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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商法-票据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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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商法-票据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一) 商法-票据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35小题.每题1.0分,共35.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若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 在特定条件下,收款人可以将此票据背书转让 B 若收款人将此票据背书转让,出票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C 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得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D 此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正确答案】:D 【...

2014年商法-票据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一)
商法-票据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35小题.每题1.0分,共35.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若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 在特定条件下,收款人可以将此票据背书转让 B 若收款人将此票据背书转让,出票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C 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得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D 此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效力 [解析] 《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和本票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故支票和本票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得转让。 第2题 王某欠张某和李某二人总共20万元,某日,王某获得汇票一张,面额20万元,遂向张某和李某提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二人抵债。二人表示同意,王某遂背书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了二人。则王某能否消灭其债务?(    ) A 能。因为已经偿还了债务 B 能。因为双方同意且金额相等 C 不能。因为汇票转让无效 D 不能。因为汇票权利不能折抵现金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的背书 [解析] 《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所以C项当选。 第3题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下列关于汇票的规定,不正确的有:(    ) A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为无效保证 B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C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D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保证、背书和承兑行为附条件的效力 [解析] 《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33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因此,本题只有A项的说法不正确。 第4题 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 D 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的付款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53、54条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付款的,付款人有依据汇票记载金额付款的义务。因此,乙作为商业票据的付款人,不能以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拒绝付款,也不能在付款后再要求持票人返还所付款项。但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综上所述,本题应选B。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 A 甲公司 B 丙银行 C 丁公司 D 张某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的追索权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即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第6题 下列事项中哪一项不是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 A 出票日期 B 付款日期 C 付款人名称 D 收款人名称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解析] 《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据此,付款日期不是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故答案为B。 [说明] 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第7题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票据上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B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C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D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后签章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效力 [解析]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故AB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不正确。 第8题 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2008年7月1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提示付款的最后一日为2008年8月1日 B 乙公司提示付款的最后一日为2008年7月11日 C 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免除 D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的,付款地点为付款银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提示付款 [解析] 《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据此,本题AC项不正确,B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23条规定,付款人为银行的,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9题 甲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公司购买棉花10吨,价值10万元。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出了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是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乙公司为偿还欠丙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丙持汇票要求工商银行某市分行承兑,汇票得到了承兑。下列关系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 A 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棉花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关系 B 甲公司与工商银行某市分行的关系 C 丙公司与工商银行某市分行的关系 D 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关系 [解析]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也称票据基础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资金关系。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资金关系是指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或其他资金义务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棉花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以及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出票和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原因,属于原因关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甲公司是汇票的出票人,工商银行某市分行是汇票的付款人,所以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资金关系。一般来说,资金关系的存在或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丙公司是汇票的持票人,工商银行某市分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是付款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义务,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因此,只有C项是合适的选项。 第10题 下列情况出现时,哪一个不构成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 A 付款人以其与持票人的债务纠纷正在诉讼期间为由,而不予付款时,持票人可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B 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而被责令暂停业务活动的 C 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D 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因为犯罪行为而畏罪潜逃的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解析]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B项的错误在于“暂停业务活动”而非“终止”。 [说明] 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第11题 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 A 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 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 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 不承担任何责任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保证附条件的法律意义 [解析] 《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这就是保证附条件,该条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丁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正确的选项是C。 第12题 2008年3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一份彩电 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模板免费下载购销合同word模板下载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付关于水果的购销合同 。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8年9月4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A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乙公司进行追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该本票为有效票据 B 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有效 C 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D 丙公司只能对A银行进行追索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本票的追索权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75条的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本票无效。