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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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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PAGE-31-PAGE\*MERGEFORMAT20PAGE-31-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公路设施经常性保养、修补等日常养护工作,以及整体改变公路线型、技术等级提升、全线加宽等公路改扩建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PAGE-31-PAGE\*MERGEFORMAT20PAGE-31-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公路设施经常性保养、修补等日常养护工作,以及整体改变公路线型、技术等级提升、全线加宽等公路改扩建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第五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从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公路养路费的部分及其增量资金、各级财政资金中解决。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第七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第八条养护工程应当以“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绿色高效”为原则。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养护工程管理。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九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公路设施差异,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第十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设施在结构强度充足、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的情况下,以预防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为目标,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第十一条修复养护是指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结构物在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以恢复技术状况为目标,针对不同程度损坏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和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第十二条专项养护是指以恢复、保持和完善公路设施服务能力为目标,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重建等工程,并配套完善公路附属设施。第十三条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设施损毁,以最快速度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为目标,针对公路中断、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产生重大风险隐患的损害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及灾毁修复工程。第十四条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到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对于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第十五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决策、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第三章前期决策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积极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第十八条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第十九条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最佳的要求,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考虑以下项目:(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四)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较好的预防养护。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省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报备工作。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保障工程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第五章工程设计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三)注重交通组织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四)注重养护安全作业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第二十八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第二十九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鼓励在养护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加强设计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养护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第三十二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三十三条养护工程开工前,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养护作业安全、交通保障方案的审查,并根据需要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第三十五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一般设计变更经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第三十六条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七条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审计和财务决算。第七章工程验收第三十八条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第四十条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在养护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进行约定,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四十一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仍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二)养护工程合同;(三)设计文件及图纸;(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第四十三条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七)开展了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八)完成财务决算;(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五)其他规定的相关事项。第四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类细化养护工程管理要求,逐步将适合质量监督的养护工程纳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第四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日常养护工作由各地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公路改扩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五十条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则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1年6月22日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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