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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XX资产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月目录3一、前言3二、释义6三、声明与承诺6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9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12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2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3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7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7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9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0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0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3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4十五、越权交易25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0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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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资产管理人:XX资产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月目录3一、前言3二、释义6三、声明与承诺6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9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12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2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3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7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7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9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0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0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3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4十五、越权交易25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0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1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3十九、报告义务34二十、风险揭示36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40二十二、违约责任41二十三、争议的处理41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1二十五、其他事项一、前言(一)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规范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二)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三)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一)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资产管理计划:XX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委托人:指依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三)资产管理人:XX。(四)资产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客户或特定客户: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客户如合格境外机构客户等。(六)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九)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十)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十一)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十二)工作日:同交易日。(十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证券注册登记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以及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等。(十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十五)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本金受偿和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优先级”)和普通级计划份额(简称“普通级”)。根据本合同约定,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时,优先级份额优先享有获得本金和基准收益(如有,下同)的权利,普通级份额在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基准收益获得偿付后,才享有从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获取本金和收益的权利。优先级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普通级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十六)优先级份额的本金: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实际认购的优先级份额与所认购的优先级份额初始销售面值(1.000元)的乘积。十五(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十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二十)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二十二)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申请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二十三)参与: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委托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二十四)退出: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按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二十五)元:指人民币元。(二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相关条件,资产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二十七)开放日: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为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和退出事宜的工作日。(二十八)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三、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XX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类(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退出)。(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本计划主要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最大限度地寻求可控下行风险下的稳健回报。(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的372天(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及合同终止日当日),存续期限满6个月后本计划可提前终止。(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3000万元。(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1元。(八)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起点: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九)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类本资产管理计划分为优先级和普通级两个份额级别,其中优先级具有低风险低收益特征,普通级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时,两类份额按比例分开募集,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到期按约定进行收益分配。资产委托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十)分级机制1.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和普通级计划份额。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4:1。对于初始认购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的实际初始销售情况,将优先级与普通级的份额初始配比在3.9:1至4:1之间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与措施见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将两类份额的最终配比通知资产委托人。2.本计划在运作期内两类份额统一运作,除合同对终止日操作另有约定外,单独计算各类份额的净值和收益。3.优先级份额享有XX%/年的基准收益率,普通级份额享有所有剩余收益。合同终止时,优先级份额优先按照基准收益率及持有期限获得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基准收益。优先级基准收益仅供参考,管理人不承诺或保证收益。4.投资保护机制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预警线、止损线的初始值为0.95元、0.90元。任一交易日(T日)收市后,根据委托资产的估值,如本计划份额净值≤0.95元时,则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提示风险,并在T+1日11:00前以录音电话、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普通级份额持有人。若T+2日上午10:00前计划资产的净值仍低于预警线,则自T+2日上午10:00起至T+4日15:00时,资产管理人应当降低权益类投资品种仓位至本计划资产净值的50%以下(由于暂停交易、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资产管理人控制的原因导致管理人不能操作的情况除外,在该种情况下资产管理人需在以上原因消除之后及时操作)。任一交易日(T日)收市后,根据委托资产的估值,如本计划份额净值≤0.90元时,则自下一个交易日(T+1日)起至T+2日15:00止,管理人应当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强制进行并完成止损平仓操作(由于暂停交易、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资产管理人控制的原因导致管理人不能操作的情况除外,在该种情况下资产管理人需在以上原因消除之后及时操作)。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参照计划到期清算方式进行处理,本计划及本合同提前终止,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全体委托人,并确保在平仓所获全部款项到达资产管理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对全部优先级份额委托人的资产分配。5.计划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资产管理人按照本计划收益分配规则,对优先级与普通级计划份额单独进行计划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设第T日为计划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VT为T日收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Fa为T日优先级份额的份额余额,Fb为T日普通级份额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优先级份额的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普通级份额的参考净值,Ra为优先级份额的基准年收益率XX%,D为截止T日每一份优先级计划份额已获得的收益累计支付金额(包括累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Y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运作期内,资产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优先级份额及普通级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1)运作期内运作期内第T日,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1)当NVT<Fa×1.00×(1+Ra×Ta/Y-D)时,则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在运作期内第T日份额参考净值为:NAVa=NVT/Fa;NAVb=0;2)当Fa×1.00×(1+Ra×Ta/Y-D)≤NVT时,则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在运作期内第T日份额参考净值为:NAVa=1.00×(1+Ra×Ta/Y)-D;NAVb=(NVT-NAVa×Fa)/Fb;其中:Ta为本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2)本计划终止日计划终止日T日,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委托人按照持有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完成清算并获得收益分配:1)当NVT<Fa×1.00×(1+Ra×Ta/Y-D)时,则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在T日份额参考净值为:NAVa=NVT/Fa;NAVb=0;2)当Fa×1.00×(1+Ra×Ta/Y-D)≤NVT时,则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在T日份额参考净值为:NAVa=1.00×(1+Ra×Ta/Y)-D;NAVb=(NVT-NAVa×Fa)/Fb;其中:如T日为本计划生效之日至本计划生效之日6个月后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内的任一日,则Ta为本计划生效之日至本计划生效之日6个月后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总天数;如T日为本计划生效之日6个月后对日(含该日)后的任一日(不含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则Ta为:本计划生效之日至T日(含该日)的天数+30天。如T日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则Ta为372天。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的有关事项:1.初始销售期间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2.销售方式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向客户销售。客户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3.销售对象委托投资本计划的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客户如合格境外机构客户等。4.认购金额和持有限额本资产管理计划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在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首次认购本计划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100万=100万*(1+认购费率)】(含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为0)。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资产委托人可多次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对单一资产委托人在推介期间累计委托投资金额不设上限。5.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率为0。6.销售价格初始销售期内每份计划份额销售价格为计划份额初始面值1.00元。7.