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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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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有和租赁车辆的管理,做到部门管理,公司监督,责任到人,安全驾驶。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自有车辆与租赁车辆。
3 职责:
行政部:负责股份公司车辆管理,监管其它部门的车辆使用情况,监督制度执行。
车辆自管部门:对所使用的自有或租赁车辆承担管理责任。
财务部:对车辆的转让或报废进行审核
供应管理部:协助车辆的采购
4 程序:
4.1 车辆的购买与租赁
4.1.1 需求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需求,经主管副总裁同意后报行政部,由行政部统筹确定是否能在公司
内调配,确需新增车辆的,协商需求部门选择合用节油车型,原则上中档车型采取租车形式,经
济车型或工程车辆采购解决。购买或租赁的车辆从接收之日起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见《车辆管理
档案》),车辆自管部门一份,行政部一份,车辆自管部门每次更新档案后发行政部备案。
4.1.2 子公司和代表处的购车或租车费用列入车辆自管部门经费。
4.2 用车管理
4.2.1 管理责任
股份公司车辆由行政部管理,子公司和代表处车辆由车辆自管部门负责人管理,负责人要按本制
度规定做好驾驶员与车辆的督促检查工作,如没有认真执行制度,负责人对无法追责的违章或车
辆事故损失承担责任。车辆自管部门每次出车、保养、维修和事故应进行登记,并及时记录到公
司 OA 的车辆管理系统,纸质登记文件与 OA 系统记录必须一致。
4.2.2 车辆交接
除新购置车辆,车辆自管部门收车时要办好交接手续,对车况、里程数等进行登记确认,以区分
责任。
4.2.3 日常管理
4.2.3.1 每次用车前要检查外观、车胎、发动机、灯光等,如有故障要及时处理;
4.2.3.2 出车与登记程序:用车部门(人)提出出车申请,经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后,驾驶员出车;
出车结束后用车部门(人)要在《用车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用车部门(人)不得与驾驶员
私下联系用车,未经批准私下出车,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4.2.3.3 《用车登记表》是统计行车里程与油耗及确定违章与事故责任的依据,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在
《用车登记表》上登记出发地、目的地和起步里程,出车后登记结束里程,乘车人签字确
认。如发生违章或刮蹭等事故而没有登记,由车辆自管部门负责人和驾驶员承担责任。
4.2.3.4 每次加油必须在《用车登记表》上注明加油数量与加油时的里程数,以便统计平均用车油耗。
对不认真登记或油耗异常情况,如发现存在经济问题,由车辆自管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4.2.3.5《用车登记表》每月一本,车辆自管部门于下月 5 日前将《用车登记表》扫描后发行政部,
作为审核和管理的依据,并及时记录到公司 OA 系统。登记不全、有不合理或多处涂改的,
或与 OA 系统记录不一致的,对车辆自管部门负责人和驾驶员当月各处罚 200 元,并由负责
人承担所可能产生的全部责任。
4.2.3.6 车辆应在车辆自管部门常驻地点指定停车位置,不得随意在外停车,在外停车发生盗车损失
而无法追责的,由车辆自管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4.3 车辆保养与维修
4.3.1 按车辆保养手册规定进行保养。
4.3.2 车辆部件损坏进行维修后,要取回损坏的部件作为证明,用车部门负责人要进行核对。
4.3.3 租赁车辆到保养时间或存在故障要及时与租赁公司联系,做好保养或维修工作。如延误保养或维
修,造成公司损失的,负责人要承担责任。
4.3.4 如公司车辆交某部门临时管理,该管理部门应承担管理责任,定时检查车辆外观、运行情况,保
证车辆可以随时调用。管理部门承担管理期间的用车登记责任,没有登记而无法追责的,由管理
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4.3.5 车辆自管部门每月填写车辆保养与维修记录,次月 5 日前将《车辆维修保养记录》扫描后发行政
部审核备案,对填写不全或项目与价格有疑问的,行政部可要求补充说明,无法合理解释的按公
司相关制度处理。每次维修记录应同时输入到公司 OA 的车辆管理系统。
4.4. 车辆保险
4.4.1 公司自有车辆的保险费应随价值的减少而递减。
4.4.2 租赁车辆保险由租赁公司负责,但因交通事故过多导致保费增加的部分,由车辆自管部门负责人
承担。
4.5.事故责任处理
4.5.1 道路交通事故应首先报警、报保险公司,明确责任方。如系对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责任方承
担维修费用;如系我方责任且维修费用超出保险赔偿额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由公司
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经济损失的 10%。
4.5.2 如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警、报保险公司,造成事故后无法追责的,由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车
辆自管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事故责任人与连带人承担的费用由公司确定,但不得低于 30%。
4.5.3 自身驾驶不当造成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其应承担的费用由公司确定。
4.5.4 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擅自转交他人驾驶而造成事故的,由驾驶人和专
职驾驶员共同承担责任。部门负责人自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
4.5.5 公司车辆不得外借,如外借造成事故损失而无法追偿的,由车辆自管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股
份公司车辆确需外借的,应取得常务副总裁批准并办理外借交接手续(《见车辆交接表》)。
4.5.6 发生重大事故的要及时报股份公司行政部,车辆自管部门应提供交警部门事故勘察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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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详细事
故报告,由公司确定处理意见。
4.5.7 每次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填写《车辆交通事故登记表》(见《车辆管理档案》表格),扫描后发
行政部作为车辆管理档案的一部分。表格应按顺序填写,不得遗失。
4.6 车辆报废、退租与调动
4.6.1 车辆使用一定年限后,如故障较多,维修偏高,影响行车安全,可以申请报废处理。责任部门必
须咨询 2 家或以上二手车公司后,提出报废处理价格,交行政部和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批准。
4.6.2 根据各地项目开展情况,租赁车辆如需升级或调整,应在车辆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行政部提出申
请报告,由行政部报公司确定是否调整。
4.6.3 因公司整体业务需要,经公司批准后,行政部可以将车辆调往更需要的地区使用。
4.7 驾驶员管理
本制度所指的驾驶员是驾驶公司车辆的人员(含自有与租赁车辆),必须具备合法驾驶证照,学习并
执行本制度,遵守交通规则,承担安全驾驶责任。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不合理、不安全的行车要求。
车辆自管部门负责人为驾驶员管理责任人。严禁任何人酒后驾驶,违者要承担全部责任。
专职驾驶员应做到:
4.7.1 加强法制观念,遵守交通法规;自觉遵守公司作息时间和安全保密制度,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安
全学习。
4.7.2 业务车辆驾驶员工作时必须衣着整洁,举止大方,礼貌待人。
4.7.3 上班时间坚守岗位,随叫随到。手机 24 小时保持开机状态,以备紧急出车。
4.7.4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按交通规则行驶,严禁野蛮驾驶,保持车内外整洁。
4.7.5 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严禁私自对外经营,否则除取得收入归企业
和与之相关发生的费用自理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入当年绩效考核。
4.7.6 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8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相关文件:
即本文件中引用的文件
6 相关记录:
6.1《车辆管理档案》
6.2《用车登记表》
6.3《车辆维修保养登记表》
6.4《车辆交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