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提示付款期限,也无法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本案中,A银行出票时,由于疏忽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本票无效。根据《票据法》第78条的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超过2个月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本票上记载的提示见票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2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根据《票据法》第79条的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丙公司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即出票日起6个月内提示见票,因此,其主张追索权的依据和理由是正确的。但由于该本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提示见票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所以,丙丧失了对乙的追索权,只能对出票人A银行进行追索。 第13题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 A 该汇票无效 B 该背书转让无效 C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 [解析]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指背书人之后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第14题 甲公司以王某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赵某,赵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提示承兑时,银行拒绝承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汇票无效 B 张某的签章无效,但是陈某有权向赵某、王某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C 张某的签章无效,赵某不能取得汇票权利,因此赵某的背书无效,陈某不能取得汇票权利 D 张某的签章有效,陈某有权向赵某、张某、王某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行为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由此可知B正确。 第15题 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丙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追索,甲的哪些主张可构成抗辩?(    ) A 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不负票据责任 B 甲不是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 C 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签署的票据无效,因而不负票据责任 D 甲、乙间接受票据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甲、乙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因而甲不是票据债务人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行为无效 [解析] 根据票据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性理论,选项D是错误的;票据上的签章人如不存在签章无效的情形均负有票据责任,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票据是否有效取决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与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无关,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票据法》第6条,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票据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效力的规定不同于民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票据法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一律无效,但由于票据行为独立,故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另外,出票行为的有效无效与票据本身的有效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注意区分。 第16题 甲作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在本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是:(    ) A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B 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C 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D 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解析] 《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2~13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依此,可知A、C、D项的情形都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只有B项票据债务人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17题 甲公司于2008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8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 A 回头背书 B 限制背书 C 期后背书 D 附条件背书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背书的类型 [解析] 《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票据权利于他人的票据行为。其中:(1)回头背书是指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规定,进行回头背书后,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2)期后背书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以后所为的背书,它分为期日后背书和期限后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到期日后做成拒绝证书以前所为的背书,后者是指做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后所为的背书。期后背书仅具有权利转移和权利证明效力。该种票据不得再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附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的效力。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限制背书是指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被背书人转让载有限制性条件的票据的,以后的受让人不得向背书人主张权利。本案中,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既没有附条件、丙也不是票据债务人,因此,该背书属于期后背书,正确答案是C。 第18题 有关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项?(    ) A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当日足额付款 B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不得约定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偿付汇票金额 C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D 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的付款 [解析] 《票据法》第54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故A正确。第57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故D正确。第60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故C正确。第59条:“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故B错误。 第19题 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汇票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之一,他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一样,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B 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后,就表示他承担票据的承兑、付款义务,他始终是票据的第一债务人 C 汇票的出票人如和其后手之一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的,则可以对抗持票人的追索权 D 汇票的出票人是持票人时,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仍应在汇票遭到拒绝付款后对出票人所持汇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出票人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正确。汇票的出票人与承兑人、付款人是不同的主体,出票人不一定承担承兑或付款义务,故B项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有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追索的权利,被追索人不得以其与其后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而只能在承担了票据责任后,再向其前手追索,故C项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故D项不正确。 第20题 甲将汇票一张质押给乙,在汇票上背书标明“质押”字样,没有签章。但同时订立了一份票据质押合同。则甲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质押?(    ) A 构成。因为已经背书标明了“质押”字样 B 构成。因为订立了票据质押合同并且背书标明了“质押”字样 C 不构成。因为没有签章 D 不构成。因为是另订立的质押合同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质押的方式与后果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案中,虽然甲背书时标明了“质押”字样,但由于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构成票据质押。本题选C。 第21题 根据《票据法》,下列关于汇票的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笔名或代码 B 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 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D 票据上记载“货到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的出票 [解析] 《票据法》第22条规定了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违反则票据无效。根据该条规定,D项的记载违反了法律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规定,该票据无效;A项称收款人可以写简称或者代码,不符合法律关于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要求,故也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8条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B项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26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签章后,应对票据记载事项承担责任。但是,当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的签章时,构成民法上的“多数人之债”,按民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为多数人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连带债务外,否则不为连带债务。那么,票据法是否遵循民法的基本原理呢?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都表现于票据上,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安全,应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多数人应负连带责任。据此,C项正确。 第22题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 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 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 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 [解析] 票据独立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独立于各当事人据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关系)而存在;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效力状况原则上不受基础关系效力状况的影响。