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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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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 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 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上) 时间:2002年11月15日 作者:姜朋 周祥森 任东来 来源:学术批评网 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2929&type=1000 注释体例大一统、学术规范及学术水准的提高——对《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有关注释体例规定的思考 姜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梁启超先生在题为《科学精神与东西文化》的演讲中曾指出中国学术界的五大病症:笼统...

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
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 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 关于学术刊物注释规范的专题讨论(上) 时间:2002年11月15日 作者:姜朋 周祥森 任东来 来源:学术批评网 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2929&type=1000 注释体例大一统、学术规范及学术水准的提高——对《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有关注释体例规定的思考 姜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梁启超先生在题为《科学精神与东西文化》的演讲中曾指出中国学术界的五大病症:笼统、武断、虚伪、因袭和散失。 笔者窃以为,治愈这些病症的药方在于:精确、有据、坦诚、创新和积累。而其中的精确、有据和积累需要建立在正确对待前人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因此进行学术规范,完备学术论文的注释体例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学术规范克服上述不足,中国的学术水准无疑会有较大的提高。这在逻辑上是说得通的。但是这里所说的学术规范的助益作用是建立在革除学术不规范弊端的基础上的,抛开具体条件,抽象地谈论学术规范之于学术水准的提高,则可能是一个给人误导的话题。 因此有必要对规范化做具体的分析,亦即探讨由谁规范、如何规范的问题。 笔者注意到,时下越来越多的高校文科学报采用了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制定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以下简称《编排规范》),并要求作者投稿时必须提供符合《编排规范》规定的注释体例的论文文本,否则将不被认为是有效的投稿。笔者没能见到《编排规范》的完整版本,只是通过各个学报所摘登的通知以及实际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的论文所采用的注释体例而对其有所了解的。尽管只是管窥蠡测,笔者还是透过该《编排规范》发现了中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列陈于此,并就教于同仁。 一、对《编排规范》注释体例本身的几点质疑 1. 参考文献和注释的区分 《编排规范》在形式上区分了参考文献和注释。按照其规定,“参考文献序号用放入方括号中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在正文中标注为上角注或正文内容,对于多次引用的参考文献还应在正文中的序号后以‘(P起止页码)’的形式标出起止页码。文后应按规范的格式著录参考文献表,例如: 专著著录为[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期刊文章著录为[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对题名、文章内容等的解释与说明,作为注释标注在当页地脚。注释序号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笔者理解,这种划分实际上是使参考文献承担了部分原本属于注释的功能,而淡化了参考文献自身应有的作用。参考文献,顾名思义,未必成为正文中引述的对象,可能仅仅对作者写作该文有某些参考价值,或潜在的影响或启发,为了便于读者对作者的思路有所了解,或满足进一步研究的需要,而列于文末,以便检索。注释则不然,其兼具“注”与“释”的功能。前者在于指明引文(直接、间接)的出处,后者则是对正文中相关内容的深入阐发和解释。虽然我们也常常可以看到一些著作中既有注释也有参考文献,不过注释往往相对较为简略,以节省版面空间和读者的精力。《编排规范》有意将“注”的功能从注释中分离出来,而划归参考文献。但问题在于,“注”与“释”的功能往往不能割裂:或许作者在将支持或反对其观点的学说一一列举出来(即“注”)之后,还要进行分析、比较和鉴别(即“释”)。而“对题名、文章内容等的解释与说明”(即“释”)中也许也存在着引用他人观点、著述( 即“注”)的情形。 2. 参考文献的序号 按照《编排规范》,参考文献只列于文末,并且一篇文献只有一个序号。当一篇论文引用了数篇文献,而其中一篇又被多次引用的时候,正文中就会出现不同的序号交错无序出现的局面:[1]……[2]……[1]……[3][4]……[1]……(当然,前提是文末的参考文献的序号是以该文献第一次在正文中出现的次序为基准的,否则,正文中的序号排列会更加混乱。) 不仅如此,按照《编排规范》,“对于多次引用的参考文献还应在正文中的序号后以‘(P.起止页码)’的形式标出起止页码”,这就显得非常不伦不类:其一,也许是因为视野狭窄,笔者至今还没看到除此之外的哪一个国外的学术期刊把引文页码标在正文中的引文序号之后;其二,小学的时候,老师就强调写作文不可以“半文半白”,同样道理,用中文写作也不好半土半洋。学英文的时候老师也总是教导说不能把英文的句号“.”写成中文的“。”。以“P.”标注页码是英美的做法,并不符合汉语的书面表达习惯。笔者不知道作为中国文科学术高标的高校学报为何要违反这些儿时蒙学的要义。笔者也怀疑,如果确实有意开此先河的话,是否可以再走得远一点,索性用“e.g.”表示“举例说”,用“Ibid.”表示“同上”,用“supra note”表示“同前注”,用“infra note”表示“同后注”,用“c.f.”表示“转引自”……岂不更洋气? 