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者
解
读
《
劳
动
合
同
法
》
李
先
奇
律
师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2
提
纲
�
总
则
部
分
(
3-5
)
�
《
劳
动
合
同
》
的
订
立
(
6-1
7)
�
《
劳
动
合
同
》
的
履
行
和
变
更
(
18
-20
)
�
《
劳
动
合
同
》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
21
-34
)
�
劳
动
争
议
(
38
-41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3
有
关
《
劳
动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于
20
07
年
6月
29
日
通
过
,
自
20
08
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4
《
劳
动
合
同
》
原
则
�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
公
平
、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依
法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具
有
约
束
力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应
当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5
《
劳
动
合
同
》
主
体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6
订
立
《
劳
动
合
同
》
了
解
事
项
�
劳
动
者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条
件
、
工
作
地
点
、
职
业
危
害
、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劳
动
报
酬
,
以
及
其
他
情
况
�
不
得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以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7
订
立
《
劳
动
合
同
》
的
要
求
�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
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8
订
立
《
劳
动
合
同
》
的
期
限
�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9
订
立
《
劳
动
合
同
》
的
必
备
条
款
�
(
一
)
用
人
单
位
的
名
称
、
住
所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
�
(
二
)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
住
址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
(
三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
(
四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
�
(
五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
�
(
六
)
劳
动
报
酬
;
�
(
七
)
社
会
保
险
;
�
(
八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
�
(
九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纳
入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项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10
订
立
《
劳
动
合
同
》
的
约
定
条
款
�
试
用
期
�
培
训
服
务
期
�
商
业
秘
密
和
竞
业
限
制
�
违
约
金
�
补
充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
�
《
劳
动
合
同
法
》
对
以
上
约
定
条
款
作
出
了
限
制
性
的
规
定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11
《
劳
动
合
同
》
试
用
期
的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三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不
满
三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二
个
月
;
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
�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约
定
一
次
试
用
期
。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满
三
个
月
的
,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
�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
劳
动
合
同
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
试
用
期
不
成
立
,
该
期
限
为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
劳
动
合
同
不
足
3个
月
及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12
《
劳
动
合
同
》
试
用
期
工
资
�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13
试
用
期
解
除
《
劳
动
合
同
》
条
件
�
在
试
用
期
中
,
除
劳
动
者
有
《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在
试
用
期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说
明
理
由
�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14
有
关
培
训
与
服
务
期
�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
对
其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的
,
可
以
与
该
劳
动
者
订
立
协
议
,
约
定
服
务
期
。
�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服
务
期
的
,
不
影
响
按
照
正
常
的
工
资
调
整
机
制
提
高
劳
动
者
在
服
务
期
期
间
的
劳
动
报
酬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15
有
关
商
业
秘
密
�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保
密
事
项
。
(
人
员
范
围
:
高
管
、
高
技
、
知
密
)
�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
并
约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
(
范
围
、
地
域
、
期
限
、
违
约
金
标
准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16
有
关
竞
业
限
制
�
竞
业
限
制
的
人
员
限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和
其
他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人
员
。
竞
业
限
制
的
范
围
、
地
域
、
期
限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
竞
业
限
制
的
约
定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
前
款
规
定
的
人
员
到
与
本
单
位
生
产
或
者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
从
事
同
类
业
务
的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
或
者
自
己
开
业
生
产
或
者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
从
事
同
类
业
务
的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17
有
关
违
约
金
�
除
培
训
费
用
、
商
业
秘
密
、
竞
业
限
制
规
定
的
违
约
金
情
形
外
,
劳
动
者
不
承
担
其
他
违
约
金
(
第
22
、
23
条
规
定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18
《
劳
动
合
同
》
履
行
�
劳
动
者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
全
面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变
更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投
资
人
等
事
项
,
不
影
响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
�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等
情
况
,
原
劳
动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
劳
动
合
同
由
承
继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用
人
单
位
继
续
履
行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19
《
劳
动
合
同
》
变
更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
变
更
