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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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号】冀劳社[2008]54号【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8-07-29【实施时间】2008-07-29【时效性】有效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 现就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被辞退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不应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 (二)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已被单位聘用,但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之后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至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参保并要求补缴2003年6月1日前连续聘用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0〕第47号规定,最长补至1990年2月。 (四)参照冀劳社[2008]29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规定是:凡在本文发布之后到2009年6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均以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最低为60%,最高不超过300%),按26%的比例计算缴费,并按日加收单位缴费部分2‰的滞纳金。其中补费时间为5年以内的,收取滞纳金全部的30%,10年以内的收取50%,15年以内的70%,15年以上80%。凡在2009年7月1日以后的补费,仍按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调整问题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表)。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由原来提高0.7%提高到1%。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增加养老金的标准,由我厅另行制定办法进行调整。 (五)其他规定仍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