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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授课提纲
徐光华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一部分: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渎职罪。
第二部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部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四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章: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中的几个共性问题:
1.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1)所有权及其它本权;
(2)需要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即非法占有。
(3)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即被害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排除在财产罪之外。
2.非法占有目的:
2009年卷二17.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抢劫罪
(一)普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劫取公私财物。
手段行为
(1)暴力:
(2)胁迫:
(3)其它方法:
2009年卷二19.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目的行为
因果关系
(4)当场的界定。
2006年卷二53.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丁说出密码后,三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三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为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对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抢劫(未遂)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B.抢劫(未遂)罪与盗窃罪
C.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 D.抢劫(既遂)罪与盗窃罪
(二)加重构成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必须要由于抢劫行为本身导致人重伤、死亡,也即抢劫罪的任何组成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
2005年卷二61.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2009年卷二5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行为人主观上当然需要明知是这些特殊物资)
(二)准抢劫罪——刑法第267条第2款
1.关于“凶器”的理解。
2.携带。
(三)转化型抢劫——刑法第269条
1.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2.主观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2008年卷二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3.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
4.主体条件:年满16周岁的人。
2008年卷二6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 )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四)认定
1.抢劫罪与飞车抢夺行为。
a.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b.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c.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历年真题]
2008年四川卷二17.甲驾驶摩托车至某广场,乘途经该广场的乙不备,猛拽其携带的手提包,乙紧紧抓住手提包不放,甲即猛踩油门,将乙拖行数米并甩开,夺其手提包后扬长而去。经查,手提包共有钱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乙亦因被甲强拉硬拽而致手腕脱臼。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处罚? ( )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抢夺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D.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2.罪数的认定:
(1)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没有取财的故意),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施并罚。
(3)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它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它犯罪实行并罚。例如,抢劫毒品成立抢劫罪,事后行为人又贩卖该毒品的,应以抢劫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盗窃罪
(一)客体与对象
1.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2003年卷二10.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2.具体内容:
(1)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与盗窃印鉴齐全的银行空白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定盗窃罪。(第196条第2款)
(2)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
(3)电信码号、电信卡、上网账号、密码。(刑法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
(4)财产凭证。注意:
a.不记名、不挂失的财产凭证,视同货币;
b.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2008年卷二64.关于盗窃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B.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
C.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
D.盗窃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的行为,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二)客观方面
1.窃取的行为方式:
2.窃取要求建立新的支配关系。
(三)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罪数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2.盗窃后处分赃物的行为,原则上是处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但仅限于窝藏、销赃,超出此范围的,往往要数罪并罚。
(三)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1.定罪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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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几种情形: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2.盗窃数额的计算
(1)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数额计算。
(2)销赃数额高于物品实际价格的,以销赃数额计算。
2003年卷二7.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0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C.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 D.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3.盗窃未遂的认定。
(1)原则上,盗窃未遂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是情节严重的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则应当以犯罪论处。
(2)既、未遂的判断标准:采失控说。
2002年卷二9.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末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2002年卷二42.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它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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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
(一)客观表现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即处分财产)→→被告人受益→→被害人受损
1.如何理解“处分财产”的行为?