所谓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之外的特定票据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所谓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或票据行为本身的瑕疵而发生的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银行基于自己与持票人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向来付款并进行债务冲抵,属于合法行使对人抗辩的行为,C项正确。 [特别提示] 票据法上对人抗辩权的存在,构成票据无因性原则/抗辩切断的例外。 第23题 仁达公司持有背书转让的汇票一张,汇票到期后,银行拒绝付款,则仁达公司不可以向下列哪些人追偿?(    ) A 友和公司,系汇票的出票人 B 明天公司,系仁达公司的前手 C 盛大公司,系汇票的保证人 D 利得公司,系明天公司的债务人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解析]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的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所以选D。 [说明] 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第24题 保证人甲在一张出票人是乙、付款人是丙、收款人是丁的见票即付的汇票上为背书人戊提供了保证,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甲应当记载戊的名称 B 甲应当记载保证日期 C 如果甲没有记载戊的名称,则丙是被保证人 D 如果甲写上“合同完全履行后承担保证责任”,则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保证 [解析] 《票据法》第46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第47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第48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25题 下列有关票据取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持票人因过失而取得的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B 持票人明知出票人或其前手与自己的直接前手之间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C 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对价,无对价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D 持票人恶意(以欺诈、胁迫或偷盗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的取得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过失(非重大过失)而取得的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可以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恶意(以欺诈、胁迫或偷盗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故本题A项不正确,D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持票人明知出票人或其前手与自己的直接前手之间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仍享有票据权利,只是票据债务人可以该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本题B项不正确。《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故C项不正确。 第26题 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分别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现查这张汇票的金额被变造,且确定丁是在变造后签章的,丙是在变造前签章的,但不能确定乙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丙、丁只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戊负责 B 甲、丙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戊负责,乙、丁就变造后的金额对戊负责 C 汇票的金额被变造导致无人承担责任 D 甲、乙、丙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戊负责,丁就变造后的金额对戊负责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的变造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由于无法确定乙是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故甲、乙、丙都须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戊负责,丁仅就变造后的金额对戊负责,本题D正确。 第27题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证明3日之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未按期通知的,应承担哪种后果?(    ) A 不能再行使追索权 B 只能向出票人追索 C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只要说明延期的理由 D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以汇票金额为限予以赔偿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持票人未按期通知追索的后果 [解析] 《票据法》第66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28题 在课堂上一位同学对追索权作了如下回答,其回答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 追索权是第二次的请求权,对任何签章于票据的人均可行使 B 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时候,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C 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时候,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D 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前手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追索权 [解析] 《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据此,持票人只能向其前手追索,故A项说法不正确,C项说法正确。第68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故D项说法正确。由于出票人实际上是所有背书人和持票人的前手,故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时候,不应享有追索权,故B项说法正确。 [说明] 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第29题 下列票据有效的是:(    ) A 票据上的诸多签章中,有一个是伪造的 B 双方当事人在汇票上写明“见票后,必须通知出票人才可付款”的 C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但二者不一致 D 由原票据记载人更改票据收款人名称,并重新指定新的收款人的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的法律效力 [解析]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A项表述的票据仍然有效。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故B项表述的票据无效。第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故C项表述的票据无效。第9条第2款:“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故D项表述的票据无效。 第30题 甲是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票据,为持票人。甲在出票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其可采用的救济方法有:(    ) A 付款人的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B 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 因为甲、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乙、丁行使追索权 D 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甲在出票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违反了出票人“不得转让”要求的效力 [解析] 《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题中的出票人甲已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戊可以向乙、丁主张权利。 第31题 关于挂失止付制度,以下各项表述哪一项错误?(    ) A 挂失止付是暂时性的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B 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 C 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D 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挂失止付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可知,付款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由此可知,ACD项均正确。《票据纠纷规定》第24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故B项表述错误,当选。 第32题 甲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乙公司借款,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出了由丙银行承兑的银行汇票。甲公司取得该银行汇票后,将其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该汇票捐赠给了戊助学基金,戊助学基金持该汇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法律规定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故乙公司开出的银行汇票无效 B 甲公司没有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其背书行为无效,丁公司因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C 戊助学基金取得汇票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 D 戊助学基金被丙银行拒绝承兑后,有权向甲公司追索票据金额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取得 [解析] 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成立后,其实质关系即使因为存在缺陷而无效,但是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响。本案中,即使甲、乙公司违反规定拆借资金的行为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出票行为的效力,因此该银行汇票是有效的,A项错误。甲的背书行为有效,丁享有该票据权利,B项错误。《票据法》第11条规定了可以因税收、赠与、继承无对价取得票据,因此,C项错误。故D项正确。 第33题 王某向赵某借得一笔钱,以自己所有的未到期汇票一张质押。赵某拿到汇票后,因王某不按时还款,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刘某。王某为此提起诉讼。则赵某行为有效与否?(    ) A 有效,赵某是在行使自己的质权 B 有效,赵某拥有汇票系合法所有 C 无效,赵某不能以质押汇票背书转让 D 无效,赵某并不拥有该汇票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的背书转让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汇票可以质押,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而根据《审理票据纠纷规定》第47条的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所以选C。 第34题 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在票据上的签名,可以为该当事人的笔名 B 票据上的签章必须为签名加盖章 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D 法人或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的签章 [解析] 《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故本题答案为C。 第35题 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背书人分别是乙、丙、丁、戊,已是持票人。现查出这张汇票的金额被变造,且确定丁和戊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乙系无行为能力人,并在变造之前签章,但不知丙是在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签章。