另外,笔者不知道《编排规范》的制定者是否想到过,当读者在阅读按照该规范要求写就的长篇学术论文时,不断地停下来,翻到后面寻找某个引文出处时,将是一件多么不令人愉快的事。笔者总觉得这有点家乡土话所说的“隔着锅台上炕”的味道 :当页码与引文出处分离却与序号相连时,读者为了查看出处不得不越过许多内容翻到文末,此时读者可能又忘记了该文的页码,只好再回过头来看;当列于文末的参考文献与列于当页地脚的“注释”并存时,读者不得不时而看看页脚,时而翻到文末……几个回合下来,不精疲力尽才怪的。 3.注释序号 《编排规范》要求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注释序号,笔者以为这是规范的制定者为论文作者出的一道技术难题。如果该作者使用WORD软件来对论文进行文字处理的话,笔者猜想他一定遇到过这样的麻烦:WORD软件的符号库中只有①到⑩十个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超过10的数字都不会自动加上圆圈;而自己采用手工方式为10以后的数字加圆圈,是一件非常高深而且麻烦的工作,至少对笔者而言是这样。 二、制定规则的模式分析与利益衡量 鉴于《编排规范》存在的问题,我们有理由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由局外人来制定一个指导局内人(或游戏参与者)的规则是否是一个有效率的、合理的制度安排。为便于分析,下面将首先比较几种制定规则的模式,然后再对《编排规范》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制定规则的模式分析 模式I:任何学报都不先行决定自己的注释体例。这种模式有二个亚种,一是由学报和作者个别协商,二是干脆采用各个作者的注释体例。在前者,作者在决定注释体例的问题上拥有充分的发言权,可以尽可能地把自己的意图贯彻到规则当中。但是其弊端在于,这种个别谈判的成本很高,学报面临着每出一期都要同作者进行磋商的问题,尤其是在学报拥有无数潜在作者的情况下,它无法与作者一一单独接触,更无法使众多作者达成共识。同样,当同一个作者向不同的学报投稿的时候,他也不得不与每个学报协商以确定注释体例,这样做时,作者的谈判成本可能超出其负担能力。而当无数作者与数量巨大的学报个别谈判以确定注释体例时,其成本之高简直无法想象。这样就增加了学报注释规则的确定难度。而且读者和编辑个人还都没有直接参加到确定规则最初文本的谈判中来。 在后者,作者享有极大的自由,并且不需要事先考察各个学报的既定体例,从而节省了作者的调查成本,作者也不需要与学报进行谈判,又节省了谈判成本。但是其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因为它在充分满足作者的自由的同时,有可能损害学报和读者的利益:学报会变得非常混乱,没有章法;编辑面对不同作者的稿件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而一筹莫展;读者可能或者被作者过于自由的行文方式弄得一头雾水,或者无法有效地利用作者的成果做进一步的研究。 模式II:事先由各个学报自己决定注释体例。这种由各个学报“各自为战”的模式的好处是作者可以选择向那些注释风格最适合自己的学报投稿;编辑也可以将自己喜欢的体例确立为本学报的注释规范;读者可以享受到多样化的快乐。其弊端在于作者为了向不同的学报投稿必须事先花时间了解和适应不同的注释体例,即调查成本(自由的代价)。 模式III:由各个学报通过谈判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统一注释体例。由于该协议只对加入的学报有效,所以可以保持注释体例的多样性和各个学报的自主独立选择,同时通过统一体例可以减少作者调查不同注释体例的成本。其弊端是这种协议没有听取作者的意见,有可能减少作者选择的自由度。这种模式有一些变种:(1)一家学报可以自行决定改采其他学报的注释体例;(2)某一个公共机构可以为学报制定一个注释体例的规则,以供各学报选用。从形式上看,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制定的《编排规范》属于这一变种,但是由于特殊的原因在实质上又发生了变化(后详)。 模式IV:由一个公共机构制定注释体例规则,并向全体学报强制推行。这种模式下,作者虽然省去了事先调查不同学报注释体例的成本,但是也不再享有选择的自由;各个学报也将失去自主决定的权利;而读者则面临着被迫改变阅读习惯的威胁。 综合以上几种模式,可见,由模式I到IV,学报、作者以及读者等参与者选择的自由度在不断降低,同时规则的确定性在不断加强,规则的确定成本也随着选择自由度的减少而降低。因此,可以认为,参与者行为的自由度与规则的确定性成反比关系,而规则的确定成本的降低则是以丧失自由为代价的。相较而言,模式II是较为理想的模式,因为它可以比较好地协调了选则自由与确定规则的成本之间的关系,即,在模式II下,学报编辑部可以单方面制定注释体例规范,该规范对于作者具有直接的强制作用,对读者有间接作用。由于各个学报在自己制定规则的时候,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学报注释体例联盟”,因此当一家学报的注释体例过于苛刻和不近人情时,作者可以转向其他一份注释体例宽松、简单的学报。这种竞争(或者说学报对作者的潜在争夺)将使各个学报有动力去选择最能吸引作者(当然还包括读者)的注释体例,从而选择出最优的注释体例,而最终的结果则可能是注释体例的趋同。这种趋同乍看起来有点像模式III,但是这种趋同是建立在竞争选择的基础上的,而不是一开始就推行大一统的体例。 (二)对选用《编排规范》模式的利益分析 在选用《编排规范》问题上,主要涉及二方当事人: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和学报编辑部。前者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推荐”者;后者则享有采用与否的决定权。下面就分别对二者在此过程中所面临利弊取舍进行尝试性的分析。 1. 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 几乎所有的规则制定者在为未来制定行为准则时,都常常面临这样的难题:既定的规则所预设的情境未必能涵概所有具体的情况。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也不可能幸免。当我们承认文无定法的时候,僵化的技术性的注释体例规则可能与多样化的行文风格相矛盾;而且高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必然是多门类的,不同学科的注释体例也未必一致。因此,强行划一对于学术本身未必是一件好事。作为制定者,研究会并不受《编排规范》的约束。这样固然可以保持客观的地位,但也可能因此而脱离于具体的实践。很多情况下,只有游戏的参与者对游戏规则才最有发言权,局外人未必了解各方参与者的偏好,也不可能制定出对所有参与者都具有普适性的规则。同时超然的地位也使得作为制定者的研究会缺少不断修改、完善该规则的动力。僵化、刻板、无视各学科特点的注释体例规范所达至的结果可能恰恰就是最初推行统一的《编排规范》时所宣称的目的的反面。但是规则的制定者却可能在这一过程中,借助学报的学术影响力而树立和巩固自己的权威地位。 2. 