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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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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操作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水平,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实现贷款操作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及《×××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农村信用社经营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贷款操作程序力求简便、快速、科学,方便客户。坚持服务“三农”方向,坚持小额、分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依法放贷、合规操作、强化监督、规避风险。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提高信贷资金效益。 第三条  本...

信用社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水平,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实现贷款操作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及《×××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农村信用社经营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贷款操作程序力求简便、快速、科学,方便客户。坚持服务“三农”方向,坚持小额、分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依法放贷、合规操作、强化监督、规避风险。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提高信贷资金效益。 第三条  本贷款操作办法基本涵盖了×××农村信用社现行贷款种类,不含特种贷款,如住房按揭贷款、助学贷款等。 第二章  贷款业务基本规定 第四条  贷款范围 信用社市场定位是扎根农村、支持城镇、开拓城郊、参与城区,以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所需生产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为主,在保证基础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个体工商业户、民营企业,努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和发放城乡居民消费性贷款,根据资金能力发放其它类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已入股成为信用社社员; (六)在其他金额机构无贷款,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 二、农户联保贷款 (一)借款人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借款自愿签订并遵守联保协议; (四)借款人从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内有借款需求的一般不少于5户以上借款人自愿组成。 三、其他贷款 (一)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农户必须享有土地承包使用权,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具有经营场所,懂技术、善管理、信誉好; (四)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证明; (五)在信用社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六)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健全,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较为稳定的管理人员; (七)所经营的项目有市场,经科学预测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 (八)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该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自有资金;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该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律条件 (一)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应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书。 二、经济条件 (一)保证人的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公民作保证人的,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不超过三年的合法收入额; (二)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不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60%(包括拟提供保证的借款本息)。 三、下列法人或其他机构不得作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有信用劣迹的企业法人和机构。 第七条  贷款抵、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 一、抵、质押物条件 (一)国家允许其流通和转让; (二)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未设定其他物权; (三)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 (四)市场价值稳定,易于变现、保管和处置。 二、权利质押的条件 (一)权利真实有效; (二)权利人明确,不存在争议,未设定其他权利; (三)未被冻结、保全。 第三章  贷款发放操作程序 第八条  贷款发放流程 信用社发放贷款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即借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信用社)→贷款公示→上报审批报备→抵(质)押物评估→签定借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登记保险→填制贷款凭证→发放贷款→建立贷款档案→贷后检查。 第九条  受理借款申请 一、信用社在接到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后,管区(片)信贷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借款人是否符合信用社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其申请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投资政策。 二、从事种养业、多种经营的农户及其他自然人借款人,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等资料,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外,须提供书面申请。 