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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课件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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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课件第六章第六章行政法立法 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 第二节行政立法的程序 第三节行政立法的效力 第四节行政规范性文件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行政立法的程序和效力有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要求:从行政立法的概念入手,介绍行政立法的分类、程序、效力以及我国《立法法》规定的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在此基础上,向学生进一步阐释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种类以及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行政立法的概念、分类、程序、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课件第六章
第六章行政法立法 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 第二节行政立法的程序 第三节行政立法的效力 第四节行政规范性文件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行政立法的程序和效力有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要求:从行政立法的概念入手,介绍行政立法的分类、程序、效力以及我国《立法法》规定的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在此基础上,向学生进一步阐释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种类以及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行政立法的概念、分类、程序、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及法律效力。 本章教学难点:行政立法的概念、程序、行政立法的效力 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这里所说“行政立法”的“行政”是指此种立法的主体为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法”指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立法的分类 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职权立法: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或为行使相应行政管理职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授权立法:授权立法则是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分类 依据行使立法权主体的不同:中央行政立法:在我国,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为中央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为地方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分类 依据立法权内容的不同:执行性立法:国务院和国务院部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是“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国务院和国务院部门依据法律或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称“创制性立法”第二节行政立法的程序编制立法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一)行政法规的立法计划 国务院编制年度行政法规立法计划的程序是:(1)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2)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3)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规章制定 年度工作计划 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公司年度工作计划范文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书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模板公司年度工作计划范本 的编制程序是:(1)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向该部门报请立项;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其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向该地方人民政府报请立项;(2)国务院部门和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拟定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3)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起草 (一)行政法规的起草 《立法法》第67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应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二)规章的起草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此外,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征求和听取意见 涉及全体公民权益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草案应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公布,然后通过一定形式征询和听取各方面公众的建议、意见或异议。 涉及一定地区、一定阶层公民的权益的,立法草案应在相应地区、相应阶层公众中公布,并组织讨论。审查 行政立法经起草部门起草、征求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完毕后,即由起草部门或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单位共同起草的,由相应负责人共同签署)送审稿并报送相应行政立法机关审查。 法制机构对审查不合格的行政立法送审稿,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起草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规章的草案及其说明。决定与公布 行政立法草案及其说明形成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行政立法机关审议的建议。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通过;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行政立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立法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节行政立法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1)空间效力;(2)对行政机关的效力;(3)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4)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效力 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 (一)生效 1生效要件 其一,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审议通过。 其二,经行政首长签署。 其三,公开发布。 2生效时间 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1)行政立法在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通常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 (二)失效 行政立法失效大致有下述几种情况:(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2)新法废除旧法;(3)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4)在法规清理中宣布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5)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法规、规章的备案 《立法法》对法规、规章备案的要求包括:(1)法规、规章应在公布后30日内备案;(2)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的机关备案。 (二)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条件 (1)超越权限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5)违背法定程序的。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权限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3)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4)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5)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规章,必要时还可撤销授权。 (二)对法规、规章进行监督审查的程序 (1)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2)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3)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5)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审查、研究情况进行反馈与公开。 第四节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三类: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行政管理领域: 1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 3行政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的客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领域: 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包括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体是否合法,发布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该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如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如认为不合法,则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可以做哪些分类? 2.行政立法要遵循哪些基本程序? 3.行政立法有什么效力? 4.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什么效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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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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