学报编辑部 名义上,学报编辑部拥有是否适用《编排规范》的决定权。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几乎所有的高校学报都采取了认同的态度。也许有不少学报是基于对学术规范的认同而自愿采取该举措,但是从许多学报的声明中可以隐约看到,促动学报采用《编排规范》的直接动因是为了能够被收入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光盘 ——这无疑有助于提高学报的声誉,扩大其影响力。如果这是真实的,那么这就意味着一种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基于利己的动机而获得了生存的空间。当然应当承认,将书面版本的学报论文收入数据库光盘,无疑为特定的读者查询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问题在于,把本应由数据库光盘的编辑人员做的工作径直转嫁到论文的作者身上,甚至因此迫使文本学报的读者改变阅读习惯,这就好比为了将来把一部小说改编成电影,强制性地要求作者在一开始就按照电影剧本的格式进行创作,要求读者转而阅读剧本格式的小说。因此,我们有理由质疑:为什么为了一个论文作者、学报读者和学报编辑未必都能看到的电子版的学术期刊数据库光盘,而牺牲现实参与者的利益 ?为了追求所谓彼岸的明日世界,是否可以以牺牲此岸的今日世界为代价?为此所做的制度安排其合理性何在? (三)适用《编排规范》模式的利益分析 当学报决定采用后,实际上使用并受该规则约束的有三类人:学报的作者、读者和编辑。下面就依次来分析。 1.作者 作者写文章不外乎是想表达自己的想法,并通过这种方式与读者交流。在表达的内容与形式之间可能存在多种组合,即所谓“文无定法”,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即不能以辞害意。如果注释体例这样的单纯技术层面的处理不恰当地加重了作者的负担,损害了作者的自由表达,妨碍了作者同读者的交流,那么对作者而言,它就不是一个有益的、受欢迎的规则。写作本身是一件苦差事,“单是一个结构、即大厦的机构,就足以耗尽作者的全部智力活动。思量和周密参与主要任务的人物,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事件的安排和过程,人物的作用,还要留神地检查和批评有关真实不真实,欠缺或过分等等的问题。总而言之,——象喝干海水一样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作者必须遵从《编排规范》的注释体例,分神于前述的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分、参考文献的出处与页码的分离、“注释”序号的圆圈等问题,无异于是在浪费宝贵的创作资源。面对烦琐的注释体例,作者可能会作出自己的选择:(1)不辞辛劳按照规范的指引办事;或者(2)有意减少注释,甚至干脆不加注释;或者(3)坚持自己的习惯或风格而无视该《编排规范》的注释体例,让编辑去定夺;或者(4)干脆远离高校学报。如果作者选择了(1),那么他可能不仅放弃了选择的自由,而且还要负担学习适应《编排规范》的成本。(2)和(4)的做法无异于是在降低学术水准(作者个人的或学报的)。情形(3)在效果上并不确定,还要取决于编辑的态度,如果他认可论文的内容,则要自己承担起使论文符合注释体例要求的任务,而这意味着编辑要付出额外的时间和精力(这也是一种成本)。如果编辑以注释体例不符合规范要求而拒绝采用论文,这就不仅是作者所做努力的浪费,也可能使学报水准因此而降低。 2.读者 写作虽无定法,但毕竟总还有一些要遵从的规矩。而常识告诉我们,阅读可以更加随意,除非是应付考试,没有谁可以强迫读者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去阅读。而如前所述,繁杂的注释体例会给读者的阅读增添不少麻烦,而强制推行《编排规范》就意味着规则的制定者可以强迫读者按照其树立的模式去阅读,亦即强制推行阅读习惯,其结果很可能是读者“用脚投票”,远离霸道的学报,稍微好一点的结果可能是读者根本不去看什么参考文献,以免受其烦。这样的后果显然对于学术的传承无益,更遑论提高学术水准了。 3.编辑 编辑的地位比较特殊,首先他是第一个读者,因此读者所面临的费事、不自由等问题编辑也都会遇到。不仅如此,由于编辑还负有审查、校对稿件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所以实际上很多时候负责任的编辑是站在作者的立场上看待问题的:因为由“马虎”的作者造成的错误往往要由编辑来改正。在强制规范的高压下,编辑往往处在尴尬的境地:如果容忍作者的“违规行为”,可能意味着加重自己的负担;如果严格依照规则办事,可能会对学术造成极大的损害,而这是任何有良知的编辑都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虽然从形式上看,《编排规范》属于模式III的变种(2),但是由于高校学报在学术界具有较高水准,很多作者会以在上面发表论文作为衡量自己学术水平的一个标尺,因此即使学报所要求的注释体例非常烦琐、令人讨厌,作者也多半无法拒绝。对抱着学习态度的读者来说,其更不可能拒绝阅读一位学术权威发表在学报上的重要论文,即使他不得不被迫改变阅读习惯。在这个意义上,读者的“受众”味道更浓。而对于编辑来讲,一旦学报编辑部决定采用《编排规范》,那么他个人就无法拒绝按照该规范确立的注释体例审查作者的投稿,因为这是他的工作。综合以上几点,可以认为,为学报制定《编排规范》,实际上起到了利用学报的权威强制推行《编排规范》的作用,因此其在实质上更类似于模式IV。在这种模式下,规则的制定者在向学报推荐既定规则的同时也就是在树立自己的权威。编辑部通过行使决定权而获得提升本学报地位、扩大影响力的对价。在此意义上,他们是获益者。而不得不适用该规范的作者、读者和编辑则可能因此而付出更多的代价(时间、精力、甚至选择阅读方式、表达形式、发表园地等的自由),却没有一方的境况因此而得到明显的好转。 如果我们将目光转向规范本身,基于效用的不同至少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即“许可适用”(“可以”)规范,“推定适用”(“可以放弃”)规范和“强制适用”(“必须”和“必须不”)规范。 若以此作为衡量标准,则在《编排规范》模式下,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和学报编辑部实际上构成一方,以作者为首的参与者构成另一方。对打算以学报作为投稿对象的作者而言,统一的《编排规范》规定的注释体例构成了一种强制适用的规范。而在模式II之下,每个学报的注释体例都是独立的,属于许可适用规范,作者有选择权。如前面所述,模式II优于模式IV。因此,一个较为合理的结论就是,在注释体例这样的问题上,许可适用规范较之强制适用规范更具有优势。而由局外人来制定具有强制效力的规范这种模式或制度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可能缺少效率:要求所有参与者了解、熟悉和接受统一规则的成本可能不会低于参与者通过自由选择确定适用规则的成本,因为它还要算入实际参与者失去的创造性与选择自由。