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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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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HYPERLINK"http://www.bpsa.org.cn/qcgzz/contents/283/6205.html"\t"_blank"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微型电动车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改革方案通知的精神,由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中国电源...

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HYPERLINK"http://www.bpsa.org.cn/qcgzz/contents/283/6205.html"\t"_blank"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微型电动车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改革方案通知的精神,由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中国电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国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发起组建“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本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业务指导和行政领导。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团体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订、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微型电动车专业制订、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的建议。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微型电动车专业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第七条 组织微型电动车专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好微型电动车专业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第九条 负责组织微型电动车专业的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作出书面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向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国际电动车委员会相应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口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第十三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微型电动车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 分析报告 成本分析报告下载顾客满意度调查结果及分析报告员工思想动态分析报告期中考试质量分析报告高一期中考试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微型电动车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业务主管和行政领导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人员或单位参加。作为微型电动车产品方面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本技术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成员占多数。企业成员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包括已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微型电动车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微型电动车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业务主管和行政领导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备案;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业务主管和行政领导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备案;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委员和顾问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业务主管和行政领导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备案;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二十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微型电动车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所在单位受行业业务主管和行政领导部门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第二十二条 因微型电动车专业范围较宽,本技术委员会所设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技术委员会委员可兼任一个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分技术委员会不设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工作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以利协调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报业务主管和行政领导部门批准和聘任。第二十三条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技术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要对技术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协调审核后,列入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各委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报送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上报。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签署后上报。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秘书处报给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第五章经费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会费制。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纳会费的标准为:核心成员单位:20000元/项(颁发证书,享有标准最终审核表决权)中心成员单位:10000元/项(颁发证书,享有标准初审核表决权)普通成员单位:免费(颁发证书,享有标准审核讨论、建议、修订权)。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一)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二)单位成员委员交纳的会费;(三)开展专业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四)有关方面对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活动、会议等经费补贴。(二)编辑出版本委员会有关资料、出版物的印刷费和向委员提供资料费用;(三)标准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包括考虑秘书处工作人员适当的岗位津贴)等费用;(四)对标准制修订人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奖励,(五)秘书处办公费用:(六)条件允许时,可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贴。第三十五条 制订、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5年7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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