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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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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导论null第一章 导论第一章 导论本章是国际法最重要内容,是国际法的理论基础。 六大内容: 概念; 特征; 渊源; 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基本原则;(第二章) null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 国际法的内容古代就出现...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
null第一章 导论第一章 导论本章是国际法最重要内容,是国际法的理论基础。 六大内容: 概念; 特征; 渊源; 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基本原则;(第二章) null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 国际法的内容古代就出现了,但并没有名称。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老秀斯1625年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首次使用了“万民法”的概念,称“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意志的法律。 “万民法”后称“万国法”,再后才又出现“国际法”名称。 英文的变迁: “万民法” 当时的英文名称是“Law of Nations”; 1789年边沁在其《道德和立法原则绪论》中首次使用“国际法” ----- “International Law”,又称“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国家之间的法律) 这一名称:科学地反映了国际法的本质特征,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沿用至今。 null二、国际法在我国的传播 最早接触:17世纪荷兰人马噶尔尼 第一次实践:1689年《尼布楚条约》 第一次主动了解:1839年林则徐(伯驾、魏源)“海国图志” 正式出版:1864年美“丁韪良”《万国公法》(惠顿《国际法》) “国际法”这一名称,19世纪末从日本传入。null三、概念 概念争议极大,定义过百(不同学派、不学者)。 国内主要两个: 北大:“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总称。” 人大(第一版):“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和”。(是不正确的) 人大(第三版):“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null历史上的概念: 自然法学派;德国普芬道夫认为:国际法是“由自然法则形成的约束社会成员的法律原则”。 实在法学派;宾克舒克认为:国际法是“由国际习惯和条约表现出现的各国共同意志”。 苏联:是国际社会阶级力量对比的反映。。。(50年代) 周甦生:是国际力量对比,各国统治阶级意志。。(60年代) 王铁崖:“简言之,国际法就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80年代)null四、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共同点? 1、都是行为规则,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只是主体不同罢了; 2、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际法体现的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3、都是国家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国家权力机关) 4、都由社会公共权力(国家或国际社会;国家机关)保障实施; 5、都被承认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null与国内法的不同: 国际法有特殊性?是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主体:由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所组成;与国内法不同;(国内法主体是?) 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的协议、认可(或称“承认”)产生的,表现为条约和习惯(没有专门立法机关); 调整对象:国际关系(随之产生、发展); 实施方式:没有强制实施机构;国际法的实施依赖各国的 自觉自愿和各国单独或集体强制。(有人称“自助式”实施体制)null五、国际法的性质 法律性质问题,即国际法是不是法律?软法?弱法? 准法? “奥斯汀”-----”国际法的否定者”—----国际道德 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汀把法律直接定义为“主权者的命令”,并以主权者的制裁和强制执行为后盾。在他看来,国际社会不同于国内社会,并没有一个至高无上的主权者的存在,因此,所谓国际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而只不过是“实定的国际道德”,它是由具体的道德制裁保证的,即由某些国家和政府害怕其违反国际道德的行为将引起一般的敌对从而对它们发生有害结果而得以实行的。 奥斯汀写道:“国际法所施加的义务是通过道德制裁来执行的,通过敬畏民族国家,敬畏主权者,害怕挑起普遍的敌意和一旦违反普遍接受的和尊重的公理可能导致的罪恶 ,来实现的。” null国际法履被怀疑的原因: 1、国际法在国际社会常被粗暴违反; 2、用国内法视角来评判国际法(有立法机关、有强制力); 3、忽视了国际法的特殊性; 国际法是法律,原因有四: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行为规则,明确了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国际法有强制性,只是与国内法不同罢了(不能用国内法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衡量)。 3、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文件,无不承认国际法是法律。 4、国际法的实践证明:是法律。