而当该规则本身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时,规则制定者却缺少改正和完善的动力,而规则自身的强制效力又可能把该错误无限放大了。 三、学术规范与学术水准的提升 下面回到本文最初提到的学术规范和提升学术水准的问题上来。如前所述,在具备相当条件的情况下,学术的规范化将有助于学术水准的提高。这就意味着,在二者关系上,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如果手段背离了目的,那么可能就不仅仅是南辕北辙或缘木求鱼的问题,而可能是喧宾夺主了。必须承认,学术水准的提升是一个渐进的、积累的过程,不是凭借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力量,靠旦夕之功就能济事的。因而只可以善诱、促动而不可以强求,否则极有可能适得其反。基于这样的认识,再来看《编排规范》及其所代表的学术规范模式。 当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通过制定和“推荐”《编排规范》以实现高校学报系统内部的“规范统一”时,实际上却造成了学术领域内部的注释规范的二元格局:一面是《编排规范》的模式,即系统内部的大一统模式,另一面是高校学报以外的学术书刊所代表的多元格局。以中国当代法学研究为例,除了各高校文科学报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学术期刊、杂志,比如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法学研究》、各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所办的杂志(如北大的《中外法学》),再有许多以以书代刊形式出版的《论丛》、《法律评论》等等。虽然它们没有采用《编排规范》的注释体例,但却不能断言这些学术书刊上的论文的学术水准就必定低于各高校学报上的同类论文。在这样的二元格局之下,当《编排规范》所推行的繁复的注释体例,足以浪费作者有限的精力、遏制其的思维自由、阻碍读者与作者的便利交流时,相信会有相当多的作者连同他们的读者群会转向学报以外的书刊集团的。这样的结果无疑是对大一统的注释体例模式的莫大讽刺,也是中国学术的一大损失。当丰富的学术内核被压挤得只剩下规整的形式时,真不知这样的形式还有什么用,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四、简短的结论或引申 如果做非常广义的理解,那么注释体例、游戏守则等等都可以和法律一起被纳入到规则的行列。举轻以明重,注释体例规则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或许也同样适用于法律规则。在本文以上的探讨中,明确或隐约地包含了这样一些观点或看法: 1.规则应当具有“人情味”,亦即要有人性化基础。如果既定的规则令每个适用它的人都感到痛苦,那么它的合法性迟早会受到质疑。 2.任何局外人都无法为游戏的参与者预先制定好完备的规则。因此规则的具体适用者(参与者)应当对规则的内容有发言权,即使他们不能完全决定规则的取舍。由于只有当事人最了解自己的好恶、最关注自己的现实状况,也最有动力去不断修改和完善规则,因此保持规则的多样性,让参与者拥有选择的余地无疑是非常明智的。 3.规则,尤其是技术性的规则,其本身往往不是目的,而仅是手段。为了实现既定的目的,规则常常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而且规则自身的发展决不能游离于其目的之外。 注释: (1) 梁启超:《科学精神与东西文化》,载《梁启超文集》,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434-435页。 (2)这一点,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共识。相关的著述可见方流芳:“《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第11卷第2期);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3)关于这一点,当年美国波斯纳法官在批评“蓝皮书”的时候,对于简明、灵活的引证范式之于学术的功效的精辟论述颇具启发与参考价值:“其一,可以节约作者和编辑反复思考引注格式的时间;其二,缩短文章篇幅和读者的时间;其三,通过注释向读者提供信息——读者可以选择是接受引文,还是检索原文,如果读者决定检索原文的话,那么,帮助读者在图书馆里发现文献;其四,避免文章脱离主线,枝杈蔓延。”Fred Rodell, 再见吧,法律评论(Goodbye to Law reviews), 弗吉尼亚法律评论,卷23,页1345 (23 VA.L.REV.1345),1936。转引自方流芳:同注1引书,第 179页。 (4)除了注释体例以外,该《编排规范》还要求作者自行提供标题英文翻译和英文摘要,因与本文主旨较远,故不做专门讨论。但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始终不解为什么要这样做。想必国内的学者很少有舍近求远,绕开中文目录直接查找英文题目的。那么,是为了国外的学者更方便的检索中文论文吗?可是如果其不懂中文,只看摘要是没有什么大的帮助的;而若其懂中文,又何必让国人如此麻烦。是要同国际接轨吗?俗话说“来而不往非礼也”,同样的,往而不来亦非礼,有那么多中国人在看国外的学术期刊,为何没见到人家有加中文摘要的先例呢?该不会是我们在“与国际接轨”的旗号下的一相情愿或自做多情吧?由此也可见国人在众多问题上不自信之一斑。 (5)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尾注不如脚注,但脚注也有自己的优点,即当注释内容过长时,不会出现为了保持与正文的衔接,而使版面出现大面积空白的问题。 (6)当然,实际上存在着模式II向模式III转化的可能。而一旦模式II完成这种转化,作者的选择自由就会受到相当的限制,完善规则的动力也会渐渐失去。这种情况下,只要不是全体学报都选择采用统一的注释体例,那么对作者来说就还存在着选择的余地,因此对作者而言,模式III比模式 IV还要自由一些。 (7)至于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光盘与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之间有怎样的联系,笔者至今商尚不清楚,也许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实证调查。 (8)在这种情况下,受益的其实只有光盘数据库的编辑,他们省却了许多必要的辛劳,而这部分工作被转嫁到了论文作者和学报编辑那里,至于学报的读者为了阅读权威杂志上的论文,而被迫接受一种他或许根本不喜欢的阅读方式。 (9)《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第一册,人民文学出版社。转引自刘春田:“著作权法实施中的独创性判断”,载《著作权》,1994年第4期。 (10)“强制适用或推定适用原则的适用不需要受影响的各方采取任何种类的确认措施。而许可规范并不自动适用。