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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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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03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 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03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 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098 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安全规范 GB 50154 助下及藉十火药炸药座设计安个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爆破 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3.2 爆破作业人员 personals engaged in blasting operations ,blasting personnel 指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3.3 爆破有害效应 adverse effects of blasting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地震、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毒气体等。 3.4 爆破作业环境 blasting circumstances 爆破作业环境泛指爆区及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其对爆破安全的影响。 3.5 露天浅孔爆破 surface short-hole blasting 特指露天岩土开挖、二次破碎大块时采用的炮孔直径小于50m m,深度小于5m 的爆破作业。 3.6 城镇浅孔爆破 short-hole blasting in urban area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在人口稠密区用浅孔爆破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开挖和二次破碎大块的作业。 3.7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deep-hole blasting in complicated surroundings 在爆区边缘100m 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一次使用1t 以上炸药的深孔爆破作业。 3.8 硐室爆破 chamber blasting, coyote blasting 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爆破开挖岩土的作业。 3.9 定向爆破 directional blasting 采用酮室或深孔装药,使爆破岩土按预定方向运动并堆积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爆破作业。 3.10 拆除爆破 explosive demolition, demolition blasting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 3.11 水下爆破 blasting in water, underwater blasting 在水中 、水底或临水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 3.12 高温爆破 blasting in high temperature material 炮孔孔底温度高于60℃的爆破作业。 3.13 金属爆破 blasting in metals, metal blasting 爆破破碎、切割金属的作业。 3.14 聚能场破 cumulative blasting, blasting with cavity charge 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作业。 3.15 预裂爆破 presplitting 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藕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6 光面爆破 smooth 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藕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7 爆炸加工 explosion working 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焊接)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复合、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爆炸切割金属等。 3.18 延时爆破 delay blasting 采用延时雷管或继爆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 3.19 单段爆破药 charge amount per delay interval 采用延时爆破技术分段爆破时,每段爆破的炸药总量。 3.20 预装药 per charge 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24 h的装药作业。 3.21 盲炮 misfire, unexploded charge 因各种原因造成药包拒爆的装药。未能按设计起爆的装药或部分装药。 3.22 起爆器材 initiating( or priming)materials and accessaries,initiating supplies 用来引爆炸药的器材。如工业雷管、各种索状起爆材料以及起爆器具。 3.23 爆破器材 blasting materials and accessories , blasting supplies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 3.24 起爆网路 firing circuit, initiating circuit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起爆网路,非电起爆网路和混合起爆网路。 3.25 许用炸药 permitted explosives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 3.26 现场混制炸药 on site explosive mixing 特指在爆破现场混制钱油炸药、重按油炸药和乳化炸药。 3.27 爆破地震 blast seism, ground vibration caused by explosion 爆炸能量引起爆区周围介质质点相继沿其平衡位置发生振动而形成地震波,地震波向外传播途中造成相关介质质点振动过程的总和,称为爆破地震。 3.28 爆破振动 blast vibration 爆破地震引起介质特定质点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的或曲线的往复运动过程 3.29 振动速度 particle vibration velocity 地震波作用下,介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 3.30 振动频率 vibration frequency 特定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 3.31 主振频率 main vibration frequency 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4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1爆破工程分级管理 4.1.1硐室爆破工程、大型深孔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工程,应实行分级管理。 4.1.2 各类爆破工程的分级列于表1, A,B,C,D级的爆破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审批。 表1 爆破工程分级 爆破工程类别 爆破工程按药量Q(t)与环境分级 A B C D 硐室爆破 1000≤Q≤3000 300≤Q﹤1000 50≤Q﹤300 0.2≤Q﹤50 露天深孔爆破 —— Q≥200 100≤Q﹤200 50≤Q﹤100 地下深孔爆破 —— Q≥100 50≤Q﹤100 20≤Q﹤50 水下深孔爆破 Q≥50 20≤Q﹤50 5≤Q﹤20 0.5≤Q﹤5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Q≥50 15≤Q﹤50 5≤Q﹤15 1≤Q﹤5 拆除爆破 Q≥0.5 0.2镇Q 0.5 Q<0.2 ​—— 城镇浅孔爆破 —— 环境十分复杂 环境复杂 环境不复杂 注:爆破作业环境包括三种情况:环境十分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器及 重 要 建(构)筑物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居民楼、办公楼、厂 房 等 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不复杂指爆破只可能危及个别房屋、设施等保护对象的安全。 a 一次用药量大于30 00t 的铜室爆破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其等级按A级管理。装药量小 于200 kg的小确室爆破归人蛇穴爆破,应遵守5.1.7的有关规定。 4. 1.3 拆除爆破工程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除按表1规定的药量进行分级外,还应按下列环境条 件和拆除对象进行级别调整。 4.1.3.1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A级: —— 环境十分复杂; —— 拆除的楼房超过10层,厂房高度超过30m ,烟囱高度超过80m,塔高度超过50m ; —— 一级、二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2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B级: —— 环境复杂; —— 拆除的楼房5层~10层,厂房高度15m~30m ,烟囱高度50m~80m ,塔高度30m~50m ; —— 三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3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C级: —— 环境不复杂; —— 拆 除楼房低于五层,厂房高度低于15m ,烟囱高度低于50m ,塔的高度低于30m ; —— 四级、五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4 爆区周围500 m以内无建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并且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00 kg的拆除爆破,以及不属于A级、B级、C级、D级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 4.1.4 根据爆破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环境的特殊要求,应由设计、安全评估和审批单位商定,适当提高相应爆破工程的管理级别。 4.2 爆破企业与爆破作业人员 4.2.1 一般规定 4.2.1.1 从事爆破设计、施工的企业应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1.2 爆破企业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从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双重资质。 4.2.1.3 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4.2.1.4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和监理工作。 