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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管隔油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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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管隔油器标准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 出版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斜管(板)隔油装置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Oil trap with sloping tube(plank) 2006— 04—13发布 2006—06—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斜管隔油器标准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 出版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斜管(板)隔油装置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Oil trap with sloping tube(plank) 2006— 04—13发布 2006—06—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 HJ/T 244-2006 代替 HCRJ 021-1998 HJ/T244-2006 I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分类与命名 ⋯⋯⋯⋯⋯⋯⋯⋯⋯⋯⋯⋯⋯⋯⋯⋯⋯⋯⋯⋯⋯⋯⋯⋯⋯⋯⋯⋯⋯⋯⋯1 4 要求⋯⋯⋯⋯⋯⋯⋯⋯⋯⋯⋯⋯⋯⋯⋯⋯⋯⋯⋯⋯⋯⋯⋯⋯⋯⋯⋯⋯⋯⋯⋯⋯⋯⋯⋯1 5 试验方法⋯⋯⋯⋯⋯⋯⋯⋯⋯⋯⋯⋯⋯⋯⋯⋯⋯⋯⋯⋯⋯⋯⋯⋯⋯⋯⋯⋯⋯⋯⋯⋯⋯2 6 检验规则 ⋯⋯⋯⋯⋯⋯⋯⋯⋯⋯⋯⋯⋯⋯⋯⋯⋯⋯⋯⋯⋯⋯⋯⋯⋯⋯⋯⋯⋯⋯⋯⋯2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3 HJ/T××244× -200×6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斜管(板)隔油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年 4月 13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 年 6 月 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斜管(板)隔油装置》(HCRJ 021-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HJ/T244-2006 1 斜管(板)隔油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斜管(板)隔油装置的分类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石化、铁路、钢铁及石油等行业中,非乳化状态的含油(密度为 830kg/m3~900kg/m3的矿物油)污水处理工艺中采用的斜管(板)隔油装置(以下简称隔油 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 尺寸 手机海报尺寸公章尺寸朋友圈海报尺寸停车场尺寸印章尺寸 、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4795 船用舱底油污水分离装置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3306 标牌 JB/T 2932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3 分类与命名 3.1 隔油装置型号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规则排列组成。 3.2 隔油装置处理能力(m3/h)分为 5、10、15、20、25、30、40、50等。 示例:GYW10指处理量为 10m3/h的卧式隔油装置。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隔油装置 的设计、制造应符合 JB/T 2932的规定。 额定处理量 型式:W表示卧式,L表示立式 隔油装置 GY HJ/T××244× -200×6 2 4.1.2 隔油装置制造用钢材应符合 GB/T 709的规定。 4.1.3 隔油装置的防腐要求应不低于煤沥青或环氧树脂防腐。 4.1.4 使用碳钢材料隔油装置的外表面油漆应采用耐酸碱油漆。 4.1.5 隔油装置中斜管应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FRP)或性能优于 FRP的材料。 4.2 加工技术要求 4.2.1 斜管采用 FRP六角蜂窝填料制成的隔油装置,斜管壁厚度应≥0.8mm,斜板采用 FRP 平板的隔油装置,其厚度应≥2 mm。 4.2.2 斜管(板)组装时框架应固定,斜管(板)的平直度变形应≤5%。 4.2.3 集油管(集油槽)安装后水平误差应≤0.5 mm。 4.2.4 档板及稳流板的水平顶线误差应≤1 mm。 4.2.5 隔油装置放满水后,不得有渗漏,各外形尺寸最大变形应≤10 mm。 4.3 性能要求 4.3.1 隔油装置应在斜管(板)区表面负荷≤20m3/m2·h的条件下保证能正常运行。 4.3.2 污水在隔油装置内停留时间应不少于 35min。 4.3.3 隔油装置浸没在含油污水中的部分应耐油、耐腐蚀、不发生膨胀变形。 4.3.4 在污水处理量不超过额定值、污水含油量在 300mg/L~3000 mg/L时处理效率应大于 75%;污水含油量在 3000 mg/L以上时,处理效率应大于 85%。 5 试验方法 5.1 材料检验采用检查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的方法进行。 5.2 本标准 4.2加工尺寸采用精度 2.5级的量具测量,或再经换算求得。 5.3 处理能力、表面负荷采用精度 2.5级的流量计或采用容量法测定。 5.4 耐油、耐腐蚀性采用现场检查。 5.5 含油量测定按 GB/T 4795规定的方法进行,通过测得处理前后污水中的含油量计算处 理效率。 6 检验规则 隔油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方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 4.2的规定。 6.2 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及新规格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HJ/T244-2006 3 b)产品的结构、工艺及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产品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6.2.1 型式检验项目及要求符合本标准第 4章的规定。 6.2.2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抽样两台。检验中如有一项不合格, 应加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隔油装置应在明显部位放置固定铭牌,铭牌应符合 GB/T13306的规定,其内容有: a)产品型号及名称; b)外形尺寸及质量; c)商标; d)制造日期或出厂日期及编号; e)制造厂名。 7.2 包装隔油装置为裸装或钢框包装,应符合 GB/T6388的规定。 7.3 隔油装置出厂时应随机携带下列文件: a)产品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安装图; d)装箱单。 7.4 隔油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靠,避免撞击碰伤。 7.5 隔油装置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介质的库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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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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