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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秘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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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秘书制度元朝秘书制度一、元朝概况元朝,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这个王朝的地域空前的广阔,这个王朝的官僚制度也十分的庞大,从元朝始,省这个行政制度开始实行,日后愈趋完善。元朝依旧是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从地方到中央,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秘书制度。这个彪悍的民族统治中原后,依旧采用了中原的文化统治着天下,毕竟,文化落后的民族要去统治文化先进的民族,这个统治者民族本身也必将被被统治者民族的先进文化所折服。二、对封建王朝中秘书与秘书制度的理解封建王朝是一个家天下的形式,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朝。”天下的...

元朝秘书制度
元朝秘书制度一、元朝概况元朝,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这个王朝的地域空前的广阔,这个王朝的官僚制度也十分的庞大,从元朝始,省这个行政制度开始实行,日后愈趋完善。元朝依旧是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从地方到中央,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秘书制度。这个彪悍的民族统治中原后,依旧采用了中原的文化统治着天下,毕竟,文化落后的民族要去统治文化先进的民族,这个统治者民族本身也必将被被统治者民族的先进文化所折服。二、对封建王朝中秘书与秘书制度的理解封建王朝是一个家天下的形式,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朝。”天下的一切都属于皇家,一切统治皆为维护统治者利益,一切制度都为更好的维护封建王朝本身而设置。所有国家机构的设置、法律的设置都是为了将强者的利益变成一种普通民众必须所遵守的义务,此为名正则言顺。在封建家天下的时代,皇帝是最高长官。其余大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应是皇帝的秘书。元朝也是不一例外的的。如果现当代秘书的主要职能为辅助决策、处理信息、协调关系、办理事务此四大职能,那么封建国家的大臣们早就已经围绕着皇帝完成这一目标。从初级秘书、中级秘书、高级秘书来排序,皇帝身边的秘书可以是宦官,主要负责皇帝的衣食住行;九卿,为皇帝办理朝政,保证城邦安全;三公,为国家大计策谋。这三种在后来历代王朝中不断的演变,但以皇权为中心的利益大致一样。皇帝身边的秘书们都履行着这种义务。三、元朝的秘书制度及官职从成吉思汗到忽必烈,蒙古大国是一个善战好战的民族。忽必烈灭宋后,建立元,领土北至蒙古、西西伯利亚,南至南海、云南,西北至今新疆东部,东北至外兴安岭。鄂霍次克海,总面积约1200万平方千米,为有史以来的第一帝国。面对如此庞大的王朝地域,元朝在以往王朝的政治制度上,增添了新的制度。元朝的中央一级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总政务)、枢密院和御史台。中书省下分左三部:吏部、礼部、户部;右三步:兵部、刑部、工部。中书省的最高长官为中书令,由皇太子担任;设左右丞相各一名(右丞相居上),参知政事二名。