世界各国无不承认国际法。null国际礼仪与国际道德: 国际礼仪:虽然其在实践中也多被遵守,但其并不是国际法。违背国际礼仪,通常是一种不友好的行为,如公海上船只的相互问候;东道国的外交礼仪等。不存在违反国际法(法律与义务),也不存在国际法的制裁问题。 国际道德:也不属于国际法,例如对自然灾害的国际援助、援助发展中国家的义务;还有国家间的非法律性约定,如宣言、声明等所提倡的各种国际行为原则,也可以算是这一类型。 当然,其“与国际法的界线并不总是很明显的”。【(德)沃尔夫刚著《国际法》】null六、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本质问题) 效力依据:指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家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由于认识不同,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国际法以自然法则为依据,而自然法则是指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等。  实在法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良知”,而是源于国家的认同和接受,即必须经国家明示或默示同意。或说是现实的“国家意志”,并表现为习惯和条约,其主张“公认”是国际法惟一基础,即某个规则在列为国际法规范之前,必须先证明它确实为各国公认。 格老秀斯学派,主张:国际法对国家有拘束力,一部分是依据自然法和理性,另一部分是依据各国的同意。 我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受国际法的约束,同时又参与国际法的制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是各国的公认. (或者说:由于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意或公认,使国际法成为法)null长期以来,理想主义(idealism)和现实主义(realism)思想一直相互纠缠,同时保持着对法律理论研究的影响。理想主义重视事物的应然方面,强调法律应当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而现实主义关注事物的实然方面,强调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的客观存在。 由此,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律研究进路,即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国际法的出现虽然晚于国内法,但是从其理论产生之初,两种研究进路的影响就一目了然。 作为国际法理论的奠基人,格老秀斯就同时采用了两种研究进路来考察国际法,并形成了折衷的“格老秀斯国际法学派”。在这个学派的理论体系里,自然法和实在法同时得到承认,都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前者是自然国际法,后者是实在国际习惯法。 然而,在格老秀斯以后,这种折衷的观点被分立成了两个决然对立的学派:一派是以普芬道夫为代表的纯粹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全部是由自然法构成的;另一派则是以苏支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学派,强调国际法和自然法的分离。 此后,实在法学派逐渐占优并最终垄断了国际法理论研究。即便二十世纪自然法思想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复兴,但在当代国际法著作中,几乎已经看不到被普芬道夫所主张的“道德法”的存在了。 虽然当代西方主流国际法著作中对于人类基本价值的关怀日渐浓厚,但是过分专注于人权最低标准问题使得这种人文关怀的伦理价值被大打折扣。从当前国际法理论研究现状来看,虽然一些发展中国家国际法学者一直在呼吁要建立公正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但是当代西方主流国际法理论研究基本上还是排除了抽象层面的价值考察。null同时我们也要看到: 在现代国际关系环境中,法律上的权利必须与具有强制力的实力联系起来才有意义。如:对海洋权益的维护,还必须依靠国家对海洋国土的实际控制能力。对我国贸易权利的维护,还需要我们采取对抗性的制裁来保护。 正如:美国军事历史专家马汉所说:“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法律的合理与否虽不取决于力量,但其有效性要由后者赋子。” 这不能说没有法律,或国际法无意义,相反,正说明国际法有制裁力,我们正是运用国际法来维权!!null部分国际法学家认为: 国际法不容易发挥作用的基本原因就是国际社会没有凌架于国家之上的机构,但有凌架于国际社会之上的大国。 大国为了霸权,其行为会背离国际法。小国违反国际法好办,如果大国违反国际规则就难办了! 这就是现在这种“分散式”国际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决定的!第二节 国际法史和国际法学第二节 国际法史和国际法学 “学术的历史就是学术自己!” 1、国际法的产生:二个条件 列国并存(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有国际关系(单独一个国家不可能产生国际法,也不需要); “有国而无际,是没有国际法的”(端木正); 2、国际法史 三分法(古代、近代、现代); 四分法(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null3、古代国际法(萌芽时期:17世纪之前) ----外交法、使节法、战争法、条约法 4、近代国际法(大发展时期:17—20世纪) ---- 背景:大一统的罗马帝国分崩离析,欧洲民族国家的兴起、中央集权体制的建立、国家主权的出现 ---- 标志: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约 ---- 特征:欧洲中心、“基督教国家”或“文明国家”才是主体、殖民强国的法律 ---- 内容:确立一批国际法原则(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人民主权、公海自由等)和国际法律制度(常驻外交使节、永久中立、国际会议、仲栽、外交豁免、庇护等) null5、现代国际法(走向成熟的国际法) --- 影响现代国际法发展的五大因素:    A 二次世界大战,及之后国际集体安全体制“安理会体制”的确立;    B 广大新兴第三世界国家的兴起,并真正成为“国际法”主体; C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组织化; D 国际组织的大量涌现并发挥重大作用;    E 