后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各
执
一
份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20
劳
动
者
的
权
利
�
劳
动
者
有
权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及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
及
时
足
额
获
得
劳
动
报
酬
�
劳
动
者
按
照
规
定
加
班
的
,
有
权
获
得
加
班
费
或
相
应
的
补
休
�
劳
动
者
有
权
拒
绝
用
人
单
位
的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劳
动
者
对
危
害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的
劳
动
条
件
,
有
权
提
出
批
评
、
检
举
和
控
告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21
《
劳
动
合
同
》
解
除
情
形
�
协
商
解
除
�
法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
�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22
《
劳
动
合
同
》
协
商
解
除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23
劳
动
者
预
告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24
劳
动
者
随
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情
形
�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或
者
劳
动
条
件
的
;
�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
�
未
依
法
为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损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
�
因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25
劳
动
者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情
形
�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者
劳
动
的
�
用
人
单
位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危
及
劳
动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
上
述
情
形
劳
动
者
可
以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不
需
事
先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26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情
形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
的
;
�
因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27
用
人
单
位
附
义
务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情
形
�
(
一
)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
(
二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
(
三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
。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但
应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
,
变
更
一
次
岗
位
,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并
受
禁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限
制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28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情
形
�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或
者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在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的
;
�
在
本
单
位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的
;
�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五
年
,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五
年
的
;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29
经
营
性
裁
员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需
要
裁
减
人
员
二
十
人
以
上
或
者
裁
减
不
足
二
十
人
但
占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向
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
,
听
取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的
意
见
后
,
裁
减
人
员
方
案
经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
可
以
裁
减
人
员
:
�
(
一
)
依
照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
进
行
重
整
的
;
�
(
二
)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的
;
�
(
三
)
企
业
转
产
、
重
大
技
术
革
新
或
者
经
营
方
式
调
整
,
经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后
,
仍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
�
(
四
)
其
他
因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经
济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
�
裁
减
人
员
时
,
应
当
优
先
留
用
下
列
人
员
:
�
(
一
)
与
本
单
位
订
立
较
长
期
限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
(
二
)
与
本
单
位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
(
三
)
家
庭
无
其
他
就
业
人
员
,
有
需
要
扶
养
的
老
人
或
者
未
成
年
人
的
。
�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裁
减
人
员
,
在
六
个
月
内
重
新
招
用
人
员
的
,
应
当
通
知
被
裁
减
的
人
员
,
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招
用
被
裁
减
的
人
员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30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的
;
�
劳
动
者
开
始
依
法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
�
劳
动
者
死
亡
,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或
者
宣
告
失
踪
的
;
�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
�
用
人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
撤
销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提
前
解
散
的
;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31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情
形
�
劳
动
者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单
位
违
法
)
;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患
病
、
非
因
工
负
伤
、
不
胜
任
工
作
、
客
观
情
况
重
大
变
化
)
;
�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裁
员
)
;
�
除
用
人
单
位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不
同
意
续
订
的
情
形
外
,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终
止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期
满
终
止
)
;
�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四
项
、
第
五
项
规
定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
破
产
、
吊
销
等
)
;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32
经
济
补
偿
支
付
�
经
济
补
偿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
每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
按
一
年
计
算