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汇票中的金额被变造,任何人不承担责任 B 乙的签章和丙的签章无效,甲、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 C 甲、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丙、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 D 甲、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已负责,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变造的责任承担 [解析] 按照法律的规定,本题的法律关系应当作如下解释:乙是无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因此,乙不是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其签章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其他的前手都要对自己的后手负责,丙、丁、戊、己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跨过乙向甲主张权利;甲是在票据变造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按照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丙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丁和戊是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之后的票据金额向己负责。因此,本题选D。 二、多选题(本大题48小题.每题1.0分,共48.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刘某得到背书转让的汇票一张,该汇票记载付款日为2008年8月5日。则刘某如何做不能获得该汇票上的金额?(    ) A 2008年8月5日之前凭票到银行取钱 B 2008年8月5日之前向银行提示承兑 C 2008年8月5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D 将汇票赠与他人 【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的提示承兑;追索权 [解析] 《票据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据此,本题ACD项正确,B项不正确。 第2题 关于提示付款正确的说法是:(    ) A 提示付款是保全追索权的必要手段 B 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3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C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提示付款期间为到期日起10日内 D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不再负有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提示付款的作用 [解析] 《票据法》第62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据此,提示付款是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故A项正确。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故B、D项不正确,C项正确。 第3题 张某获得一张汇票,上面记载着“不得转让”,后张某急需现金,遂将该汇票质押给了韩某。后张某无力还款,韩某行使权利,到银行去要求兑现。韩某行为有效与否?(    ) A 有效。韩某可以行使质押权 B 有效。韩某合法持有汇票 C 无效。因为汇票不得转让 D 无效。因为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质押 [解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选择CD。 第4题 下列关于本票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    ) A 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 本票无须承兑 D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本票 [解析] 《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因此本票的当事人为出票人和收款人。据此,A项错误,BD项正确。承兑只出现在汇票中,据此,C项正确。 第5题 宏靖公司于2008年5月签发一张以李某为收款人、建宏公司为保证人的汇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7月。李某持票以后将其背书给刘某,刘某再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要求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请问,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包括:(    ) A 宏靖公司 B 李某 C 建宏公司 D 刘某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当事人;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的保证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26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宏靖公司是汇票出票人,因此A项当选。根据第37条的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贵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李某、刘某为背书人,因此B、D项当选。根据第50条的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建宏公司是保证人,也是票据债务人,因此C项当选。 第6题 欲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网友甲、乙、丙三人就票据权利的问题展开了讨论。甲认为:①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②凡是无对价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乙认为: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具票据;②票据权利只能原始取得。丙认为:①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②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6个月。请问:下列哪项的观点均为正确?(    ) A 甲的观点①、乙的观点① B 甲的观点①、丙的观点② C 乙的观点②、丙的观点② D 甲的观点②、丙的观点①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权利 [解析] 《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故甲的观点①正确。据《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甲的观点②正确。    《票据法》第4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故乙的观点①正确。因为票据权利的取得包括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和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故乙的观点②不正确。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故丙的观点①正确,②不正确。 第7题 下列有关票据承兑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定日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B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C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或者背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D 票据承兑后,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承兑 [解析]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因此选项 B错误;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不是在票据背面记载,因此选项C错误;票据承兑后,: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BCD。 第8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情形 [解析]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9题 根据一般情形,行为人可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 A 从持有票据的人处依法受让票据 B 依法继承而从被继承人处获得票据 C 直接从出票人处合法获得票据 D 依法征税而从纳税人处获得票据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权利的取得 [解析] 根据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从出票人处取得。(2)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本题的答案为ABCD。 第10题 承兑是一种票据行为,但是,下列票据无须承兑:(    ) A 见票即付的汇票 B 支票 C 转账支票 D 本票 【正确答案】:A,B,E,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承兑 [解析] 《票据法》第38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39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第40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1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 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 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 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的追索与担保 [解析] 《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51条:“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 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第12题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相互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B 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 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则为6个月 D 汇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经出票人授权予以补记,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则不能补记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解析]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最基本的特征便是流通性,故A不正确。票据作为要式证券,票面上需要记载的事项是法定的,依据《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汇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不允许授权补记。而依据《票据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是可以授权补记的。故D不正确。根据票据的分类和我国《票据法》的规定,B正确。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乎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故C正确。 第13题 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的表述,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是哪些?(    ) A 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 B 票据权利是专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C 汇票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D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权利 [解析] 《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我国法律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故选项B正确。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故选项A正确。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D项不够明确具体,因而错误。C项错误,未考虑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第14题 某日22时30分,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为当日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 甲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 B 甲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不承担票据责任 C 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 D 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汇票责任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期后背书的法律后果 [解析] 《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依据《票据法》第80条、第93条的规定,《票据法》关于汇票背书的规定准用于本票和支票。