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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答案只是案例中问题的要点,可以根据要点扩充回答。 第一篇 案例1-1 XH县某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合同中的品名条款规定:¡°XH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些柑皮不是XH县当地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全县生产的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我方出口公司解释,合同仅规定:¡°XH种柑皮¡±,只要是XH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对方认为,合同规定:¡°XH种柑皮¡±,必须是在XH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双方各持己见,最终,还是中方为...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案例答案只是案例中问题的要点,可以根据要点扩充回答。 第一篇 案例1-1 XH县某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XH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些柑皮不是XH县当地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全县生产的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我方出口公司解释,合同仅规定:¡°XH种柑皮¡±,只要是XH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对方认为,合同规定:¡°XH种柑皮¡±,必须是在XH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双方各持己见,最终,还是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而赔偿港方了事。 答:合同条款必须要规定明确,有歧义、不明确的条款会导致争议。 案例1-2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答:卖方没有及时的交货,来样生产的情况下,要看自己的能力。 案例1-3 我方某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所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之前,由我国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证书,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了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 请问:我方是否应该赔偿买方损失?为什么? 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来提交,文字说明与样本要保持一致。 案例1-4 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答:不妥当,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来交货。 案例1-5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答:合同质量条款规定必须明确,案例中不明确,导致歧义。 计算题2-1 我国某出口公司出口羊毛l0公吨.买卖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其实际回潮率从l0公吨货物中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测算。假设实际回潮率25% 。请计算其公量。 公量=1000(1+0.11)/(1+0.25) 案例2-1 黑龙江某出口公司向俄罗斯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l0%。从俄罗斯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请计算我方最多应 装运多少公吨的货物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才不会遭到拒付?为什么? 答:溢短装条款,要按信用证来,最多装1000公吨,最少为950公吨。 案例2-2 某厂外销布匹4万米,合同上订明:红、白、黄、绿四种颜色各1万米,并附有允许卖方溢短装10% 的条件。该厂实际交货数量为红色10400米,白色8000米,黄色9100米,绿色9000米,共计36500米。白布虽超过10%的溢短装限度,但就四种颜色布的总量来说,仍未超过条件。在此情况下,是只有白布部分违约还是全部违约? 答:案例中溢短装10%对各个颜色都有效,一样违约导致全部违约。 案例3-1 国内A公司与国外客户B公司在2001年1月份下了1X20'集装箱产品P2(货号934),此1X20'集装箱的934中,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有2种不同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4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每种包装的产品100箱,共计400箱。唛头如下: 唛头: STL-953 QTY.: PCS(每箱多少支) ITEM NO. 934 G.W.: KGS(毛重) C/NO.1-?? N.W.: KGS (净重) MADE IN CHINA MEAS.: CM A公司以为工厂会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A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唛的“C/NO.1-” 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结果工厂没有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写,而产品货号又全部一样。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无法区分货物。该客户不得不一箱箱打开包装找货,浪费了客户人工费,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客户提出索赔,A公司相应给予客户赔款。但是此客户从此断绝了与我们的贸易往来。 答:标志必须为了方便货物交接,案例中刷唛不明确,没有方便交接,失去识别的功能,导致买方付出额外的费用。 案例3-2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 按CIF条件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ING IN WOODEN CASE”(木装箱)。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方签回。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PACKING IN WOODEN CASE后面加了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规定开证, 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在此过程中,得知B已将提单转让给另一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某个商人C ,货到目的港,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木箱装,与单据所载不符。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交纳20%进口税,因此C拒收货物并因此,要求退还货款。B公司转而向我公司提出同样要求。但是,A公司认为B公司已将提单转让给第三者公司认为,该行为表明买方对卖方的所有权已作出了相抵触的行为,即已构成对货物的接受。由此,双方产生了争议。 答:包装必须按合同的规定来包装,案例中包装方式不符合合同规定。 案例3-3 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海关的处理正确,在贸易中必须取得知识产权的许可,在定牌生产的情况下,不要有违约的情况。 第二篇 案例4-1 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 答:案例中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所以买方承担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4-2 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合同中规定:“2000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果,在卖方的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才于5月5日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买方索取包括28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答:案例中没有按合同操作,违反装运条款,拒绝交货是有道理的。 案例4-3 我某进口公司按每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进口200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国出口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否则有关出口税捐以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美方这样要求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答:按FOB VESSEL 看,出口清关应该由卖方来做,美方这样没有道理。 