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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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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主  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郎  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             王尚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郎  胜   王尚新   黄太云   滕  炜             徐  霞   李再顺   汤卫平   刘海涛             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主  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郎  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             王尚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郎  胜   王尚新   黄太云   滕  炜             徐  霞   李再顺   汤卫平   刘海涛             王  宁   李寿伟   卜范城   雷建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核     第九章  培训     第十章  奖励     第十一章  惩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检察官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理解:     1.提高检察官的素质     国家权力按照权能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我国,按照一般通常的理解,司法权又可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对依法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实施侦查。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是由检察官具体承担的,因此,检察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质量,关系到法律能否得以正确贯彻实施,从而直接影响到社会公正能否顺利实现。检察官的素质可以分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检察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的重要保障。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就很难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很难防止司法腐败。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检察官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前提。缺乏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无法保证检察活动的质量,无法保证司法公正。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采取了多种措施,从各方面保障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人民检察院在提高检察官素质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检察官队伍在整体上的政治、业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不长,各项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检察官队伍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特别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的确立,对检察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提高检察官素质的问题更为突出。提高检察官的素质,首先要从人员的选拔上入手,把好进人关,这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录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同时还要有科学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合理的淘汰机制。要保证这些制度得以切实的贯彻执行,就必须通过立法,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的条件和任免程序,检察官的考核、培训,检察官的辞职辞退等制度,这些规定是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的重要法律保障。     2.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为了保证国家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并且要制度化、法律化。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义务,要求检察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接受监督;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任免程序和条件;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检察官法还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等制度。这些规定确立了较为完备的检察官管理制度,使得对检察官的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是加强对检察官管理的重要法律保障。1995年检察官法曾在第一条中规定要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这次修改检察官法将科学管理改为管理,这并不是否定对检察官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性。检察活动自身特有的规律性决定了检察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检察官的管理必须反映其本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实行科学管理。但是,科学管理只是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它并不能包括检察官管理的所有内容。这次将科学管理改为管理,其涵盖的面更广泛了。     3.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开展有效的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切实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通过检察官依法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实现的,因此,检察官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     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包括三层含义。     首先,我国的检察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不得行使,这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     其次,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的干涉是指非法干预和干扰,而不能将其与合法的监督相混淆。根据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其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也有监督权、批评建议权。     最后,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检察权。独立性并非任意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以及相应的程序法的规定进行。     4.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官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具体行使者,为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检察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检察官正确、及时履行职责的前提,也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因此,制定检察官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检察官有条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还意味着要加强对检察官的依法监督和管理,保证检察官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也不得懈怠法定职责,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5.保障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对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的职权,人民检察院还负责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保障和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审判;通过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对公诉案件审查起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通过对贪污、贿赂等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起诉,维护廉政建设;通过对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的监督,保证法院判决的正确执行,等等。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就是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公正的司法可以及时有效的化解纠纷,排遣社会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司法不公甚至于司法腐败不仅不能维护社会稳定,而且会造成矛盾激化,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和支持,后果非常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保障司法公正也必须从各方面入手采取综合性措施。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正廉洁的检察官队伍无疑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因此,检察官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以法律手段来规范检察官的选任、管理、奖惩等活动,提高检察官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要保障司法公正。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的范围的规定。     检察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作为检察活动的具体承担者的检察官必须是经过严格专业教育培训并经过严格的选拔和法定的程序而任命的专业人士担任。对检察官的管理也应考虑检察工作特有的规律性,实施专门化管理。对检察官实行专门化管理,一方面意味着检察官要与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同,要改变过去那种笼统的作为“干部”进行管理的做法。这一点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及法官、检察官制度的逐步确立,已经有了很大改变。另一方面,在人民检察院内部,也要实行科学的职位分类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内直接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与承担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要分别确定相应的符合各自工作特点的管理方式。因此,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范围规定为“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检察官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检察工作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法警、书记员等不属于检察官。为了进一步明确检察官的范围,检察官法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除了检察官法明确列举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属于检察官。 (如法警、书记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检察官是具体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司法人员,检察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开展检察活动,执行国家法律。检察官能否忠实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与执行。我国已经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有完备的“良法”,二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的执行。