《票据法》第16条还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或者票据权利的保全应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本题是在提示付款期限当日22时30分转让票据的,因此应认定为是在票据到期后所进行的转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D项正确,B项不正确。依据《票据法》的原理,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负有票据责任,这是一种法定的连带责任,这种责任不会因为其他签章人的签章而免除,故C项不正确。 第15题 下列有关票据背书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B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C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的背书转让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32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可见A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该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乎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法第35条的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BCD正确。 第16题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以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 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 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 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 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背书所附条件的效力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本题中“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条件不影响背书的效力,经过连续而有效的背书,票据权利即随之转移。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D。 第17题 甲从某单位偷了一张金额为20000元的汇票,并将其赠与给朋友乙,乙不知道该汇票是甲偷盗所得,在付款提示期限内向银行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 乙善意取得该票据,银行应该支付 C 甲恶意取得票据,并且乙无对价取得票据,银行得拒绝支付 D 如果甲以20000元价格将该票据卖给乙,乙则可以善意取得该票据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权利的取得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第11条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本题中,甲恶意取得票据,并且乙无对价取得票据,银行得拒绝支付,C项正确。D项中乙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该票据,可以适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故本题应选CD。 第18题 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B 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 C 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无人承担责任 D 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变造;追索权;票据的背书转让 [解析] 根据票据无因性的特征,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法》第10条虽然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其规定仅作为特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抗辩事由,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故选项A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丙为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故选项B错误。根据《票据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因此,变造票据金额的,票据无效,故选项C错误。由于丁变造票据金额而导致票据无效,故戊不能以无效的票据向变造前签章人甲和乙行使追索权,D项正确。 第19题 甲、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乙用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支付了货款。丙为保证人,并在汇票上作了背书。甲取得汇票后,偿还了对丁的债务,并作了背书。现在,由于甲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发生纠纷。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丙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为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消灭 B 假如丙作为保证人,没有在汇票上背书,那么他对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C 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因而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 丙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为原因关系的无效而消灭,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保证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解析] 《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可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为原因关系的无效而消灭。但是,根据《票据法》第46条的规定,保证应该为明示保证,即要在汇票上标明“保证”字样。故选项A肋正确,相反,C项错误。 第20题 下列哪些选项中,持票人无追索权?(    ) A 持票人是出票人时,对其前手 B 持票人是背书人时,对其后手 C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 D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背书转让,则持票人对原背书人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追索权;在票据上加注“不得转让”字样的效力 [解析] 《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第52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乎的追索权。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答案为A、B、D。 第21题 甲签发现金支票给乙,乙于到期日前丢失,遂立即通知付款银行止付,下面选项正确的是:(    ) A 乙挂失止付时,付款行已向持票人丙付款的,乙可诉请法院判决付款行向乙支付票据金额 B 乙于挂失止付后,第二天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进行除权判决后,有善意持票人丙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支票,付款行有权拒绝付款 C 如果乙所丧失的现金支票尚未记载付款人,被请求银行对乙的挂失不予受理 D 经除权判决后,乙可要求甲重新签发现金支票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丢失后的挂失止付 [解析]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通过挂失支付方式进行救济,但挂失止付的采用以票据上载有付款人为前提条件,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不能采用,据此,C正确。票据经挂失止付后,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的,失票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作出后,原票据失效,即使善意持票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并且除权判决后,失票人不可以凭票据行使权利,据此B、D正确。票据挂失止付前,付款人可依形式审查而付款,付款后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据此选项A错误。解答本题的依据是《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2题 票据债务人依下列哪些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A 张某因为重大过失取得一张票据 B 李某约定交付10万元货物给王某,王某签发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李某。但是李某一直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现李某向王某追索时,王某提出抗辩 C 韩某以背书方式取得汇票,但该汇票背书不连续 D 刘某接受万某赠与的一张票据,刘某没有给付相应对价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的抗辩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故应选ABC。 第23题 张三12岁,某日签发了一张汇票给李四,王五为付款人。李四将这张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后来赵六不小心将票据丢失,黄七拾得票据后伪造了赵六的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陈八,陈八又将该票据转让给了周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三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该票据无效 B 李四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 陈八的签章并不受黄七伪造签章的效力的影响 D 赵六不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行为;票据的伪造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因此A错误,不当选。根据该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由此可见,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李四、陈八都要承担票据责任,BC正确,而赵六未在票据上签章,故其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第24题 2008年10月8日,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岛对外贸易服务公司签订废钢轨购销协议,合同价款为320万元。根据合同,上岛对外贸易服务公司向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一张3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11月1日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示承兑,银行经办人以为出票人在银行有足额存款,即在承兑人栏中盖章承兑,之后,发现出票人在银行无存款,银行即以重大误解为由,书面通知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承兑。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予理会,于12月6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海地装修有限公司还其装修款。12月23日海地装修有限公司因还材料款而将此汇票转让给中良装饰有限公司,但在背书时,背书人栏内签署了经办人张某姓名,未盖单位公章。此案中,下列哪些当事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 A 上岛对外贸易服务公司 B 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C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D 海地装修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张某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的出票;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付款人的承兑程序 [解析] 本案中,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岛对外贸易服务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三方都有票据责任。其中,上岛公司作为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属于违法的出票行为(《票据法》第21条);华康公司在明知汇票被拒绝承兑的前提下仍然背书转让,属于违法的背书行为(《票据法》第36条);天津银行基于自己的失误错误地承兑,一经承兑就要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44条),不能在事后简单地撤销承兑来免于责任。