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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null燕山大学民法学教学课件燕山大学民法学教学课件 主讲人:曹艳春、张明、余子新、侯纯、秦玉红、杨慧民法学参考书目及文献民法学参考书目及文献1。辅助教材: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 4)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 5)[德] 迪特尔 ·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国内报刊: 《民商法学(人民大学复印资料)》 、 《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3。网站: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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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燕山大学民法学教学课件燕山大学民法学教学课件 主讲人:曹艳春、张明、余子新、侯纯、秦玉红、杨慧民法学参考书目及文献民法学参考书目及文献1。辅助教材: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 4)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 5)[德] 迪特尔 ·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国内报刊: 《民商法学(人民大学复印资料)》 、 《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3。网站:http://www.civillaw.com.cn(中国民商法网)第一编 总 论第一编 总 论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及本质 一、民法的概念 (一)词源 (二)民法的含义 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概念 二、民法的沿革二、民法的沿革(一)民法产生的基础—— 支持市民社会的因素有:1、“社会并不是根据其政治组织来界定”的社会观 2、世俗社会与宗教社会的“双剑观” 3、各种抵御国家权力的政治理论 (1)以洛克与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 (2)潘恩的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 (3)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 4、各种中间团体的存在是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的支持性因素(二)民法产生于—— (三)民法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1804) 德国民法典(1900) (四)中国的民事立法 1、大清民律草案 2、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台湾) 3、民法通则 (二)民法产生于—— (三)民法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1804) 德国民法典(1900) (四)中国的民事立法 1、大清民律草案 2、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台湾) 3、民法通则 null三、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法学家 V.Tuhr(V 图赫) (二)民法是私法 思考题:1、讨论民法的私法性。2、公、私法划分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意义?3、讨论私法的公法化。 (三)民法是人法——以人为本 民者,人也,民众也。 人之为人,其自身系属目的,不得以目的使用之” ——康德 “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人,并敬重他人” ——黑格尔 三、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法学家 V.Tuhr(V 图赫) (二)民法是私法 思考题:1、讨论民法的私法性。2、公、私法划分的标准、意义?3、讨论私法的公法化。 (三)民法是人法——以人为本 民者,人也,民众也。 人之为人,其自身系属目的,不得以目的使用之” ——康德 “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人,并敬重他人” ——黑格尔 null体现于总则、人身权与财产权之中 1、民法对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障; 2、保护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静的财产安全)及保护信用和交易的安全(动的财产安全);财产权与人格—— [德] 康德“财产基本上可以看成是自我的延续。……对财产的威胁不仅损害了他的幸福感,而且损害了他的存在本身。” 3、“以人为本”的具体原则体现 “以人为本”在具体原则上的体现 维护人的个体性及人格关系; 人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权利能力制度(平等原则); 人的自由应受到保障,并不得抛弃; 与行为自由(尊重人的自主选择)相对应的自己责任:过错责任; 尊重他人与公众的原则:信赖保护、公序良俗四、民法的理念四、民法的理念权利本位 私法自治民法一些原则的修正民法一些原则的修正 一、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正 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 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思考:论民法的本位——是否社会本位动摇了个人本位?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思考: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未到期,乙让甲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 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人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发生争议。 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 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提前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损失了800元,发生争议。 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饭店认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 7、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 8、公务员小李去商场卖办公用品,与商场发生争议。 10、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 11、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的幼儿园将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 null民法通则第2条:p4 一、民法调整财产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3)等价有偿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 财产支配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智力成果支配关系 遗产继承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组成。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非财产性质。 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 3.平等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基本法(民通),民事单行法 民事法规, 规章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习惯,法律是由习惯发展起来的,现在看来大部分已上升到法律中。 判例: 法理 思考思考1.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要求甲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民法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第五节 民法与民法学体系及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第五节 民法与民法学体系及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一、民法体系与民法学的体系 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作用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行为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准则 第二节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第二节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案例1:人造美女?