自中书省令至参知政事均为宰执。中书省领左、右三部,各设尚书三员,侍郎二名。至元九年,撤掉尚书省,归并为中书省。在地方,开始施行行中书省。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元朝秘书有。知秘书监事、行秘书监事、秘书卿、秘书监、秘书太监、秘书少监、秘书监丞、经历、提控案牍、知事、典簿、管勾、令史、译史、回回令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典书、典吏。元秘书监设于元世祖至元十年(1273)。据钱大昕《补元史艺文志》云:“元起朔漠,未遑文事,太宗八年,始用耶律楚材言,立经籍所于平阳,编集经史。世祖至元四年,徙置京师,改名弘文院。九年置秘书监,掌历代图籍,并阴阳禁书。元政府武力统一全国后,为巩固统治,稳固政权,开始由武功转向文治。重视图书事业便是元代文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元政权建立后,先后设立了一批修书和藏书机构,如编修所、经籍所、秘书监等,负责编修和保管利用图书。秘书监是元代中央政府最主要的藏书机构,无论就其收书的范围还是藏书的种类和数量,都在全国首屈一指,可称得上是元代的“皇家图书馆”。秘书监,秩正三品,设卿、太监、少监、监丞、典簿、令史、知印、奏差、译史、通事、典书、典吏等。下属官员主要有著作郎、著作佐郎、秘书郎、校书郎、辨验书画直长等。秘书监的主要职能是“掌历代图籍,并阴阳禁书”,是掌管图书收藏的机构,同时兼领天文历数的部分职务。四、元朝秘书考核制度科举制度在元朝曾一度废除,在比较重视武的元朝,文人曾地位大降。元朝科举的最初尝试是在窝阔台汗时期,"太宗始取中原,中书令耶律楚材请用儒术选士,从之"。窝阔台汗九年(1237年)八月,下诏命断事官术忽德与山西东路课税所长官刘中,"历诸路考试。以论及经义、词赋分为三科,作三日程,专治一科,能兼者听,但不以失文义为中选。其中选者,复其赋役,令与各处长官同署公事"(《元史》卷81《选举志》一,第2017页)。诏令中所说的"复其赋役",指的是"其中选儒生,若有种田者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例供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凡中选的儒生,"与各住达噜噶齐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当着。随后依照先降条例开辟举场,精选入仕,续听朝命"(《选试儒人免差》,《庙学典礼》卷1)。诸路考试,均于次年(戊戍年)举行,故称戊戍选试。按照他们原来的打算,此后准备再辟举场精选入仕。这说明戊戍选试确实是科举取士的步骤之一。但后来"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由中书省主持对包括秘书官吏在内的全国官吏的考核,地方道、府、州、县的秘书官吏,每人都发给一份统一印制的 表格 关于规范使用各类表格的通知入职表格免费下载关于主播时间做一个表格详细英语字母大小写表格下载简历表格模板下载 ,称"历子",由本人填写姓名、出身、简历、功过、德能表现,即自我鉴定,然后交上级审查。规定朝廷百司的秘书官吏每30个月考核一次,地方官府内的秘书官吏每20个月考核一次,考核及格,即可升职,不及格者就卸职。这种考核方法以年资为主要依据,使秘书官吏但求无过,不求进取,只图熬到年资合格,就可升迁。这种考核方法弊端显著,因此,元朝秘书官吏的素质普遍不佳。五、元朝著名的秘书虞集(1272—1348),字伯生,临川(今江西临川)人,南宋丞相虞允文五世孙。虞集以文章享誉元朝,被称为“当代之巨擘”,号称一代文宗,一时朝廷制作,以及公卿大臣碑文行状,多出其手。延祐元年(1314),四十三岁的虞集被任命为太常博士。太常礼仪院(由太常寺改名并升格为正二品机构)的负责人拜住。推崇儒学,尊重儒士。泰定帝也孙铁木耳即位后,恢复经筵制度,虞集被任命为国子司业,主要工作是为泰定帝讲授汉文经典。