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权、空间、月球、极地、环境)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1、法的渊源 法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效力来源) 法程序意义上的渊源 创制方式(制订法、习惯、法理) 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2、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律规范的形成过程及其表现的形式” 3、明确国际法的渊源,意义重大null二、国际法的渊源 1、最权威的解释(1921) 《国际法院规约》38条第一款: 2、当前应有的理解 A 国际条约(两类;现代国际法最主要渊源); B 国际习惯(近代主要渊源;有两个形成条件); C 一般法律原则(有三种观点); D 国际法判例和最高公法学家的学说; E “公允及善良”; F 国际组织的决议; H 准条约、软法(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的宣言,纲颔) ;nullA:国际条约 定义:是国际法主体明确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条约必须遵守”是公认的最早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有人认为:国际法就源于“条约必须遵守”的古老原则。 分类:造法性条约(一般)与契约式条约(特别); 应有理解: 1、这种分类是相对的,不能绝对化; 2、所有条约对当事国都有约束力;nullB、国际习惯(通例、习惯法) 定义:是各国多次重复类似的行为、并在心理上承认其为法律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各国默示的;是一种不成文法) 特点: 1、是“近代国际法”最主要渊源,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今天已不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了,但依然极为重要; 2、 一般认为它是独立存在的,并不因被编入“成文法”而消失; 3、条约的效力还是有限的,对未加入国,只能是用习惯约束它了;而习惯的效力就没有这种限制。 形成条件:通例和法律确信是国际习惯的两个构成要件 物质条件:“通例”的确存在(各国多次重复类似的行为:时间上连续、空间上广泛、数量上多次、同类上一致);通例正是指国家之间普遍的、一致的、重复性的国际行为或实践。 心理条件:法律确信(各国公认);法律确信也是建立在相关国际行为的长期实践基础之上,是与国际社会的承认、默示和惯行等具体行为相联系的 null从历史角度来看,通例是一种历史事实或历史证据,它应该是在昔日国际交往中逐渐产生和多次积而成的国家实践。 惯例存在的证据只能是通过研究各国的国际实践才能找到。 国际习惯规则的产生,必然应经过一个从分散国家行为到一致性国际实践并产生法律确信的过程。 高健军在其《国际海洋划界论》中就认为,传统习惯法规则的产生类似某种归纳分析的过程,即通过研究过去的国家家以判断国家行为的习惯方式,并将这种经验的结果转化为将来的行为标准。null很多国家,如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基本上都是直接将国际习惯法纳入国内法加以适用的。 英国一开始,也是直接纳入本国法适用的。如则内容和效力的巨大自由裁量权;如英国在1735年的“巴布特案”中,大法官塔尔博特就确立了“万国公法全部构成英国法一部分之原则”。后来,阿库斯特认为这一原则提法太宽,因为对条约来说也是不对的,不过就国际习惯法,在1764~1861年间的大量案件中,这个原则被多次重申和适用。此后,英国转到倾向于把国际习惯法转化为国内法加以适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12年就根据国际习惯法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对“交易号案做出了判决。这是美国在判例中第一次将国际习惯法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加以适用。null 在这一点上,我国的立法是值得商榷的。 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之做法不同,我国宪法没有涉及到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和习惯)在国内适用问题。 只有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中稍有涉及。 这与我国一贯主张各国应该遵守国际法的立场是相悖的。 别的国家可能籍此认为我们并非国际社会中“守法良民”,从而影响我国作为一个崇尚法治的和平大国的形象,进而削弱我国“软实力”,结果显然是得不偿失。null区域或特殊国际习惯问题: 1950年的“庇护权案”中,法院在讨论哥伦比亚政府关于拉丁美洲存在有关庇护权的区域习惯时,声称,“依靠这种习惯的当事方必须证明这项习惯已经确立而对另一方有拘束力。”如果能证明,那么区域习惯就是存在的。 1952年的“摩洛哥的美国国民权利案”中,国际法院在引证了它在上述案件中的观点后声称:“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使法院达成结论,认为以习惯为依据的领事裁判权权利已经确立,从而对摩洛哥有拘束力。”这被有些学者认为国际法院实际上承认双边国际关系中习惯则的存在; 在1960年的“印度领土通行权案”中,葡萄牙主张在印度领土有葡萄牙的被包围的地区,而度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在两国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地方习惯的。法院支持葡萄牙的主张而否定了印度的意见。 这被认为是国际法院明确支持区域或特殊国际习惯存在的明确证据。nullC 一般法律原则 1921年常设国际法院规约提出“一般法律原则”后,国际法学界就开始了对其内涵的争论。 主要有三种观点: 1、是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前苏联); 2、是“一般的法律意识”或“法律良知”(比利时); 3、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共有法律原则(公认意见) 可以有效地填补国际法的空白,如:公平及善良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不当得利原则、违约导致赔偿原则、时效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成案原则等等; (如:1962年隆端寺案—默示)null国际法院在“隆端寺案”(1962)中适用了“禁止反言”原则,即当事一方已经默认某一特定情况后就不能对该情况予以反对。 