作为汇票受让人的海地装修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张某,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第25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限制背书的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期后背书时背书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B 附条件背书的,背书无效 C 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的,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 D 背书人限制背书时,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负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 [解析] 《票据法》规定了限制背书即在票据上记载特别内容,对背书转让加以一定限制。限制背书实为对背书人担保责任或被背书人权利施加的限制,主要有:(1)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如根据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背书人限制背书。如根据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附条件背书。如根据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期后背书。如根据第36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26题 A公司为一见票即付汇票的出票人,B公司为收款人,C公司为付款人,B公司持该汇票向D银行申请贴现。D银行同意其申请后,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银行。D银行向C公司提示付款时,C公司拒付。D银行向A公司追索时,A公司以B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A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D银行付款 B D银行不能直接向A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B公司追索,再由B公司向A公司追索 C 对于D银行的追索,A公司和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 A公司如果向D银行付款,可以再向B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抗辩的限制;汇票的追索权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票据债务人A公司不得以其与持票人D银行的前手B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进行抗辩,故A项正确。根据第61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另根据第68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故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乎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如果A公司向D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B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A公司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BD项。 第27题 下列关于票据的提示和付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B 本票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C 汇票的提示行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和承兑的行为 D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持票人可随时要求承兑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持票人来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后果;本票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后果;汇票的提示行为的含义;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处理 [解析] 《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故A正确。《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故B正确;《票据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第53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故C正确。《票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故D错误。 第28题 下列关于汇票追索权行使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持票人应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过期没有通知的,则票据权利丧失 B 持票人应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以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通知的,其通知行为无效 C 持票人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后将被拒绝事由用邮寄方式通知的,在规定期限如果其前手没有收到通知,持票人的追索权丧失 D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不按顺序的先后,向其前手中的一个或数人行使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追索权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6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说明] 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第29题 基于合同关系甲向乙签出一张汇票,乙将其赠与丙,后甲乙解除合同,则丙:(    ) A 合同解除前享有票据权利 B 合同解除前不享有票据权利 C 合同解除后仍享有票据权利 D 合同解除后不享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的无因性 [解析]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据此,由于丙不是票据原因关系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故无论合同解除前还是合同解除后,丙都享有票据权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说明] 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第30题 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汇票向银行请求付款时,被告知出票人已经破产,拒绝付款,但没有出具拒绝证明。则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 A 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B 要求银行承担拒绝出具拒绝证明书的民事责任 C 按照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的顺序追索 D 可以不按照C中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拒绝付款 [解析] 《票据法》第62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68条前两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第31题 公司的律师向外方出任的法定代表解释中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和支票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也可以背书转让 B 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支票只有见票即付 C 汇票都需要承兑,支票不需要承兑 D 汇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补记,支票不可以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和支票的区别 [解析] 《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86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因此D是错误的。    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93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汇票和支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故选A。    第25条规定,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一)见票即付;(二)定日付款;(三)出票后定期付款;(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B项当选。    第40条第3款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因此,C项错误。 第32题 甲是一汇票的出票人,金额为10万元,乙是背书人,丙是付款人,丁是持票人。丁持汇票向丙提示付款时,丙以丁欠自己10万元到期未清偿为由,拒绝支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丙以丁欠自己10万元到期未清偿为由拒绝支付合法 B 丙以丁欠自己10万元到期未清偿为由拒绝支付其实侵犯了丁的付款请求权,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则 C 丙应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D 丙行使的抗辩是对物抗辩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抗辩的种类 [解析] 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之间可以行使这种抗辩权,这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丙以丁欠自己10万元到期未清偿为由拒绝支付是合法的,属于对人抗辩。因此A正确,BCD错误。本题选项为BCD项。 第33题 根据《票据法》,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B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该支票无效 C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支票无效 D 支票的持票人一般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支票的种类;支票的出票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83条的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故A项正确。根据第86条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故B项错误。根据第90条的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故C项错误。根据第91条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故D项正确。 第34题 以下关于汇票及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汇票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一种,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B 支票也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一种,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C 支票可支取现金,也可转账,转账时,应在支票正面注明 D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的种类;支票的概念;支票的种类 [解析]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3条的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据此,C、D的表述与法相符,当选。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1条的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B也正确;而根据《票据法》第19条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故A也应当入选。本题选ABCD四项。 第35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关于汇票说法正确的是:(    ) A 票据被拒绝付款的,不得背书转让 B 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 票据都有三方基本当事人 D 票据金额中文与数字记载不一致的将导致汇票无效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票据行为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由此可知A正确。根据该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可知B错误。根据相关规定寸知,汇票和支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但本票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故C错误。根据该法第8条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可知D正确。 