泰定二年(1325),虞集自国子司业迁任秘书少监,四年,又拜翰林直学士奉仪大夫知制诏同修国史,但仍以前职兼任经筵官。致和元年(1328),虞集又兼任国子祭酒。同年七月,泰定帝在上都病逝。八月,留守大都的元武宗亲信燕铁木儿发动兵变,迎立武宗次子图帖睦儿为帝。九月,图帖睦儿在大都即位,是为元文宗。元文宗的即位诏书是虞集起草的。文宗做藩王时,就已知道虞集的大名,即位后,命虞集仍兼经筵官。虞集以“先世坟墓在吴越者,岁久湮没,乞一郡自便”。文宗婉言相劝说:“你的才能做什么都可以,只是如今不可离开朝廷。”坚决不放他去地方上做官。第二年(1329)二月,文宗在大都建立奎章阁学士院,虞集被任命为奎章阁侍书学士。奎章阁学士院为正二品机构,侍书学士上面虽然还有大学士,但虞集明显受到重用,这也是他得到的最高职位。此时虞集已年近六十岁。天历二年(1329)八月,文宗迎和世(王十束)(元明宗)于旺忽察之地(今河北张北北),几天后元明宗暴崩。文宗立即返回上都,再次即位。虞集赶赴上都,奉命撰写即位诏书。补充资料:疆域广阔:蒙元统一后的疆域是:北到北冰洋沿岸(包括西伯利亚大部),南到南海诸岛,西南包括今西藏、云南,西北至今中亚,东北至外兴安岭(包括库页岛)、鄂霍次克海,全国划分为由中书省所直接管辖的首都附近的腹里地区(即今河北、山东、山西及内蒙古部分地区)、由宣政院(初名总制院)所管辖的吐蕃地区(今西藏),以及10个行中书省(分别为陕西、辽阳、甘肃、河南、四川、云南、湖广、江浙、江西、岭北行中书省)。这里所讲元朝的疆域,是指元朝直辖地区,不包括后来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钦察汗国、察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伊利(又译伊儿)汗国(当时为成吉思汗的是个儿子占领一共四个国家,他们之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帝王,由于民族的不同以及时间、地域的变迁日后也就不怎么互相往来,所以并不包括在1400完平方公里之内)。史载,元朝疆域“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史称汉唐为盛,但“幅员之广,咸不逮元”。平章政事:平章政事(四人)从一品中书省(中央)行中书省(地方)平章从一品至元二十三年(1286),铨定省、台、院、部官,罢各行省所设丞相,只置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以与都省相区别。后来,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许设丞相。延佑七年(1320),复罢各行省丞相,已置者皆降为平章政事。泰定(1324~1328)以后,某些行省又设丞相,视需要及任职者的地位而定。各行省一般置平章政事两员(从一品),右丞、左丞各一员(正二品),参知政事两员(从二品),其品秩与都省官同;左司、右司合为一,置郎中、员外郎、都事,品秩皆低于都省。元末,有些行省还增置“添设”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官。主管:行省掌管辖境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国重事,统领路、府、州、县。郑雪微黄圆圆第二篇:元朝后妃列表元朝后妃列表元太祖圣武皇帝成吉思汗孛儿只斤·铁木真1182年-1227年1光献翼圣皇后弘吉剌·孛儿帖正室、皇后、皇太后,光献皇后1206年-。生术赤、察合台、窝阔台、拖雷、豁真别乞、扯扯亦坚、阿剌合别乞、秃满伦、阿儿答鲁黑2忽鲁伦皇后3阔里桀担皇后4脱忽思皇后5帖木伦皇后6亦磷真八剌皇后7不颜忽秃皇后8忽兰皇后9古儿别速皇后10脱忽思皇后11也遂皇后12也速干皇后13忽鲁哈剌皇后14阿失仑皇后15秃儿哈剌皇后16察合皇后李察合17阿昔迷失皇后18完者忽都皇后19公主皇后完颜氏20合答安皇后21斡者忽思皇后22燕里皇后23忽胜海妃子24耶干妃子25耶逐妃子26忽胜海妃子27也真妃子28也里忽秃妃子29察真妃子30哈剌真妃子31歌璧妃子或古儿八速妃子32有秃该妃子33完者妃子34金莲妃子35完者台妃子皇后皇后皇后皇后皇后皇后皇后1206年-1225年生阔列坚皇后皇后皇后皇后皇后皇后皇后皇后1209年-。