参加选美比赛受到歧视 [案情介绍]2004年2月10日,杨媛做了整容手术,包括太阳穴、去下颌角、隆鼻、厚唇变薄术、隆颞、隆下颏(开/进)、密分子重睑、牙齿、绣唇、绣眼线、脱发际线11项。5月5日,杨媛报名参加了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5月12日至13日,杨媛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名选手一起进入复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5月21日下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取消其参赛资格。后 有关“人造美女”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5月26日上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组委会恢复了她的参赛资格。杨媛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恢复参赛的通知。双方矛盾激化。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人造美女”,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思考] 本案中,举办方拒绝“人造美女”参赛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 案例 :德国磨坊的小故事案例 :德国磨坊的小故事德国前皇威廉第一在位时,有一离宫在坡疵坦地方。离宫之前有磨房,欲登高远览一切景象,为所障碍。德皇厌之,传语磨房主人曰:“此房价值几何,汝自言之,可售之于我。”孰意磨房主人殊强项,应之曰:“我之房基,无价值可言。”德皇闻之赫然怒,令人将磨房毁去。磨房主人袖手任其拆毁,从容曰:“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彼竟与德皇构讼。法庭依法判决德皇重将磨房建筑,并赔偿其损失。德皇为法律屈,为人民屈,竟如法庭所判。事后且与人曰:“吾国法官正直如此,我之大错,彼竟有胆识毅然判决之,此吾国至可喜之事也。 平等原则含义平等原则含义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人格的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 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null案例:1993年,香港商人王某到大陆内地某市投资,先后盖起多幢民用住宅商品房,售价为每平方米5000元,每套售价约60万元。本市规划局领导找到王某,提出给本单位职工购几十套住宅房。王某表示,以同样的价格,将位置和楼层最好的房子留给规划局,该局领导没有表示异议。过了几天,规划局领导提出,原则上同意王某的意见,但在每平方米售价上必须再降10%。王某认为,如按规划局提出的价格售房,损失要在100万元以上,他便向规划局的领导做了解释。此后的一段时间,规划局以种种理由刁难王某。王某无奈,只好按规划局提出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与之签订了售房合同书。 对于王某的损失,请你给予法律上的帮助。 案例:田某大学毕业后在深圳某电脑公司供职,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根据有关规定,双方签订了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详细规定,约定田某的月薪是3000元人民币,在电脑公司的劳动期限为5年;如田某在5年劳动合同期满之前调离或辞职,应向电脑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田某工作了一年之后,离职到月薪、福利待遇均比该电脑公司优厚的某软件公司工作。在挽留其继续在电脑公司工作无望的情况下,该公司要求田某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田某拒绝支付,电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案例:田某大学毕业后在深圳某电脑公司供职,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根据有关规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详细规定,约定田某的月薪是3000元人民币,在电脑公司的劳动期限为5年;如田某在5年劳动合同期满之前调离或辞职,应向电脑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田某工作了一年之后,离职到月薪、福利待遇均比该电脑公司优厚的某软件公司工作。在挽留其继续在电脑公司工作无望的情况下,该公司要求田某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田某拒绝支付,电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第三节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含义: 1.当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第四节 公平原则第四节 公平原则讨论:饭店收取“开瓶费”,是否违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含义:公平原则含义: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主要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null案例:面包原料厂与面包厂,签订合同称生产出来的原料都供给面包厂,5美分一磅,后来价格提了,与其(面包厂)协商,工人要涨工资,原材料也涨价了, 但面包厂不干,说已经与超市签订了供应面包的合同,而且也不能涨价,如果你提价我不能提价那么我就亏本了。结果,面包原料厂就停止生产了,合同中说,我生产出来的面包原料全部供应给你,但是我没有生产,就无法供应给你,就不能算是不履行合同。没有生产,无法卖给你。我有面包原料不卖给您是违约,但是我没有生产,如果以此逻辑,原料厂老板不用承担责任。 法官如何断案?null案例2、化肥厂与物资公司签订协议,由化肥厂向物资公司供应化肥,全年分四批共提供100吨。8月前化肥销售很旺,物资公司多次催货,化肥厂却一吨化肥也没有供应给物资公司; 8月后化肥销售进入淡季,化肥厂开始不断地向物资公司发货,物资公司多次通知停止,化肥厂却认为自己在正常履行合同,不同意停止发货且向物资公司催要货款。 物资公司认为化肥厂没有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损人利己,拒付货款。双方遂诉至法院。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1、帝王条款——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特点:以道德为核心,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4.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 案例案例在德国,一个好色男人经常趁出差或旅游时偷情,气急败坏的妻子提出离婚。在丈夫承诺“今后不单独进行业务旅行或娱乐旅行”后,妻子撤诉了。此后,大概因为丈夫旧病复发———原文未具体交待,这是我的合理推测———又单独旅行,妻子请求法院强制丈夫履行承诺。 如果你是法官,如何断案?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虽然承诺的目的在于防范丈夫旧病复发,以维护婚姻,意图无可厚非,但契约直接以丈夫的行动自由为标的,对其进行人身限制,违反善良风俗,违背了婚姻道德的本质,契约无效。四川省泸州市:轰动全国的案子四川省泸州市:轰动全国的案子一名姓黄的男子将自己的全部遗产都留给情人(张某)而没有留给自己的结发妻子(蒋妻),但由于蒋某把持了所有的财产,张某将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兑现遗嘱财产。 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决?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黄某的立遗嘱行为违反民法通则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张某不能继承黄某的遗产。判决出来以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相关法律条款相关法律条款《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 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 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意风俗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 行为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77条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1.危害国家公序。 2.危害家庭关系。 3.违反性道德。 4.射幸行为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6.限制经济自由 。