相反,这样的规范只有在那些可能受其影响的人选择适用它们时才起到管辖的作用。”“推定适用措施的适用不需要受其影响的人们采取确认步骤,不要求进行选择……因此学者们有时将(其)……称为‘缺省的’或‘补充的’条文。”见[加拿大]布莱恩 R. 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235页。 注释编排方式略议 周祥森(《史学月刊》编辑部副编审) “注”、“注解”、“注释”,根据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本《现代汉语词典》,都是“用文字来解释字句”或“解释字句的文字”的意思。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99年1月12日印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简称CAJ-CD规范)之前,绝大多数期刊都不区分“注释”和“参考文献”,而采用“注释”的方式标注引文出处和解释、说明正文字句,其编排位置或采用随页脚注,或采用篇后尾注。自从CAJ-CD规范颁发之后,越来越多的期刊采用该规范,注释与参考文献分道扬镳,注释编排方式开始走向统一。但由于积习难改,有不少期刊特别是京城的一些著名期刊不愿改变数十年来已经习惯了的、铅排时代的注释规范,大多数作者对新的注释规范也难以在短时期内适应,新的注释规范本身也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因此而导致了新旧注释方式之优劣的争议,大有新旧两种注释方式并存、并进而导致学者因此而分流之势。    注释编排方式之争其实隐含着学术规范中的专业性技术规范如何从火与铅的时代进入数字化电脑时代的问题。    “注”在中国传统学术(20世纪前的学术)中本是做学问的一种方式。注是由经派生出来的。中国早期的文化典籍被后世称为“经”。后来由于时代的不同,后人对“经”义已难以弄明白,为了解释“经”,也为了传习的需要,便出现了为“经”作注的“传”。再后来,“经”和“传”人们也看不懂了,于是出现了再为“经”或“传”作注的“注”,以至为“传”或“注”再作注的“疏”。“传”、“注”和“疏”其实都是“注”,其本质都是为前人的著述的字或句或义进行解释。与古人不同的是,现代人不仅给古人的著述作注,也为自己的著述作注。在古代,司马光曾经给自己的著述《资治通鉴》做过类似于现代人的注释的考异工作,但《通鉴》与《考异》原本是分开的,是后人为了阅读与检索的方便才把它们合在了一起。在古代,注释的方式一般是“双行夹注”,即注释的文字夹在正文中间,而采用双行小字编排,以示与正文的区别。注作为一种学问方式,产生了许多具有经典性的文化典籍,如《左传》、《三国志》裴注、《水经注》,汉以后历代对《十三经》的注或疏等等。若把“注释”中的“注”和“释”强行分离,想当然地认为“注”只是标明引文之出处,只具有“参考文献”的功能,只有“释”才是解释正文字句的,则是不明“注”之所由来的数典忘祖之论。    “双行夹注”的方式一直存在到20世纪初叶。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有的学人为自己的著述作注释,也还沿用此种方式。大约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出现了“单行夹注”的方式,即注文夹在正文中,而排成单行,加一圆括弧以资区别,字号或与正文同,或比正文小。(以上参见严耕望:《治史三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夹注方式有利有弊,关键看注文之长短。若注文短,自然方便于读者阅读。但若注文长,甚至长至数页,便不利于读者阅读,因为正文变得支离破碎了。如孙诒让的《周礼正义》,笔者偶尔翻检时就遇到此种问题:注文太长!在采用西式注释方式后,夹注的方式也还在影印的古籍或特殊场合存在着。    依次编号、在章节之末附注注文的方式,根据严耕望的说法,学自西方。但国外的期刊,虽然也是依次编号,多采用脚注的方式。在火与铅的编排时代,可以说,依次编号的脚注和尾注方式一直并行不悖地存在于著作和论文中。20世纪90年代末,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光盘检索和引文统计的需要,国家新闻出版署参考了二十多种规范文件,制订了CAJ-CD规范。在这些引用标准及参考规范文件中,有《GB/T3179-92,科学期刊编排格式》、《GB713-87,科学技术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期刊质量标准》(1998年)、《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1998年)、《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1996年)、《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刊编排格式规范》(1996年)等。最近有学人在文章中提到了新修订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笔者未能见到该修订版,但从有关论述中可知是根据CAJ-CD规范修订的,其关于“注释”与“参考文献”的著录方式与CAJ-CD规范基本一致。所以,下面的论述依然以CAJ-CD规范为对象。    笔者供职的《史学月刊》从2000年开始部分实行CAJ-CD规范,从2001年起完全实行CAJ-CD规范。注释方式按照CAJ-CD规范实行近一年来,大约有半数的作者已经基本掌握了该规范,可见它并不像有些学人所认为的那样难于掌握和操作。    与原来的注释方式相比,笔者认为CAJ-CD规范优越于原来的注释编排格式。    原来的注释最大的弊端是将对正文的解释性文字与仅仅标明引文出处的参考文献混在了一起。这种不加区分的注释方式,若是以脚注的方式随页编排,于读者倒无所谓不便。若以尾注的方式编排在文后或章节后,则于读者极为不便。在推行CAJ-CD规范前,大多数期刊为了节省文章占用的篇幅,采用尾注的编排方式。这种注释方式“对于读者本来就有前后翻检之劳的毛病,甚至于影响阅读的情绪,若翻到后面,只是注明出处,并无其他说明,往往使人不免失望”。(严耕望:前引书,第79-80页)CAJ-CD规范不仅在注号上区分了“注释”与“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而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而且在编排格式上将注释安排在地脚位置,即随页脚注,而将仅仅标明出处的参考文献安排在篇末,即采用尾注方式,且每种参考文献只出现一次。可以说较好地解决了原来注释方式的弊端。因为从阅读而不是进一步研究的角度来看,读者首先关心的是正文内容,即了解作者说了些什么,而不在于作者参考了哪些文献资料。若要判断作者的阐述是否可靠,即作者参考了哪些文献资料来论述其所要论述的问题,则在篇后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而且新的编排方式不像原来的方式那样同一种文献重复出现。按照CAJ-CD规范,注释是对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对于读者阅读来说,作者因行文的需要而不便于在正文中铺陈开来的内容做更深入详明的解释,远比只是标明出处的“注”重要。