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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合同管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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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合同管理讲义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签订中的税务风险控制与发票管理操作实务主讲人王丽萍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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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签订中的税务风险控制与发票管理操作实务主讲人王丽萍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次讲座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一些要点问题和企业合同签订中的税务风险控制与发票管理操作实务。*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的八大要点一、合同签订时为什么必须审查对方的纳税人资格?在合同中应注意完善哪些重要信息?1、“营改增”之后,服务提供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纳税有何影响?2、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合同双方有哪些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要求?*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二、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哪些问题?增值税率?税额?价外费用等花落谁家?1、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何区别?增值税的税款为何要单独收取?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的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应如何处理?*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三、增值税涉及哪几档税率?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为何要分项核算?若不分项核算,会带来哪些税务风险?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1、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哪些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应如何约定?应如何规避这一风险?3、增值税发票有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应如何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4、因货物质量问题退货时,对方必须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哪些协助义务?*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五、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1、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要“三流一致”?2、如何才能做到“三流一致”?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如何才能做到三流一致,应注意哪些问题?*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六、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哪些风险?2、对于跨期合同的风险,可从哪些几个方面进行规避?*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七、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哪些风险?2、合同变更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如何约定作废、重开、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八、重点合同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有何重要意义?*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第二部分:营改增后企业在合同中应如何约定发票条款?合同是税务规划管理中很重要的一环,对于营改增后,发票的获取程度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负担情况。因此,在合同中对相关发票条款进行约定显得尤为重要。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什么情况下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什么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二、合同中为何必须明确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为何必须约定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方可付款?三、合同中为何必须明确提供发票类型?适用的税率?税款由谁来承担?*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四、明确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1、明确因供应商(承包商)不及时提供、交付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而造成本企业损失的,供应商如何赔偿?2、明确企业因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调查,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3、明确若存在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供应商(承包商)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有哪些?*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第三部分:订立合同最常见的25个细节法律问题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11、如果提供服务一方想要回扣,回扣条款是否有效?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16、打收条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和风险?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24、产品 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模板销售合同范本产品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合同商品销售合同 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25、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第四部分:其他问题第五部分:现场答疑,期待您携问题而来,带方法而归!!!*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第一部分: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的八大要点 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 三、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条款,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五、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采购过程要求票、货、款一致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等,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1995]192号和国税发[2000]156号)注:三方抵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风险。*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业务流)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资金流)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票据流)。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则“三流合一”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六、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    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    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 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七、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八、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需重新审视和改变内部控制流程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第二部分:营改增后企业在合同中应如何约定发票条款?合同是税务规划管理中很重要的一环,对于营改增后,发票的获取程度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负担情况。因此,在合同中对相关发票条款进行约定显得尤为重要。*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二)明确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可以更大程度保证企业自身利益,避免纠纷(如先款还是先票的问题)。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由于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问题,因此,一般建议企业掌握好取票进度。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提供发票的时间如按进度等,但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先通知企业,并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方付款。*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三)明确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同一税种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也较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甚至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在营改增后,主要的矛盾是承包方可能存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等方式的不同。如果仅是在合同中约定“合规发票”则有可能不能最大程度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有效抵扣。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和适用税率。比如在建筑承包合同中可以约定对方需要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也可以采取按不含税价签订合同,这需要企业对营改增后的计价方式有比较充分的熟悉、了解。*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四)明确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1、明确因供应商(承包商)不及时提供、交付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而造成本企业损失的,供应商(承包商)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2、明确企业因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协助配合企业做好调查、解释、说明工作的义务。3、明确若存在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供应商(承包商)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第三部分:订立合同最常见的25个细节法律问题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起草合同是公司日常管理的基本功,也是体现公司管理水平的度量衡。我们收集了公司在起草合同中常遇到的25个细节问题,这些问题有些非常基础,有些澄清了很多似是而非的疑问,但正可谓“细节决定成败”,正是这些细节堆砌出一份合同的枝枝叶叶,而相信时时温习这些细节,对于公司的合同功力提升大有裨益。*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事项?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等”。*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25、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第四部分:其他问题一、税务登记如您目前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请您关注当地国税网站、微信等相关信息。如您目前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则无需重新申领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将在近期逐户核实纳税人基本信息,可能出现个别纳税人需通过电话核实营业执照信息的情况。希望保持电话畅通,积极配合税务管理人员相关工作。**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二、签订ETS协议纳税人已与国税局、地税局其中一方签订委托缴纳税费的协议(ETS)将实现国税、地税互认。2016年5月1日前在地税已签订ETS协议且迁移前后纳税人识别号不变的,不需再签订国税ETS协议;5月1日后则实现一次签约,同时办理国税、地税ETS协议,无需分别办理。**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三、应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你属于应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或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且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即不需纳税人负担(即在以后的应交税款中抵减)。**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四、领用发票流程对于应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您在地税部门的发票供应数量供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限额为十万元。您不需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发票事项办理表》。如果您有以下发票领用需要可自行下载、填写《发票事项办理表》提交税务机关办理。(1)有其他开票限额或发票月供应量的需求;(2)需要同时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一)发票邮政配送:适用对象:持有CA证书的一般纳税人,登录当地国税网上办税大厅申请,确认后由专业的邮政部门配送到公司门口,安全可靠,为您节省购买发票的交通及时间成本。(二)CA证书:市局经过技术调试,目前已可以支持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地税CA证书进行国税的网上办税。请注意以下几点:(1)此次地税CA证书与营改增纳税人的关联配置工作统一由市局完成,不需要做相应操作。(2)目前只支持地税CA证书进行国税的网上办税,不支持国税CA证书进行地税的网上办税**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三)电子普通发票适用对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电子发票不需要印制纸质发票,可远程领取电子发票、无需往返税务机关,同时减轻了纳税人保管发票的风险。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办理流程、所需资料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一致。(电子发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打印)**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五、纳税人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营改增后原来地税的定额暂时保持不变(维持原定额),新开业的营改增纳税人,由国税进行定额核定。**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六、纳税人分类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餐饮行业纳税人的税目为餐饮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税率为6%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原营业税税率为5%),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应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后仍未改正,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七、纳税申报期限自2015年5月1日(所属期)起,除另行规定外,试点的纳税人按下列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应实行按月申报。如所属期5月份的增值税申报,你需在6月申报期之内完成。**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二)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所属期4月份的营业税按原申报期限执行。如所属期第二季度(即5月、6月份)的增值税申报,需在7月申报期之内完成。定期定额户如果按季申报收入未达起征点,不超过90000元(含本数)可不用申报,由税务机关统一进行申报(发票额超过定额和新开业第一次申报除外)。**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例如每月的定额为20000元,季度申报时20000×3=60000元,如果发票额未超过60000元,不需要进行申报,如果季度开票额为80000元,虽然未达起征点不用缴纳税款,也需要到国税办税大厅进行更正申报,申报收入额80000元。新开业纳税人不管定额有没有达到起征点第一次必须自行申报。已办理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可以网上申报和缴税、网上办理涉税事项、发票申领、发票认证等等。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网上办税。**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八、税收优惠已在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凡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继续有效,您无需另行办理手续。**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第五部分:现场答疑,期待您携问题而来,带方法而归!!!*北京德高远会计师事务所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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