“良法”就是能够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需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法律要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切实执行,就必须确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性,使得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时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使得遵守法律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通过了大量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得以确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的权威性还不够大,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还有待提高,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确立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各方面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作为司法人员,检察官能否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对于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一方面是因为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其职责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检察官通过严格开展法律监督,就能够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个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法律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对于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反过来说,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如果不能坚持秉公执法,而是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本身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即使检察结果没有错误,其社会影响也是非常恶劣的。     检察官法对检察官提出的另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检察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政权是人民政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包括检察权都属于人民,检察官作为直接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其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也必须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本条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项对检察官的基本要求加以规定。要做到这一要求,第一,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因为法律是人民的意志的体现,维护法律的尊严,就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是人民整体利益的体现,是和广大人民的长远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第二,检察官行使权力时,必须以人民公仆的身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兢兢业业,耐心细致,认真严肃地办理每一项检察事务,维护人民的利益,为群众排忧解难。第三,检察官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是全心全意的,而不是三心二意、敷衍了事,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第四条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保护的规定。     检察官是具体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对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护是检察官正常开展检察活动的前提。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检察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检察官的职责是由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的或实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检察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活动,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也不得放弃或者懈怠职守。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程序也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本条的重点在于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受法律的保护。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具体执行法律的人员,如果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活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无从树立,法律就无法得以贯彻执行。对检察官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护包括以下方面:1.要依法保障检察官具有履行检察官职责的职权,保证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职责包括职权和责任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有权无责,权力缺乏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有责无权,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相关的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保证检察官的法定职权落到实处,做到有权有责。为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排除非法干涉提供制度上的保障。2.要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必要的工作条件是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物质保证,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改善检察官的工作条件,为检察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3.要保证检察官不受打击报复,防止检察官的人身、财产等受到侵犯,或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处理。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当然会涉及一些个人或者单位的利益,因此,必须防止这些个人或者单位对检察官进行打击报复。只有这样才能去除检察官严格执法的后顾之忧,保证司法公正。保证检察官不受打击报复,防止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因为检察官未能满足其要求而利用职权对检察官施以不公正待遇。例如检察官法第九条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检察官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领导体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述规定确定了我国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是领导关系。这种上下级领导关系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决定的。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和对被告人进行公诉的职责,确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顺利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含义:首先,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这里规定的“领导”,主要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指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其次,这种领导关系是工作上的领导。这里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检察权,具体包括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看守所的司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所有这些工作中,都有权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领导”决不是意味着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包办代替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损害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独立性;也不是上级领导个人的随意指挥或者干涉,必须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名义进行领导。再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越级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省一级、市一级、县一级等各级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都有权进行领导;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其下级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领导。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的职责的规定。     检察官是具体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本法将检察官的主要职责规定为以下四个方面:     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有关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执行和遵守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检察官作为直接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其职责之一就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检察官进行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国家法律得以正确的贯彻实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保证违法者受到法律追究。就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内容来说,主要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不仅包括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还包括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为了更好地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及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如对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在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开庭审理时出庭。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相应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应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又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而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省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或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受理并审查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等等。     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代表国家对刑事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之一。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少数由当事人自诉的案件以外,大多数刑事案件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要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判,支持公诉包括对被告人提出指控,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等。     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还负有对特定案件的直接侦查职责。作为直接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检察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依法开展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具体是指《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侦查。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中规定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其他章节中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也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指依法履行除上述职责以外的其他依法应属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根据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检察官的其他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受理公民的控告、举报、报案并依法及时处理;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以及其他法律授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职责。       第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内担任一定职务的检察官的其他职责的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本身也是检察官,因此,检察职责是其基本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既是检察官,又担任着其他职务,因此,除了履行检察官的检察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与其所担任的职务有关的职责。