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8期
摘 要:判断戊戌变法的性质,必须明确:1、维新派是否力图限制君主权力;2、维新派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局等机
构是否旨在限制君权;3、戊戌变法是否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君权行使为目标。经考察,本文认为,维新派从理论上认为中国
在当时设立议院的时机尚未成熟;制度局等机构并非旨在限制君主权力;百日维新期间也没有立宪举措。因
此,戊戌变法不是一场严格意义上的君主立宪。
关键词:戊戌变法;维新派;君主专制;立宪;制度局
中图分类号:K25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07)08-0073-05
不少学者认为戊戌变法是一场“君主立宪”
改革,或者说是“君主立宪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一次实践”,是
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因事涉近代中国宪政
运动的起点,意义重大,有必要对此观点进一步探
讨。
讨论戊戌变法的性质,首先必须明确其概念。
戊戌变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别。广义指的是自
1895年公车上书始至1898年9月21日慈禧太后重
新垂帘听政这一时期的政治改革运动。一般认为,
在这一时期的改革运动中,康有为、严复等维新派
人士发挥了主要作用,所以也有维新变法之谓。狭
义指的是“百日维新”,即自1898年6月11日光绪
颁布明定国事诏至9月21日这103天的改革运动。
一
立宪与专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的行使
是否受到法律(尤其宪法)限制。或者说,立宪是
法治,专制是人治。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之所以彪
炳史册,其主要原因即在于英王权力因此受到明
确限制,法律至上观念初步确立。以此考量戊戌变
法,必须明确:1、维新派是否力图限制君主权力;
2、维新派设计的制度局等机构是否旨在限制君
权;3、戊戌变法是否以规范君权行使为目标。
先言广义的戊戌变法。诚然,维新派对君主专
制进行了严厉批评。严复说:“秦以来之为君,正所
谓大盗窃国者耳。国谁窃?转相窃之于民而已。既
已窃之矣,又惴惴然恐其主之,或觉而复之也,于
是其法与令,蝟毛而起。质而论之,其什八九,皆以
坏民之才,散民之力,漓民之德者也⋯⋯以有为而
后吾可以长保,所窃而永世。嗟乎!”[1]康有为等则
把国家虚弱归咎于君主专制。[2]
君主专制既然于民于国均无益处,是否就应
该废除呢?严复回答曰:否!不仅如此,他还极力论
证了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民者,出栗米麻丝、作
器皿、通财货以相为生养者也,有其相欺相夺而不
作者简介:刘劲松,江西师范大学文旅学院副教授、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宪政史研究;朱福
惠,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戊戌变法的性质是立宪吗?
刘劲松 朱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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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自治也,故出什一之赋,而置之君,使之作为刑
政、甲兵,以锄其强梗,备其患害。”[3]因此,“君臣
之伦,盖处于不得已也!”[4]既然不能废除,那么是
否可以仿照西方政制,创设议院,限制君权,保障
人民权利呢?但严复强调,中国创设议院的时机还
不成熟。如果现在采行,十年之后,中国贫弱弥甚。
在严复看来,议院是国民自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
段的产物,超越国民素质而强行采行议院,其效果
只能适得其反。“今夫人之身,惰则窳,劳则强,固
常理也。而使病夫焉日从事于超距赢越之间,则有
速其死而已。中国者,固病夫也。”所以还不能开议
院。
康有为一度对议院也充满幻想[5],但不久即改
变观念,明确提出:“不能以西人而例中国。”理由
为:1、中国尊君一统的政治传统不适合运用议会
制度。他说,罗马灭亡后,泰西各国并立,“其臣可
仕他国,其民可游外邦,故君不尊而民皆智。其与
我国二千年一统之大,盖相反矣。故中国惟有以君
权治天下而已。”2、议会制度影响变法效率。他提
出,如以君权主导变法,“中旨独下,不假部议,一
诏既下,天下风行,虽有老重大臣,不敢阻挠一言,
群士不敢阻挠一策,而新政已行矣。”如果交付议
院,则“三占从二,然后施行,试问驳者多乎?从者
多乎?”3、士大夫不能胜任议政之职。“方今士大
夫能知变法维新,以保危局者,百不得一,其稍有
所知者,亦皆摸棱两端,然已不可见矣。虽以圣上
之毅然变法,然犹腹诽者众,泻沓如故⋯⋯以此辈
充议员,凡此新政必阻无疑。然则议院能行否乎?