三、从事其他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提供营业执照,并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必须详细注明借款人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借款用途和还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及资金来源等。同时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二)借款企业近三年和当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损益表等相关报表 (三)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企业经营合法证明。 第十条  贷前调查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信贷人员深入到农户,认真准确地填制《农户经济档案》,根据其综合综合偿还能力,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核定等级限额,签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并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发放贷款。核定贷款限额不能超过农户当年综合收入(剔除当年需偿还的其他债务)的70%;对非信用户以及贷款需求超出贷款限额的信用户实行联保,其联保户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联保户当年综合收入(剔除当年需偿还的其他债务)的80%。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查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看借款人是否系本辖区农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成员中是否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 3、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小额信用贷款的规定; 4、借款人近三年在信用社有无不良还款记录,在其他金融机构有无贷款,以及家庭财产、负债和收支情况,是否具备信用户标准。 (二)农户联保贷款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依据联保小组成员提出的联保借款申请及身份证件,核查其是否符合联保人贷款条件; 2、借款人近三年在信用社有无不良还款记录,在其他金融机构有无贷款; 3、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存在多户承贷一户使用,或一户多组、串组贷款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4、借款人土地耕作、特产种植面积、养殖条件及规模,测算成本费用,确定其当年所需资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贷款要对借款人自有资金、经营能力、市场前景、经济效益预测等情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借款人综合收入、偿还能力、信用程度合理确定贷款限额和期限。 二、对农户多种经营和自然人贷款(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除外),在认真填制《农户经济档案》的同时,要对其信用情况、贷款用途、经营能力、技术力量、经济效益预期等情况进行调查,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其相关条件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自有资金比例要达到30%以上; (二)有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额的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保证。 三、对企业(包括公司、单位等经营实体)贷款,在符合借款申请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其提供的有关资料,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法人主体合法性。即按照企业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查对借款人是否相符;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与现有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同一人;经济性质是否相符;贷款期限是否超过规定经营期限;借款用途是否在企业经营范围内; (二)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企业注册资本帐实是否相符;外资投资企业是否按规定比例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与政府批文中的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按期足额到位; (三)企业信用、管理情况。考察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企业技术力量、财务制度、管理体制与经营项目、规模是否相适应; (四)企业偿还能力。按企业提供的当期相关报表,对企业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企业申请短期贷款时,资产负债率(含计划投放的贷款额,下同)不宜超过70%,企业中长期贷款,资产负债率不宜超过50%;现金净流量>期末应付利润+期末1年期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期初短期借款,数据成立表明企业的财务实力和举债能力强,符合贷款条件。计算公式: 企业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现金净流量=经营现金净流量-税金变动+投资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五)贷款风险性调查。主要包括保证贷款的保证条件;抵(质)押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四、贷款调查特定内容 (一)保证贷款除严格按第五条所规定的贷款条件对借款人进行调查,以及按第六条所规定的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作保证人的法律资格; 2、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及净资产数额,并同拟保证的借款本息额相比较,以此来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能力 3、对自身债务是否能到期偿还,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二)抵押担保贷款除了严格按第五条所规定的贷款条件对借款人进行调查,以及按第七条所规定的抵、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调查下列内容: 1、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重点调查是否是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同当地市场价格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价格是否相符,查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的付款凭据情况; 2、在建工程抵押的。要重点调查在建工程的性质,属于商品房开发的可抵押,否则不能用于抵押;在建工程是否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预)售证》;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无论开发商能否拖欠施工商的工程款,施工商都要书面向贷款人承诺放弃抵押部分的优先权;在建工程的评估价与市场价、开发成本是否相符合。