7.违反公平竞争。 8. 暴力行为等。 国家公序(如,避税) 婚姻家庭(如,家庭暴力,婚姻法32A) 性道德(婚姻法46A,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 射幸行为(如,外围六合彩) 经济秩序(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 违反消费者、劳动者保护行为 暴利行为 null案例1、1997年8月1日王洪以其所在公司的名义购买一台恒生笔记本电脑, 1998年4月发现该电脑有故障,送修时恒生公司告知王洪须支付7300元修理费,双方就售后服务发生争执。 6月王洪在互联网上发布题为《买恒生上大当》的文章。 7月消费者协会通知王洪恒生同意修理,但王洪与恒生联系时被告知必须先道歉。然后王洪在网上发布了《誓不低头》一文,并申请个人主页,建立《声讨恒生维护消费者权益》网站(后改名为《IT315,诉说你的心酸事》)。短短的时间内,有数千人浏览。后来,《生活时报》以《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为题进行了报道,《微电脑世界周刊》以《谁之过???一段恒生笔记本的公案》作追踪报道。 9月恒生公司起诉王洪和《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侵犯名誉权,索赔240万元。 null1999年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决王洪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万元,《生活时报》和《微电脑世界周刊》支付240356.8元,责令三被告刊登道歉声明。王洪等提出上诉, 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恒升集团诉王洪、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生活时报社网络名誉侵权案,宣判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王洪停止侵权,删除主页内容,并注销网址,同时在新浪、网易等中文站点刊载向恒升致歉的声明;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在《微电脑世界》和《参考消息》上刊登向恒升致歉的声明,《生活时报》在本刊和《参考消息》上刊登向恒升致歉的声明; 王洪赔偿恒升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 第七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七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的要件 1、行为人有合法的权利存在 2、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3、结果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内容。 思考:什么是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 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 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4.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思考:1、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性?思考:1、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性? 思考:2、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甲与乙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乙是买受人。 2、甲在孤儿院收养了乙女孩。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变动)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变动) 一、含义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客观性与法定性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2)行为: 自然事实自然事实事件:(出生、死亡、地震、战争、动乱、罢工等) 状态:(人的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等)行为:行为:1、依行为是否合法,分为 合法行为—(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 违法行为—(1)债的不履行的行为(违约行为,和不履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等 ) ( 2)侵权行为 2、依行为是否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分 民事行为:依效力分(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等 ) null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变动) 一、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①事件; ②状态。 (2)行为:1、依行为是否合法,分为 合法行为—(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 违法行为—(1)债的不履行的行为(违约行为,和不履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等 ) ( 2)侵权行为 2、依行为是否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分 民事行为:依效力分(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等 ) 课后练习思考题课后练习思考题甲为九岁小学生,一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旧金表,随即准备送交公安局。不巧,在乘去往公安局的公交车上被乙将金表窃去。乙请工匠将金表进行装饰后以高价售予丙,并已经交付。丙不日病故,由丁继承丙的遗产(包括金表)。试问:本案中发生了那些法律关系?经过怎样的变动?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分别是什么?第四节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第四节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一、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权利”在拉丁文中为jus,在法语中称为driot,在英语中为right,在德语中则为recht。 1、权利,是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的。 2、权利,可以享受特定利益的能力 (1)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法益,特定的利益, (2)对利益的保护,通过权利义务的正反手段实现。 3、以人身权为例 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4、思考:民事权利的特点?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 特点:1、自由性 2、平等性 3、与义务相辅(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私权是否具有财产利益为内容) 2、绝对权和相对权{私权的效力} 3、支配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形成权{私权的作用} 4、既得权和期待权){私权以其成立的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5、主权利和从权利{私权的相互关系} 6、原权利与救济权{私权之间的派生关系} 7、专属权和非专属权{私权与其主体的关系} (1)享有的专属权,如,终身定期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33a) (2)行使的专属权,如,侵害人格权所生的赔偿金 民事权利的参考文章民事权利的参考文章 杨立新、曹艳春: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被《新华文摘》2005年19期观点摘要转摘 原文在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可以得到(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三)民事权利的行使1、权利行使的自由 2、权利行使的方法 事实方式: 法律方式: 3、权利行使的限制:(四)民事权利的保护(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1、国家保护: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 必要性: 2、(自我)个人保护 (1)自卫行为 (2)自助行为 2、(自我)个人保护2、(自我)个人保护 (1)自卫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 :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 (2)自助行为(2)自助行为 概念: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要件:①权利受到不法侵害;②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③手段合理;④不超过必要限度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与特点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1、权利行使的自由 2、权利行使的方法 3、权利行使的限制: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1、国家保护 2、(自我)个人保护 (1)自卫行为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2)自助行为 概念: 要件: 课后练习题课后练习题 1.