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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分公司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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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分公司签合同公司与分公司签合同  篇一: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  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

公司与分公司签合同
公司与分公司签合同  篇一: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  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  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篇二: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本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  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  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分公司毕竟不是独立的法人,虽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作为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相对人,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以达到合同顺利履行的目的。  分公司有营业执照负责人有权利对外签订合同吗  dicm00711级分类:企业管理被浏览1437次  gorbon45  采纳率:44%11级  1、分公司不是法人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也就是不能独立对外签订任何经济合同,欠了也无效,因为不具备主体资格。2、如果母公司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分公司就成了授权法人单位,可以行使独立经营权,也就可以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了,合同出了问题母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3、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具有法人权利能力,他只能对外行使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分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经总公司追认的属有效合同,其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承担。4、分公司没有权利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如果有法人授权,可以签,应把法人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首先,你要明确,你们公司是要成立分公司,还是要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的时候不需要有注册资本,即注  册资本栏内可以填零,分公司的收益和负债有总公司承担。而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样也需要去工商部门登记,需要有自己的注册资本。你公司和你签合同,如果合同形式和内容不违法,那是有效的。但是这个合同只能约束你和你公司,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即使你们签了合同,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同样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  贵州某建筑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签名与单位公章  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XX1115:日期:20XX-07-18  【案情】  20XX年1月,贵州某建筑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贾某与成都的张某签订了一份100万的借款合同,约定由张某提供100万的借款并约定了到期不偿时借款人需向贷款人支付30万的违约金,借款日期已到,但是借款人并未偿还该款,借据上有分公司负责人贾某的签名和手印但无分公司的公章。张某将贵州某建筑公司成都分公司及负责人贾某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名与分公司公章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上只有分公司负责人贾某的签名,并没有加分公司的公章,表明分公司并未认可合同内容,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分公司负责人是代表分公司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分公司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分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阐述如下:  其一,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指依法代表该组织、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分公司负责人等),分公司负责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分公司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分公司的行为,法律后果由企业、单位承担。因此,分公司负责人只要是代表分公司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责  任应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应该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效力,拒绝履行合同。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是生效。\"本案中合同,虽然分公司只是由其负责人签字而未盖公章,但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分公司负责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分公司负责人既然在合同上签字就表示了分公司对此份借款合同的认可。只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即应严格履行合同。  最后,事实上,张某已经开始履行借款合同,向分公司借款,分公司负责人接受了借款,合同早已生效,不存在合同无效之说。现在借款已经到期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并未有偿还的意思,是单方违约的行为。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负责人是分公司的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代表分公司签署协议,是负责人的法定职权,负责人对借款合同的签字被视为履行公司职务的一种行为,除非分公司签订的是保证合同。即使分公司负责人超越职权,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贾某的借款行为有效并且是代表分公司的行为,其返回借款100万及其利息30万的行为首先由分公司的财产清偿,财产不足清偿是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篇三: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的答复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的答复  [关键词]:  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风险营业执照授权代理资质  [摘要]: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  2.法律后果:  3.诉讼主体: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  2.法律后果。  3.诉讼主体。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总结  [详细]:  ****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相关风险规避问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并进行讨论,现做出答复如下: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根据《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其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缔结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2.法律后果: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及完整的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向对方可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  3.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基于以上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  (1)若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署合同或事后追认,则分公司签署合同的行为应视为代理总公司签署合同,其合同效力、责任承担、诉讼主体详见第二条。  (2)《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且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因其不具备经营资格、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对于合同的签字盖章,分公司可能有公章或无公章,分三种情况:(a)分公司抬头签约,分公司盖章:如上所述,因无营业执照,该公章或其他印章无法律效力。  (b)分公司抬头签约,总公司盖章:由总公司承担。  (c)分公司抬头签约,个人签字:个人如系总公司授权代表或其他重大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则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否则,一般由该个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在此情形下,该个人可能与总公司之间系挂靠、合作或者其他关系,但总公司未依法设立该分公司,而是个人挂靠在该总公司名下,对外却以所谓的分公司名义。  