西夏襄宗李安全之女。皇后皇后皇后1215年-。金卫绍王之女岐国公主皇后皇后皇后妃子妃子1174年-。妃子1174年-。妃子妃子妃子妃子妃子妃子妃子妃子妃子妃子36奴伦妃子妃子37卯真妃子妃子38亦巴合别乞妃子克烈·亦巴合别乞妃子39八不别乞妃子妃子元太宗英文皇帝窝阔台汗孛儿只斤·窝阔台1228年-1241年1昭慈皇后乃马真·脱列哥那/朵列格捏皇后1229年8月。生铁穆耳、答剌麻八剌元成宗广孝皇帝完泽笃汗孛儿只斤·铁穆耳1294年-1307年1贞慈静懿皇后弘吉剌·失憐答里皇后1299年10月-1305年生德寿2卜鲁罕皇后伯岳吾·卜鲁罕皇后1299年4月-。被元武宗敕令自尽元顺宗衍孝皇帝孛儿只斤·答剌麻八剌1昭献元圣皇后弘吉剌·答己正室、皇太后、太皇太后-1322年9月生海山、爱育黎拔力八达元武宗宣孝皇帝曲律汗孛儿只斤·海山1307年-1311年1宣慈惠圣皇后弘吉剌·真哥皇后1310年-1327年11月2仁献章圣皇后亦乞烈妃子妃子生和世琜3文献昭圣皇后唐兀妃子妃子生图帖睦尔元仁宗钦孝皇帝普颜笃汗孛儿只斤·爱育黎拔力八达1311年-1320年1庄懿慈圣皇后弘吉剌·阿纳失失里正室、皇后、皇太后1312年3月-1322年生硕德八剌元英宗文孝皇帝格坚汗孛儿只斤·硕德八剌1320年-1323年1庄静懿圣皇后亦启烈·速哥八剌正室、皇后1321年-1327年6月2朵而只班妃子妃子3牙八忽都鲁妃子妃子元显宗仁孝皇帝孛儿只斤·甘麻剌1宣懿淑圣皇后弘吉剌·普颜怯里迷失正室生孙铁木儿元晋宗致孝皇帝叶顺铁木耳汗孛儿只斤·也孙铁木儿1323年-1328年1八不罕皇后弘吉剌·八不罕皇后1324年-1328年生阿速吉八2必罕妃子妃子。-1328年3速哥答里妃子妃子。-1328年元明宗景孝皇帝和西拉古图土汗孛儿只斤·和世琜1329年1八不沙皇后乃马真·八不沙皇后1328年-1330年4月1日生懿璘质班被元文宗敕令自尽2迈来往迪妃子妃子1328年-。生妥懽帖睦尔元文宗元孝皇帝札牙笃汗孛儿只斤·图帖睦尔1328年-1329年-1332年1卜答失里皇后弘吉剌·卜答失里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1328年-。生太子阿剌忒纳答剌、燕帖古思、太平纳元宁宗嗣孝皇帝宜林奇葆汗孛儿只斤·懿璘质班1332年-1333年1答纳也忒迷失皇后弘吉剌·答纳也忒迷失皇后1332年8月-1368年元惠宗普孝皇帝乌哈图汗孛儿只斤·妥懽帖睦尔1333年-1368年—1370年1答纳失里皇后钦察·答纳失里皇后1333年-1335年6月被伯颜敕令自尽2伯颜忽都皇后弘吉剌·伯颜忽都皇后1337年3月-1365年8月生真金(与元裕宗同名)3奇皇后(蒙古名完者忽都皇后)皇后、皇太后1340年-1368年高丽人生爱猷识里达腊元昭宗和孝皇帝必里格图汗孛儿只斤·爱猷识里达腊1370年—1378年1权皇后皇后高丽人第三篇:元朝婚姻制度:妻子须购买妇女如货物元朝婚姻制度:妻子须购买妇女如货物蒙古族婚俗是多妻制,妻子的数量多少则视家庭财力而定。“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能有妻子”,聘礼的价值“更象是由一方出售和另一方采购的一种物品的价格”。受此婚俗的影响,元代平民阶层的男娶女嫁完全成了赤裸裸的买卖交易,媒人亦如牙人。婚姻、家庭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历来长盛不衰的研究课题,尤其妇女史的研究更离不开对其婚姻生活的考察。过去通史性质的论述总显得过于宏观、粗线条;在断代研究中,元代尚是个薄弱的环节,尤以为数众多的平民妇女的婚姻生活,其研究几乎为空白。在中国封建社会,元代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多民族大一统的封建王朝。