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民事行为C.违法行为D.事实行为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何方应先履行。现甲要求乙交付货款,乙提出甲未交货不能付款,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 A.请求权B.形成权C.抗辩权D.物权 3.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继承关系B.合同关系C.物权关系D.税收关系 4.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属于()。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 5.根据民事权利实现的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 A.既得权和期待权B.绝对权和相对权C.主权利和从权利 D.原权和救济权 null1、某日,周某骑自行车过十字路口,因其未四周观察就由东向南猛一急转弯,不料,一辆出租车正从西向东开过来,一场车祸即将发生。司机吴某眼急手快,紧急刹车,事故避免了,但车上的郑某因紧急刹车造成右臂骨折,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表述应该是( )。 A.本案当事人各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 过错,应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周某、吴某、郑某 分担损失 , B.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具有过错,对郑 某应付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C.司机吴某应依合同对郑某承担违约 责任 D.郑某损失系紧急避险造成,由险情引起人周某承担 二、民事义务 二、民事义务 (一)含义 特点:约束性、强制性 (二)种类 依发生的根据——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依行为的方式——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依相互关联的义务间的关系—— 一般义务和附随义务 依其有无转移性——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三、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一)概念和特点 特点:1、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3、具有强制性,但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二)民事责任的分类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 2、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3、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4、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与公民、人民的区别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民事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指可以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又称为“人格”,同指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通则9A) (二)特点: 平等性 不可剥夺性 不可转让与放弃性 由法律确认的 是权利与义务能力的统一体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一)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二)出生时间的认定与证明 (1)与母体分离、独立呼吸(通说) (2)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通则解释1a) (三)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的权利能力 L1: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瑞士民法典》 L2:在某些事项上,视为已经出生;《法国民法典》 L3: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溯及地取得权利能力)。例如,胎儿有预留份额(继承法第28条 )(我国) 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在继承和侵权方面专题: 法律对胎儿的保护专题: 法律对胎儿的保护 侵害胎儿的诉讼 1、现代社会意外事故等原因(输血、误服药物、放射物污染、环境污染、车祸、不洁性行为) 2、医学进步,有助确定生前侵害事由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3、命中注定的观念向寻求法律救济的观念转变 多数的判决结论、立法及理由 多数的判决结论、立法及理由1、德、美、英等的判决趋势,体现了保护胎儿的权利能力 2、生而残障民事责任法(Congenital Disabilities (civil liability) Bill)——出生前侵害民事责任立法(英) 3、法律适用 (1)适用侵权行为法; (2)认为胎儿为有权利能力,侵权行为构成对(胎儿)人的侵害。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四、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 1、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2、生理死亡的标准 脉搏停止跳动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 我国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生理死亡时间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 3、死亡时间的证明与推定(继承法2a ) 4、死亡在民法上的效果——主体资格消灭(代理——代理人、被代理人,继承——物权、债权,婚姻) 5、宣告死亡 课后论文:论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一)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Full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民法通则》第11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55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一)原则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二)例外无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6a 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法律行为 (适应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无效 (1)但纯获利益的除外(限制解释); (2)理由: A、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B、无意识与精神错乱主体丧失意思能力,故为动作而非行为。 2、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为或受法律行为 (通则12A-2P,13A-1P)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现行民法上的能力现行民法上的能力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精神病人甲在精神病医院逃出来将路人打伤,谁对损害承担责任? 2、幼儿甲在幼儿园用铅笔将幼儿乙扎伤,当时幼儿教师正在电话与朋友聊天,谁对幼儿乙的损害承担责任? 