法官认为“以错误为辩护理由不能允许作为使同意失效的因素,如果提出辩护的一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错误、或可以避免错误、或当时的情形足以使当事方注意到可能发生的错误,这是一项己经确认的法律规则。”’ 根据 “一般法律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判显然是为了在没有有关条约和习惯作为判案的依据的情况下,提供一个解决办法,使国际法院不致于因条约和习惯法存在空白而陷入不能进行裁决的困境。null软法问题: 法律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则互相区别的根本特点和标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有拘束力的;也是在这种意义上,法律必然是“硬的”;将其描述为“软的”,在用语本身就是矛后的。所以一般来说,所谓的“软法”是一个高度争议的主题。 在国际法的立法中,特别是在环境和人权问题的立法中,越来越多的采用:行为守则、建议、指南、决议、原则宣言、标准等形式,经常是所谓“框架”或“伞状”条约,这些都是典型的软法形式。 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参加国在范围上很少是全球性的,但实际上环境和生态保护在本质上又需要国际合作和全球性保护。正是由于各国不易达成广泛一致意见,难以达成妥协,在最终达成的协议中往往采取含混模糊的表达方式和软法的形式。 null在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法领域,软法始终是其重要渊源。 有学者认为:软法是一般的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而不是具体规范,它提供如何解决问题的方针而不是适用于具体情况的强制性规则。 与强制性的条约相比,软法也有一定的优势:可以避免国内条约批准程序;为国际组织提供独立的立法形式;比条约更易修改、更新;提供快捷的合意证据;由于其非约束性特征,内容上易于达成一致。软法可以成为编篡现存法律、解释条约和其他现存规则的手段,可以作为达成强制性协议的起步,还可以使国家感到责任在肩、有压力。 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尚无可替代。软法规范的大量使用和重要作用,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形式上的巨大转变。null当前国际法体系中,对所有国家均有拘束力的普遍国际法极为有限,大量存在的是对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以及仅拘束两国或少数国家的所谓特殊国际法。 第四节 国际法的编纂第四节 国际法的编纂一、重要意义 1、使分散的国际法以法典形式系统化、明确化、规范化(已形成的) 2、推动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明确化、系统化(正在形成中的) 二、分类 全面编纂与个别编纂(内容) 官方编纂与非官方编纂(效力) 全球性编纂与地区性编纂(范围)null三、编纂史 1、从私人、学术团体编纂 政府编纂 1868年瑞士伯伦智利《现代国际法》862条 1872年美国菲奥德《国际法典纲要》982条 1890年意大利费德罗《国际法法典》1985条 2、二战后联合国的大规模编纂 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主要贡献:《条约法》《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联合国海洋法》《国际责任法》一系列的人权公约等。第五节 国际法的主体第五节 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1、概述 西方多用“国际人格者”概念; 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2、概念 “是指国际法上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国际关系的参加者”(实体) 3、从法的角度,国际法主体有两条件: A 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B 能独立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个人?); (C 实体)null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概说 争议极大,主要有三种观点: 国家唯一说; 个人唯一说; 国家与个人都是说 我国学者的观点: 国家是“基本的、最主要的”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有限的、派生的”主体; 民族解放组织是“不完全的、过渡性”主体; 个人也被认为是一定程度和范围的国际法主体。 null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原因有三: A 国家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B 国际法的产生、效力来源、调整对象都是以国家为主体的; C 国家才享有完全的国际法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现代国际法上,国家才拥有完全主权,才可独立行使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具有独立、完全的国际关系能力和国际法律能力。 (主权 是一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主权没有了就不会有权利义务)。null三、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 1 概说 2 1949年“为联合国服务求偿案”; 3 国家之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权利与行为能力:外交;缔约;诉讼;求偿;承担责任等能力 4 有限主体:受限于其成立章程;其权利与行为能力源于成员国的授权,是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第五节 国际法的主体第五节 国际法的主体四、争取独立的民族 1 是现代国际法上“过渡性”主体; 2 是由民族自决权决定的; 3 现代国际法的实践;null五、个人的主体地位 传统国际法: 现代国际法:在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等领域被赋予一定的主体地位; 六、叛乱团体和组织的主体地位 有条件的:政治性;控制一定地区; 其权利:参与国际关系,派出外交代表;享有特权与豁免;缔约;其士兵或战俘享有国际法律地位。。。。 