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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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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略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摘要:封建法律作为维护封建皇权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对危及皇权权威、破损封建社会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峻的刑罚。《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点。本文谈论“十恶”的来源、内容及对后世的影响。关键词:《唐律疏议》;“十恶”;皇权“十恶”的来源“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是以对待皇帝和封建国家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其内容中所体现出的对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处罚,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但从其维护专...

略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略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摘要:封建法律作为维护封建皇权集权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对危及皇权权威、破损封建社会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峻的刑罚。《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点。本文谈论“十恶”的来源、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及对后世的影响。关键词:《唐律疏议》;“十恶”;皇权“十恶”的来源“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是以对待皇帝和封建国家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其内容中所体现出的对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处罚,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但从其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本质来看,“十恶”的历史是久远的,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及历代统治者不断总结才呈现在《唐律》中的,这种渊源可追溯到秦汉时期。虽然秦代的罪名尚无系统的分类以及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不外乎以下五类: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危害皇权罪。因为维护皇权是秦代法制的首要任务,所以秦律对于凡属危害皇帝及其统治的行为,处刑都是极其严酷的。而这类罪名中被视为最严重的即为“谋反”,这也正和“十恶”中的罪名相符。其次,两汉的刑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汉初采取了分封制,但后来各诸侯国的势力不断加强,逐渐形成了与朝廷分庭抗礼的封建割据势力。此后,汉王朝便制订了许多单行法律加以约束,凡是对抗朝廷,危害中央集权的行为都视为犯罪。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阿党与附益”。除此之外,汉律还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侵犯或削弱皇权的规定,诸如“欺谩、诋欺、诬罔”等,以及在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和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中还有“不敬”、“大不敬”、“大逆不道”等罪名。由此可见,秦汉时期的律法中的某些罪名已经和“十恶”有了一定的联系。南北朝时期的律法较秦汉已有了很大进步,体系和结构上也更加完整,其中尤以《北齐律》最为典型。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编定成《北齐律》12篇,949条,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者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被正式列入《北齐律》,也就是后世法典中的“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虽然其中某些罪行的名称与规定和《唐律》中的“十恶”略有出入,但其所反映的封建统治者的立法意图和思想是一致的。应该说“重罪十条”将自秦汉以来历朝的相关罪名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和“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是“十恶”的蓝本。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到开皇3年(公元583年)修订颁布的《开皇律》是隋文帝时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讲,《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式定为“十恶”罪,使法律更有利于镇压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更有助于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在隋末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唐帝国,是我国漫长的封建历史中最为鼎盛的封建王朝。但是在其建立之初既面临着敌对阶级的反抗,又在统治集团内部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为稳固新建立的政权,初唐统治者提出并且实施了缓和社会矛盾的政策与方针。唐代的刑事法律规范与以前相比已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首次区分了总则与分则,这在一千三百多年前的封建时代是难能可贵的。如果说前朝历代中与“十恶”相关的罪名都不足以说明问题的话,那么《唐律》则正式将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归为“十恶”罪而写入法律。由此可见,在唐代,无论是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还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紊乱封建伦常关系的行为,都为统治者所不容。正所谓:“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唐代统治者把“十恶”列为篇首,使刑法镇压的矛头更趋集中,同时也增强了《唐律》的威慑作用。应当指出,唐代“十恶”既包括敌对阶级的武装政治反抗,也包括统治阶级内部的一些严重犯罪。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十恶”把维护封建皇权与封建国家作为根本宗旨,把保护统治阶级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要目的。其作用不单要调整地主与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还要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其根本性质是镇压农民的,特别是镇压他们的武装政治反抗,但同时也注重镇压统治集团内部的谋反叛乱,镇压紊乱封建伦常关系与扰乱社会秩序的—些行为。“十恶”的内容上文已谈到,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唐律疏议》中所记载的“十恶”,按照内容可以作如下分类:一是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它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大不敬”等。《疏议》中说明“谋反”即图谋推翻皇帝的统治;“谋大逆”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谋叛”即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大不敬”是指盗取皇帝服用物,盗取皇帝或伪造皇帝印玺,给皇帝配药不按本方,做饭犯食禁,指责皇帝,诽谤朝政,对皇帝使臣无礼等,即侵犯皇帝人身及其尊严的各类行为。二是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不道”也就是使用凶暴手段致人于死,或畜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这种犯罪虽未直接侵犯皇权,但严重扰乱封建秩序,损害专制制度的统治基础。三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恶逆”指殴打、谋杀尊长亲属。“不孝”指咒骂或告发直系尊亲,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私有钱物,或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不睦”指谋杀或买卖五服之内的尊亲等。“不义”指杀本属长官与受业老师。“内乱”则指亲属见乱伦行为。上述五条因严重违反封建伦常关系,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都被列入“十恶”,从严处罚,也反映出《唐律》礼、刑合一的明显特点。从上文中对其进行分类时,就可以看出它定罪量刑的明显特点,比如在对“谋反”、“谋大逆”等政治性犯罪进行解释中就能看出隋唐“十恶”突出对预谋犯罪的镇压,主张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同北齐重惩“现行犯”相比,是—个很大的变化。它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隋唐统治者立法经验的丰富与积累。封建皇权与封建国家制度是封建君主专制的核心内容,所以对于危害极大的政治性犯罪,镇压也异常残酷,正所谓“谋反及谋大逆者,不分首从皆斩,其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律处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以及部曲、家仆、资财、田宅,一律没官,伯叔父及兄弟之子,也流三千里,不限户籍之异同”。以上表明,唐律“十恶”,是以对待皇帝和封建国家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的。“十恶”评析《唐律疏议》是我国保存至今最完整、最早的一部古代成文法典。它将儒家伦理化思想全面法律化实践,完成了以礼入法、礼法结合的全过程,结束了自西汉以来“引经决狱”、“以经释法”、礼法并举的局面,使礼与法紧密结合,浑然一体。《唐律疏议》的这一特点也在“十恶”中突出的体现出来。《唐律疏议》引用了大量儒家经典,诸如《尚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诗经》、《礼记》、《孝经》、《国语》、《春秋》、《左传》、《公羊传》、《周礼》、《论语》以及《史记》、《汉书》、《说文》、《尔雅》等儒家之重要经典,几乎无一遗漏。特别是在《名例》篇中,涉及五刑、十恶、八议等刑法基本制度和重大原则时,引证更见频繁,其立法的理论依据多出自其中。十恶中的“不睦”罪来自《礼记》“讲信修睦”及《孝经》“民用和睦”等语。而《礼记》云:“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故有了“匿不举哀”罪;《礼记》又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而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故又有了“供养有缺”罪。“谋反”是十恶之首。《唐律疏议》先引《公羊传》的“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说明臣子“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用“将”字点出“谋反”的“谋即成立”。然后又引《左传》的“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以论证谋反是上违天意,下悖人理,自然罪不容诛。“盗及伪造御宝”是“大不敬”罪中的一条,《法经》也早有“盗玺者诛”的说明文。《唐律疏议》也是不引《法经》而引《礼运》说:“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可见,“十恶”是儒家思想的上升化,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它所维护的儒家思想所要求的君权和社会制度;是占据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突出体现。唐代以后的朝代在制定法律过程中都是以唐律为蓝本的,这样“十恶”制度都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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