案例4-4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 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公司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宜人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收货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答:CIF的风险点为装运港船舷,之后风险由买方承担,现在这样做没有道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4-5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答:案例中“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风险点延迟到目的港,所以不是CIF合同。 案例4-6 有一批货物以 CIF 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卸至下一个港口。后来伦敦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2200 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 答:CIF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罢工险适用货物必须由罢工人员直接造成的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案例中不是,所以由买方承担这笔费用。 案例4-7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答:(P73第三段)贸易术语所适合的运输方式。 第三篇 案例7-1 某年我出口方与伊朗一中间商成交尼龙线108600磅,5月装船。该商品因是以销定产,我便立即让有关工厂安排生产,以免耽误船期。但到4月底未见来证,经一再催问,对方始回答须更改规格后方能开证。这时大部分货已备妥,无法更换。问我应该如何处理并吸取什么教训? 答:如果是信用证结算,一定要规定信用证开到卖方的时间。(P86) 案例7-2 我出口方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从4月开始每月装200箱”。如我4月装200箱,5月不装,6月装200箱,7月装200箱,是否可行? 答:没有按期装运,不可行。(书上P90) 案例7-3 我出口方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为坦噶。国外来证未规定可否转船,而实际上从新港至坦噶无直达船。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改证,加上允许转船字样? 答:UCP600 规定如果没有规定转船也可以转船的。 案例9-1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答:CIF具有保险利益,卖方可向保险公司索赔,CFR卖方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9-2 我出口方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 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提示:近因原则、p124罢工险 答:不属于罢工险,保险公司不负责索赔。 案例9-3 我出口方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吨,计10000 包,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问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提示:近因原则、p124罢工险 答:案例中的情况不属于罢工险的情况,保险公司要赔偿。 案例9-4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 答:1、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 3、单独海损 4、共同海损 5、共同海损 案例9-5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 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答:案例中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符合平安险,保险公司要赔偿。 案例9-6 我一出口公司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答:(P122除外责任) 可以拒赔,因为无法销售是承运方运输延迟造成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可以找船运公司索赔。 案例9-7 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答:不能索赔,因为没有规定险别,不能向卖方索赔。 案例9-8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 答:不能接受,案例中风险点转移了,水渍险不包括淡水雨淋险,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四篇 案例10-1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答:(P143票据无因性) 可以向付款人要求付款。 案例12-1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答:不可以,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 案例12-2 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答: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所以要预防对方伪造单据。 案例12-3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答:案例中是软条款,改变了开证行不可撤消责任。 案例12-4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8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 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模板销售合同范本产品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合同商品销售合同 ,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征行。但是开征行却以装运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答:拒绝信用证修改后,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无理由拒付货款。 案例12-5 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答:不能,在信用证未到达则不可装运,信用证属纯单据业务。 案例14-1 我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土特产品。合同价值300万日元,采用D/P六个月远期付款。签约后,日本政府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日本前一季度的财政赤字规模大幅度上升,国际收支逆差明显加大,而且通货膨胀也显著加剧。问:为了减少外汇风险,我公司应如何争取调整货款的收取时间?为什么? 答:结算方式的选择要注意安全,利率等。 第五篇 案例16-1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问题: 我方因如何处理?(釉裂又称冷裂,是由于配方、加工不当潜伏在商品中的,要等到一定时间后才会暴露出来) 答:我方应该理赔,卖方应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P226 案例16-2 我国某出口企业与法国商人成交出口铁铲一批,合同规定:“所交货物品质、规格以卖方第XX号样品为准。”我凭对方来证出运结汇,买方未能提出任何异议。事隔半年后,买方寄来生锈的铁铲—把并来函称:“你方运来之铁铲,放在我门市部现已全部生锈,无法销售,必须全部退货,并请你方退回货款。”据此,我应否承担这一品质责任? 答:不用承担,铁铲会生锈是由于买方的储存不当,卖方给于买方的时候是符合规定的。 案例16-3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接受货物以后又要求退货是不行的,A公司不应同意。 案例16-4 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答:复验的时间要根据具体商品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案例17-1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1个批号,即100箱内出现玷污现象;(2)收货人实收998项,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 答:(1)一切险里包括玷污险,所以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2)货物装箱的时候是1000箱,到达的时候收货人实收998,是由于船运公司的问题,所以可以找船运公司理赔。(3)箱内少了重量,要找卖方赔偿。 案例17-2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答:判断是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案例是非根本性违约,所以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案例18-1 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答:出现不可抗力,在有发出通知,不需要赔偿,若没有发出通知,则要赔偿。 案例18-2 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定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答:出现不可抗力,可以继续履行或延迟履行。 第六篇 案例20-1 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C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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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Word
页数:11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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