2010年卷二19.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
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
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2.被害人必须有财产上的损失。
3.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二)认定
1.电信诈骗。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2.多次诈骗(连环诈骗)的数额认定。
3.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如果骗免税的,定逃税罪)
(四)诈骗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1.盗窃罪与诈骗罪
(1)三角诈骗。
a.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诈骗罪;
2008年四川卷二59.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BC考点:丙“自愿”交付;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不仅仅是指所有权能,注意财产是由谁占有)
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 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2008年卷二14.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侵占罪 B.盗窃罪(间接正犯)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b.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没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盗窃罪。——骗了等于没有骗
(2)暗中调包的(是指调被害人的包):定盗窃罪。
2009年卷二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2008年四川卷二62.甲系某股份制电力公司所属某供电所抄表组抄表员。在一次抄表时,甲与某金属加工厂承包人乙合谋少记载该加工厂用电量,并将电表上的数字回拨,使加工厂少交3万元电费。事后甲从乙处索取好处费1万元。关于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贪污罪 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3)调虎离山的,原则上成立盗窃罪。
2008年四川卷二15.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诈骗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7年卷二15.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4)以欺骗方式借用财物的处理。
(5)先实施盗窃、侵占、抢夺行为占有他人财物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定盗窃罪、侵占罪。——理由:行为人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既遂,事后的欺骗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不能改变原行为的性质。
2003年卷二10.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2005年卷二11.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6)试穿试戴类案件。
(7)二重买卖。
A.甲先将自己的不动产卖给乙,在乙经过登记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之后,甲为了骗取丙的财产,又隐瞒真相,将该不动产卖给丙,使丙遭受财产上的损失。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B.A将自己的钢琴出卖给B,同时约定,A继续占有钢琴一个月(所有权已转移给B);A在此期间又将钢琴卖给C(A与C无通谋),使B遭受财产损失的,对A应认定为侵占罪(即A不法处分了自己占有但归B所有的财产)。
2.诈骗罪与侵占罪
(1)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先侵占,后欺骗的,成立侵占罪。行为人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因为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同一法益,事后的欺骗行为属于为了确保对同一被害人的侵占物而实施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仅成立侵占罪。
——先合法占有,再侵吞,最后欺骗。
(3)借他人财物时有欺骗故意和行为,“借”后不还的,定诈骗罪。
四、抢夺罪
(一)抢夺罪与其它犯罪的区别
1.抢夺罪与抢劫罪
2.抢夺罪与盗窃罪
2010年卷二59.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2003年卷二32.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五、侵占罪
(一)本罪的对象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2.遗忘物。
3.埋藏物。
(二)客观特征
1.合法持有。
2.非法占有。
3.“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的关系。
(三)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区分
1.事实支配领域内的占有。
2.事实支配领域外的占有。
2007年卷二6.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构成侵占罪既遂 B.构成侵占罪未遂 C.构成盗窃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未遂
3.特定场所的占有。
2007年卷二15.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4.他人持续支配、管理的占有。
5.特定动物的占有。
6.转移占有。
2006年卷二58.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04年卷二88.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7.意识占有。刑法上的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占有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
[历年真题]
2008年四川卷二16.甲在8楼阳台上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价值3万元)甩到了楼下。甲立即让儿子在楼上盯着,自己跑下楼去拣镯子。路过此处的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在甲到来之前捡起镯子迅速逃离现场。甲经多方询查后找到乙,但乙否认捡到金镯子。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夺罪 D.不构成犯罪
8.共同管理物,上位者占有。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数人之间存在主从关系时,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是上位者占有财物,下位者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例如,商店的店员拿走商店里的东西的,成立盗窃罪)但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例如,老板叫员工乙独自去讨债,乙要债之后将财物据为己有,不交给其老板,成立侵占罪。原因在于:老板对员工乙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乙将债要回来了,钱就一直处于乙的占有之下,乙将其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
9.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的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如果不法取得封缄物的整体,并能够认定受托人因为打开封缄物、出卖封缄物整体等行为而不法占有了内容物,当然应认定为盗窃罪。
[历年真题]
2002卷四第二题(本题10分)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3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10.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有限度地承认死者的占有。
2008年卷二16.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夺罪 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2008年卷二58.某日,甲醉酒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急忙将尸体运到X地掩埋。10天后,甲得知某单位要在X地施工,因担心乙的尸体被人发现,便将乙的尸体从X地转移至Y地。在转移尸体时,甲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交通肇事罪 B.侵占罪 C.信用卡诈骗罪 D.诈骗罪
2003年卷二47.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它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六、敲诈勒索罪
基本结构:
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财产权受到损害
(一)客观表现
1.方法行为:威胁、要挟。
2.非法索要财物——与正当维权行为相区分
3.敲诈行为与勒索行为之间的关系:
(1)敲诈而当场取财。
(2)敲诈而事后取财。
4.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二)敲诈勒索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
1.暴力的程度不同
暴力、威胁的程度较轻,一般也是提到事后实现暴力威胁的内容
(被害人的意志还是有一定的自由的);
达到足以使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例: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威胁的方式
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第三者传达
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
3.胁迫的内容不同
威胁的内容包括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等。(既包括暴力胁迫,也包括精神胁迫)
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
4.暴力、威胁内容的实现时间
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
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便会当场实施
5.暴力和取财的时间
一般是最多一个当场实现,如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但事后取财;或者以将来施加暴力相威胁,当场索要财物;或者以将来施加暴力相威胁,以后索要财物
两个当场:暴力、胁迫和取得财物的行为均是当场实现。(例: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区分的关键: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抢劫是被害人迫于暴力或者将要实施的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则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者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2002年卷二1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敲诈勒索罪
