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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铁土房发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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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铁土房发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土房发〔2010〕117号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现将修订后的《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

济铁土房发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土房发〔2010〕117号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现将修订后的《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铁路用地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集中统一、分层负责,严格制度、规范程序”的指导方针,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保护和管理铁路用地。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和保护铁路用地的责任与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济南铁路局管辖内依法以接收、留用、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或抢险需要,短期内(一般不超过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及其他暂需使用的土地。第四条铁路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登记的铁路用地受国家法律保护,路局享有使用权;未经路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五条路局依法行使全局范围内铁路用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权。路局管内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和铁路用地利用及权属管理,分别由路局计统处、建管处和土地房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铁路用地的保护,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局属单位负责。第六条路局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是全局铁路用地的主管部门。土地房产管理处所属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以下统称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作为路局土地管理的专业职能机构,根据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统一负责全局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下设地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按照划定的区域,行使铁路用地管理职能。局属各单位应在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使用铁路用地,未经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圈占铁路用地,不得随意建设、改变原地貌,不得出租、处置铁路用地或代行铁路用地管理事务。第七条铁路用地按其用途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运输生产用地:是指铁路区间线路、车站、站场、货场、运输生产及养护维修设施、仓储库及其他运输生产设施用地。辅助生产用地:是指机关、职工教育培训设施、产品生产及修配设施、后勤保障设施、林业、采石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生活设施用地:是指文体娱乐设施、职工住宅区的公建设施、其他生活设施用地。其他用地:是指特殊用地及其他依法留用的土地。第八条路局所属各单位的用地,按其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运输生产设备等自然形成的边界或按照铁路用地使用功能进行划分。铁路单位混合使用同一宗土地(地块)的,按各单位使用土地或者房屋的范围确定用地;不能确定土地或房屋使用范围的,以该宗土地的主要使用功能或占用份额较大的一方确定用地。路局各单位之间的用地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调处。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职责第九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路局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第十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工作职责(一)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结合路局实际,制定铁路用地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2.负责铁路用地权属管理工作。依法做好铁路用地登记确权、相邻宗地指界工作,并负责保管全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开展铁路用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测绘和土地统计工作;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建立和维护土地基础管理台账;参与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及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工作;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根据铁道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用管理工作。3.负责做好既有铁路用地的调剂利用和优化配置工作;负责既有铁路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开发经营项目用地的审批工作。4.负责路外建设工程占用铁路用地、路外临时占借铁路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占借地协议和收费管理工作;负责铁路用地资产收益的监管工作。5.负责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用途变更、权属转移)、主辅分离铁路用地资产划分和铁路企业改制中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6.负责全局铁路用地执法监察工作。依法开展铁路用地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涉及铁路用地的违法案件;参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涉及铁路用地的安全监督工作。7.负责对局属单位的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8.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合资铁路用地的管理、统计等指导工作。(二)路局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职责路局总工室、计统、企法、工务、建管、运输、机务、安监、财务、多元、公安、法院等部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并结合工作实际,协助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做好铁路用地管理工作。(三)局属单位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在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巡视监护工作,发现、制止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并及时上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2.配合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开展铁路用地监察、权属调查和调剂利用工作,提供所需技术资料。3.根据本单位铁路用地监护范围和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土地监护员,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本单位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保护工作。第三章铁路用地的规划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管理第十一条路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铁路运输生产布局调整趋势和既有铁路用地的资源状况,组织编制局管内的铁路用地规划。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铁路用地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第十二条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由路局计统处根据地方政府规划修编和铁道部编报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报送。局管内铁路枢纽及站区既有铁路用地规划,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铁路枢纽、站区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计划组织编制,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局管内各类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使用既有铁路用地,应核实用地情况,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提出用地建议、意见。路局下达项目计划,应经土地管理部门会签,并作为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第十四条各类基本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规划范围进行建设,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用地规划实施情况的核实检查。第十五条因铁路建设项目调整和铁路运输生产发展的需要,需调整铁路用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的,调整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报送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第四章铁路建设用地第十六条铁路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以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铁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第十七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按实际需要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第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项目执行单位根据铁路建设需要,在项目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临时用地,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在建设周期内的临时用地如超过约定期限应续办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后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的要求办理。