因为那种只标明参考文献书目及引文页码的注,只是“因为训练初学者要自己直接找材料”(严耕望:前引书,第81页)和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知识版权,才显得有此一种必要,而对于“一位训练有素的学人,不必在此小处拘泥。尤其是规模大、篇幅长的著作,如在此等小处噜苏,每条注明出处的小注也必占一行甚至两行,以正文五十万字以上,注明出处的小注至少当有一千条,占去篇幅也当在五万字计,岂不浪费!”(同上注。)当然,在实行《著作权法》的今天,对于作者来说,“注明出处的小注”是必须的。但对于作为读者的“训练有素的学人”来说,则如严耕望所云,大可“不必在此小处拘泥”。也就是说,在尊重知识产权、讲求学术规范的今天,这种“小注”主要对论文作者和参考文献作者有意义,对于训练有素的读者来说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原来的注释方式下,一种参考文献每引用一次就标注一次,势必会出现如严耕望先生所担心的“浪费”现象,或用今天的说法学术“注水”现象。CAJ-CD规范规定只是注明出处的注——即某一参考文献书目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只出现一次,可以说较好地解决了严耕望先生所说的“浪费”问题。以此而论,CAJ-CD规范明显地比原来的规范合理得多。    原来的注释编排方式,若转换成文本文件,注释根本无法检索和统计,有关著录项目也无法进行计算机切分,所以它已经不适应数字化时代学术研究成果传播的要求了。    可见,CAJ-CD规范不仅考虑到中国传统学术的注释功能,考虑到现代学术体系形成后中国学人采用西方注释体例的习惯,考虑到了《著作权法》,而且也照顾到了读者阅读情绪的需要和数字化时代学术研究成果传播的需要。这是CAJ-CD规范最突出的优点。所以,在笔者看来,至少从有的学人片面强调的所谓“人情味”上讲,新规范不仅远比旧规范合理,也更有人情味,而不是正相反。    毋庸否认,CAJ-CD规范目前还存在着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笔者及同事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发现至少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参考文献分类过于简单化,没有充分考虑到人文社会科学文献类型和性质的复杂性。    例如,某些古籍文献、档案资料、转引资料等,很难用CAJ-CD规范所规定的著录格式标注。根据《GB-3469,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制订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过于简单。CAJ-CD规范将参考文献类型分为8种: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在这8种之外的文献类型则全用“Z”标识。这就忽视了人文社会科学文献的复杂性。比如,古人的文集,究竟是标识为“M”,还是“C”?国际关系史研究中经常用到的解密档案资料,是归入“报告”,还是归入“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Z),或者是“析出文献”(A)?古代丛书中的文献又如何标识?新兴的简牍学中常用到的简牍或帛书资料如何标识?转引性质的文献如何标识,是归入“析出文献”,还是归入“专著”?诸如此类,都需要作更详细的分类,而不能一概归入“其他未说明的文献”。    CAJ-CD规范中关于“参考文献”的著录规范,最严重的弊端是没有区分各种著作的性质。例如,性质根本不同的“著”、“主编”、“编著”等类著作,都一律以“专著”看待。这无疑会助长愈演愈烈的学术腐败,也不利于严肃、求实的学风的树立。    第二,没有尊重翻译工作者的权利。CAJ-CD规范没有规定必须著录翻译文献的译者,这显然是不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的。    第三,参考文献页码的标注方式没有作详明的说明,以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极为混乱的局面。    CAJ-CD规范只规定用英文字母“P”(page的缩写)标注引文页码,而没有作任何详明的解释。按照英文书写规范,“P”的右下角应该有“.”,以示缩写。按照英文标注体例,所参考的内容若在连续的多个页码之中或若干个不相连续的页码中,则应用“PP.”。如第120页至125页,则标注为“PP.120-25.”;分散在若干个页码,如第120、125页,则标注为“PP.120,125.”。CAJ-CD规范对标注参考文献页码时所遇到的诸如此类的情况均未作任何说明,致使各期刊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混乱:有的严格按照英文书写和标注体例,有的则只简单地用一个“P”了事。    笔者以为,既然参考文献页码的著录格式采用的是传统的夹注方式,则不如完全传统化,用“页??”可也。如此,既简单,又不至于造成操作上的混乱,更不会被反对者讥为不伦不类。    第四,对于外文参考文献,在著录时究竟是完全按照西方学人的著录体例,还是依然采用CAJ-CD规范中关于中文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CAJ-CD规范也没有作充分的考虑。因为如果是按照中文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来著录外文参考文献,显然会显得不中不西,不伦不类。    第五,没有确定参考文献序号和注释序号的位置。    参考文献序号和注释序号是位于标点符号之前,还是之后?两者的位置是一致,还是有所区别?在间接引用的情况下,序号是随后引号,还是不随后引号?这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遇到情况,CAJ-CD规范也未能作具体的说明,因此也造成的混乱:有的期刊序号位于标点符号之前,有的期刊序号位于标点符号之后;有的期刊参考文献序号、注释序号位置不作区分,有的期刊则作了区别;有的期刊序号随后引号,有的则不随。为避免这种混乱,CAJ-CD规范制订部门应该对序号的位置作具体的规定。    上述五方面的问题,只要作详明的规定或说明,是不难解决的。    在分析了CAJ-CD规范的优劣后,笔者以为必须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期刊编辑部采用新规范的动机问题。    有人认为,期刊编辑部采用新规范的动机,是想让自己的期刊挤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这恐怕是一个极大的误解。是否采用新的注释编排格式,与期刊能否进入光盘版,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在没有推行CAJ-CD规范之前,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就已经选定了一批期刊源期刊。