绑架罪
1.使用的方法
使用扣押人质以外的方式的勒索财物
实施了控制人质的行为
2.索取财物的对象
向敲诈的对象本人勒索财物(只存在一方受害人)
向第三人索要财物或实现其它目的(存在两方受害人)
2003年卷二50.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 )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抢劫罪
1.暴力和取财的时间不同
绑架人质后,并不当场取得财物
暴力胁迫和取财行为均在当场
2.针对的对象
绑架人质后,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危,向第三人索要财物(挟天子以令诸侯,诸侯很担心)
直接向暴力胁迫的对象(即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
[历年真题]
2006年卷二14.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 (C)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抢劫罪和绑架罪
2010年卷二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2006年卷二15.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七、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
(一)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008年四川卷二18.甲在某公司招聘司机时,用假身份证应聘并被录用。甲在按照公司安排独自一人将价值7万元的货物从北京运往山东途中,在天津将该货物变卖后潜逃,得款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2005年卷二18.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三)法律注意规定
2008年卷二63.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1.毁坏的含义。——“一般的效用侵害说”
2.“非法占有目的”与“毁坏目的”的区分
3.罪数问题
2009年卷二17.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6年卷二60.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甲将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九、挪用资金罪
1.挪用资金罪的表现形式:(同挪用公款罪)
(1)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进行非法活动。
2.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挪用的名义是自然人;使用人是自然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它自然人使用;
(2)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它自然人和单位。
十、挪用特定款物罪
1.本罪的定罪标准: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2.“挪用”的理解:“挪作他用(公用)”。本罪的“挪用”不同于挪用公款罪的“挪用”。——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
3.犯罪对象: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失业保障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预防、控制突发传染性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
4. 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主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十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入罪的标准: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一)对象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它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5.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构成贪污罪。
(二)客观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营、出纳、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即经手!
2008年卷二18.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2009年卷二18.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诈骗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2002年卷二9.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末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2.行为方式:侵吞、窃取、骗取、其它手段。
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财产并非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财物,也不成立贪污罪。
(三)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2000年卷二22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责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加何定罪?( )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 D、贪污罪
(4)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何理解“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兼职公务员
2.受委托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刑法第382条第2款)
2008年四川卷二65.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 )
A.国家工作人员甲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
B.乙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经营某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
D.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法扣押的陈某私人所有的汽车据为己有
解析:ABD。
(四)认定
1.共同犯罪
关于具有不同的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处理: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2.既遂的标准: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
3.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分要求: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4.贪污与受贿区分的一个难点:
(1)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贪污罪: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二、挪用公款罪
(一)对象
1.原则上仅指“公款”。
2.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主体
同贪污罪的主体,请注意一个区别:
(三)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含义不同,应该以立法解释为准)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它自然人使用的;(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见《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总结]:公款的使用对象为个人的,或者借出名义是个人的,均属于归个人使用。如下两种情形特别注意如下两种大公无私的行为:
(1)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借出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是个人决定,且谋取个人利益,才属于“归个人使用”。
(2)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注意,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存在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它自然人使用;
(2)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它自然人和单位。
[历年真题]
2010年卷二20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2006年卷二6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
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它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它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
解析:ABCD。
2004年卷二54.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 )
A.挪用公款罪B.挪用资金罪C.违法发放贷款罪D.高利转贷罪
解析:ABCD。
2003年卷二3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AB)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解析:AB。
(四)类型
1.进行非法活动的。
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五)认定
1.数额的计算。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2.挪用公款不退还的处理。客观上不能归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如果是主观上不想还的,以贪污罪论处。
3.转化为贪污罪的情形。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罪数问题。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共犯。公款的使用人,原则上不成立挪用公款罪。但是,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历年真题]
2003年卷二48.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
B.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C.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D.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
解析:AB。
6.从重处罚事由: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历年真题]
2008年卷二92.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D)
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解析:ACD。