第十九条凡进行铁路线路改造、其他更新改造工程发生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建设项目完工时,应及时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移交合法的征地资料。因铁路抢险救灾急需的临时用地,可先行使用土地,但事后须按规定办理补偿和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运[2008]158号)的规定,组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铁路建设用地的验收交接,应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标准。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用地竣工资料正本向路局档案馆移交,副本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移交。第二十二条合资铁路建设工程利用铁路既有用地,按照《铁道部关于合资铁路利用既有铁路用地资产的处理意见》(铁运[2006]219号)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路外企事业单位修建专用线,因专用线接轨向路局移交增建股道设备的同时,无偿移交新增土地。第五章铁路用地管理及保护第一节权属管理第二十四条路局所辖范围内的铁路用地,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五条为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定期检查地界标状态并及时补充丢失或损坏的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地界标。铁路用地确权登记、地籍测绘及地界标制作、埋设、维护,应纳入路局成本计划。第二十六条凡进行铁路线路改造发生线路位置改移的,线路设备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线路改造技术资料,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据此修订铁路用地坐标。第二十七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帐,定期进行使用状况调查和地籍测量,每年根据使用变化状况对铁路用地进行图件修、补测,对地籍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台帐核对。第二十八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健全各类铁路用地管理台账,准确掌握土地利用动态。第二十九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铁路用地档案的管理,对日常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图纸等资料,按照铁道部《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办法》(铁运〔2007〕142号)规定,建立铁路用地管理档案。第二节利用管理第三十条局属单位应按照依法登记确定的用途和铁路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铁路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出租、抵押铁路用地使用权及利用铁路用地进行联营、联建。未经办理合法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属违规用地行为。需改变铁路既有用地用途的,应事先办理申请用地变更手续。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时,由用地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涉及铁路运输生产、规划建设、生产布局调整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用地,应同时报路局总工室、计统处、工务处、安监室签署意见。第三十一条局属单位之间需调整用地的,应办理内部用地调整审批手续。铁路内部调整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调整用地的单位,向路局提交书面 申请报告 工作调动申请报告申请赶工费用报告农业普查经费申请报告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设备购置项目申请报告 ,并附用地平面图(1:500、1:1000或1:2000)及有关说明材料。用地调整方案应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调整用地方案,向相关用地单位下达用地批复通知,相关用地单位据此调整使用土地。第三十二条铁路用地资产向路外转移引起铁路用地权属变更,或因经营结构调整、生产布局调整而引起土地用途改变的,均应办理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其处置权责属于路局。其中:总工室、计统处及原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权责,负责对拟处置土地相关问题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对拟处置土地涉及资产、财务处理相关问题的审核;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拟处置土地提出方案建议、组织审核和处置报批及备案工作。第三十三条办理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应按照铁道部铁运[2006]49号、运地管理[2004]25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以下权限办理:(一)报铁道部核准的项目:1.变更铁路用地权属涉及铁路路网规划和建设发展的;2.变更铁路用地权属涉及铁路运输生产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影响运输安全的;3.无偿变更铁路用地权属至路外的;4.根据国家和铁道部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必须报铁道部或中央财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的;5.因企业经营结构和生产布局调整或多元经济发展需要,引起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土地评估价值(不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下同)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或虽不满3000万元,但处置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由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核准。(二)由路局核准的项目:除前款需报铁道部审核批准的用地权属变更,凡我局铁路用地使用权向路外转移或因企业经营结构、生产布局调整、多元经济发展需要,引起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由路局审核批准,并报铁道部备案。第三十四条因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引起政府收回(购)或置换铁路用地,以及利用铁路用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涉及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行为,比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核准权限办理。第三十五条铁路用地资产向路外转移实行有偿转让。已列入固定资产的铁路用地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第三十六条铁路企业改制应依法进行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具体按铁道部铁运[2003]118号、铁运[2004]101号文件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利用铁路用地与路外单位进行合资、合作、联营、联建,以及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涉及铁路用地开发利用的项目,按照铁道部铁运[2006]198号及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可研审查,并按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用地资产处置报批手续。(一)报铁道部核准的项目:1.涉及铁路路网规划和建设发展的;2.涉及铁路运输生产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影响运输安全的;3.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铁路用地至路外的;4.土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5.土地评估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6.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必须报铁道部核准的。(二)由路局审核批准的项目:除前款需报铁道部审核批准以外的涉及铁路用地开发利用行为,由路局审核批准,并报铁道部备案。第三十八条因铁路用地开发利用项目引起铁路用地使用权变更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开发利用的铁路用地进行评估,纳入审查报批内容。第三十九条局属辅业企业独资开发经营项目使用铁路用地的,需经路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可研审查、报批后,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开发经营项目不改变土地原用途,或改变土地原用途但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用地批复;开发经营项目改变土地原用途,或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比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用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开发经营,其增值收益中所含的土地使用者权益应返还路局,并通过土地资产评估和有关审核批准手续予以明确。因改变铁路用地原有用途或者使用性质应向政府缴纳的有关规费,由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单位承担。第四十条铁路单位新建及改(扩)建项目需使用既有铁路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路局提交用地申请报告。根据建设或使用类别,用地申请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1.属于部、局下达基建更改计划的建设项目,提交部、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文件。2.属于申请用地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或可研报告。其中:涉及铁路运输生产、规划建设、生产布局调整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用地,由路局总工室、计统处、工务处在用地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涉及其他用地单位的,附调整用地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3.拟用地块的平面布置图(1:500、1:1000或1:2000)。(二)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用地审查,向相关单位下达用地批复文件。(三)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批复文件,监督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定界放线。因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引起用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变化的,应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四)工程项目竣工时,应进行工程用地竣工验收。