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堂皇堑堂 生4月第26卷第4期总第287期
医患关系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李大平①
摘要:医患之间存在理想的期待与医疗现实水平的冲突,公益福利性与市场企业性的冲突,医患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冲突等。
医患之间相互需要,有平衡的可能。在法律设定医患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时,要防止医患冲突,使之趋向平衡。
关键词:医师;患者;利益;冲突;平衡
中图分类号:R一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05)04—0041—02
Interests Conflict and Balance of the Doctor and Patient LI Da-ping, P Medical College ofGuangdong。Dongguan 511700。
China
Abstract:It exists conflictbetweenideal prospect and realmedical degreeofdoctorandpatient;all——welfarequalityandmarket an.
terprisequality.Thereisinter—needthatmakesitpossiblybalancebetweenthedoctorandpatient.Topreventthe conflictbetween
doctor and patient-make head tO balan ce-when defin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doctor and patient in law
Key Words:doctor;patient;interests;conflict;balance
利益冲突是一种境况,是一种实际行为,是指人们在追求自
身利益时超越了正当的利益范围侵犯了别人的正当利益时引起
的冲突。近 100年来,医患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医疗服务
日益发展为一种庞大的产业,医师越来越注重自身的经济收人,
医疗服务日益成为获取利润的手段,医患问传统的共同利益目
标被游离出来。从 20世纪初以来,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病人
权利也凸显出来。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保护病人权利法案。从
而有力的缓解了医患之间的冲突,使之趋向平衡。
1 医患关系的冲突
1.1 病人理想的期待与医疗现实水平的冲突
在具体的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都期望达到某种特定的结
果,这种愿望是美好的,但是医学发展水平总是有它的局限性,
并不能总是完全达到理想化的结果。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特
别是克隆技术、人类基因图谱的完成,给人类战胜疾病提供了广
阔的前景。但真正将遗传信息完全破译,克隆技术完全成熟并
应用于临床要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很多疾病仍未能找到根本解
决办法。作为临床医生,会感到能完全对付的疾病相当有限,相
当一部分疾病只是对症处理,而不能从病因上去解决。而病人
的期望是永无止境的,随着医学的发展,病人的要求也越来越
高,医师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在现实临床中,由于受到各种
因素的制约,即使在相当级别的医院,临床的诊断与病理的不吻
合率达到 30%以上,这无论对病人还是对医师都是个惊人的数
字。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病人理想的期待与医疗现实水平的冲
突现实存在着巨大差距,由此必然会引发医患关系的冲突。
病人理想的期待与医疗现实水平的冲突还表现在医学科技
的发展和应用受到医学伦理、社会道德、法律的制约,如移植器
官的来源问题,代孕母的法律地位等等问题。
1.2 公益福利性与市场企业性的冲突
由于我国将医疗机构定性为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
事业,公立卫生机构是非赢利性公益事业单位,相当一部分人仍
然习惯于看病不花钱。但医疗体制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使
①广东医学院 广东东莞 523808
№ 舱 日’d刚 I∞ophy.Apr 2005.Vo1.26.№.4.Tolal№.287
许多职工因下岗而失去了无忧无虑的公费医疗。然而这样的传
统思维模式仍未能改变,病人受传统观念、利益影响易于采取公
益福利性取向。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医疗服务
又不可避免地走向市场。虽然大部分医院仍以公益福利事业单
位自居,但作为医院代表的医师由于利益关系而倾向于市场企
业性,淡化公益福利性,如个人收入同效益挂钩,私收红包,医疗
广告等等。从整体上看,由于体制转变中产生的双重评价机制
而导致的这种医师和患者的双重人格,无疑加剧了医患关系的
复杂性,是医患冲突的又一根源。
1.3 医患信息的不对称,使医师在治疗过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
可对病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善意或非善意的信息隐瞒
自从医巫分离以来,医生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出现,医患关
系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医师有着专业技术知识,在医
学信息上处于绝对优势的垄断地位,垄断着医疗资源,这为医师
向患者隐瞒信息提供了第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是医师的市场
化倾向,医疗机构为维持本身的运转和医师为了自己的经济利
益,需要从医疗费用中获得补偿,医疗体制改革为此也提供了条
件。有了这两个条件,于是在医疗工作中,医师乐意通过 自己的
支配地位诱导病人使用某种服务,其目的有三:
第一,由于医学并不是--f-J十分精确的学科,病人具有不特
定的病情,采取什么样的治疗会更有效或必要,有时医师也不太
清楚,需要一定的验证,从而帮助自己确定诊疗模式。基于这种
原因而导致的病人医疗负担的增加可以被视为善意的信息隐
藏。
第二,防御性医疗现象。所谓的防御性医疗系指医师因为
担心医疗纠纷,而改变其执业行为 J。如拒收危重病人、作不必
要的检查、增加患者复诊次数、延长住院时间等,这已成为医疗
费用上涨的重要原因。
第三,通过保持一定的治疗和住院水平,来维持医疗机构的
最低经营效率,尽管这种行为并非出于病人的治疗需要。现实