同时还应检验工程完工程度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交纳;已建造面积是否已超过总设计建筑面积的50%;是否能保证贷款到期两个月前交付使用;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3、房地产抵押的。要调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取得方式,可否用于抵押;现场调查房地产是否易于变现,其评估价与市场价是否相符;对投入使用的房地产要调查是否出租,查看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查看租赁合同的期限、租金额及付款方式,对租赁期较长(超过3年的)并一次付清租金的,不予办理抵押贷款; 4、其他动产抵押的。要调查评估价同市场价是否相符,是否属易于保管、变现的资产; 5、农村信用社不准发放机械设备抵押贷款; 6、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需出具董事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文件。 (三)对权利质押贷款,只调查以下内容: 1、存单质押。现场调查存单的真伪,现场办理冻结止付情况; 2、债券质押。用于权利质押的债券限于国债、金融债券。记名债券要到出售部门调查债券的真伪和核押止付情况;无记名债券到出售部门核实债券真伪情况; 3、票据质押。用于贷款质押的票据限于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调查的内容:背书转让是否连续,到相关银行调查票据真伪、付款日期是否已过期等情况。 (四)对动产质押贷款除按第五条规定贷款条件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外,还应调查质押物是否重复设定抵押,评估作价与市场价格是否相符,质押权益有无保证等。 (五)其他调查内容 1、有无其他优先权:税收优先权。抵押人、出质人设定担保物权时不应欠税务机关税款,应到税务机关核查抵押人、出质人是否欠税等; 2、借款公司是否违反“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提供保证,也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或其他个人债务设定抵押和质押; 3、企业之间不准相互提供保证担保; 4、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应经划拨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在国有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方可抵押。 五、调查报告内容 调查人员在完成上述调查内容后,按贷款方式和借款人性质选择侧重点,写出内容详实、情况清晰的调查报告。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地址、从事的职业及经历,申请的借款金额、经营项目、主要产品以及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二)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包括资产状况、价值;负债情况、数额、方式、是否按期偿还;遵纪守法情况;信用程度;企业贷款应写清营业执照、资金注册、纳税等审查情况; (三)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包括原材料来源保证,设备技术等生产条件,生产能力,产品市场销售及前景,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 (四)资金需求及还款来源。包括借款人资金需求、自有及自筹情况、资金缺口、借款具体用途、还款来源及可靠性,企业借款应说明资产负债比例、现金流量测算情况; (五)贷款担保情况。抵押担保贷款要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所有人、座落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及合规合法性、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行性(具体按抵押贷款约束内容写明),保证担保贷款要对保证人的情况按保证贷款约束内容撰写清楚; (六)调查人意见。调查报告中应明确调查人的具体意见,需逐级上报审批的贷款,要求逐级签属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 一、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根据信贷员提供的调查资料,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明确第一责任人、相关责任人、领导及审批组成员责任,将贷款责任划分百分比,填制责任书,明确责任; 二、对借款人资格的审查。审查借款人是否属于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对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经营能力、品质、诚信度进行审查; 三、对借款内容的审查。主要审查借款手续是否完备,借款用途、期限、利率、额度等内容是否齐全,有价单证是否核押、冻结、出质人是否签字承诺; 四、对保证人的审查。主要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保证手续是否真实有效; 五、对抵(质)押物的审查。审查抵押物、质押物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抵(质)押条件,抵押财产是否参加保险; 六、对借款项目效益预测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能否收到预期效益; 七、审查内部比例管理情况。对报批的贷款项目,要严格审查涉及信用社发放此笔贷款,是否符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和最大一户借款人贷款比例等规定。 第十二条  贷款公示 全面建立贷款内部公示制度。贷款公示主要是指对个×(市)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经集体审批、报备的贷款进行公示,个市(州)联社(办事处)要制定《贷款公示管理办法》,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调查反馈,经公示通过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对公示的结果要形成文字材料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报备 各级联社及信用社贷款决策与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需集体审查和上报审批、报备的贷款,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贷款审批约束内容:对逐级上报审批、报备的贷款,要遵循“先调查审批,后签约登记”的原则进行操作。即对超出信用社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提交借款申请、借款人提供的全部相关资料、贷款调查报告及《×××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报备表》等内容,经逐级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后期手续。 第十四条  抵(质)押物评估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内的(含20万元),在设定抵押、动产质押时,对价值较低而且有价格证明凭证(购置发票、买卖合同等)的,可按其凭证协商定价(协议价须折扣10%以上),但在合同中应约定:“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时,由贷款人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借款本息”; 二、对贷款额度超过20万元、抵(质)押物价值较大的,应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对评估价格与信贷员调查的市场价格不符时,信用社暂不予发放贷款,应重新核价; 三、信用社对贷款抵(质)押物的价格评估,可固定选择两家以上(含两家)的评估机构作为指定评估部门,由借款人任选一家进行评估,信用社不得设定唯一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签定借款合同 一、向农村信用社借款,借贷双方须使用×××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制式合同文本,签订相应的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填制要做到字迹清晰、要素齐全、时间一致、前后相符。