部属单位申请使用我局铁路用地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路外单位需要临时使用铁路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临时用地单位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土地管理办公室与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临时用地单位应认真履行临时用地协议,协议到期应完整交回土地。如需继续使用应按规定续签协议。(二)临时使用铁路用地,用地单位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损毁铁路设施;不得影响铁路安全及运输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范围,不得改变用地位置和签订的用途;不得有出租、转让等处置土地的行为。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对临时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铁路线路两侧依法留用的铁路用地,在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规定、满足铁路运输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可暂时交由农民耕种。农民承种铁路用地的应签订土地承种协议。(四)遇有铁路运输生产或建设发展需要收回临时使用的铁路用地时,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将土地退交铁路。(五)临时使用铁路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农民承种土地除外)。临时使用铁路用地的收费,按照所在省政府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路外企事业单位修建公铁立交桥需穿跨铁路线路或修建专用线需与国铁接轨,由路局总工室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审查鉴定。项目建设单位持批准文件,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铁路用地手续,在核查现场、签订用地协议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路外企事业单位埋设、架设管线等设施需穿跨铁路线路的,在向工务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同时,应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用地单位在核查现场、签订用地协议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第三节用地监察第四十三条根据《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鲁土监字[1998]11号、鲁国土资字[2006]167号文件规定,铁路用地管理机构依法开展铁路用地监察工作。受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设立铁路土地监察支队,负责全局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依法开展铁路用地监护工作。路局企法、安监、运输、机务、工务、财务、公安、法院、护路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开展铁路用地监察工作。第四十四条局属单位按照以下划定区域开展铁路用地监护工作:工务段:车站进站信号机外区间线路用地及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的铁路用地。车务段(独立车站):本段(站)辖内车站进站信号机内、站前广场及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的铁路用地。建筑段(房建段):生活住宅用地及本单位所使用的铁路用地;其他局属单位和辅业系统所属单位: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及本单位管理的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铁路用地。第四十五条铁路用地监察工作职责(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国有铁路用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开发、利用、处置情况;(三)受理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四)调查处理铁路用地违法违规案件;(五)依法制止侵占铁路用地的违法行为;(六)对涉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铁路用地的相关案件。第四十六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铁路用地监察职责发现侵占铁路用地时,应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要求,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第四十七条铁路用地监护工作职责局属各单位应履行以下铁路用地监护工作职责:(一)建立土地监护工作制度,健全土地监护网络体系,完善土地监护工作机制,落实铁路用地监护责任。(二)实施责任区域内铁路用地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占用、违规使用铁路用地行为并向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告。(三)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监护责任单位、所在地铁路公安机关应予协助配合。(四)按照铁路建设用地或规划确定的用途合理使用铁路用地,凡需改变用地原用途、新建或改(扩)建地面房屋设施以及开发利用铁路用地的,严格按照路局规定履行用地报批手续。第四十八条铁路用地监察人员行使监察职权时,应出示土地监察证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检查,主动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无理阻挠。第四十九条严禁在铁路线路用地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埋坟打井等侵权行为。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铁路用地实行重点保护,严禁任何破坏路基稳定、影响司机了望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第五十条路局管内铁路沿线的铁路公安机关、线路服务公司、护路办等部门和单位,负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铁路用地的巡视守护的责任和义务,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所在地区的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举报。第五十一条路局土地管理、企法、安监、护路、铁路公安和铁路法院,应建立土地监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有效查处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建设的土地侵权案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第六章奖惩第五十二条根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决定》(铁运[2006]58号)、《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铁政法[2009]258号)和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路局对铁路用地的资产安全和监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局属各单位的经营业绩考核。第五十三条路局根据局属单位每年的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组织评选先进单位,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以及铁路用地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予以表彰;建立铁路用地保护有偿举报制度,对确保铁路用地资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第五十四条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失格管理。对局属单位在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中因工作疏漏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土地流失或违规使用、处置铁路用地等行为,定性为“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失格单位”,并扣除在《济南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土地房产管理”考核项目的全部得分。第五十五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擅自批准他人使用、处置铁路用地的,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视其情节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局属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占用、处置铁路用地的,其行为无效,责令退还占用的铁路用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执行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因未及时办理征用土地验收交接而发生的土地争议以及解决争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并视情节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第五十八条铁路用地管理人员进行铁路用地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拒绝配合检查或谎报、隐瞒用地情况的,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处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铁路单位和铁路职工均应予以制止,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铁路建设正常进行或妨碍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应予以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条合资铁路公司的铁路用地管理,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各合资铁路公司于年底前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提报土地管理统计年报。中铁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等专业运输公司的用地管理,按照铁道部《关于三个专业运输公司组建中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划分的通知》(铁运函〔2003〕500号)规定办理。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济南铁路局2005年公布的《关于修订<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土房发[2005]356号)文件,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此前路局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主题词:事务工作土地管理办法通知-------------------------------------------------------抄送:铁道部,山东、河南、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路局机关各部门。-------------------------------------------------------济南铁路局办公室2010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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