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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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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规定承担。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严禁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将施工单位具备安全资质作为强制性条件之一,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安全保障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明确的要求,施工单位以往的安全生产业绩应当作为其资格预审能否通过的重要条件和评标时衡量其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对有特殊安全要求或者危险性大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监理的招标中增加专门安全监理业务。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管理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配备或者指派专职安全监督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加强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建设单位应督促其负责的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中各类安全生产的问题。指派专人建立安全生产台帐,负责整理有关安全生产活动、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资料。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相应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参建的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及管理的综合情况和对其初步考核评价意见报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安全作业环境以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及监理。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五条在城镇附近等居民集中区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第十六条涉及构造物承重结构变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供变更设计图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备案。第十七条特大桥、特长隧道和大型构造物;交通繁忙而不能中断交通的特大型改、扩建项目,施工地点附近有大型易燃易爆设施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应急预案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制定出安全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相应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对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勘察单位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导致工程结构设计的安全隐患。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对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第二十二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施工工艺等的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技术交底。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施工单位要立即予以整改。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专业齐全的安全管理专职技术人员,并向各施工现场派驻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每日记录安全日记并建立安全台帐,记录有关施工安全活动、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资料。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同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还须征得建设、监理单位等同意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不得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未取得相应专业资格的,不得上岗施工。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或安全管理专职技术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一线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范交底,做好记录,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三十二条在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保障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并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将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材料上报建设单位。项目交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单位。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第三十五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第三十六条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当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者委托有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和生活区平面布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在危险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章操作、被政府安监机构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负。对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还要按照合同规定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保证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等安全投入,不得减少支出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柱支护与降水工程;(二)8米以上高边坡开挖工程;(三)起重吊装工程;(四)支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水域、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建设、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当拍照或录像。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止。第五章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四十九条监理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安全生产保护措施。第五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采取多种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监理工程师在对分项开工报告审批时,没有按要求编制安全措施、方案,或者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予批准开工。对于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整改;对于问题严重者,监理单位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五十一条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试验检测安全生产管理参照第四章中相关条款执行。第五十二条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第五十三条使用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备和产品,应当取得合法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并进行安全安装和测试,现场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安全性能后方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向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大力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第五十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入,落实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同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全面提高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第五十六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提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部署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管理职责如下:(一)省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起草或者制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或者实施办法;2、起草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3、受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指导和监督检查设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交通建设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初审工作,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证。5、统计并上报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制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6、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7、负责或者协助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8、对下列项目实施现场安全监督:⑴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⑵概算建安投资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的国、省道公路工程项目;⑶独立特大桥或者单跨100米以上(含100米)大桥;⑷1000米以上(含1000米)隧道工程项目;⑸一次立项的跨设区市公路工程项目;⑹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与其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相一致的水运工程项目;(二)设区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1、根据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职能要求,制定本市年度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并负责监督落实。2、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3、及时掌握和发布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制定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4、负责或者协助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对下列项目实施现场安全监督:⑴概算建安投资6000万元以下(不含6000万元)的国、省道公路工程项目;⑵独立特大桥或者单跨100米以下(不含100米)大桥;⑶1000米以下(不含1000米)隧道工程项目;⑷一次立项的跨县(市、区)公路工程项目;⑸厦门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其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相一致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其他设区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5千吨级以下(不含5千吨级)沿海码头工程项目。(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1、根据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和职能要求,制定本县年度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并负责监督落实。2、及时掌握和发布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制定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3、负责或者协助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公路工程(含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五十九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受理安全监督,在工程交工时对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出具项目安全评价意见书。该文件将作为其在我省范围内投标时投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资质年检、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六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七章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第六十一条 交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为以下四类:(一)一般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二)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以下,或者重伤10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四)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第六十二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重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应当在2小时之内报告。在建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告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单位,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施工安全事故。第六十三条 发生交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后,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等级进行调查。(一)一般安全事故由省交通厅或委托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二)重大安全事故由交通部会同省交通厅负责调查处理;(三)特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未履行安全监督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理。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法追究相应的单位和个人责任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单位可以采取如下处理措施:(一)建设单位:1、对项目建设中不能履行安全职责的建设单位,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2、因不履行安全职责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一起一般安全事故的,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3、因不履行安全职责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或者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4、因不履行安全职责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两起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起特大安全事故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5、因不履行安全职责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三起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两起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者一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限制其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资格。(二)其他从业单位:1、对于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全国交通系统;2、因不履行安全职责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一起一般安全事故的,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3、因不履行安全职责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或者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限制其三年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资格,并将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全国交通系统;4、因不履行安全职责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两起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起特大安全事故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限制其五年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资格,并将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全国交通系统;5、因不履行安全职责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三起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两起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者一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限制其十年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资格,并将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全国交通系统。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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