3、甲15岁,为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4、甲乙离婚,法院判决13岁儿子由乙(母亲)抚养,一日,儿子将他人打伤,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节 监护 第四节 监护   要求:掌握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一、监护的概念与意义 二、监护的类型 (一)法定监护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 对于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二)指定监护 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三)委托监护 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四)遗嘱监护 三、监护的设立三、监护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1、父母为当然的监护人(通则16A-1P) 2、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的监护人(通则16A-2P) 3、没有上述监护人时的监护人(单位、居(村)委会、民政部门) (通则16A-3P) (二)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二)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通则17A-1P) 1、近亲属担任: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2、其他亲属、朋友 3、有关单位: 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担任监护人的一定顺序担任监护人的一定顺序 (1)未成年人(通则16A): 父母(当然监护人)——祖(外)父母(1)——兄姐(2)——其他亲属、朋友 (2)精神病人(通则17A): 配偶(1)——父母(2)——成年子女(3)——其他近亲属(4) (注: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1)——祖(外)父母、兄弟姐妹(2)。继承法10A) 案例案例张小成(未成年)的父母离异,后来其母杀死其父.法院判处其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小成后随其伯父张强民生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死亡. 张小成在监狱中服刑的母亲肖欣迟和她的妹妹肖欣兰签定监护抚养协议,委托其对张小成行使监护权. 事实上张小成一直随其伯父生活,其伯父坚持其监护权,其所在村委会也同意由其伯父行使监护权. 为此,张强民和肖欣兰为争夺监护权发生争议. 四、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案例案例被告张院英是原告谢增海的儿媳妇,2002年11月被告的丈夫(原告的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被告因为害怕不敢单独居住,原告就和老伴一起搬到被告家居住,并照顾孙子谢思宇。在此期间,被告及孙子谢思宇的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2006年初,被告到弋阳县服装厂打工,谢思宇随原告生活,开始被告还会每月回家看看儿子,后来看望的次数逐渐减少。从2007年开始被告基本没有回家看过儿子,并且还将手机号码换掉,使原告根本无法和被告取得联系,几年来被告从未给儿子交过学费,都是由原告支付,并且谢思宇平时吃饭、穿衣、看病等所有的费用都是由原告承担,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监护权。 五、监护的变更和终止五、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的变更(二)监护的终止(二)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监护关系主体一方死亡 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辞去监护职责 监护人被撤职(通则18A-3P) 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 (一)住所与居所 (二)住所与户籍 (三)确定住所的标准 《民通》第15条: 1、公民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2、经常居住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视为住所。 3、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1、意定住所。2、法定住所。3、拟制住所 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确定邓某的住所?确定邓某的住所?邓某,男,原户籍所在地是武汉市某区,1985年4月,邓某将户籍从武汉市迁出,5月去广州经商,但户籍并没有迁入广州市,6月与宋某结婚,宋的户籍所在地是广州市某区,后来两人生下一男孩。1986年3月,邓某抛下宋某和孩子,离开广州,去向不明。1986年12月,宋某得知邓某居住在珠海市某区,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邓某离婚,并向邓某所要孩子的抚养费。第五章 法人第五章 法人概念: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或组织。 “民法通则”36条第1款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一节 法人概述第一节 法人概述法人是指在自然人之外的、 由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义务主体。 法人是一种由法律所拟制的“人”,和自然人一样享有人格,赋予其以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法人的特点一、法人的特点A 法人是社会组织 这是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既可以是自然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 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存在和活动。 法人的特点法人的特点B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 只有具备法人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的特点法人的特点C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 独立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 体资格彼此独立;法人的组织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 而独立存在。 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 独立的责任 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者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人的条件二、法人的条件A 依法成立 即法人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依法成立,首先要依法设立,即其设立要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条件。对不同的法人实行不同的原则,主要有: (1)特许主义。即其设立须经法律特别许可,如机关法人即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命令设立。 null (2)许可主义。即其设立须经行政许可。如学校、社会团体即采许可主义。 (3)准则主义。由法律规定设立的条件,只要符合该条件,即可设立。如企业法人的设立即采准则主义。 (4)强制主义。即依规定必须设立法人。如应当设立工会的,必须设立。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其次要依法定程序成立。 法人设立不等于法人的成立,法人设立后,一般还须登记才能成立。 若法律规定应登记的,则虽已设立却未登记的社会组织,不能成为法人。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条件B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a.有独立自主支配的财产和经费,该财产与他人(包括投资人)的财产是分开的; b.该财产和经费要与法人的设立宗旨、所需进行的民事活动范围相适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设立所需的最低财产限度。 这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条件和保障。 这里的经费,主要是针对实行预算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说的。 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条件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名称,是其代表符号,是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自己的性质并符合法律关于法人名称的规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名称。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法人名称可以转让,但须与其营业一并转让。 法人的名称属于法人登记的事项。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条件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使其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组织的要素。