第36题 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    ) A 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 B 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 C 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D 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被冒领时付款人仍应承担责任的情况 [解析] 依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故本题B项付款人的付款责任不能免除。《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故本题C项付款人对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责任不能免除。《票据法》第58条规定,对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故本题D项中的付款人依然对权利人负有付款责任。本题A项中付款人的付款符合《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因此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可以免除。综上,正确答案为BCD。 第37题 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B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C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付款地的确定 [解析] 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当事人未记载时,法律另作规定,对该事项进行补充,不使票据无效。《票据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据此,A正确。《票据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据此,B正确。《票据法》第86条第2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据此,C和D不正确。 第38题 下面有关票据背书问题的叙述,哪些是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的?(    ) A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B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的,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C 非经背书转让而取得的票据无效 D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背书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27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意味出票人创设的票据权利中不包括票据转让权,该票据不具有流通性,因此,持票人背书转让的,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但该转让并非完全不能产生法律效果,该转让行为可以产生一般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A不选。    《票据法》第28条规定,票据凭证上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故B项正确。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故D项正确,C项中说法不正确,因为票据的取得除了通过票据行为(如背书)外,尚有其他途径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民法上的继受方式取得票据的。 第39题 下列票据无效的有:(    ) A 在众多票据签章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B 票据原记载人更改票据日期的 C 票据原记载人更改票据金额,并在更改时以签章证明的 D 更改票据的收款人名称的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无效的情况 [解析] 《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故A项不正确。第9条第1款、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故BCD项正确。 第40题 下列有关汇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票据上记载了非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所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B 附条件的承兑,所附条件无效,承兑有效 C 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D 附条件的保证,所附条件无效,保证也无效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的出票;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的承兑;汇票的保证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24条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A对。根据第33条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对。根据第43条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B错。根据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D错。可知选项A、C符合题意。 第41题 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 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D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本票和支票 [解析] 《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据此,我国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和收款人,故A、B项不正确。《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故C项正确。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据此,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故D项正确。 第42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就(    )费用予以清偿。 A 被拒绝付款后,给持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B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C 汇票金额自到期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D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通知书的有关费用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付款与追索权 [解析]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BCD为正确选项。 第43题 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持票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为付款地 B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发生汇票上的效力 C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出票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D 票据金额中文与数字记载不一致的,汇票无效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处理;附有条件的汇票承兑的效力;汇票金额为外币时的支付办法;汇票无效的情形 [解析] 《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故A错误。《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故B错误。《票据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故C错误。《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故D正确。 第44题 在一次票据法课上,就票据的背书问题甲、乙、丙三位同学展开了讨论。甲认为:①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肘,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②非经背书转让而取得的票据无效。乙认为:①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②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转让无效。丙认为:①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请问:下列哪项的观点均为正确?(    ) A 甲的观点①、乙的观点① B 甲的观点①、丙的观点① C 乙的观点②、丙的观点② D 甲的观点②、丙的观点①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背书 [解析] 《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故甲的观点①正确。根据《票据法》第11条规定,票据也可通过税收、继承、赠与等而无偿取得。故甲的观点②不正确。    《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故乙的观点①正确。《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乙的观点②正确。    《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故丙的观点①正确。《票据法》第28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故丙的观点②正确。 第45题 下列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支票的背书人,本票的保证人均属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B 票据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票据权利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C 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D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10日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持票人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再前手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行使条件、行使程序中拒绝事由的通知期限 [解析] 《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80条和第93条的规定,本票和支票的追索,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故A正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故B正确。第62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故C正确。《票据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故D不正确。 [说明] 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第46题 下列有关票据记载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该支票无效 B 汇票在承兑之后,汇票上的付款日期不得更改 C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 D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记载事项 [解析] 依《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依《票据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无收款人名称记载的支票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故A项错误。    依《票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故C项错误。    B、D项符合《票据法》第42条及第76条规定,是正确的。 [说明] 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第47题 票据权利应该在一定期限行使,否则将造成票据权利的消灭,例如:(    ) A 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自票据到期日2年未行使票据权利 B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自票据到期6个月未行使票据权利 C 持票人对票据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D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消灭时效 [解析] 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AD为正确选项。 第48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11月30日。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 A 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 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 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 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汇票到期日前的追索权 [解析]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权利。