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 土地经营管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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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公司宗旨是:
第三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本公司为独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2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
第六条 公司注册登记名称为:衡阳市 土地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为: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项目的,应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明并办理公司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股东出资成立,名称如下:
股东名称 住所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000万元 货币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时,股东的出资必须一次性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股东应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一个股东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依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依法置备股东名册。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7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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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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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十九条 董事由城建投委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 董事长由投资者作出任免决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城建投任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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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内容一并通知。全董事都能出席且一致同意时可以通知即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可委托其他董事或其指定的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 经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设监事5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比例不低于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本公司暂不设职工代表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
股东可以通过修改前款的规定而存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确认,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章: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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