;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半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
�
劳
动
者
月
工
资
高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直
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的
本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的
,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标
准
按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的
数
额
支
付
,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年
限
最
高
不
超
过
十
二
年
。
�
本
条
所
称
月
工
资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前
十
二
个
月
的
平
均
工
资
。
(
不
考
虑
企
业
平
均
工
资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33
经
济
补
偿
金
特
别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劳
动
者
不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已
经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第
八
十
七
条
规
定
支
付
赔
偿
金
(
双
倍
)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34
解
除
《
劳
动
合
同
》
后
的
义
务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
�
劳
动
者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
�
用
人
单
位
对
已
经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文
本
,
至
少
保
存
二
年
备
查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35
有
关
聘
用
制
的
人
员
�
事
业
单
位
与
实
行
聘
用
制
的
工
作
人
员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
未
作
规
定
的
,
依
照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36
特
别
规
定
(
三
种
用
工
形
式
)
�
集
体
合
同
(
工
会
或
职
工
代
表
签
订
)
�
劳
务
派
遣
(
二
年
以
上
)
�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
一
般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4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累
计
不
超
过
24
小
时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37
法
律
实
施
的
衔
接
�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依
法
订
立
且
在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存
续
的
劳
动
合
同
,
继
续
履
行
;
本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项
规
定
连
续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次
数
,
自
本
法
施
行
后
续
订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时
开
始
计
算
。
�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尚
未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自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
�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存
续
的
劳
动
合
同
在
本
法
施
行
后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经
济
补
偿
年
限
自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计
算
;
本
法
施
行
前
按
照
当
时
有
关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按
照
当
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38
劳
动
者
申
诉
及
反
诉
�
确
认
申
诉
主
体
成
立
,
管
辖
合
法
。
�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配
合
劳
动
仲
裁
机
关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
全
面
分
析
申
诉
理
由
和
申
诉
请
求
,
认
真
作
好
申
诉
的
准
备
。
�
分
析
申
诉
理
由
和
请
求
是
否
成
立
;
作
好
开
庭
的
证
据
准
备
。
�
有
条
件
的
劳
动
者
递
交
申
诉
书
之
前
可
向
律
师
或
专
业
人
士
咨
询
。
�
在
用
工
单
位
申
诉
的
情
况
下
,
要
主
动
提
出
反
诉
,
为
和
解
创
造
条
件
。
劳
动
者
在
开
庭
调
查
之
前
有
权
提
出
反
诉
要
求
,
仲
裁
庭
经
审
查
后
可
以
合
并
审
理
。
Em
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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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la
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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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
a.c
om
39
庭
审
过
程
中
应
把
握
的
环
节
�
1、
劳
动
者
在
开
庭
调
查
之
前
,
有
权
增
加
,
变
更
申
诉
请
求
;
劳
动
者
被
诉
情
形
下
,
针
对
申
诉
人
新
的
申
诉
请
求
,
劳
动
者
有
权
要
求
新
的
答
辩
期
。
�
2、
在
开
庭
调
查
时
要
把
握
证
据
和
依
据
。
注
意
用
证
据
说
明
事
实
,
要
善
于
运
用
企
业
劳
动
合
同
和
规
章
制
度
。
�
3、
在
辩
论
阶
段
应
围
绕
事
实
和
依
据
充
分
行
使
辩
论
权
。
�
4、
在
调
解
阶
段
要
把
握
调
解
机
会
,
积
极
争
取
有
利
条
件
。
�
5、
在
仲
裁
休
庭
或
闭
庭
时
,
要
认
真
审
核
庭
审
笔
录
。
Em
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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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la
wy
er@
sin
a.c
om
40
对
裁
决
不
服
时
应
把
握
的
环
节
�
认
真
分
析
裁
决
书
中
审
理
查
明
的
事
实
和
评
判
理
由
。
�
在
败
诉
的
案
件
中
有
三
个
方
面
的
原
因
,
一
是
证
据
不
足
,
可
能
是
事
实
,
但
缺
乏
有
效
的
证
据
,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无
法
认
定
;
二
是
法
律
时
效
问
题
,
事
实
很
清
楚
,
后
果
也
严
重
,
但
已
超
过
法
律
规
定
的
时
效
期
间
。
三
是
法
律
依
据
有
,
但
依
据
错
了
;
上
述
原
因
都
具
有
人
的
主
观
性
和
不
确
定
性
。
�
咨
询
律
师
和
劳
动
关
系
专
家
对
裁
决
书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比
较
自
己
的
看
法
与
律
师
、
专
家
的
意
见
是
否
一
致
。
�
珍
惜
起
诉
的
机
会
,
争
取
胜
诉
的
结
果
。
�
根
据
审
视
的
结
论
和
律
师
、
专
家
的
意
见
,
有
一
点
的
希
望
就
要
尽
全
部
的
努
力
。
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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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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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
a.c
om
41
正
确
认
识
劳
动
争
议
�
劳
动
者
在
无
法
协
商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时
,
应
勇
敢
地
拿
起
法
律
武
器
,
维
护
自
己
的
劳
动
权
益
;
�
劳
动
仲
裁
、
诉
讼
的
提
起
,
不
仅
可
以
解
决
劳
动
者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问
题
,
更
可
以
帮
助
用
工
企
业
完
善
劳
动
制
度
;
�
劳
动
争
议
的
处
理
,
不
仅
提
高
社
会
的
维
权
意
识
,
更
可
以
提
高
社
会
的
法
治
水
平
。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42
结
束
语
谢
谢
各
位
!
联
系
人
:
李
先
奇
手
机
:
13
37
16
58
35
8
Em
ail:
xq
_la
wy
er@
sin
a.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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