2.法律后果。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经营资格、责任能力,其签署的有效或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它的总公司全部承担或由个人承担。  3.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故,相关的诉讼应由总公司或个人参加,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民事诉讼。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基于以上规定:  1、有权代理。若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属有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若分公司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超越总公司的授权,属无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3、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合同相对方(如贵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权的,属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然,无论是否涉及表见代理,分公司的某些民事行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三、企业资质证书  某些所谓的“分公司”,并非总公司设立的真正的分公司,只是挂靠在“总公司”名下,并借用“总公司”的相关资质而已(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建设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等)。  由于资质证书属于特别法对于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以上“分公司”签订的需要特定资质完成事项的合同,往往是无效的,也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以上合同虽属无效,然一旦发生争议,“总公司”仍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通常有效,其相关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一旦发生纠纷,可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但为保险起见,建议:  1、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查看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索要其复印件,并委托律师对其工商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分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对与其签订合同应采取慎重态度。  2、要求分公司出具总公司加盖公章原件的授权委托书,并要求总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盖,固定“贵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证据,甚至直接将总公司纳入到合同的签约一方,以进一步明确总公司的责任,把合同责任承担落到实处。  3、若发现“分公司”有借用总公司资质的行为,应对与其进行合作采取谨慎态度;若的确需要与其合作,建议要求“总公司”向贵司出具为合作项目承担法律责任或连带责任的承诺函,在发生争议时,即可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20XX年7月1日  篇四: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的答复  [关键词]:  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风险营业执照授权代理资质  [摘要]: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  2.法律后果:  3.诉讼主体: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  2.法律后果。  3.诉讼主体。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总结  [详细]:  ****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相关风险规避问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并进行讨论,现做出答复如下: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根据《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  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其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缔结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2.法律后果: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及完整的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向对方可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  3.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基于以上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  (1)若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署合同或事后追认,则分公司签署合同的行为应视为代理总公司签署合同,其合同效力、责任承担、诉讼主体详见  第二条。  (2)《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且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因其不具备经营资格、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对于合同的签字盖章,分公司可能有公章或无公章,分三种情况:  (a)分公司抬头签约,分公司盖章:如上所述,因无营业执照,该公章或其他印章无法律效力。  (b)分公司抬头签约,总公司盖章:由总公司承担。  (c)分公司抬头签约,个人签字:个人如系总公司授权代表或其他重大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则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否则,一般由该个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在此情形下,该个人可能与总公司之间系挂靠、合作或者其他关系,但总公司未依法设立该分公司,而是个人挂靠在该总公司名下,对外却以所谓的分公司名义。  2.法律后果。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经营资格、责任能力,其签署的有效或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它的总公司全部承担或由个人承担。  3.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故,相关的诉讼应由总公司或个人参加,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民事诉讼。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二)被代理入的高层  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基于以上规定:  1、有权代理。若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属有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若分公司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超越总公司的授权,属无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3、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合同相对方(如贵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权的,属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然,无论是否涉及表见代理,分公司的某些民事行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三、企业资质证书  某些所谓的“分公司”,并非总公司设立的真正的分公司,只是挂靠在“总公司”名下,并借用“总公司”的相关资质而已(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等)。  由于资质证书属于特别法对于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以上“分公司”签订的需要特定资质完成事项的合同,往往是无效的,也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  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以上合同虽属无效,然一旦发生争议,“总公司”仍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通常有效,其相关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一旦发生纠纷,可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但为保险起见,建议:  1、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查看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索要其复印件,并委托律师对其工商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分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对与其签订合同应采取慎重态度。  2、要求分公司出具总公司加盖公章原件的授权委托书,并要求总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盖,固定“贵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证据,甚至直接将总公司纳入到合同的签约一方,以进一步明确总公司的责任,把合同责任承担落到实处。  