不待言矣。”4、民众程度还不宜推行议会政治。他
说,“中国之民,皆如童幼婴孩,问一家之中,婴孩
十数,不由父母专主之,而使童幼婴孩主之议之,
能成家自养否乎?必不能也。”[6]“民智未开,蚩蚩
自愚,不通古今中外之政,而遽使之议政,适增其
阻挠而已⋯⋯吾今开国会,尚非其时也。”[7]
议院制度是国民参与国家政治、限制专制独
裁、维护国民自身权益的一个良好平台。近代欧美
的立宪政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从设立议院开始
的。姑且不论严复、康有为等维新派引入议院制度
时,是否洞悉其中的价值理念;即便洞悉,他们已
然从法理、政治或历史等角度否认中国有实行该
制度的可能性。换言之,他们否认了中国国民有参
与政治的可能性。这一思想在客观上论证了中国
实行君主专制的必要性。
康有为等维新派不仅反对限制君权,而且提
出应该以君权为主导,乾纲独断,实施变革。康有
为说:“泰西三百年而强,日本三十年而强。若皇上
而全变,吾中国地大人众,三年可成。”[8]在舆论方
面,他则鼓吹:“中国惟以君权治天下而已。若雷厉
风行,三月而规模成,三年而成效著。”[9]为此,他向
光绪提出,目前“中国风气未开,内外大小,多未通
达中外之故,惟有乾纲独断,以君权雷厉风行,自
无不变者”。[10]尊君变法是康派维新人物的基本变
革策略,康门弟子大力宣扬。如麦孟华透过报纸宣
称:“中国宜尊君权抑民权。”[11]有学者详细罗列了
康有为的维新变法主张,包括请废八股、开学校、
派游学、励工艺奖创新、开制度局、筑铁路等等,但
这些内容“从立宪政治的角度来看,它还只是一种
治术的性质”。尽管康有为也提出设国会、置议郎
等建议,但语焉不详,还看不出“与近代之所谓立
宪政体有何直接关系”。也就是说,维新派并未力
图限制君权、置皇帝权力于法律规范之下。
不管出于何种考量,康有为等维新人士反对
设立议院十分明显。不仅如此,维新派还极力论证
了中国在当时环境中维持君主、甚至加强君权的
内在必然性。所谓变法“以君权雷厉风行”,显然
与立宪涵义背道而驰。康有为在戊戌变法运动中
的地位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也许可以进一步探讨,[12]但康有为、严
复等维新派倡导的改革运动并非以规范君权行使
为目标,这一点还是毫无疑义的。
二
1898年,康有为、宋伯鲁、张元济等人立足于变
法,陆续提出改革官制,设立制度局、议政处等机
构,这是康有为一派主张维新变法的政治纲领。[13]
那么,制度局、议政处等机构是否具有规范君权的
职能呢?现择其要者,简录如下:
1898年2月,宋伯鲁呈上由康有为草拟的“请
设议政处折”。内云:中国应略师泰西议院之制,
“设议政处一区,与军机军务两处并重。令各省督
抚举实系博通古今、洞晓时务、体用兼宏者各一
人;领京官一品以上,共举十人,无论已仕未仕,务
限一月内出具考语,咨送吏部,引见后即充当议政
员,以三十员为限,月给薪水,轮流值班,有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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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不足则缺。凡国家大政大疑,皆先下议政处,以
十日为限,急则三五日议成,上之军机王大臣,不
可则再议,军机覆核,无异乃上之皇上,而裁断施
行焉。盖合众通才而议一事,可决其算无遗策矣。
办有成效,请旨按级迁擢疆枢之任,皇华之选,皆
于是乎取之。此后京外各三年一举,外省不即咨
送,听候调取。将来经济特科得人,亦可充入。此诚
目前转祸为福、化危为安第一关键枢纽也。”[14]
1898年3月,康有为上书,全面阐释自己的变
法主张。他说:“考日本维新之始,凡有三事:一曰
大誓群臣以革旧维新,而采天下舆论,取万国之良
法;二曰开制度局于宫中,征天下通才二十人为参
与,将一切政事、制度,重新商定;三曰设招待所,
许天下人上书,日主以时见之,称旨则隶人制度
局。此诚变法之纲领、下手之条理,莫之能易也,
⋯⋯(宣誓变法后)然后用南书房、会典馆之例,
特置制度局于内廷,妙选天下通才十数人为修撰,
派王大臣为总裁,体制平等,俾易商榷,每日值内,
同共讨论,皇上亲临,折衷一是,将旧制新政斟酌