2008年四川卷二64.甲找到某国有企业出纳乙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乙便找机会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万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万元给乙。之后,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害怕受牵连,携带100万元公款潜逃。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BC)
A.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D.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ABC。
三、受贿罪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对象:贿赂。财物,包括财产性的利益;但不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不仅是指合法的财物,非法的财物仍然成立受贿罪。
2009年卷二60.甲向乙行贿五万元,乙收下后顺手藏于自家沙发垫下,匆忙外出办事。当晚,丙潜入乙家盗走该五万元。事后查明,该现金全部为假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用假币行贿,其行为成立行贿罪未遂,是实行终了的未遂
B.丙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构成盗窃罪
C.乙虽然收受假币,但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
D.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
解析:CD。
(三)表现形式: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主动索贿型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动收受型
3.在经济往来中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商业受贿
4.斡旋受贿
(1)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
(2)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
5.事后受贿。要求有约定,即受贿意图必须在职时形成。
(四)犯罪客观方面
1.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种形式。
2007年卷二65.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
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
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ABCD。
(五)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受贿的方式:——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罪数
收受贿赂后又实施了其它犯罪行为的,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但存在如下例外情况:
(1)刑法399条。后贿后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从一重罪。
(2)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不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了“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的,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历年真题]
2008年卷二56.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 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
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解析:BCD。
2009年卷二13.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
A.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
解析:B。
3.既遂的标准:收受了财物。
2006年卷二19.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
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
解析:B。
2002年卷二10.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认定为彻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拘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处罚
D.认定为询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解析:D。
2000年卷二31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交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以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这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解析:D。
2000年卷二29、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某甲退回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A、受贿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解析:A。
4.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主体不同。前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后者为:公司、企业及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一般受贿罪中,索贿型的,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3)法定刑:前者最高刑为死刑;后者最高型为15年有期徒刑。
5.受贿罪(索贿型)与敲诈勒索罪
[历年真题]
2004年卷二59.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人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解析:ABCD。
2003年卷二38.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它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它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解析:ABCD。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为什么要作如此规定?
1.与受贿罪的差异。
2.未出台该规定前,该行为是如何处理的。——无罪
3.该罪所针对的情形是: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共同犯罪,则直接适用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即可。
[历年真题]
2009年卷二64.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
解析:ABC。
五、行贿罪
1.目的要求:行贿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即使是刑法第389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经济往来中的行贿行为,也必须具有该目的。(所有的行贿类犯罪都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
(1)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正当利益必须是有法律依据的利益)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该目的即可,并不需要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
[历年真题]
2010年卷二65.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
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
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答案】ABCD
2005年卷二65.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解析:ABD。
2.排除犯罪的事由(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减免处罚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单位行贿向行贿罪的转化(393条):单位行贿的,但行贿所得的非法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转化为(个人)行贿罪。
5.行贿犯罪的自首、立功。
(1)行贿人出卖受贿人的,属于出卖同案犯,不属于立功;(理由:要证实你的行贿行为,必须把受贿人交待)
(2)行贿人协助抓获受贿人的,属于立功。
[历年真题]
2002年卷二48.甲为乙开脱罪责,送给正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解析:AD。
2009卷二20.何经理为了销售本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安排公司监事刘某在与某市立医院联系销售业务过程中,按销售金额25%的比例给医院四位正、副院长回扣共计25万余元。本案中,该公司提供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行贿罪
B.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C.单位行贿罪
D.对单位行贿罪
解析:C。
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性质:堵截性罪名。如果能查清是其它犯罪所得,以其它罪名论处,原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不改判,和新的罪数罪并罚。
七、单位受贿罪
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介绍贿赂罪
第392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如果行为人超出了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居间撮合的限度,替他人行贿或与受贿人共同收受贿赂,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2.对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向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
(1)是否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自己是否得到了财物。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帐面看不出来)
私分国有资产罪(帐面看得出来)
1.主体
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
2.获取财物的人员范围
通常情形下只在少数人之间对公共财物进行瓜分
通常是在单位内部全体职工或者绝大多数职工中进行集体私分
3.获取财物的方式、手段、程序(本质区分)
采取隐蔽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地予以占有
采取公开的手段、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以各种名义私分给个人