被确定为光盘版期刊源期刊的期刊不是因为采用了新的著录规范之故(如笔者供职的《史学月刊》,早在采用CAJ-CD规范前就被选入光盘版期刊源),而是期刊本身的学术水平。一份期刊,若学术水平很低,即便采用CAJ-CD规范,也不见得就能被确定为光盘版期刊源期刊。这是常识。    第二,期刊编辑部是否有意把自己推到作者的对立面,“人情味”是不是促成未执行CAJ-CD规范的期刊固守阵地的重要因素?    有关反对CAJ-CD规定的网文,给笔者的印象是不恰当地把采用CAJ-CD规范的期刊编辑部与广大作者对立起来,似乎期刊编辑部采用新规范是要与作者对立。    笔者以为,把期刊编辑部与作者对立起来,这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众所周知,CAJ-CD规范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的,而不是哪个期刊编辑部一时心血来潮的发明,也不是某一民间学术团体的即兴之举,更不是哪个期刊编辑部或民间学术团体强加给各学术期刊和作者的。作为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文件,CAJ-CD规范无疑具有一定的“法律”的效用,无论是学报还是非学报学术期刊都必须执行。编辑部采用CAJ-CD规范,是一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行为,绝不是要把自己与广大的作者对立起来。作为新闻出版署统一规范期刊编排格式的CAJ-CD规范文件,显然和国家政府部门其他文件一样,强制性是其最明显的特征。当然,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某些期刊出于某些考虑而我自岿然不动,硬不执行新的著录编排格式,是另码事。这里面与“人情味”之有无,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在笔者看来,固守阵地的学术期刊,并不是因为觉得自己的编排方式比新方式更具人情味才坚持旧方式的,而是因为某种经济利益因素和“学术权力”的考虑,即认为光盘版主办单位利用期刊源期刊大赚其钱,在学界树立其自己的权威,因此不愿被其“利用”,成为其赚钱的资源。此外,就是不愿去熟悉新方式,不愿去费事。因为从编辑角度讲,旧的注释方式轻车熟路,若采用新的著录编排方式,则会因为许多作者尚不熟悉新的著录方式,而需要责任编辑花费一定的时间,按照新的方式对作者来稿的注释去一一改正,从而增加额外的工作量。笔者对此深有体会。每次编排稿件时,都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将作者原稿上的注释一一重新整理并抄录一遍。若不是因为执行国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不是因为数字化时代学术研究成果扩大传播的需要,各期刊编辑部又何必自讨苦吃?何必去与作者过不去?无论怎么说,期刊编辑部都只是个执行人的角色,而非“始作俑者”。笔者实在不明白,有些反对CAJ-CD规范的学人为什么要把账算在期刊编辑部的头上。    最后想说的是,学术著述如何注释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梁启超讲授“《补中国历史研究法》或《广中国历史研究法》”(即《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在谈到如何组织文章时就有所论及。20世纪70年代末,严耕望先生在《治史经验谈》中,更有“注释方式”一节专论此一问题。诚如严耕望所云,不管哪种注释方式,都各有各的优与劣。传统的方式并不见得就是最优的方式。按照严耕望的说法,就各种注式的优劣看,“无疑的以注文排在所注释正文之同页的下段为最佳,当然要尽量避免长注”,“只有几个字的短注及只明出处的注,或者就作夹注以括弧识之,以省篇幅”(前引书,第81页)。以此而论,CAJ-CD规范综合此前的各种著录及其编排方式中的优长之处,脚注和尾注并用,严格区分“注释”与“参考文献”,无疑是一种最佳的编排方式。我们有什么理由固守落后于时代的旧的注释方式,而反对适应时代发展之要求的、作为新生事物的CAJ-CD 规范呢?    大凡一种新生事物的出现,尤其是其成长,总是会遇到一些守旧力量的竭力反对和阻挠,其前进的道路总是曲折的,艰难的。CAJ-CD规范也是如此。但随着人们对CAJ-CD规范优越性认识的逐渐加深,笔者相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放弃原来的注释编排方式,而采用CAJ-CD规范所要求的各项著录格式。    [完成于2001年11月22日晨,修订于同日夜。]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注释规范?--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批评 任东来 (南京大学教授)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简称CAJ-CD规范)出台后,社会科学信息情报界和编辑界好评如潮,赞扬声不绝于耳。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纷纷采用这一标准。高校文科校报研究会据此翻版,制定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要求所有文科学报采取这一规范,一时间该规范横扫大江南北,将所有大学文科学报定于一尊。除了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有若干批评文章外,学术界几乎鸦雀无声,忍受着这一抹煞各学科特点和个性、形式极为烦琐、使用非常不便的规范。 为了中国人文学术、至少是笔者最为熟悉的历史学界的共同利益,我觉得有必要从四个方面对这一规范进行讨论:第一,CAJ-CD规范是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即不论是对现代的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还是传统的人文学科(humanities),都是一种比传统的注释规范更好的选择?第二,如果它并不具有普遍性,可能只适用某些学科,那么是否也存在缺陷?第三,这一规范为什么会存在这些缺陷?第四,用一种带有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推行众多规范标准中的某一种如CAJ-CD规范,是否符合学术研究的内在要求? 一、CAJ-CD规范是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在谈论第一个问题时,我们先要明确判断一种规范是否适用的基本原则。从笔者本人的学术实践来看,一种规范得以确立并被接受的首要条件是科学、有效原则,也就是它必须符合学者对注释的四个期望,也就是它应该拥有四种功能:1、告诉读者,作者所依据的材料和引文的出处及性质(书籍、报刊、档案、音像、电子);2、给读者一个进一步研究、或考察作者研究可信度的线索;3、放置作者认为可能会影响文气、结构和逻辑连贯性,但又有必要加以评论、说明、解释的文字;4、最后是用来表示对他人研究和机构资助的尊重和致谢。