其主要义务:保护外国人生命财产的安全;遵守国际法 ; 第六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部门法律体系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贯穿法的始终、体现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体系中,得到世界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律原则”。 二、四项特征 1、世界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的所有领域,对各部门法均有指导意义) 3、构成国际法基础与核心(应是国际法其它规范产生与有效的基础,或由其引申、派生而来) 4、具有强行法性质(国际法有没有强行性法律规范?是否国际法都是任意性规范?) 国际法的强行规范是存在的!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法强制规律相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null三、基本原则的体系 1、 概说 “五原则说” “六原则说”(端木正) “七原则说” “十(1955年亚非会议)” “十二原则说(王铁崖)” “十五原则说(联合国建立国际新秩序宣言)null 2、七原则说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主权: 有人称是“国际法上争议最大的概念”。主权到底是什么? 概念:一般认为,主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特征: 固有性(并非国际法所赋予); 国家的最高属性(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与独立不可分离; 不可分性; 相对性(不能绝对化,尊重它国主权、尊重国际法) (德魏智通《国际法》:正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也禁止将主权绝对化.对一个国家的主权要从与另的国家的关系上去理解) 内容:(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最高权;自卫权。null主权是民族国家的根本属性,更是现代民族国家的灵魂。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本质上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 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最重要的属性。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政治、文化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的所有权和自决权。(民族自决权也源于主权原则) null(2)主权学说的发展 随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发展的。 “中央集权的主权学说” :(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国家主权学说,主权是国家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绝对与永久的权利。君主国家,君主是主权的享有者,享有对国家对臣民的最高权利。) “人民主权学说”: (法国大革命时代,卢梭提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国家主权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和运用。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绝对的、不可分割的、神圣不可侵犯的) “主权相对论”:20世纪90年代(过时论、多元论、虚无论)null(3)本原则的定义及基本内容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平等主权,各国不问政治、经济、社会或其它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平等之一员”。 1970年《宣言》阐述了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其中心是各国主权平等。宣言规定本原则包括下列要素: 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②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③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④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⑤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⑥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null(二)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 本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来的。 (1)提出: 1899年与1907年海牙国际和平会议;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国际法”上第一次对战争作了限制。 国联也建立了“国际安全机制”。将个别国家之间的战争,视为全体成员的事务,确保国际和平是其主要任务,并从程序上进行了战争的限制。(6+3)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正式废除;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合法的战争有三:自卫、联合国认可、民族解放)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2)内容(教材列举了八项内容)null(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本原则也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 (1)提出: 源于法国大革命。1791年法国宪法19条:“法国人民不干涉其它国家内部事务,也不允许其它国家干涉法国事务”。 后渐为各国接受并写入各国法律,成为国际习惯法。