4.是否记过账目
采取隐蔽的方式,将账做平,在账目上没有反映贪污的财物
公开的方式,因而所分国有资产的情况,是公开入账的。
[历年真题]
2009年卷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一)
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它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91-94题。
91.关于甲从公司提出公款20万元并将其中一部分行贿给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构成贪污罪,数额是20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不再单独定罪
B.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5万元,行贿15万元
C.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20万元,行贿15万元
D.甲对乙说过要"去把公司钱款补上",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是20万元,再与行贿罪并罚
解析:ABD。
92.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构成受贿罪既遂
B.乙构成受贿罪中止
C.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D.乙不构成犯罪
解析:ABC。
93.关于丙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丙构成受贿罪共犯
B.丙构成介绍贿赂罪
C.丙构成行贿罪共犯
D.丙没有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C。
94.关于甲得知财务部主任由他人担任后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
A.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B.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解析:ABCD。
第三章 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
一、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一)滥用职权罪
1.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
(1)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2)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2.定罪的数量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于渎职罪中其它犯罪的理解)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其它根据法律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人员,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3)立法解释的扩大解释: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六条。
4.主观要件:故意。明知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5.处罚:徇私舞弊是加重处罚的事由。
(二)玩忽职守罪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定罪的数量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主体:同滥用职权罪。
注意: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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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3.主观:过失。
注意: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一般法,本章中的其它罪是特别法。
[历年真题]
2007年卷二20.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解析:D。
2002年卷二44.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BCD。
二、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一)徇私枉法罪
1.客观要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包括两种情形: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枉法追诉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枉法包庇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枉法裁判
2.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3.主观:故意。犯罪动机是徇私、徇情,徇私是指徇个人私利,徇情是徇亲友私情。
4.徇私枉法罪与其它犯罪的区分:
(1)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及伪证罪的界限。
(2)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徇私枉法罪中的故意使无罪的人受追诉的行为,与诬告陷害罪有相似之处。
(3)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与包庇罪有相似之处。
[历年真题]
2008年四川卷二20.某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甲收受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乙的家属现金1万元后,伪造乙防卫过当、自首的证据,欺骗该院审判委员会,导致原本可能被判死刑的乙最终仅被判处3年徒刑。对甲应当以何罪论处? ( )
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受贿罪 D.伪证罪
解析:A。
2009年卷二65.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解析:ACD。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本罪的罪数问题:
有徇私枉法行为又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
1.对象:在押人员。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劳动教养的人。
2.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主观:故意。
4.本罪与脱逃罪之间的关系: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
(1)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2)司法工作人员虽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也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脱逃者,仅成立脱逃罪。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对象:在押人员。
2.定罪的标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犯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无此要求)
3.主体:司法工作人员。以后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大化,虽然非司法工作人员,但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过失。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2,单)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404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本罪的定罪标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2.主体: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3.主观:故意。但必须是出于徇私的动机。
4.本罪与逃税罪的竞合: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1.本罪的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酌情从宽处罚。
2.另外,刑法中其它涉密犯罪,只要罪名中含有“军事”的,不仅要求是军事秘密,而且要求主体是军人。
3.注意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界限。本罪不要求泄露国家秘密给特定对象;而后者则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无此要求。
七、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它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历年真题]
2004年卷二61.某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给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为避免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对乙应以何罪论处?( )
A.受贿罪B.滥用职权罪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解析:AD。
十、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对象
(二)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1.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故意杀人罪;消极的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2.教唆自杀。是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
(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为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欺骗他人自杀。
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的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成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1种情形的关键在于使用的是“蒙骗”,表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第2种情形使用的是“指使、胁迫”,表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对受害人的伤亡结果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
3.帮助自杀。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
4.相约自杀。(两个人都想死)两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需要区分情况处理:
(1)双方均死亡,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2)双方各自自杀,一方死亡,未死的一方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一方将他方杀人,但自己没死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5.逼迫自杀,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指利用权势或者经济、亲属关系上的优势,故意迫使他人自杀的行为。(认定的时候应注意:逼迫的程度及其与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