4.2.1.5 爆破企业、作业人员及其承担的重要爆破工程均应投购保险。 4.2.2 爆破设计单位 4.2.2.1 承担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下述条件: —— 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破设计证书”; —— 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爆破设计; —— 有符合规定数量、级别、作业范围的持有安全作业证的技术人员; —— 有固定的设计场所。 4.2.2.2 “爆破设计证书”应标明允许的设计范围及在各范围内承担设计项目的等级(一般岩土爆破,硐室爆破×级,深孔爆破×级,拆除爆破×级,特种爆破等);只限在本单位使用,不允许转借、转让、挂靠、伪造,不允许超越证书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范围承担业务。 4.2.2.3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相应条件;承担不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D级所列条件;承担特种爆破设计的单位,应有两项以上同类设计的成功业绩。 表 2 承担 A ,B ,C ,D 级爆破工程设计单位的条件 工程等级 设计单位条件 人员 业绩 A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A级或两项B级成功设计 B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B级或两项C级成功设计 C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C级或两项D级成功设计 D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D级或两项一般爆破成功设计 4.2.3 爆破施工企业 4.2.3.1 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其施工资质证书中标有爆破施工内容。该证书应标明允许承接爆破工程的范围和等级,资质未标明者只能从事一般岩土爆破。 4.2.3.2 从事爆破施工的企业,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设有爆破器材库主任、保管员、押运员,并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 4.2.3.3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应符合表3中相应条件;承担特种爆破施工的企业,应有两项以上同类爆破作业的经验。 表 3 承担 A 级 、B 级 、C 级 ,D 级爆破工程施工企业的条件 工程等级 施工企业条件 人员 业绩 A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 有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B级以上(含B级)相应 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B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 有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C级以上(含C级)相应 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C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 有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D级以上(含D级)相应 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D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 有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一般爆破施工经验 4.2.3.4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应有持同类证书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工作;一般岩土爆破工程及特种爆破工程亦应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施工。 4.2.3.5 施工企业的安全职责 ——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 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4.2.3.6 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的认可;其资质条件可以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4.2.4 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资 4.2.4. 1 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 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4.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4.3 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其职责是: ——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 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4.2.4.4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 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2.4.5 爆破员的职责: —— 保 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 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 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4.2.4.6 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4.2.4.7 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4.2.4.8 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 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4.2.4.9 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 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 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 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4.2.4.10 爆破器材库主任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并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 —— 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 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 爆破设计 4.3.1 一般规定 4.3.1.1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4.3.1.2 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4.3.1.3 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4.3. 1.4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4.3.1.5 各种爆破作业均应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实施,爆破设计书、说明书、修改和补充设计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与爆破后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 4.3.2 设计程序 4.3.2.1 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各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过与其他施工方案比较论证爆破方案的优越性,通过二个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较分析,推荐出最优的爆破方案; —— 技术设计是提交审核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文件,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将推荐方案充分展开,做到可以按设计文件开始施工的深度; —— 施工图设计应为施工的正常进行提供详实图纸和安全技术要求;对硐室爆破还应在装药前根据硐室开挖过程中揭示的地质情况和开挖工程验收资料,提出每条导酮装药、填塞、网路敷设的施工分解图。 4.3.2.2 A级爆破工程和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3个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B级爆破工程,C级硐室爆破工程,允许将可行性研究与技术设计合并,分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允许一次完成施工设计。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的设计,允许采用标准设计。 4.3.3 设计文件编制内容见附录A,不同类别的爆破可适当增删;不同设计阶段的具体深度和内容编排,由设计单位决定。 4.3.4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见附录B, C级、D级爆破工程,可以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 4.3.5 一般爆破工程的爆破设计书、爆破说明书也宜参照附录A、附录B编写,内容宜简单扼要。 4.4 爆破安全评估 4.4.1 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4.4.2 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4.4.3 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 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 设计所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 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的合理性; —— 起爆网路的准爆性; —— 设计选择方案的可行性; ——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 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是否适当。 4.4.4 安全评估人员资质及评估组,应符合下述规定: 4.4.4.1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至少应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4.4.4.2 其他B级、C级和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进行安全评估,至少应有一名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安全评估由设计审批部门组织。 4.4.4.3 评估组组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评估连带责任由评估组织部门和组长承担。 