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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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办案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
2、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但应当说明理由。
3、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对询问中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证人、受害人有权要求为其保密。
5、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有使用当地通用语言回答的权利;不通晓当地语言的有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翻译的权利。
6、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7、有自行书写陈述或者证言的权利。
8、对笔录、清单以及依法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有签名、捺指印的义务。
9、对依法进行的传唤、询问、勘验、检查、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收缴、追缴、抽样取证、鉴定、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调查取证措施,有接受并予以配合的义务。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此告知书在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询问前向其宣读或者送达,并在笔录中注明。)
我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