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都多次确立了这一原则。 null(2)定义: “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对“内政”的理解,国际法上并无说明。国内学者多认为:内政是指本质上属一国国内管辖之事项,或说凡是符合国际法而由一国宪法或法律规定由一国决定的事项。 “内政”不仅是国内问题,还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考虑!如南非的种族政策、以色列的行为、中国的人权问题:如何评判????null(3)本原则的内容(1970年《原则宣言》内容)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否则违反国际法。 “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 “又,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动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 “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之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动。 “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null(4)国际法上的“干涉理论” 传统国际法,是允许某种形式的干涉的;历史上有两种形式的干涉理论: 1、 依据权利的干涉:(奥本海国际法列举了七种) 2、 人道主义的干涉(历史上,三国干涉土) 现代国际法,任何形式的干涉都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也受到广泛批评和指责。但在国际实践中,由于强权政治的存在,干涉行动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并往往从国际法中寻找合法的依据! 1、依现代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一国发生大规模人权灾难、严重违反公认“基本人权”时,国际社会可以干涉。但问题是要由谁来判断“一国严重违反基本人权”?安理会就做出过决议! 2、 “人权高于主权”“一国内部的人权问题,是对国际和平安全的重大威胁,他国有权干涉” ------新干涉主义(布什、克林顿)null(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提出: 1899、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指导性”,鼓励使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家争端。 1919年 1928年 1945年《宪章》“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null(2)内容(1970年) A 各国因此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所选择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决。于寻求此项解决时,各当事方应商定与争端情况及性质适合之和平方法。 B     争端各当事方遇未能以上开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之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所商定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 C     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足使情势恶化致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之任何行动,并应依照联合国之宗旨与原则而行动。 null(五)国际合作原则(1970年) 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 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一般福利、及不受此种差异所生歧视之国际合作。 教材列举了四项内容  null(六)民族自决原则(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 19世纪,欧洲 20世纪初,正式提出:列宁,美国威尔逊总统 1970年宣言规定: 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null近年研究、关注的热点: A 权利主体:三种观点(大民族、小民族、一个地区的人民) B 权利内容:集体性权利 个人性权利(强调个人有自决、自治性的权利) 南美丛林的“部落”是不是国家?null公投问题: 自决,或者说公投,就国际法而言,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的人民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但国际法上人民自决权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内容。在殖民地时代,它是殖民地人民独立运动的国际法理基础。在今天这个时代,自决权的主体”人民”是个集体概念,应该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追求政治、经济、文化多方面自由的权利。是否一个地区的也有此权利,普遍否认!! 国际法上是没有分离权的!如果一国内的部分人通过公投宣布独立,这是分离(是”分离权“而不是自决权。一般认为,分离是一种政治事实,而非法律权利。当前国际上存在因政治原因而进行的这种分离活动!null西方有学者将自决权区分为:内部自决权与外部自决权: 内部自决是自治,也就是一国人民自我管理的权利而非独立。如允许一国内人民享有这种独立性权利,将严重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有关国际文件一再强调:不得将自决权理解为授权或鼓励破坏一国的主权完整. 外部自决才是独立,即人民自由表达意愿,建立独立国家。应该说西方学者也并不认为一国部分地区的人民有区通过公投成为独立国家。(加拿大的例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A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      B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      C 每一国善意改造其作为缔约国签订的双边、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基本理论(二派三论) 从理论上如何认识,是一种学理的研究,历史上有关学者共提出了二种主张。 (一)一元论(又有两种主张)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德国耶利内克:均源于国家意志,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只是国内法一部分。其效力也来源国内法。其实际上是,否定了国际法,将国家意志绝对化。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兴起于一战后,今天依然有人是如此主张。其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而国内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其效力也来源于国际法。其实际上是否定了国家主权,将国际法变成了? 如:纯粹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奥)凯尔森就坚持一元论。他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普遍的法律秩序,从效力来源看,国内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可以从国际法律秩序的一个实在规范的实效性中得来,因为国家的人格首先就要由国际法赋予。因此,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是“各国内法律秩序的效力的最终理由。”因此,国际法位于国内法之上,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国内法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null(二)二元论(一种主张)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其对象、效力、本质均不相同。强调了两者的对立和区别。 (三)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 辩证的、对立统一的。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很多的不同,但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 从国际法来看:国际法是国家承认或参与制订的,各主权国家在承认发展国际法上必然要考虑国内法的情况与要求; 从国内法来看,一国的国内法必要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忠实于其国际义务;条约要遵守,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习惯更应该履行! null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我们要看到: 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各有不同的主体、对象、渊源、效力依据;但同时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从国际法方面看 国际法最终是来源于国内法的; 国际法是由各国参与制订的、是靠各国共同遵守来实现的; 一国要遵守其国际义务,遵守国际法; 国际法也不能超越国家主权,它是国家关系法。 (三)从国内法方面看 条约必须遵守; 一国不得援引国内法的规定拒不履行国际法; 一家有权决定履行国际法义务的方式(转化、纳入); 一国的不履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null三、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在这方面,新中国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一贯的。 “诚实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1、对我国加入的条约、协议,确保履行。 2、对于民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按我国加入的条约;没有条约的依国际习惯。我国在这方面主要是“纳入”; 3、保留的除外。 4、对于行政、刑事法规(公法领域),是不能直接在国内适用的,我国多采“转化”方式。 null【民法通则】第142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null作业: 1、全球化时代,我们应如何认识“国家主权原则”? 2、如何认识“不干涉内政原则”? 3、用国际法分析一个国际国内具体事例! 如 台湾问题国际法分析;(中日东海) 南海问题的国际法分析; 人权问题的国际法分析; 西藏问题的国际法分析; 中印划界、谷歌事件等null 思考题: 如何理解国际法的特征(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试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简述国际法的三大渊源及其基本涵义? 试说明现代国际法在那几个方面大大发展了传统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习惯?其形成条件如何?如何理解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全球化的今天应如何理解国家主权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null例题(2007年真题)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null例题(2007年真题):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B)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null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的渊源() A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 B 国际习惯(最早的渊源) C 一般法律原则 D 国际法院、其他国际私法机构、仲裁机构的判例及各国国内判例 E 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 F 国际组织的决议 【答 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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