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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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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精神,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精神,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1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星创天地的主要功能是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面向农业农村,集聚创业人才,组织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第四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用省、市县分级认定,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市县级平台,运行成效显著,按程序推荐,由省科学技术厅择优认定省级平台。第二章省级平台认定权限和职责第五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平台宏观管理、省级平台认定和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全省平台政策制定、统筹布局等宏观管理;(二)负责省级平台认定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三)指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市县级平台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平台的具体服务、2认定、省级平台推荐、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市县平台的管理办法;(二)负责区域内市县级平台的认定和考核;(三)负责向省级平台的推荐工作;(四)负责辖区内省级和市县级平台服务、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第七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在财政科技资金、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大创新创业平台的培育力度,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本市县创新创业平台。第八条平台运行机构负责平台的具体管理和发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为在孵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创业服务;(二)为在孵企业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等科研设施,推动在孵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三)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创业辅导、路演、交流对接等活动;(四)组织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为参赛团队和企业提供辅导和帮助。(五)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对在孵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培训和服务。3第三章省级平台认定条件第一节孵化器第九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从市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中产生,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市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运行满2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年度被市县评为优秀。第十条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孵化器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财务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完备,统计数据齐全;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4.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5.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6.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4创业导师;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5%;8.对取消GDP考核的市县,其属地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第十一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第十二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二节众创空间第十三条省级众创空间从市县级众创空间中产生,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市县级众创空间且运行满2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年度被市县评为优秀。5第十四条申请认定省级众创空间,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2.具备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形成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服务流程,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3.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需签订五年以上租赁期限。4.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6.管理规范,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运营机构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7.对取消GDP考核的市县,其属地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第十五条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应满足下列要求: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6第三节星创天地第十六条省级星创天地从市县级星创天地中产生,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市县级星创天地且运行满2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年度被市县评为优秀。第十七条申请认定省级星创天地,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当是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1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建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四)建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建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应有自建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省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开展服务,推进商业模式创7新。(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5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六)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且经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第四章省级平台认定与考核第十八条省级平台申请认定程序:(一)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后,符合条件的,推荐到省科学技术厅。(三)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市县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评审,经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和全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总体布局,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平台,认定为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第十九条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省级平台,8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第二十条省级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被认定满一年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重点考核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服务情况、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团队培育成效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取消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资格。第二十二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运营机构,取消其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资格,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纳入省科技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管理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第五章资助与管理第二十三条认定为省级平台的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分别给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一定资金补贴,补贴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财政奖励和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如下方面:91.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科研设备的研制、购置、租赁、维护等支出;2.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支出;3.管理及投融资服务。主要包括创业辅导与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支出,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支出,其中房租支出不得超过财政奖励资金的30%。第二十五条财政奖励和补贴资金采取年度报告管理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纳入到次年年度考核中,做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六条省级平台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财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及省科学技术厅报告。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第二十七条经认定为省级的平台,要自觉接受省科学技术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及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不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第二十八条经认定为省级的平台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运营机构应在1030日内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在30日内做出审核结果,反馈给运营机构,同时将审核结果报送省科学技术厅备案。第二十九条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后,取消相应资格,并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合理支出财政资金。第三十条认定为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可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政策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琼科〔2018〕285号)和《海南省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琼科〔2018〕103号)同时废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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