(此外,或许还要加上一个附带功能,也是CAJ-CD最得意的功能--为学术评估和文献信息分析提供检索的方便。) 只有在实现了这一涉及本质的基本原则之后,才能考虑第二项涉及形式的原则--实用、简单、经济原则。也就是如何用较少的篇幅简洁明了地实现第一项原则。 如果具体分析,就会发现,前两项在传统的规范中是注的功能,在CAJ-CD规范中,通过文末的参考文献来实现;后两项是释的功能,可以看作是CAJ-CD规范中的随页脚注。从表面上,这个标准完全可以满足注释的这些作用,但结合本人的历史论文写作,就会发现以参考文献代替原来的注释的形式时,至少有两种情况比较难处理。 一是参考文献的转引自问题。与自然科学、甚至与社会科学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人文学科特别是在笔者所从事的历史研究中,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作者所引证的史料和观点,不可能完全是作者亲自查阅调查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必须老老实实地说明这些史料和观点是转引自有关文献和论著,否则,就会出现为学界痛恨并屡禁不绝的“伪引”现象。 转引自实为无奈的选择,通常出于两种情况。一是作者无法接触到第一手的文献,但是它们又出现在能够接触到这类文献的作者的作品当中。比如,美国学者研究中美关系史,可以从美国国家档案馆等处收集大量文献,中国国内学者不可能人人都去美国查档,有时不得不转引他们所发现的文献。即使不涉及海外的文献,国内的很多文献也不是每个研究者都可以随便接触到的,这种学者因地位和单位不同,而拥有的接触文献的不同特权,结果造成了学者间不公平竞争的状况,这在中国可谓比比皆是。比如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主编的《周恩来传》、《毛泽东传》披露了大量为中央档案馆收藏的周恩来、毛泽东函电、文稿和讲话,但一般研究者根本不可能接触这些文献,也就无法进行核实,因此只能采取“转引自”这一有限责任制。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权威从书《当代中国》披露了大量珍贵的史料,但一般研究者同样无法接触和核实其中的大部分材料,只好无奈地选择转引自。 还有一种情况是观点的转引自。有些书刊,或因在海外发行,或因流传不广,研究者一时难以找到,或者没有阅读外论所需要的语言能力,但他从书评或其他论著中间接地接触到它们的一些重要观点或方法,而且这些又与自己进行的研究密切相关,于是,他只能推而求次之,采取转引自的方法。在CAJ-CD规范标准中,似乎没有考虑到这一涉及基本学风和学术责任的重要问题,而推行这一标准的全国大学文科学报中,笔者再也没有看到转引自的表达。显然,没有转引自并不能说明中国学术研究的水准以及完全超越了转引自的阶段,到了根本不需要再转引自他人材料和观点的新时期。或许,笔者只是杞人忧天,中国的研究者现在已经能够随意接触到任何想要的文献,可以阅读任何非母语的论著了。 二是如何表明所引用材料的具体特点,即它的性质、内容、时间、发表或收藏的地点。 一项原创性的历史研究论文是对某一历史过程的重构和再现,因此必须尽可能地穷尽这一题目的史料。文字史料多种多样,未刊行的文本称为档案,刊行的可谓文献。就本人研究的外交史而言,不管档案还是文献,他们又可以分成会谈纪要和记录,来往电函,公报声明,私人日记,等等,不同的性质的文献档案不仅其史料价值存在差距,而且在不同的语境中,其意义和重要性也不尽相同。考虑到外交官是“合法的职业说谎者”的说法,依靠外交公文和公开声明写出的外交史显然无法揭示外交纵横捭阖的真相。因此,外交史研究论文不能仅注材料的出处,而且还要在给出的出处前说明是什么样的文献,并标明文献产生的日期。当然。从理论上讲,作者可以在正文中给出文件的性质和日期,但那样的话,史学文章就会像是一个资料长编。 正是这这一点上,CAJ-CD规范很难满足历史论文注释的有求。国内研究美国外交史或冷战史的学者主要是利用美国国务院编的美国政府解密外交文件,即《美国对外关系》(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如果是一项前人没有作过的原创研究,那么,有时整篇论文的资料都可能是来源于一卷或数卷《美国对外关系》,虽然只有这一种参考书,但其中的文件却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按CAJ-CD规范的作法,你可以两种选择,一是只列《美国对外关系》作为一种参考文献,而不注明史料本身;二是把全部材料分别视为该规范所谓的“析出文献”(标号A),作为参考文献列出,这就和传统的注释标准相差无几,而且更繁琐(因为传统注释中,第二次出现的文献可以省略有关版本信息和使用缩略语)。类似的抉择也会出现在论文集、个人文集、期刊、报纸和档案的全宗等包含了大量析出文献的材料中。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或者是单一的参考文献,或者是数不胜数的、实为同源的参考文献。 如果作者作第一项选择,那么就违反了任何规范都重视的科学的原则,但如果作第二项选择,又与CAJ-CD规范所希望的实用简洁的原则相悖。因此,这一标准在适用到历史学等人文学科时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结构缺陷。可以明确地说,在历史学领域中,CAJ-CD规范绝对不是一项比传统注释方法更好的标准。这大概是中国最有经验的历史期刊编辑和他们所编辑的中国最权威的历史期刊《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和《近代史研究》等拒绝该标准的根本原因。实际上,看看国际学术界的历史类杂志就会发现,所有严肃的学术期刊都是用传统的注释标准(主要根据The Chicago Manual of Style 的规范),而没有类似CAJ-CD规范这类参考文献式规范。我想,不是这些编辑跟不上形势,而是历史学研究的内在规律使然。 CAJ-CD规范在应用于历史学时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同样也存在于社会科学期刊,但问题似乎不那么严重,与其说是结构性缺陷,不如说是技术性缺陷。 二 使用CAJ-CD规范标准时的技术性缺陷 据介绍,国家新闻出版署是在参考了二十多种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制订了CAJ-CD规范。但本质上,CAJ-CD规范也是舶来品,它的最基本的特征:即把注和释分开,用文末参考文献代替注的作法,实际上是对美国学术界最流行的两种社会科学引文规范--美国现代语言学会格式标准(MLA)和美国心理学会(APA)的格式标准的继承和改造。 APA的标准和MLA的标准大同小异,引文都是采取正文行文中用括号加注的形式,给出作者名(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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