其宜,某政宜改,某事宜增,草定章程,考核至当,
然后施行。⋯⋯六部为行政之官,掌守例而不任出
议,然举行新政无例可援;军机出纳喉舌,亦非论
道经邦,跪对顷刻,岂能讨论?总署困于外交,且多
兼差,簿书期会,刻无闲晷。变法事体大,安有无论
思专官而可行乎?”[15]制度局下设法律、税计、学
校、农商、工务、矿政、铁路、邮政、造币、游历、社
会、武备等十二专局,以任其事。凡议定新政,均交
十二局施行。
1898年9月,刑部主事张元济上折提出,皇上
真欲变法,“不先设一议政局,以握其纲领不可
也。”具体设想为:一、此局宜仿懋勤殿、南书房之
例,设内廷;二、以年富力强、通达时务、奋发有为
者,充局员。统请特旨简派;三、局事至繁,约以二
十人为额,如不足,请旨添派;四、在局诸员,每日
轮流以数人为一班,随军机大臣之后,听候召见;
五、请皇上于万几之暇,随时临幸局中,考核各员
所办之事;六、遇有要事,谕知在局各员全数齐集,
届日请皇上驾临局中,听诸臣详细核议;七、臣工
条陈时事,及各衙门请旨之件,概行交局核议。准
驳各随所见,议上请旨施行。至士民条陈,以后必
多,亦可先交该局阅看;八、凡今日所应改应增之
事,责令各员先期拟定办法及详细章程,随时进呈
御览,恭候钦定;九、现有已行新政,如学堂、报馆、
轮船等,均不过大略章程,并未垂为国宪,故办法
多不画一,宜令在局各员,详考西国制度,参酌现
在情形,拟具则例,呈请钦定颁行。[16]此外,维新派
还提出设立懋勤殿等类似议院的机构。
维新派还有几件关于设立制度局等类似机构
的建议,但均言之不详。这三个建议体现了他们设
立制度局等机构的基本构想。那么,他们所设想的
这些机构性质如何呢?从职能看,制度局等机构主
要负责新政改革。透过职能内容也许无法看清机
构性质,但注意这些职能之后加有“随时进呈御
览,恭候钦定”、“呈请钦定颁行”、“上之皇上,而
裁断施行”等词句。这意味着国家大政方针最后由
皇帝进行实质性决断。制度局等机构只不过类似
皇帝的咨询机构(置于内廷),是皇权的一种延
展,并不具有独立于或制衡皇权的性质。从产生办
法看,制度局成员要么由各省督抚保举,要么由皇
帝特旨简派,不拘品级,破格使用。无论保举或简
派,他们均不对国民或特定阶层[17]负责。加之各省
督抚也是由皇帝委派,因而制度局成员也直接或
间接地对皇帝负责。从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看,
制度局等旨在议政,与行政机构分开,且与行政机
构并重,或者干脆绕开现有的行政机构,把议决事
项交由十二专局执行。表面上看,这些设想有分权
意味。但须知,行政机构官员也是由皇帝委派,对
皇帝负责。议政与行政两者分开,只是职能分工,
性质完全一样,都在君权控制下运作,都是君主专
制统治的机关。君权丝毫没有受到挑战和触动,只
是行使更加有效而已。由此可见,维新派建议的制
度局等机构并非旨在限制皇帝权力,与一般意义
上的立宪蕴涵无关。
从现有材料看,在维新变法期间,基本上只有
康有为一个人[18]在为设立制度局而积极奔走。他自
己也说,设立制度局的条陈递交之后,紧接着就在
维新派中做起宣传鼓动工作来。他把所递条陈的
副本拿出去互相传阅,获得了认同,又分别为之起
草奏折,来造成声势。“我为之各草一折”,“皆制
度局之意也”。[19]那么,康有为为什么要坚持设立
制度局等机构呢?有学者认为,根据当时的选拔体
制,康有为等维新派很难进入国家决策核心,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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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对变法施加更大影响。为此,他力图绕过现有
权力机关,建立起一套新的权力运作体系,影响光
绪,指导变法。[20]我认为这种解释是合理的。
三
回到百日维新。作为维新运动高潮的百日维
新有没有颁行立宪的改革措施呢?有学者把1898
年6月11日-8月31日的变法大事以表格形式一一
罗列出来,进行了详细研究。结果发现,百日维新
期间,光绪以上谕形式所发的变法诏书达数百道
之多,涉及人事、文化教育、政治、经济、社会等诸
多方面,但是维新派最重视的政治方面的改革方
案并不多,真正获得通过并以上谕形式颁布的更
少。而这方面的成果仅包括许天下官民上书言事、