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为准。8.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9.认购的具体规定客户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在遵守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二)资产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存入资产管理人在资产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发售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优先级”)和普通级计划份额(简称“普通级”)。优先级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普通级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4:1,对于初始认购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的实际初始销售情况,将优先级与普通级的份额初始配比在3.9:1至4:1之间进行调整(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下同)。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初始销售中先发售普通级份额后发售优先级份额。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末,优先级与普通级委托人人数合计不低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且合计初始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近似4:1或因委托人数量控制因素,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发售的金额、委托人人数等状况提前终止份额的发售。在初始销售期末,若优先级和普通级的份额配比超过4:1时,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时间在先者优先,时间相同金额较高者优先”的原则对优先级份额进行部分确认;若优先级和普通级的份额配比不足3.9:1时,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时间在先者优先,时间相同金额较高者优先”的原则对普通级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当优先级认购的有效金额余额达到或超过上述确定的认购金额时,资产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将停止发售,将截止时间后的认购款项退还给认购申请人;若对截止时间以前的最后一个认购申请人的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两级份额配比比例,则对该认购申请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多余款项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将返还给该认购申请人,以确保两级份额配比不高于4:1。但该认购申请受限于单一资产委托人最低资产要求。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一)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不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委托人1、资产委托人概况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两级不同的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分级安排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根据本合同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各自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分级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资产管理人1、资产管理人概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存续期间: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修改有关计划参与、退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7)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和委托人的信息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资产托管人1、资产托管人概况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邮政编码:100031法定代表人:刘士余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联系电话:010-66060069传真:010-68121816联系人:林葛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由XX负责办理。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计划主要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最大限度地寻求可控下行风险下的稳健回报。(二)投资范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含经委托人认可的XX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股票型基金>)、货币市场工具和存款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为0-100%,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存款工具市值占计划财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人应在取得资产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三)投资策略本计划财产将主要投资于XX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投资限制1.禁止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事以下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1)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经委托人认可的XX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股票型基金>)占计划财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2)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存款工具占计划财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3)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规定;(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3.如果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资产管理计划将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五)业绩比较基准本计划业绩比较基准为普通级年化收益率10%。(六)风险收益特征本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收益特征高于债券型及货币型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等风险级别的资产管理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较低,属于低风险级别;普通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较高,属于中等风险级别。优先级基准收益率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诺或保证收益。(七)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本投资经理不得兼任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二)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XX。(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任人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l.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相关账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并按相关规则进行管理。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管理人应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并注明生效时间,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日期的,授权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之日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投资指令的内容投资指令(简称“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组合资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加盖预留印鉴。(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个工作小时,并进行电话确认。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资金余额不足等原因,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无故延误。若指令存在不符或有误的情况,资产管理人应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组合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应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该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五)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六)资产托管人未按照资产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资产托管人由于重大过失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或执行了错误的指令,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七)授权通知的变更1、资产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资产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资产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资产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资产托管人。2、资产托管人更改接受资产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更改接受资产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本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过错导致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0:30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四)本资产管理计划若采用券商结算模式,具体操作流程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指定券商三方在操作备忘录中另行约定。十五、越权交易(一)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证券投资。(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资产托管人有权督促资产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T+1日上午10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本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经委托人认可的XX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股票型基金>)、银行存款、现金以及经委托人、托管人书面同意且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其中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为0-100%,投资于银行存款、现金市值占计划财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托管人以上述为限承担投资监督职责。2、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投资政策变更,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应与资产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4、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5、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或者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资产托管人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1)估值目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估值后确定的资产净值而计算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二)估值时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估值的非交易日。对账日为每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三)估值依据本资产管理计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现行会计政策进行估值。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为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四)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未上市流通的其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前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以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五)估值对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六)估值程序1、资产管理计划日常估值由资产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与资产托管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对。3、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对账日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七)估值错误的处理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2.因估值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误差在-0.5%(含)至0.5%(含)之间的,不需要做重新估值处理。3.因估值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低估超过0.5%的,需要重新估值。4.因估值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高估超过0.5%的,需要重新估值,并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退还多计的管理费和托管费。5.当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与资产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八)暂停估值的情形1.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对账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资产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依据本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产管理净值向资产委托人公布。(十)特殊情况的处理1.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按本节第三条第5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十一)会计政策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1.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5.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3.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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