3、若发现“分公司”有借用总公司资质的行为,应对与其进行合作采取谨慎态度;若的确需要与其合作,建议要求“总公司”向贵司出具为合作项目承担法律责任或连带责任的承诺函,在发生争议时,即可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20XX年7月1日  篇五: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总公司是应承担责任  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实务中,我们会经常看到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签订合同,而按国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分公司在具备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并签订合同,作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但是,对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生效的合同,对公司的效力如何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行使合同权利呢对公司的直接干预,分公司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并以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进行否定对公司、分公司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相对人应如何处理  二、分公司的定义及其成立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为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基于财税和经营便利等原因,根据公司的意志所设立的对外从事公司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在工商核准的营业范围内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设  立分公司,公司应当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且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分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登记条例》第3条规定,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要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并可以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程序。同时结合前述关于分公司设立必须要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规定,可知分公司具备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一定范围经营活动的工商形式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此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2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经依法进行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开展业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分公司除了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外,还可以独立作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  但根据前述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是否意味着分公司在经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即与公司之间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关系呢按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据此,本文认为分公司的工商登记程序也可以说为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登记程序,即,公司以工商登记的形式将其对分公司之授权经营范围予以对外公示。同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第49条的规定,分公司的设立、撤销均由公司决定。据此推断,分公司具有从属公司的特点,与公司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其经营范围受公司控制,而且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分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财产范围。  同时,依前述分析及结合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也可知分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对外经营时,对于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有相对独立的支配权,这也意味着其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实务的判例中,合同相对方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时,法院也会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因此免除公司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吴庆宝法官认为,“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只要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决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一种补充性民事责任。”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公司的责任,公司仍要对不足部分负有  清偿义务(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第228页)。  本文认为:分公司虽然经公司工商登记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而且对公司给予的部分财产享有独立的分配收益权,但从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财产的实际归属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分公司设置、名称要求、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为公司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受公司管理、支配并且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  四、分公司以自己名义所签订合同的效力分析  依前述之分析,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所签合同对其具有当然的合同约束力,享受合同权利,亦承担合同义务。然此合同对公司的效力如何,公司可以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义务吗  对此,有两种观点:  否定的观点认为:既然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分公司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分公司具备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公司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当然就不能成为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因此,如果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分公司行使诉讼权利,则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应当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或驳回起诉。当公司被对方作为被告起诉时,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要变更被告为分公司,否则,必须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见江必新主编的《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第189页)。肯定的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85号)的判决中明确指出:无论分支机构是否存续,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性质行使对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按此判决,对以分公司名义所签的合同,公司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行使合同权利,而不论此时分公司是否存续。  本文赞同肯定的观点,理由如下:  1、从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角度:分公司虽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具有一定的可支配财产,而且可以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但因为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不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多少取决于公司的意思决定,同时分公司的工商注册也无注册资本的要求。承认公司直接享受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而且根据前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根据公司的意志设立或撤销,如果不将其所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归集给公司享有,基于公司撤销分公司  篇六: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协议  分公司设立、运营协议  甲方:地址: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在重庆设  立和运营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支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特签订以  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益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在工商部门代为设立分公司的必要文件,并授权乙方代为办理设立手续。  