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 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 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条件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而法人的住所只有一个。法人应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主要活动场所为住所。 需经登记的法人的住所,必须进行登记,变更其住所也应进行登记,法人活动的一般场所则不必均经登记。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条件D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的能力。只有具备完全独立的人格,只有具备必要的独立财产,才能独立承担民事。因为法人既不为他人承担民事责任,他人也不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本质三、法人的本质A 关于法人本质的各种学说 1. 法人拟制说。此说来自萨维尼。依其主张,若要使超个体的社会团体像自然人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能力,则只能借助于客观法所创设的使其与自然人享有同等地位的方法。至于这种同等地位是否存在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存在,则取决于立法者的决定。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本质2. 法人否认说。该说不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认为不存在团体性的人格。比如目的财产说认为,倘若超个体的社会团体自身并不能当然地是法律上的人,而只能通过法律制度视其与自然人享有同等地位时,则将具有特殊目的的但没有主体参与的特别财产也视为法人,不应有理论上的障碍。同时该说还指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即机构法人和财团法人历来就是无成员的法人。此外,还有受益主体说、管理主体说。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本质3. 法人实在说。此说看重社会团体的社会实在性与精神实在性,视团体为超个体的生物,是社会实体。此说在说明何为“实在”时,又分为两派:一为有机体说,二为组织体说。 (1)有机体说。根据此说,个人要结合成一个团体时,便存在一个与其构成成员并存的独立实体。 (2)组织体说。此说认为,法人并非依赖于拟制的方式而存在,而是实在者,是在法人制度下将适于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或者目的财产组织化,以之承认组织体的意思形成。 第二节 法人的种类 一、学理上的法人分类第二节 法人的种类 一、学理上的法人分类A 公法人和私法人 根据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法人可以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 划分的实质:同国家权力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学理上的法人分类学理上的法人分类B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设立的基础,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又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学会等法人都属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故又称财产组合,基金会、慈善组织等法人就属于财团法人。学理上的法人分类学理上的法人分类C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根据其设立的目的,社团法人又可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将其所得分配给社员的法人。公益法人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等。有的社团法人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如校友会,学者称之为中间法人。学理上的法人分类学理上的法人分类D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根据法人的国籍,法人可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本国法人指根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外国法人是指依据外国法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在我国,凡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都为中国法人;而在国外依据外国法设立的法人,则为外国法人。二、立法上的法人分类二、立法上的法人分类我国由于受社会制度的长期影响,没有采取大陆法系传统的法人分类标准与方法,而是根据其管理职能或者所有制来划分法人。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立法上的法人分类立法上的法人分类A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活动的法人。有以下特征: 1. 以营利为目的。有三个含义: a. 依法营业;b. 连续营业 ;c. 利润分配 2. 有独立财产。 3. 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 4. 法人名称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 立法上的法分类立法上的法分类在我国,企业法人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 按财产来源和归属的不同可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 (2) 按行业性质不同,可分为工业企业法人、农业企业法人、金融企业法人; (3) 按组合形式不同,可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则不是。立法上的法分类立法上的法分类B 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基本特征有: (1) 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并不以法人身份出现; (2) 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民事活动时,便是以法人资格进行活动的; (3) 其独立经费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 (4) 依照法律行政命令设立,不需经过核准登记程序。立法上的法人分类立法上的法人分类C 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特征如下: (1) 以公益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2) 从事公益事业,以其独立经费清偿所产生的债务。 (3)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法人,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立法上的法人分类立法上的法人分类D 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应具备条件: (1)社会团体由会员组成。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和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立法上的法人分类立法上的法人分类基金会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其特征是: (1) 推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2) 其财产来源于社会捐赠; (3) 基金会法人没有会员。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A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始于法人成立 ,终于法人终止 2. 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 受法人宗旨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民事能力 B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 3. 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来实现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民事能力C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有两种观点: 否定说,属法人拟制说,但所持理由不尽相同,如,“侵权行为不适用代理”,等。 肯定说,属法人实在说,如“法人有意思能力”,“法人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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