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的其他职责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与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直接相关的,如主持检察委员会;依法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等。另一类是与检察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职责,如处理人民检察院的日常行政事务;依法提请权力机关任命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员等。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根据分工协助检察长工作。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其他职责主要是参加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或者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但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的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检察官主要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障。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检察权,作为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检察官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运作者,是执法者,检察官的这一特殊身份要求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检察活动,依法办案,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随意处理案件。因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检察官履行职责的首要义务。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只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起诉或者实施法律监督,这里的“事实”必须是检察官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怀疑的所谓的“事实”。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和法律监督权,行使这些权力的前提就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检察官必须以法律为标准,要求检察官办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法律的规定作为办案的依据,不偏不倚。既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办案,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是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是出于公心,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出于本地区,或者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部门保护主义去办理案件,更不得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徇私利、徇私情,以权谋私,这是对检察官职业素质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检察官行使的是国家司法权,其权力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执法的统一,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检察官要通过检察权的行使,体现社会正义,体现法律的严肃,要通过检察权的行使,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检察权的行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所以,秉公执法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尤其重要。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刑法在渎职罪中明确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官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并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因此,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检察官还必须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的合法权益。这里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法人包括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其他组织包括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等。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这是对检察官自身素质的要求。检察官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必须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忠于职守,并且应当严格遵守检察纪律,恪守作为一名检察官所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在公正的情况下办理。新的检察官法在本项中增加了“恪守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是考虑检察官不但要廉洁奉公,还要恪守作为法律工作者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名检察官必须具备的素质。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随意泄露检察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对于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应当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得随意散播。另外,检察官还应当保守检察工作秘密,对于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内部意见,内部材料和不应当透露的其他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材料,一律不得泄露。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里“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包含以下内容:首先,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并向其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工作,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要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进行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也会涉及到某些检察官;第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要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因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活动中有违背法律的地方,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第三,检察官的检察活动还要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违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有权提出意见;第四,检察官的检察活动还应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归根结底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其检察活动也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应当注意的是,实施监督不是代替检察官办案,发现检察官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监督意见。       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享有哪些权利的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正确履行职务,公正司法,法律赋予其一定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这里规定的“检察官职责”是指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其应当具有的职权,如对贪污贿赂案件行使侦查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违背法律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等,这些职权主要是指检察活动中的职权,如果检察官不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则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检察职权。为了进行正常的检察活动,检察官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这里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地点、办公用具、检察官服装、侦查工作所必需的装备等。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了这一原则。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检察官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法进行,检察官办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对于任何依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里规定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哪些情况下检察官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同时检察官的任命也是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如果需要对检察官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这里规定法定被免职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调出本检察院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法定被降职主要是指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法定辞退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法定处分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检察官作为国家的劳动者,同样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这里的“报酬”既包括检察官的工资收入,也包括合法的其他收入。关于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其他报酬,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另外,检察官还享受法律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检察官担负维护国家法律,打击一切犯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其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到打击报复,因此,法律对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的安全受保护专门作了规定。     (六)参加培训。检察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加强培训,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关键,检察官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履行职责。参加培训,不断学习,从而提高业务素质,是检察官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申诉权和控告权是检察官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的一种救济的权利。检察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人权利的,有权提出控告。对于本人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检察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八)辞职。检察官辞职应当是自愿的,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迫使检察官辞职。检察官辞职,是检察官的自由,是其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规定,检察官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检察官辞职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十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检察官必须是中国公民,不能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同时根据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检察官也不得在拥有中国国籍的同时取得其他国的国籍,检察官在任职期间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这里规定的年满二十三岁指的是周岁,这是担任检察官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条件。客观地讲,检察官的职业特点要求检察官应当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如果检察官过于年轻,胜任检察工作可能有困难。因此,在这次修改检察官法时许多人都提出应当适当提高检察官任职年龄的意见。