蒙古贵族统治者以强悍的铁骑征服中原、入主中原的同时,带来了草原游牧民族的许多习俗,并以“诸国人各从本俗”的政策形式将其保留下来,使多元政策统治下的元代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在平民妇女的婚姻生活中更是十分典型。本文从论述元代平民妇女的婚姻生活来考察这种蒙汉杂糅的社会现实,以期为研究元代社会史、文化史、妇女史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婚姻生活史提供点有益的参考。一、婚姻中的经济筹码元代平民妇女主要指为数众多的种田纺织的村姑农妇,打鱼摇橹的渔姑船娘,流入城市经商、打工从事手工业服务业的劳动妇女。她们凭着勤劳的双手和男性一道养家糊口,并共同承担起国家的经济义务,创造着独具特色的元代文化。然而几千年的男权中心社会和封建传统,使她们不能与男性共同拥有平等做人的尊严。相反,北方游牧民族某些落后婚俗的影响,给她们寄托终身的婚姻生活带来了更大的灾难。赤裸裸的买卖交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传统包办婚姻、“三从四德”的礼教,已经剥夺了妇女们的情感世界;入主中原的蒙古族买妻婚俗更使经济落后的平民妇女被彻底物化。蒙古族婚俗是多妻制,妻子的数量多少则视家庭财力而定。“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能有妻子”,聘礼的价值“更象是由一方出售和另一方采购的一种物品的价格”〔1〕(p8,121)。受此婚俗的影响,元代平民阶层的男娶女嫁完全成了赤裸裸的买卖交易,媒人亦如牙人。正如《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中元人郑介夫所言:“今之嫁女者重要钱财,与估卖驱口无异。”家长将嫁女作为可赚一笔聘礼贴补家用不足的交易。假若定婚后不幸男家产业衰败,原拟财钱不能办足,女家便不允婚娶,违负原约转行别嫁。悔亲者中甚至有领讫财礼后,女婿出外打工,父亲又私下将女凭媒说合转嫁他人二次受讫财礼的;有将定婚之女转招女婿,两次受财礼的;有将已嫁女唤回娘家再聘他人的。尽管法律制定有聘财等级数目和惩罚悔婚的条款〔2〕(卷18《户部四》),此风仍愈演愈烈,州县习以成俗。若妇女丧夫,双方家长更争相改嫁寡妇二次受财,丝毫不顾及守丧者服孝未除,更不理会当事人的悲痛心情。如河南府宜阳县石村韩阿巩不令弟妻韩赵奴为弟守服,二次受讫财物依理成婚〔2〕(卷18《户部四》)。如此服内受财改嫁者比比皆是。而迫于经济的困窘将亲生女儿嫁与养子、义子为妻,或采取同辈交门换亲、异辈换亲,或将女儿卖作童养媳的情况在平民社会更为流行。如彰德路安阳县高唤奴就是父母下财为儿子李伴姐买的童养媳,其童养至13岁才成婚〔2〕(卷18《户部四》)。又如关汉卿《窦娥冤》剧中的窦娥也是为了抵债,7岁被父给与放高利贷的蔡婆婆当童养媳,至17岁与蔡氏子成婚。在平民社会的婚姻中,妇女完全是双方家庭的买卖交易之物和经济筹码。野蛮的收继婚流入汉地的收继婚俗是给元代平民妇女带来的又一灾难。收继婚本是北方游牧民族为保证家庭和家族财产的稳定,不致因寡妇再嫁而使财产流向其他家庭或家族,将寡居妇女由亡夫亲属收娶为妻的婚俗。其特点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3〕(卷187,《乌古良桢传》),它是一种完全无视妇女人格的野蛮落后婚俗。在元代法律上汉族妇女改嫁是无财产随嫁的〔4〕,但不需聘财和必要的结婚花销就能获得一个劳动力和生养工具的收继婚,对经济落后的平民社会颇具诱惑力,因此很快就被汉族下层男性社会所接受而迅速流播盛行开来,并不顾官方只准汉族“弟收兄嫂”的规定,兄收弟妻、外甥收舅母、侄儿收继婶母,甚至长兄与小叔共同接续寡嫂成婚以及姑舅异姓小叔收继表嫂等同样盛行。就是弟收兄嫂也花样百出:有弟收继招赘之嫂者、收继兄之妾者,小叔将饥荒年典卖出去已有儿女的寡嫂收继者,还有小叔强行收继未过门即成寡妇者,官府无法干预。最荒唐的是嫂子已50岁,所生儿男已36岁,且与小叔另立门户,小叔仍强行收继阿嫂;年龄悬殊一倍的小叔却要收继曾哺乳养大他的嫂子。