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启迪国际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上市流程
一、企业上市流程
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指导下完成。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二、企业上市程序
1.改制阶段
2.辅导阶段
3.申报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制作及申报阶段
4.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
三、企业上市流程-改制阶段
(一)拟改制公司-各有关机构的工作内容
(二)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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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三)分工协调会
(四)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五)准备文件
(六)批准成立
四、企业上市流程-辅导阶段
五、企业上市流程-申报阶段
六、企业上市流程-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
创业板ipo上市规则修改部分详解
深交所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取了大多数意见,对《创业板ipo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在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创业板ipo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已经在《创业板ipo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修改后的《创业板ipo上市规则》整体框架保持不变,比之前增加了3条,修改了7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经由尚普咨询整理结果如下。
(一)增加的3个条款
1.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的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为强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在《创业板ipo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3.1.15条),对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的条件进行原则性规定,并将在相关配套指引中进行细化。
2.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为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除《创业板ipo上市规则》中已有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监管和处分措施之外,还在《创业板ipo上市规则》第六章增加一条“负责上市公司定期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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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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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6.7条)
3.增加单独条款,强化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的变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在《创业板ipo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十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11.11.5条),该条款合并了原分散在11.11.2条第(十)项及11.11.3条第(七)项的内容。
(二)修改的7个条款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创业板ipo上市规则》2.2条中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
2.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修改2.7条相关内容为“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修改3.1.2条第一项为“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都需要声明。
4.修改3.1.10条,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向我所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
5.对3.2.6条中关于董事会秘书聘任的表述由“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修改为“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6.修改9.1条,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7.修改17.1条为“本所对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四)约见谈话;(五)撤消任职资格证书;(六)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七)限制交易;(八)上报中国证监会;(九)其他监管措施。”,与我所即将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试行)》保持一致。
另外,我们还对《创业板ipo上市规则》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它重要问题,如对ipo上市辅导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可否取消季度报告等,我所在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在《创业板ipo上市规则》中予以吸纳;有些建议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具体操作等,拟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纳。
此外,反馈意见中还涉及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前述意见不属于《创业板ipo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我们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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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