考虑到目前对法官和检察官任职年龄掌握的标准一样,都是年满二十三岁,这也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年龄,因此,这次修改检察官法时,对这个问题暂未作修改。事实上,从目前检察院系统对检察官提请任命的情况看,刚满二十三岁即被任命为检察官的情况也很少。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检察官不但应当遵守宪法规定的原则,还应当在检察活动中时刻维护宪法的尊严。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检察官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官必须拥护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原则,必须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敏锐的洞察力,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官的使命,可以说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检察官做好工作的政治基础。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指检察官必须精通业务,熟悉检察工作,能够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办理案件。良好的品行是指检察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等,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检察官公正执法的形象。     (五)身体健康。这是指在被提名或者任命担任检察官时,该人应当身体健康。即检察官的体质应当能胜任所担负的检察工作。这是对检察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这是对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和工作年限的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素质所作的规定,这是这次对检察官法所作的一项重要修改。原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和工作年限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逐步实施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检察实践对检察官所应具备的检察工作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新的检察官法修正案在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新的检察官法对原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条件主要有三处修改:一是将原来担任检察官最低学历条件为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提高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里提高学历条件是对该条的重要修改;二是将原来“工作”限定为“从事法律工作”;三是将担任检察官必须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适当提高,尤其对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要求更高。     第二款是关于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检察官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的规定。由于原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的最低学历条件为专科,因此,新检察官法将学历条件提高后,对于没有取得本科学历的检察官应当接受培训,这也是为了全面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而作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如何进行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三款是对适用检察官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放宽条件的规定。考虑到全国各地方发展的不平衡性,一些地方对适用本科学历条件可能确有困难,根据本款规定,这些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这里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地方”主要是指经济欠发达,按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选任检察官确有困难的一些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个别地方。应当注意的是,这样规定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在实践中对“确有困难的地方”的具体掌握上应当把握三点:一是,这里所说的“确有困难”是指按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选任检察官确有困难,而不是指经济欠发达的所有地区,更不能随意开口子;二是,这种放宽条件的地区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各地方不能自行确定;三是,这种放宽条件的做法仅于一定期限内,各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要求,而不能无期限地放宽条件,否则,从长远看不利于确有困难地方的法制建设与发展。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哪些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以下两种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这里规定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刑事处罚包括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得担任检察官。     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这里规定的“开除公职”是指依法定的程序被用人单位开除。这里的公职,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职务。这里被开除公职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是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被开除公职了,就一律不得担任检察官。     上述规定是为保证检察官队伍的纯洁性而作出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于一些偶有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构成犯罪,也没有达到被开除公职的程度,被教育改正后,如果条件优秀,同时也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他们仍然可以担任检察官。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二条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职务任免方面的规定。     本条共分七款。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机关,它代表国家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提起公诉;某些犯罪案件的侦查,通过这一系列的检察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进行的神圣使命。为了保证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检察官职务的任免,规定了与其他国家公务员不同的程序和权限。因此,本条在第一款中强调,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款是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和罢免以及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程序及权限的规定。     本条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文而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它的工作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因此,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的职务任免权限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和罢免,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决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及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款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和罢免以及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程序及权限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构负责。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就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地方各级检察长的任免批准程序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在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任免时,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第五款是关于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程序及权限的规定。     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任免形式,主要是考虑这类人民检察院没有直接对应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能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只能通过直接任免的方式。根据本款的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本条第六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任免的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在任命检察员前存在着助理检察员的过渡期,这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利于检察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检察职责,有利于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本条第七款是关于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的规定。     考虑到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特殊性,主要是案件的特殊性以及不能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的原因,予以单独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资格制度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检察官法第十三条的修改,相对原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修改:1.将初任检察官原参加的检察院内部组织的初任考试改为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是本次修改检察官法增加的最重要内容。主要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改变当前检察官素质低下、人员混杂、违法办案等现象。作为社会公正的一道屏障,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执行法律,而检察官作为执行者,其素质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从检察官资格入手,把好进人关,争取建立精通法律、熟悉业务、政治坚定、清正廉明的检察官队伍。同时,统一司法考试是世界许多国家采取的法律资格确认办法,事实与实践证明,这将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素质,建立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2.将“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改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条修改的意义也非常重大,删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从检察院系统外还未取得检察官资格的人调入检察院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提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人选,原检察官法规定为“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实践证明此规定的弊端较多,不利于检察官队伍的建设,特别是一些不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进入检察院的领导岗位,外行领导内行,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政策的理解来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往往会陷入经验主义的错误。当然,也有些经过自身的不断学习和努力,无论领导能力,还是法律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实践证明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但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出发,我们应当对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有更高的要求,同时考虑到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本条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担任初任检察官资格的规定。     实行检察官资格制度,特别是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对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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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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