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庆市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通知渝水基2008-47号

重庆市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通知渝水基2008-47号

举报
开通vip

重庆市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通知渝水基2008-47号渝水基〔2008〕47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 为加强我市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使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我局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以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通知渝水基2008-47号
渝水基〔2008〕47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 为加强我市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验收行为,使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我局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以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法人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定),未经核备(定),不予进行下一环节的验收。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六)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结论应当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及水利部、长江委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市级以上审批或投资的大中型(含1、2、3级堤防)的重点水利工程的验收监督管理,协助水利部、长江委负责项目的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市级以上监督管理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市级以上负责项目的验收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级以上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委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市政府或市水利局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市水利局; 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二)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三)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四)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五)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六)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第十六条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七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八条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 第三章法人验收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法人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法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法人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第一节单元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在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施工单位在安装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
本文档为【重庆市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通知渝水基2008-47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62397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9KB
软件:Word
页数:6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9-02-21
浏览量: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