在汇票到期日,如果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持票人要行使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和付款人提出,出票人和背书人不负有偿付的义务,选项A和B错误。另外,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形包括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以及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故选项CD为正确答案。 [说明] 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三、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6小题.每题1.0分,共6.0分。) 第1题 2006年4月1日,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供给乙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零号柴油1000吨,总价额为20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由乙向开户银行申请开具以甲为收款人,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甲,甲收到汇票的当日应将该批柴油送交乙指定的承运人丙,由丙运交乙。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甲收到该银行承兑汇票后,没有按约发货。甲对此汇票:(    ) A 享有票据权利 B 不享有票据权利 C 可能有票据权利 D 不可能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权利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4条可知,票据是无因证券,与原因行为无关。该票据的制作和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其取得票据权利,B错误。 第2题 (3)设甲收到该汇票后再背书转让给戊,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戊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对此,(    )。 A 该背书行为无效 B 该背书行为有效 C 甲对庚不承担票据责任 D 庚享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背书 [解析] 《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出票人的“禁止转让”与其后手的“禁止转让”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第3题 (4)在上述(3)的情况下,设庚被承兑银行拒绝付款,庚可以:(    ) A 向戊行使追索权 B 向甲行使追索权 C 向乙行使追索权 D 向承兑银行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追索 [解析] 《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持票人庚可以向下之外的前手追索。 第4题 (2)设乙出票时,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甲收到该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丁。对此,(    )。 A 该背书行为无效 B 该背书行为有效 C 丁不享有票据权利 D 乙应向丁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背书 [解析] 《票据法》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5题 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有:(    ) A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B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C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为到期日后2年 D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如果票据为见票即付汇票或本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时效期间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由此可知A、B、C符合题意。 第6题 杨某系某科学院个一知识分子,2005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杨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6年6月5日杨某签发了一张6000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杨某同意并找到其儿子小杨(已单独立户),随后小杨进行了保证。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6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云峰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6月12日云峰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6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云峰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杨也以其父杨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杨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对于本案的判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由于杨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出票行为无效 B 无论杨某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其签发的票据本身都是有效的 C 云峰科技公司、家电公司应对超市承担连带责任 D 小杨应负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票据行为能力;票据保证 [解析] 《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这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但票据行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如果在一张票据上有众多的票据行为,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的杨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完成的出票行为是无效的。但出票行为的无效不等于票据的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要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本案中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均未对杨某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杨某所签支票有效。故AB均正确。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93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的规定。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小杨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位的,只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而权利人的利益仍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本案中杨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家电公司和云峰科技公司的背书行为都是有效的,因此均应对超市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小杨进行的保证属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效力受被保证行为的影响,由于杨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小杨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是无效的,据此,小杨无须承担保证责任。故D项错误。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2小题.每题5.0分,共10.0分。) 第1题 A、B公司于2005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05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5年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5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5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于2005年4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E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E公司于2005年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如果E公司于2006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6)如果E公司于2007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7)如果E公司于2007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8)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1)B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4月1日-4月30日。    (2)E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7月2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3)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4)E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如果E公司于2006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6)如果E公司于2007年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5年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2005年7月10日-2007年7月10日。    (7)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如果于2007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将丧失对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    (8)如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根据《票据纠纷规定》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A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B公司进行抗辩,但B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E公司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在本题中,C公司对E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C公司行追索权。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 [考点] 汇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追索权;付款请求权;质押;付款 第2题 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 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  问: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不成立。根据规定,D公司从A公司背书合法受让票据,是票据权利人。C银行承兑汇票后,就承担了到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    其次,C银行不得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D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其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尽管A公司对B公司违约,但B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D公司。    (3)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考点] 拒绝付款;追索权 跟多试卷请访问《做题室》www.zuoti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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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师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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