像“妇崔胜儿年18岁,小叔年方9岁”,“步春儿年28岁,小叔才12岁”,男家要收继;嫂年30,小叔仅8岁,婆母居然理直气壮告官要小叔收继;还有夫亡守志过期,婆家仍不令归宗,强迫小叔或侄儿收继其儿媳的。而迫不及待服内收继者更多〔2〕(卷41《刑部三》,卷30《礼部三》)。甚至对不愿被收继的妇女采取极其野蛮、恶劣的方式收继。如田阿段丈夫死后,因嫌小叔田长宜“在先作过”品德不好,不愿让他收继,带着四个儿女回到娘家。其婆母竟伙同几个儿子将她骗回,强行拖至房中用棍打得阿段手臂不能动弹,再将阿段头发和手捆绑定,强行剥光衣服让田长宜强奸,以造成收继事实。阿段上告,官府虽“将田长宜比依凡人强奸无夫妇人减等杖九十七下”,“田阿段听从归宗守制”;但规定阿段“如别行改嫁”,就得“依例断罪,令应继罪人收赎”,仍逃不出田长宜的魔掌。官府如此断案,无疑为野蛮收继者大开方便之门,变相使奸收寡嫂合法化。收继婚在汉地的流行,并与传统的男权文化相结合,成为婆家剥夺寡妇随意改嫁他人的借口,男子更视收继为一种权力,连有妻室的也要收继,官方政策则以“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变相给予支持〔2〕(卷18《户部四》,卷19《户部五》,《新集·户部》“兄收弟妻断离条”)。元代平民妇女的人格彻底失落了。此种落后野蛮的婚俗一直流传至明清,对妇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二、屈辱的婚姻生活元代平民妇女是以特殊商品的身份进入夫家的,因此,她们的婚姻生活更为屈辱悲惨。任意典雇与转让元代平民阶层的婚姻,实质上是男方以极为廉价的财礼买到一个能纺线织布、下田作业、外出打工为家庭创造财富的劳动力,一位洗衣作饭操持家务的保姆,一个能满足生理需求、传宗继代的工具。平民妇女作为真正的社会人已不复存在。因此,当灾荒降临、生存出现危机之时,她们便理所当然地同家中的土地、牲畜和其他物件一样,成了家庭户主——男性逃避饥饿、赖以维持生计的典卖与转让对象。典雇妻女的现象在南宋贫苦百姓中已有存在,而元政府则对其采取宽容、乃至支持的态度,认为,“江淮之民典雇男女习以成俗”,“权令彼中贫民从本俗法可也”。元政府也常令家属典雇犯人妻女得钱替杀人犯丈夫交纳烧埋银;以女孩子折合烧埋银的裁决更是元代官府的通常作法〔2〕(卷43《刑部五》诸条)。致使典雇妻女之风愈演愈烈,并由江南蔓延至全国,夫妻间因此成了一种极不正常的雇佣关系。如:至元十五年十一月,江西行省袁州路彭六十,为家贫养赡无力,自愿将妻阿吴典雇与彭大三使唤,三年为满,要讫雇身钱五贯足。入典方多为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的男子,丈夫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数年;妇女自身也不以为耻,“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为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限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或妇人恋慕主之丰足,弃嫌夫主”;典家“轻则添财再典,甚则指以逃亡”。因典雇年限较长而引发财产问题、子女归属问题,乃至典雇双方的情感问题等官司则不计其数〔2〕(卷18《户部四》,卷57《刑部十九诸条》)。元政府“雇女子书式”的明文〔5〕(p246),更助长了社会利欲的泛滥,使典雇妻女在灾荒年代贫困家庭的权宜之计变成了趋利者的生财之道,竟然有家长“以女质于人,年满归,又质而之他,或至再三然后嫁。盖多质则得物多也”〔6〕(卷2,“娶妻苟慕”)。更有不少丈夫将结发之妻转嫁他人以取钱财。如桂阳路谭八十一为生活艰难,在陈四的诱说下写立休书,得谭四十三钱财,将妻阿孟转嫁与谭四十三为妻。又如益都路山东东西道胶西县杨大,至元二十七年,因为缺食,受讫马国忠中统钞六十两,将妻苗月儿嫁与马国忠为妾。