种植业贷款期限,可按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合理约期; 二、签订抵(质)押合同时,借款人与抵(质)押物所有人(包括共有人)一同到信用社,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书(离婚的要提供离婚证书),信贷员审查核对无误后,由抵(质)押物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在抵押合同及相关合同书上签字盖章,需办理公证的,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登记、保险 一、登记部门。经办人员收到贷款审批通知书后,要会同借款人及抵押人根据抵押物类别分别按下列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房地产或乡(镇)、村办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办理抵押贷款的,必须将他项权利证明书交于信用社保管; 四、房屋抵押的,必须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要最少长于贷款约期一个月,其投保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并明确信用社是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交由信用社保管。各地要不断拓展贷款保险范围,逐步对农业种、养、加、特产业以及其他行业贷款,寻求全面的贷款风险保险,增强贷款的安全保障; 五、办理质押贷款时,动产质押的,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由信用社占有和保管;权利质押的,权利人应将权利凭证交由信用社保管,并同信用社一起到权利凭证签发部门办理核押止付手续。 第十七条  填制贷款凭证 贷款凭证(借据)既是债权、债务凭证,又是信用社贷款业务帐务处理凭证。信贷人员在填制贷款凭证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素填写齐全; 二、不能涂改、挖补、刀刮、皮檫; 三、利率不能随意更改;   四、签字盖章与借款人名称必须相符; 五、印签不得用篆字名章; 六、企业贷款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章及签字。 第十八条  发放贷款 一、发放贷款时,由信贷人员将全部贷款手续资料交于信贷会计(农贷会计,下同)审查,信贷会计要审查合同条款、贷款凭证内容填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合规合法,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审查无误后,信贷会计签章发放贷款。 二、办理贷款结算,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贷款结算时,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信用证(农户)到信用社亲自办理,并在贷款凭证上签字盖章; (二)记帐人员、出纳人员在接到由信贷会计签章的放款凭证后,方可办理贷款结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支付未经信贷会计审查签章而发放贷款; (三)提取现金的,出纳员要验明提款人的身份,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支取,并在贷款凭证上签字。转帐支付的,要存入借款人名下的帐户; (四)贷款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贷款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贷款检查 一、贷后跟踪检查 (一)检查的主要目的。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代偿能力;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抵押物的管理情况和市值变化,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发展前景等; (三)检查的主要方式。采取听、看、查等方法,听借款人介绍经营的基本情况,看抵押物,查信贷资金投向、产品生产、库存、销售、财务收支、现金流量等; (四)检查回访要求。信贷员要不定期深入贷户,进行跟踪检查,建立贷户回访制度,并做好回访记录; (五)跟踪检查的重点放在贷款安全性上。 1、信贷人员应认真分析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及经营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预警,并逐级报告,就如何采取措施提出建议; 2、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所做的各项陈述与保证是否继续有效,是否诚实地履行合同中各项承诺,偿还情况是否良好,每次还本、每笔计息是否准时足额;   3、贷款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变化,尤其对品质、价格、期限等方面要加以监控。 (六)对下列情况信用社应严密监控 1、对于应按期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首次在付款时间无故向后拖延,或支付的金额少于规定金额; 2、对于到期的贷款要求展期或转贷; 3、借款人在信用社的帐户资金流量明显减少,或只出不进,帐户没有余额; 4、借款人态度发生变化,有意与信用社和信贷员疏远的,信用社对借款人的正常跟踪检查,借款人有意回避,不予积极配合的; 5、借款人的不法行为被揭露,司法部门要求检查或冻结借款人存款账户; 6、借款人与本社的其他业务往来明显减少。 二、内部管理检查 信用社对当年发放的贷款,要采取信贷员调片检查的方式,检查面要达到100%;×联社通过全面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面要达到50%以上;市联社实行重点抽查,检查面要达到30%。信用社按户、×市联社按社(部)组织进行检查,并行成书面检查报告。 (一)检查的方法 要深入信用社和乡、村、屯、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与借款户见面,检查帐目、核对贷款、了解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 1、账务是否准确,总分是否相符,帐薄是否一致,科目划分使用是否正确; 2、有无借款户不认帐,顶名、冒名贷款及以贷收息行为; 3、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超权限、超规模、跨区域放款,保证、抵押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合法,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4、贷款诉讼时效及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否届满;有无挪用、截留贷款,收贷不入账和以贷收物、以贷谋私违法行为; 5、贷款抵(质)押物品是否与会计总帐、抵押物品登记薄及贷款档案一致; 6、贷款档案是否按规定管理,登记是否真实完整。 三、建立大额贷款监控制度 ×级联社对单户累放50万元以上的贷款要进行季度监督检查,市(州)联社(办事处)对单户累放100万元以上的贷款要进行半年监督检查,省联社对达到报备额度的贷款每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各级联社要对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归档备查。