中的乱检查、大处方现象,病人往往很难觉察和拒绝。医师对病
人非善意的信息隐瞒,还表现在医疗服务中由于受医药市场的
影响而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费用构成等方面。这些费用中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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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通过医疗机构转嫁给病人,使得医疗市场中的医药商人通过
医师实现一种间接的利益成为可能。
与此同时,原来应由患者对医师提出的诊断与治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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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的选择,却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匮乏,逆转为医师根据患者
的病情、心理、经济承受状况等选择治疗方案,从而使患者丧失
了自主权。
医患关系的冲突集中表现是近年来医疗诉讼高涨。事实
上,医疗诉讼增加是患者权利意识上升和对医师不信任的结果。
1984年纽约州州政府委托由哈佛大学教授 Paul weiler为主的由
法律学者、经济学者、医学者共同组成的研究团队,针对医疗纠
纷进行一项大型实证研究发现:当代医疗并非如大众所预期般
的安全。相反,每天在医院所发生的医疗伤害事件件数并不逊
于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意外事件。病人在医院所提出诉讼的事
件只是冰山一角而已,论其实际,并没有所谓医疗诉讼爆炸的情
形,相反的,有很多应该得到的补偿的案件病患根本没有起诉,
也就没有得到补偿。哈佛研究揭示:即使在诉讼发达的美国,病
人因医疗伤害而起诉的比例远远低于医疗过失之比例,每八件
可能成立的医疗纠纷,只有一件提出告诉 2 J。
2 医患关系的平衡性
医患关系的平衡性根本原因是他们有着相互的需要,医师
能解决患者的痛苦,而患者能让医师实现 自己的职业目标。美
国医学社会学家帕森斯 Parsons关于病人角色的概念,几乎得到
社会学家的一致认同。他的理论包括四个基本方面。(1)个人
对自身的健康状况不负有责任,疾病超出个体自控能力的一种
状态;(2)暂时免予正常义务,免除的范围取决于其性质和严重
程度;(3)患病不符合社会需要,患者必须要承担新的义务——
想要并努力尽快地恢复;(4)寻求有效的帮助并在治疗过程中共
同配合【3l。在社会中病人要寻求的帮助就是医师,病人要与医
师配合,遵守医师的建议。医师总是愿意尽自己的一切能力和
客观条件来给予患者明确的诊断和治疗,并由此实现 自己的职
业目标和经济目的。这样医师与病人的取向一致而使医患关系
大体达到平衡的可能,上述不协调因素在二者出于面对病人的
疾病这一最高利益时而由患者或医师的让步而达到一种平衡。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4 J。鉴于医患关系的不
对称状况,在医疗过程中,如何扣紧医师的义务,如何提高病人
的参与层次,强化病人知情同意的权利,以及致力于医师与患者
关系的实质对等性,对患者这一弱者进行救济等问题,就成为调
整医患关系的主要内容。为此,世界各国通过各种形式给予患
者广泛的权利,一致作出以下相应的调整:
第一,通过各种形式给予患者广泛的权利。美国卫生教育
福利部所属的医疗纠纷委员会就指出:忽视病人的权利是违背
基本的人道及引起不满的原因,而可能会导致医疗纠纷诉讼。
因此,该委员会建议,医院应印制病人权利手册。此外,美国医
学协会在 1972年 11月7日发表有名的<病人权利宣言》,列举病
人权利共 l2条,内容包括接受妥善医疗照顾的权利、医师之说
明、病患隐私权之保护、转医自己决定权等等。
第二,医师的注意义务被客观化。医师由于其工作的内容
高度专业化,因此要求医师应具有与所要求的资格相符的高度
能力、技能,对医疗市场的准入实行严格的考核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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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不得
以能力不足为由作为免责事由。发生一定的医疗水准以下的行
为时,即当然认定为有过失,此为超越承担的过失。也就是说,
要求他们有高度注意的能力,其注意义务被客观化了。
第三,改变举证方式。由于医师的工作是以智力判断为中
心,是手段性债务,就使得医师误诊时,很难进行过失判断,因此
对过失的证明必须寻求其他方法,如医疗鉴定、举证责任倒置、
事实本身说明过失、表见证明等等。
第四,保护患者对医师的信赖关系。医师对相关问题具有
专门的知识和技术,而患者对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在这种信息严
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如其说是患者通过专家讨价还价订立契约,
倒不如说是他们基于对专家的信赖而将自己的重大事物托付给
专家。可以说他们处于一个特殊的信赖关系状态。一般说来患
者对医师的信赖有两种:其一,认为专家有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
的工作具备最低的基准能力保证。不过,作为非专家的委托人,
不可能直接判断受托人是否具有专家的技术、能力。其信赖来
源于对受托人教育背景、服务经验、人格等的认同。其二,专家
关于其裁量的判断,也得到委托人的信赖。在医师的治疗行为
存在几个选择方案时,无论怎么说明,委托人往往也难以决断。
这种情形,委托人(患者)只能信赖医师作为专家的判断,委托医
师选择治疗行为【5l。在这种特定的信赖关系状态下,为了保护
这种信赖关系,有必要为了病人的利益而课其以高度、谨慎的注
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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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大平,男(1970一),河南信阳人,民商法硕士、主治医师、律
师。主要研究方 向:医事法学。
收稿日期:2005一O1—10 【责任编辑: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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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志军,男,副教授、兼职律师。河北工程学院院办公室主任,
主要研究方向:医学、卫生法学、医学伦理学。
收稿 日期 :2005—01—06
修回日期:2005—02—20 【责任编辑: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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