更为恶劣者如袁州路段万十四,以欺骗手段将共同生活18年的妻子阿潘假作亡弟之妇嫁卖与谭小十为妻,收取钱四锭;郭季二则将妻彭明四姑假作妹妹转嫁军人王二为妻,得财钱二锭、银钗儿一支、红缎、媒人钱二十贯。公婆将儿媳转嫁他人受财更是天经地义,连身为职官的公公也为钱财将儿媳移嫁他人为妻〔2〕(卷18《户部四》诸条)。婚姻幌子下的买休卖休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礼法的失控,“不求安生,而求利生”〔7〕(卷5)的风气盛行,致使平民妇女的人身以不同价格进入了流通市场,名正言顺地进行买卖。元代社会专事买卖妇女的“奸人”(人贩子)活动十分猖獗,“人市”及中介人“牙婆”等则堂而皇之奔走其间。买卖妻女名目繁多,有借口夫妇不相安谐而将妻买休卖休者;有妻子外逃犯奸,丈夫另娶妻后,将前妻捉回以丝一千一百两的价钱立契转卖与官宦之家作驱口者。连一些品官也加入了拐卖妇女的行列,他们利用到江南做官的机会,伙同到江南的商贾、军人等,私下娶江南平民女子或寡妇为妻,并不依例凭媒写立婚书,回北方后,便将这些妇女瞒昧卖与诸人作驱口〔2〕(卷18《户部四》,卷57《刑部十九,《新集·户部》诸条)。如大都路身为职官的张世荣就自卖其立媒所娶之妻,还带着一干人等至和买者家索要买休钱。湖北道王提举哈丹帖木儿,诱骗女子孙赵奴携引至任所作驱奴使唤,任意打骂。他们还欺骗良家子女,假以乞养过房为名给钱诱致收养,恃有通例,才到迤北,立即货卖作驱奴。人贩子们趁机与不法官吏相勾结,形成买卖贩运妇女的一条龙服务:他们“揽载舡户相为奸谋,夤夜行舡装载人口,透越关渡顺江而去,纵有拦当,亦不送官,贪图赂贿私下脱放”。官府的腐败,使人贩子们有恃无恐。此风波及,回回、汉人、南人也敢典卖蒙古女子作驱口。连官家之妻也有被拐卖的,据载,一小佥厅官之妻去参加郡守举办的僚属妻燕会,途中被人贩子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卖于倡家,连夜登舟往他郡,教歌舞使之娱客以取钱,备受鞭挞,后恐事觉,又转鬻与大官人为妾〔6〕(卷1)。元政府对骗卖良人为奴婢妻妾者立下的惩罚条例〔2〕(卷57《刑部十九》)完全成了一纸空文。刚直敢言的郑介夫不无沉痛地上疏说:“今鬻子休妻视同犬豕,贱卖贵买略无恻忍。虽有折良买休之条例,而转卖者则易其名曰‘过房’,实为驱口;受财者则易其名曰‘聘礼’,实为价钱。今大都上都有马市、羊市、牛市,亦有人市;使人畜平等,极为可怜。”〔8〕。迫妻卖淫,明取钞物“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9〕,为了满足好逸恶劳的卑劣贪欲,元代社会竟出现了公开强迫妻妾卖淫作私娼赚钱的现象。如《元典章》卷45《刑部七》载,民户王用不事产业,游手好闲,逼令妻阿孙、妾彭鸾哥为娼接客觅钱。每日早晨王用出离本家,至晚归时,若觅钱不敷盘缠,妻妾便遭到他一顿毒烈拷打。还有丈夫厚颜无耻地找来媒人,以“合法手续”迫妻犯奸的〔2〕(卷45《刑部七》诸条)。由于元代刑法有“奸从夫捕”之条,所以丈夫迫妻妾卖淫“为之无忌”,乃至发展成各种“生意经”:在“街市之间设肆卖酒,纵妻求淫,暗为娼妓明取钞物,名曰‘嫁汉’;又有良家私置其夫与之对饮良同寝处,略无主客内外之别,名曰‘把手合活’;又有典卖良妇,养为义女,三四群聚,扇诱客官,日饮夜宿自异娼户,名曰‘坐子人家’。都城之下十室而九,各路郡邑争相仿效”〔8〕。更有惨绝人寰的迫妻赚钱者:杭州路钱万二将妻狄四娘用拳强行打勒,沿身刁刺青绣,于背上两腿刁刺龙鬼,租与莫一史在街上露体呈绣迎社以赚钱,致使该妇终身废弃〔2〕(卷41《刑部三》)。“痛乎。风俗之移人也。”〔10〕无怪有识之士要慨叹“天纲绝,地轴折,人理灭”〔11〕了。本文摘自《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02期,作者:徐适端,原题:《元代平民妇女婚姻生活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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