4.5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 4.5.1 各类A级爆破、B级碉室爆破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的重要或重点爆破工程应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爆破安全监理,承担爆破安全监理的人员应持有相应安全作业证。 4.5.2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按照细则进行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在爆破工程的各主要阶段竣工完成后,签署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意见。 4.5.3 爆破安全监理的内容: —— 检查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的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工程,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 监督施工企业按设计施工;审验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督促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 监督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在未经批准在工程中应用的爆破器材;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 使用、领取和清退制度; ——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本规程的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4.6 设计审批 4.6.1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设计,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准开工。 矿山常规爆破审批不按等级管理,一般岩土爆破和矿山常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由单位领导人批准。 4.6.2 合格的爆破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 设计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 —— 承担设计和安全评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及数量符合规定; —— 设计方案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认为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 4.6.3 设计审批部门应在15 d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批单位。 4.7 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 4.7.1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7.2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6.8.1.3规定时的; ——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 距工作面20m 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 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 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4.7.3 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 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m 时; —— 风力超过六级,浪高大于。.8 m 时,水位暴涨暴落时。 4.7.4 高温环境的爆破作业,应按5.3.8和5.6.3 的规定执行。 4.7.5 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4.7.6 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打钻残孔。 4.8 施工准备 4.8.1 施工组织 4.8.1.1 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工作并对副指挥长工作进行分工; —— 指挥部应设置: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与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后勤组等。各职能组的具体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责范围由指挥长确定; ——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4.8.1.2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4.8.2 施工通告 4.8.2.1 A级、B级、C级、D级爆破(不含露天矿山爆破C,D级)和新开工点的爆破设计经批准后,开工前1d~3d应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通告。施工通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工程负责人、爆破作业时限等。 4.8.2.2 装药前1d~3d应发布爆破通告,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爆破通告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 4.8.2.3 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d由交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4.8.2.4 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d以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4.8.2.5 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时,爆破前都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8.2.6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水下深孔或A级、B级、C级、D级酮室爆破时,应由业主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出施工通告。 4. 8.3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4.8.3.1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应根据爆破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根据场地规划要求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应涉及: ——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需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减少施工作业相互干扰的措施; ——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 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安排。 4.8. 3.2 开始施工之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8.4 通讯联络 4.8.4.1 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 在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 4.8.4.2 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决定。 4.8.4.3 通讯联络可使用小型无线电台、无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并应遵守6,7的有关规定。 4.8.5 验收 4.8.5.1 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蛇穴、炯室进行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4.8.5.2 A级、B级、c级、D级爆破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4.8.5.3 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药壶、蛇穴、铜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进行设计修改。 4.9 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与起爆网路 4.9.1 一般规定 4.9.1.1 各种爆破作业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 4.9.1.2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4.9.1.3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应经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批准。 4.9.1.4 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应作防潮防水处理;使用抗水炸药时,应对起爆器材作防水处理。 4.9.2 爆破器材的现场测试、检验 4.9.2.1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 ——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4.9.2.2 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 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 导火索和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 粉状硝按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4.9.2.3 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应检测以下项目: —— 炸药的爆速和殉爆距离; —— 延时电雷管的延时时间; —— 导爆索的爆速、起爆能力; —— 导爆管传爆速度,延时导爆管雷管的延时时间; —— 起爆网路及其联接方式的传爆试验; —— 爆破漏斗试验或构件试爆。 4.9.2.4 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 ——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 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4.9.3 起爆器材加工 4.9.3.1 起爆器材加工,应在专用的房间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应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4.9.3.2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带有安全防护罩,铺有软垫并带有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操作者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4.9.3.3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应使用锋利刀具在木板上进行。