2.在分公司设立后,甲方应将有关分公司的工商手续提供给乙方,并授权乙方进行运营。  3.乙方在分公司设立和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给予乙方协  助。  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有关的身份凭证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5.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立和运营分公司的一切工作进行监督和领导。  6.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力或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利益或乙方未按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甲方  有权收回提供给乙方的手续,并撤销对乙方的授权。  7.甲方有义务向分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建筑装修项目的技术支持(具体按项目规定执  行);  8.甲方负责分公司建筑装修项目的操作、经营、技术和统筹管理的指导,以及员工培  训等;  9.甲方负责监督分支公司各项目的税务事宜,并进行统一管理(税费由分公司所经营的项目  承担);  10.甲方有权监督分支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  11.甲方对分支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及员工聘用有监督权、知情权和管理权。  12.分公司设立所需费用和财务开支等、由甲方全额投资。前期投资30万元(大写:叁拾万  元整)用于分公司启动资金。  二、乙方的权益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设立分公司,并负责支付设立分公司所需的一切费用,包  括设立分公司的场地费、工商费、手续费、办公费、公关费、差旅费等其它全部费用。总额  不得突破总公司所提供的前期开办费用。  2.乙方运营分公司的一切工作,只限于在分公司所在地,从事甲方要求的_建筑装修_的销售、  市场管理、信息搜集等工作,经营项目不能超出甲方经营范围。  3.乙方不得利用分公司,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和要求不一致的行为。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  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分公司经营场地的位置、规模、环境等应达到甲方要求,需经甲方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  使用。  5.乙方必须每月按时给总公司上报分支公司的经营报表和财务报表;  6.分支公司签订合同,必须上报总公司批准备案方可签定;  7.乙方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任何借贷,如需要借贷需报甲方认可批准方可借贷;  8.分公司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及时与公司沟通,汇报各项工作  情况;  9.分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得超出总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  10.分公司如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分公司管理与分成方式:  1.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垂直领导,有关人事、项目、经营、财务管理由总公司统一监督管理。  2.分公司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管理章程管理。  3.分公司财务由总公司统一监管,按月上报财务报表,并进行项目投入,以及费用统一申报  和审批制度。  4.总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经营项目运作和指导,实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有计划的事实各类  经营项目,便于统一规模化运作。  5.总公司依据分公司年利润的30%向乙方分配利润。剩余部分上缴总公司,分公司的发展  经费由乙方予以安排。  四、协议终止与债权债务:  1.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终止时,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如乙方不再续签,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总公司,总公司  有权撤消分支公司或签给其他人;  3.如乙方不再续签或终止分支公司的经营,必须配合总公司核对、清查乙方在分支公司经营  期内的所有经营帐目、财务帐目及债权债务,双方通过法院申报,公开登报声明后,分支公  司将开具终止证明;  五、其他事宜: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  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  3.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所在法院提起诉  讼;  4.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法人:(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设立分公司合同  甲方:  立协议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设立和运营  @@@分公司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证明自己具有履行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身份凭证进行资格审  查认定。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乙方在工商部门代为设立@@@@分公司的必要文件,并授权乙方  代为办理设立手续。  3在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设立后,甲方应将有关_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  枞阳分公司的工商手续提供给乙方,并授权乙方进行运营。  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必要的管理培训,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5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立和运营@@@分公司的一切工作进行监督和领导,并接受甲方章程及  相关制度。  6乙方在@@@分公司设立和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请求甲方帮助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给予  乙方帮助,并应协助乙方做好分公司相关工作。  7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力或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利益或乙方未按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甲方  有权收回提供给乙方的手续,并撤销对乙方的授权。  8甲方在分公司设立后两年内提供项目经理1~2名,参与工程招投标,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不含邀请招标)。如招标工程对项目经理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另派人员参加。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设立@@@分公司,并负责支付设立@@@分公司所需的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设立的工商费、手续费、办公费、公关费、差旅费等。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分公司设立后的一切运营工作,并负责支付@@@分公  司运营所需的一切费用,并及时交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  3.乙方运营@@@分公司的一切工作,只限于在@@@分公司所在地,从事甲方资质证书范  围内相关工程的招投标、工程施工和管理等活动。  4.乙方不得利用@@@分公司,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和要求不一致的行为。否则应赔偿此  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乙方在@@@分公司运营中,必须按甲方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区域的规定开展工作。  6、乙方承揽的工程项目,一切质量和安全均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所有的责任和费用。  7.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管理费保底数伍万元,工程合同价为××××万元以内,每超过500万元向甲方增缴纳管理费10000元,保底额管理费5000元,每年年初缴纳,余额年终结算  一次  8、乙方在分公司设立后,组织人员参加各项岗位培训,确保两年期内具有建筑业从业人员  的各项证书上岗,否则公司不予安排人员证书支持并撤销分公司。  三、其它  1.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订及乙方提交本协议书规定担保书  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书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能的,依法解决。  本协议书纠纷的管辖法院是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3.本协议有效期年,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算。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和运营协议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设立和运营  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证明自己具有履行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身份凭证进行资格审  查认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有足够身份的人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书规定义务进  行担保。