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依法保护和管理外国人在本省非开放地区的旅行活动,促进对外开放,加快本省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人在本省境内非开放地区旅行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名词解释﹞中国政府未对外公布开放的地区和少数开放地区内的未开放区域,均属于非开放地区。第四条﹝报批程序﹞外国人到本省非开放地区旅行,应当由接待单位按下列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一)申报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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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管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二)持接待计划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省军区审查批准;(三)持批件和外国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第五条﹝报批程序﹞外国人领取旅行证件后,应当按批准的地点、路线和期限旅行。因正当理由要求延长在非开放地区的旅行期限,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证件,申请办理旅行证延期手续;要求增加非开放地区的旅行点,应当按第四条规定申请补办旅行证件。第六条﹝报批程序﹞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去本省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向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军区、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再)到省公安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获准后方可前往。第七条﹝报批程序﹞外国记者因正当理由要求延长在非开放地区采访期限的,应当经接待单位同意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延期手续。第八条﹝接待要求﹞外国记者到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当由接待单位专人陪同。第九条﹝自驾规定﹞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驾乘自备交通工具赴非开放地区旅行。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前往非开放地区旅行的,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旅游途经本省非开放地区的,应当由已在中国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负责接待。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团入境前60天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提交接待计划,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旅游线路是否途经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并向旅行社告知审核结果。旅游线路因军事原因限制外国人进入非开放区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征求省军区司令部同意后,依法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住宿登记﹞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住宿、停留,除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办理旅行证件外,还应当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办理住宿登记。外国人不得在非开放地区进行与其旅行事由无关的活动。第十一条﹝报批程序﹞中国人的外籍配偶、子女和中国血统外国籍人到非开放地区探亲、旅行(前往地区不属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发证。第十二条﹝单位职责﹞非开放区域内军队和国防科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管控,依法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