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两端均应切除不小于5 cm。 4.9.3.4 雷管内有杂物时,不应用工具掏或用嘴吹,应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杂物弹不出的雷管不应使用。 4.9.3.5 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插人雷管时,不应旋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牢固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用安全紧口钳紧口。 4.9.3.6 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应制作标记。 4.9.3.7 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 4.9.4 起爆方法 4.9.4.1 下列情况不应采用导火索起爆: —— A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拆除爆破、深孔爆破和水下爆破; —— 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 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 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的工作面。 4.9.4.2 导火索起爆时,宜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4.9.4.3 采用导火索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 应采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不应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 单人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五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 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 1.2 m ; —— 多人点火(或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应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 或计时导火索的然烧情况,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均应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4.9.4.4 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起爆器材起爆。 4.9.4.5 城镇浅孔爆破和拆除爆破不应使用孔外导爆索起爆。 4.9.4.6 在杂散电流大于30 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安全允许距离之内,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4.9.5 起爆网路 4.9.5.1 一般规定 4.9.5.1.1 各种起爆网路,均应使用经现场检验合格的起爆器材。 4.9.5.1.2 起爆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联接。 4.9.5.1.3 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措施保护穿过该部位的网路。 4.9.5.1.4 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4.9.5.2 电力起爆网路 4.9.5.2.1 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4.9.5.2.2 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宜设置中间开关。 4.9.5.2.3 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 A,直流电不小于2 A;铜室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 A,直流电不小于2.5 A 4.9.5.2.4 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 mA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 4.9.5.2.5 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路 4.9.5.2.6 起爆网路的联接,应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4.9.5.3 导爆索起爆网路 4.9.5.3.1 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不应用剪刀剪断导爆索。 4.9.5.3.2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 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0, 4.9.5.3.3 连接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于10 cm的木质垫块。 4.9.5.3.4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 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4.9.5.4 导爆管起爆网路 4.9.5.4.1 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联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4.9.5.4.2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 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4.9.5.4.3 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宜采用垂直联接。 4.9.5.5 起爆网路试验 4.9.5.5.1 硐室爆破和其他A级、B级爆破工程,应进行起爆网路试验。 4.9.5.5.2 电起爆网路应进行实爆试验或等效模拟试验;起爆网路实爆试验应按设计网路联接起爆;等效模拟试验,至少应选一条支路按设计方案联接雷管,其他各支路可用等效电阻代替。 4.9.5.5.3 大型导爆索起爆网路或导爆管起爆网路试验,应按设计联接起爆,或至少选一组(对地下爆破是选一个分区)典型的起爆网路进行实爆,对重要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网路实爆。 4.9.5.6 起爆网路检查 4.9.5.6.1 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 4.9.5.6.2 电力起爆网路,应进行下述检查后,方准与主线联接: —— 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 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 —— 网路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开路; ——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4.9.5.6.3 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 —— 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 —— 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 —— 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 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 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4. 10 装药 4.10.1 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壶、蛇穴、药室进行检查。 4.10.2 从炸药运人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应禁止烟火;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4.10.3 在按油、重钱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的导爆索。 4.10.4 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4.10.5 照明 4.10.5.1 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地面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 4.10.5.2 在上述条件下,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4.10.5.3 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4.10.5.4 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 m以外可装220 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 V的照明器材。 4.10.5.5 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人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4.10.6 人工装药 4.10.6.1 炮孔及药壶、蛇穴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4.10.6.2 不应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人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4.10.6 .3 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人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人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4.10.6.4 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4.10.7 机械化装药 4.10.7.1 粒状铁油炸药露天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 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 ——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5Ω; ——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隙; —— 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待适当的距离; —— 应配备灭火器。 4.10.7.2 小孔径炮孔及药壶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装药器的罐体应使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 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 —— 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Ω。 