对发现有风险迹象的贷款,要及时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发出预警通知书,并提出防范风险建议,进行适时跟踪监督。 第五章  贷款的清偿与保全 第二十条  到期贷款的催收和追索 贷款到期后应及时催收与追偿,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应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农户贷款可口头或电话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保证贷款应通知担保人协助催收。 二、贷款到期后借款人10日内不能按期还款的,在逾期20日内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向抵、质押贷款抵押人或出质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或《处置质押物通知书》,对贷款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要进行如下处理: (一)采取质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处理其质押物,清偿贷款,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借款人; (二)采取抵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置其抵押物,不能协商的委托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收回贷款; (三)采取保证形式担保的,不具备展期条件的,要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三、实行分期还款的,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末还本付息的,应立即向借款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 四、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向担保人行使追索权或向财产法定继承人追索。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贷款原则上必须采用货币方式进行清收,对以非货币方式清偿贷款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保证人无能力以货币方式偿还贷款; 二、属于国家允许流通和转让的财产; 三、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末设定其他担保物权; 四、末被查封、扣押和监管; 五、对用于偿还贷款的实物财产已经对外竞卖、拍卖,并在两次降价的情况下仍然无法变现的; 六、借款人、保证人再没有其他可变现的财产;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布破产的。 第二十二条  对银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要从清收、保全、管理等方面,视同表内贷款管理。 第六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      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上内容 (一)基本档案资料 1、展期还款申请书; 2、借款展期协议; 3、到(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 4、贷后检查材料; 5、借款纠纷诉讼文书;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农户经济档案 2、农户信用贷款证。 (三)农户联保贷款 1、农户经济档案; 2、联保借款申请书 3、农户联保借款合同或联保借款合同。 (四)其他种类贷款 1、企业(个人)借款申请书; 2、贷款调查报告; 3、借款人证、照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4、借款合同(信用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但保合同); 5、借款人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月报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企业借款人); 6、款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贷款)。 (五)特定档案资料。对不同方式的贷款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1、保证担保贷款 (1)但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人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其他文件资料。 2、抵押担保贷款 (1)各类他项权利证明复印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房屋他项权利证明、设备他项权利证明) (2)资产评估报告书; (3)抵(质)押物清单; (4)保险单复印件; (5)抵押物照片复印件; (6)其他文件资料。 3、质押担保贷款 (1)动产评估报告书; (2)动产保险单复印件; (3)动产抵押证书;      (4)抵(质)押物清单; (5)质押物冻结止付手续复印件; (6)其他文件资料。 二、贷款重要证件(原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他项权利证明; (2)质押物止付手续; (3)抵押物照片; (4)动产抵押证书; (5)抵押物保险单。 第二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基本原则 一、档案管理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将档案复制、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泄漏机密。 二、有关部门(人)借阅信贷档案查询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借阅登记。 第二十五条  贷款档案管理基本要求 一、贷款档案管理职责。贷款档案由信贷会计、部门综合人员主要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贷款重要原件由出纳员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二、贷款原始材料管理。分类建档,按户编号,逐页编码,填制目录,按年装订成册。 (一)常规资料管理 1、文字资料。文件、总结、分析,呆账贷款档案,贷款处理资料等要分类保管,按年装订成册; 2、数据资料。逐月整理,按年分类装订成册。 (二)贷款资料管理 1、农户经济档案和小额信用贷款档案要按户建立,按村屯归档; 2、农户联保贷款档案要按联保小组建立,按村屯归档;  3、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联保贷款档案,要按联保小组建立,按贷款发生先后时间归档; 4、其它贷款档案管理,要按贷款发生先后时间逐笔按户建档,分贷款种类归档管理; (三)贷款重要证件管理 贷款重要证件管理人员(出纳员或专管人员),在接到信贷员交来的贷款抵质押物(品)重要证件后,填制代保管凭证,按户装袋封存,专柜入库保管。 三、贷款资料管理标准 (一) 贷款档案资料要分别立卷,分类装订,专人专柜保管,随时补充; (二)必备的贷款资料(贷款合同、借据等)要按统一设计的文本表格填制,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三)贷款档案资料的内容要齐全,对另行管理的贷款重要证件,要以复印件的形式在档案中全部体现。 四、贷款档案移交制度 贷款档案资料和重要证件管理人员要及时、完整登记信贷人员移交的所有贷款资料,实行双签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档案资料要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并执行, 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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