修改则例、改革上谕及各部行政命令的传达方式、
裁撤闲散机构、裁减冗员等方面。[21]所有的这些改
革内容与规范君主权力风马牛不相及!维新派所
关注的制度局、参用民权等内容,丝毫未见诸上
谕。不仅改革上谕没见立宪踪影,从中下层士绅
看,他们对立宪或设立议院也建言甚少。茅海建先
生仔细研究了戊戌变法期间司员士民上书的情
况。在其所见的275件上书中,论及议会者仅数件
而已(共八件)。由此他得到的印象是:尽管从其
他材料来看,当时人对议会的议论颇多,而在正式
上书中,言及议会者很少。在有限的议论中,并没
有涉及到西方代议制之根本,即议会的权力及议
员的产生办法,更未谈及议会之理念,即“主权在
民”。他们的心目中,西方议会的主要作用是“上
下互通”,与中国古代的“询谋”是相接近的。[22]这
个结论恰好补充说明了戊戌变法的主要内容。
因此,民国时期著名宪法学者王世杰等指出:
“当时主张‘变法’之人,亦未必俱无立宪思想。但
是当时人士之所注重者,只在废时文,立学堂,与
改革官制;戊戌政变期内的新政,大致也不外此数
端。立宪的重要纵已为当时少数人所见及,当时的
‘变法’究尚不能视为立宪运动。”[23]
此外,研判戊戌变法性质时,史料运用也应格
外留意。学者们经常以康有为代内阁学士阔普通
武拟订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为依据,证明戊戌
变法具有君主立宪性质。其折云:“东西各国之强,
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
国之政法也。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
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
同受治焉。⋯⋯人主尊为神圣,不受责任,而政府
代之,东西各国,皆行此政体,故人君与千百万之
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吾国行专制政体,一
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盖千百万之
人,胜于数人者,自然之数矣。⋯⋯盖吾国君民,久
皆在法治之中,惜无国会以维持之耳,故以致强;
吾有经义,存空文而不行,故以致弱。然此实治国
之大经,为政之公理,不可易矣。今变行新法,固为
治强之计,然臣窃谓政有本末,不先定其本,而徒
从事于其末,无当也。⋯⋯伏乞上师尧舜三代,外
采东西强国,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
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可
待也。”[24]
从内容看,此折确实体现了近代西方的立宪
思想。但该折却采自康有为1911年自编之《戊戌奏
稿》。1958年,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部刊出了阔普
通武原折。两相印证,发现《戊戌奏稿》所载与原
件差异很大。黄彰健先生考证后认为,戊戌稿折系
伪折!按照他的说法,康有为在戊戌4月28日光绪
召见以后,主张“尊君权”、“缓开国会”、“以君权
雷厉风行”。而此折主张立开国会,人主尊为神圣,
不受责任,与康氏日本变政考言论不合。黄先生还
进一步讨论了康有为作伪的原因。他说,这与康在
宣统时的政治活动相配合。光绪末年,革命党人曾
指摘康在戊戌年主张尊君权。康在宣统朝刊行伪
《请定立宪开国会折》,即想否认康在戊戌年曾有
尊君权一事。[25]他还说,康在光绪召见后,进呈日本
变政考,主张以君权雷厉风行,缓开国会;在光绪
死后,则主张虚君共和,立开国会。故宣统时康刊
行戊戌奏稿,即伪作此一奏折。其用意在使人认为
此一主张已为光绪同意,现光绪已殁,清廷不应违
背光绪意旨。[26]应该说,此种分析有一定道理。
回过头来,再看看阔普通武原折内容:“拟请
设上下议院,无事讲求时务,有事集群会议。议妥
由总理衙门代奏,外省由督抚代奏。可行者,酌用;
不可行者,置之。事虽议于下,而可否之权仍操于
自上,庶免泰西君民争权之弊。”究其实质,此“议
院”仅为一咨询机构,君主以此而“谋及卿士,谋
及庶人”[27]而已。与伪折比较,两者不啻天壤之别!