4.10.7.3 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 不应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下面; —— 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 m /s以内; —— 返用炸药应过筛,不应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人。 4.10.8 现场混制装药车 4.10.8.1 棍装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混装车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维护方法,持证上岗。 4.10.8.2 混装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过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4.10.8.3 混装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人现场应悬挂危险标志。 4.10.8.4 混装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0 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50 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200 m。 4.10.8.5 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柱、雷管和导爆索按设计要求加工好并按设计要求放人炮孔内。当实施孔底起爆时应按5.3 .6 执行。 4.10.8.6 混装药车行车时不应压、刮、碰坏爆破器材。 4.10.8.7 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过程中,应至少抽测一次密度。 4.10.8.8 装乳化炸药和重钱油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口填塞段以下0. 5 m^-1 m处;对水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尽量下至孔底。 4.10.8.9 装药时应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人炸药中。若装药满孔影响填塞时,可用竹杆类工具将其掏出。 4.10.8.10 装药完毕至少10 min后经检验合格才可进行填塞。应测量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爆破设计要求。 4.10.8.11 装药至最后一个炮孔时,宜将软管中剩余炸药吹人炮孔中。 4.10.8.12 装药完毕应用水将软管内残留炸药冲洗干净。 4.10.8.13 现场混制装药车地面制备厂的设置与管理应按GB 50089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9 预装药 4.10.9.1 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审批. 4.10.9.2 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并插红旗作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可进人预装药爆区。 4.10.9.3 预装药时间不宜超过7 d。 4.10.9.4 雷雨季节露天爆破不宜进行预装药作业。 4.10.9.5 高温、高硫区不应进行预装药作业。 4.10.9.6 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柱等起爆材料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4.10.9.7 预装药炮孔的电雷管引出导线,应有防水和防腐蚀能力。 4.10.9.8 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孔之间,应有10 m以上的安全隔离区。 4.10.9.9 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长度的变化。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导爆管端口应可靠密封,预装药期间不应联接起爆网路。 4.11 填塞 4.11.1 硐室、深孔、浅孔、药壶、蛇穴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4.11.2 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4.11.3 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 15 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4.11.4 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应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至孔口段直接填人木楔。 4.11.5 不应捣鼓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11.6 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4.11.7 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4.11.8 深孔机械填塞 4.11.8.1 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4.11.8.2 当填塞物潮湿、粘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人孔内。 4.11.8.3 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4.12 爆破替戒和信号 4.12.1 爆破普戒 4.12.1.1 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12.1.2 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12.1.3 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4.12.2 信号 4.12.2.1 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4.12.2.2 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4.12.2.3 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人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人爆破警戒范围。 4.12.2.4 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4.13 爆后检查 4.13.1 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4.13.1.1 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s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 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4.13.1.2 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 mm,方准检查人员进人爆区。 4.13.1.3 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区。 4.13.1.4 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 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4.13.1.5 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人现场检查。 4.13.1.6 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4.13.2 爆后检查内容 4.13.2.1 一般岩土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 —— 确认有无盲炮; ——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 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4.13.2.2 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爆后检查应按第5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3 处理 4.13.3.1 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4.13.3.2 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4.14 盲炮处理 4.14.1 一般规定 4.14.1.1 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人警戒区。 4.14.1.2 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确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4.14.1.3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14.1.4 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4.14.1.5 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4.14.1.6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14 1.7 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4.14.2 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2.1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4.14.2.2 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人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 4.14.3 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3.1 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4.14.3.2 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 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 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4.14.3.3 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14.3.4 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14.3.5 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4.14.3.6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14.4 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4.1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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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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