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乙方在工商部门代为设立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的必要文件,并  授权乙方代为办理设立手续。  4.在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后,甲方应将有关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的工商手续提  供给乙方,并授权乙方进行运营。  5.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必要的管理培训,费用由甲方负责。  6.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立和运营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的一切工作进行监督和领导。  7.乙方在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和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请求甲方帮助时,甲方应在第  一时间给予乙方帮助,并应协助乙方做好分公司(办事处)相关工作。  8.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力或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利益或乙方未按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甲方  有权收回提供给乙方的手续,并撤销对乙方的授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设立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并负责支付设立_________  分公司(办事处)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设立的工商费、手续费、办公费、公  关费、差旅费等。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后的一切运营工作,并负责支付  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运营所需的一切费用。  3.乙方应按本协议书附件格式,提供甲方认可的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第三人出具的担保书。  4.乙方运营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的一切工作,只限于在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所在地。  从事甲方要求的_________的销售、市场管理、信息搜集等工作。  5.乙方不得利用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和要求不一致的行为。否则  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乙方在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运营中,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发货方式、运输费用等相关运  管规定开展工作。  7.乙方给甲方的付款方式:_________。  三、其它  1.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订及乙方提交本协议书规定担保书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书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能的,依法解决。本协议书纠纷的管辖法院是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3.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算。  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担保人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经办人(签字):_________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七: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20XX-08-1415:23:28)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某建筑公司设立分公司——飞鹏建设,并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工业与民用建筑、水电安装,经营方式为对外承包。该建筑公司经营范围有工业与民用建筑、设备安装、防腐、装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资质等级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二级资质。20XX年11月20日,总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飞鹏建设对外签订合同,承认其合同效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0XX年12月22日,盛兴公司与飞鹏建设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飞鹏建设承建盛兴学校。20XX年8月26日工程交工验收。9月1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9月21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决算审结协议书》,确认飞鹏建设应得工程款1049万元。之后飞鹏建设多次向盛兴公司催讨工程款,但盛兴公司以飞鹏建设没有相关资质,不具有取费资格,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结算书无效为由拒不支付,同时请求重新确定取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再进行价款决算。飞鹏建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施工合同和决算协议有效,盛兴公司应按照决算协议支付工程款。  案件分析:首先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  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其次,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总公司资质在其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所核准的经验范围对外承接工程,以自己或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如果分公司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事先未经总公司授权,但事后经总公司追认的,也应属有效。  最后,分公司经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9条及《最高院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可见,只要总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在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合同有效。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  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篇八: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法律依据  1、《合同法》“总则”中:一般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第(5)条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而“建设工程合同法”只是《合同法》中“分则”的一部分,是在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法》“总则“中已经说明,而在“分则”中只体现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分类、承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等规定。  2、在《建筑法》中没有对分公司在的权限具体约束  而在《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只是在工程所在地能够更好,更有效的展开施工和业务的需要,在其具有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相关手续后,在法律角度讲是有效的。所以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篇九: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分公司是和本公司相对而言的法律概念。本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或称总公司,而分公司是本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集团公司一般为本公司,但公司集团不是法律概念。在事务操作中要注意区分概念。  一、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间的区别。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本公司所有。但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之内或母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内可以自由处置本公司财产而不需另外授权。  3、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本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4、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5、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但主题仍然是母公司,且责任也有母公司承受。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本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比如财务科、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二、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  分公司在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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