也就是说,康有为在变法期间并未明确提出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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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院。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戊戌奏稿》中,除了
《请定立宪开国会折》外,学者们经常引用的《请
君民分治理,满汉不分折》、《谢赏编书银两,乞预
定开国会期,并先选才议政,许民上书言事折》、
《请告天祖誓群臣以变法定国是折》、《应诏统筹
全局折》等折经考证也属伪折,[28]不足为训。
戊戌维新是近代中国一次规模较大的政治改
革运动,也是在救亡口号感召下的一次影响广泛
的思想启蒙运动。它试图以君权为主导,雷厉风
行,刷新政治。在此过程中,近代西方公法文化得
到了广泛传播,对此后的中国政治发展产生了深
远影响。但这次变法并不试图把政治构建纳入法
治之下,因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立宪改革。[29]
注释:
[1][3][4]王栻:《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
第30,33,34页。
[2]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戊戌变法》第二册,神州
国广社1953年版,第152页。
[5]在《上清帝第四书》中,康有为提出,应该“开门集
议,辟馆顾问,置议郎”,他说,议院设立后,“政出一堂,故
德意无不下达;事皆本于众议,故权奸无可容其私;动皆溢
于众听,故中饱无所容其弊。有是三者,故百度并举,以致
富强。”转引自荆知仁:《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2001年版,第49页。
[6][8][9]《国闻报》1898年7月16日。
[7]《日本变政考》卷六。转引自孔祥吉:《康有为变法奏
议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347页。
[10]转引自王晓秋:《康有为的一部未刊印的重要著
作》,《历史研究》1980年第3期。
[11]《论中国宜尊君权抑民权》,《戊戌变法》第三册,神
州国广社1953年版,第111页。
[12]关于康有为的地位问题,学者们是有争议的。邝兆
江先生提出,康有为对百日维新的影响十分有限,与光绪
关系也并非如人们想象中那样密切。他的地位是在政变以
后获得的。他是一个把因政变而产生的不幸事件变成对自
己有利的人。详见邝兆江:《戊戌变法前后的康有为》,《历
史研究》1996年第5期。
[13][20][21]蔡乐苏、张勇、王宪明:《戊戌变法史述论
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24,723-744,598-695
页。
[14]宋伯鲁;《请设议政处折》,转引自孔祥吉:《康有为
变法奏议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311-312页。
[15]清华大学历史系编:《戊戌变法文献资料系日》,上
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555页。
[16]张元济:《变法自强,亟宜痛陈本病,统筹全局折》。
见黄彰健:《康有为戊戌真奏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
究所1974年版,第63页。
[17]从近代西方立宪演进看,国王与诸侯、国王与教
会、诸侯与城市等各特权阶层之间订立了大大小小的契
约。这些契约对订约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的清清楚楚。契
约文化是近代立宪形成的重要思想渊源。
[18]经黄彰健先生考证,张折上应系康授意,或由康代
笔。见黄彰健:《康有为戊戌真奏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
研究所,1974年版,第70页。
[19]《康南海自编年谱》,中国史学会编:《戊戌变法》第
四册,神州国广社1953年版,第153页。
[22]茅海建:《戊戌变法史事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
书店2005年版,第291-292页。
[23]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重
印版,第394页。
[24]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
第338-339页。
[25][26]黄彰健:《康有为戊戌真奏议》,中央研究院历
史语言研究所,1974年版,序第4页,471页。
[27]《戊戌变法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72
页。
[28]详见黄彰健:《康有为戊戌真奏议》,中央研究院历
史语言研究所,1974年,见相关章节。
[29]王世杰对此有精练地概括。他说,从宪法理论上
看,宪法具有形式和实质两种意义。就形式而言,“第一,就
是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第二,宪法的变更异于普通
法律。”以此衡量,在1904年日俄战争以前,中国“尚无真正
的立宪运动可言。”就实质而言,“近代宪法于规定国家根
本组织之时,每于人民以直接或间接参政之权。因之,元首
的权力须受人民或其代议机关的限制”,以此特点,严格地
讲,中国之有立宪运动,“亦仅始于日俄之战以后。”见王世
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重印版,第393
页。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文旅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7;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责任编辑:张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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