6.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7.注意故意杀人罪中认识错误的处理。如,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溺婴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故意杀人罪与其它相关犯罪的区别
1.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
2.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区别。
(四)罪数的认定
实施了刑法中的其它犯罪,同时又故意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根据刑法的规定有如下三种情形:
1.将故意杀人行为作为结果加重犯,仅定原罪一罪。例如,抢劫罪。
2.转化犯。即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中,杀害被害人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一罪。(注意:14—16周岁的人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3.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例如,行为人在抗税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可视为想象竞合犯,以重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4.数罪并罚。行为人在实施其它犯罪行为完毕之后,为了杀人灭口的,将原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例外的是,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仅定绑架罪一罪)。此外,其它犯罪如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
[历年真题]
2000年卷二7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解析:ACD。
考点提示:14—16周岁的人,应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如何理解“故意杀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持何种心态。
2004年卷二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2.注意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特别是对于父母为教育子女而实施惩戒行为导致子女死亡、邻里之间由于民间纠纷一方殴打另一方造成死亡,以及轻微暴行致人死亡的案件,一般不能轻易地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注意]: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历年真题]
2007年卷二14.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解析:B。
2006年卷二56.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解析:BCD。
2003年卷二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解析:C。
三、故意伤害罪
1.本罪的保护法益: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包括:
2.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原则上必须达到轻伤以上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故意的内容不同
4.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006年卷二96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96.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解析:ABC。
2008年四川卷二61.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解析:AD。
5.故意伤害的竞合犯与转化犯: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强奸罪
(一)对象
1.强奸妇女: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
如何理解“违背妇女意志”:
(1)胁迫: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
(2)其它手段:利用妇女患病或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冒充妇女丈夫等。
(3)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注意]: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动机错误,不定强奸罪。
(4)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2.奸淫幼女
(1)无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为幼女并且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2)例外: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b.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手段行为
1.暴力: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
(1)不包括故意杀人。如果故意杀死妇女后又奸尸的,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2)暴力必须针对妇女本人实施。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另成立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2.胁迫: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
3.其他手段:骗奸、盗奸、敲诈勒索奸均属于其他手段,冒充妇女的丈夫、情夫等。
(三)其他问题:
1.强奸与通奸
2.婚内强奸。
(四)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五)罪数
1.行为人在强奸的过程中,因为使用暴力压制反抗或者因为强奸行为粗暴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以强奸罪一罪一定罪处罚。
2.行为人在强奸之后为了杀人灭口或者泄愤报复或者满足变态心理,而又对被害人实施杀害、伤害行为的,应当以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实施强奸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4.其它犯罪中能包容强奸罪的情形:
[历年真题]
2007年卷二12.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解析:D。
2006年卷二57.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
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注意,这种情形下,军人夫妻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必然受到影响,不成立破坏军婚罪)
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
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
解析:AD。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1.对象:妇女,即年满14周岁的女性。(针对14周岁以下的人,成立猥亵儿童罪)
2.猥亵、侮辱:
3.主体。包括女性。丈夫公然猥亵妻子的,也成立本罪。
[历年真题]
2000年卷二28、甲男与乙女发生纠纷,乙将脏物泼在甲的身上,甲便揪住乙的上衣,并向乙的下身猛击几拳;乙骂声不止,甲便唤来自家拳养的大公狗,在有许多围观村民的情况下,甲扒下乙的裤子,使其当众赤裸身体,并叫狗扑在乙的身上。甲的行为构成何罪?(B)请注意该题是2000年试题
A、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B、侮辱罪 C、公然猥亵罪 D、诽谤罪
2009年卷二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4.猥亵儿童罪。本罪中的“猥亵”包括强奸,即女性强奸男性儿童的,可以成立猥亵儿童罪。
七、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保护法益: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2.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性:
(1)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种情形下,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杀害的故意)
(2)结果加重犯。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仅定非法拘禁罪一罪,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3.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2004年卷二1.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 )
A.构成非法拘禁罪B.构成绑架罪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敲诈勒索罪
解析:A。
八、绑架罪
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1.绑架罪的法定刑发生了变化。“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绑架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14—16周岁的人,单纯地实施绑架行为的,不构成犯罪;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2003年卷二4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BCD)
A.偷盗婴幼儿罪 B.绑架罪 C.拐卖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
解析:BCD。
2009年卷二8.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解析:A。
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
绑架罪
1.使用的方法
使用扣押人质以外的方式的勒索财物
实施了控制人质的行为
2.索取财物的对象
向敲诈的对象本人勒索财物(只存在一方受害人)——两方当事人
向第三人索要财物或实现其它目的(存在两方受害人)——三方当事人
结论: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两种犯罪均是利用别人的恐惧心理获得钱财,但绑架罪必须实际控制了人质,敲诈勒索罪则不绑架人质。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或者以将来绑架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或者谎称绑架了被害人的亲属,以此迫使被害人给其钱财,但并不真正绑架被害人,这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关键:是否侵犯了人身自由)
2003年卷二50.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 )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解析:ABD。
(2)绑架罪与抢劫罪:
绑架罪
抢劫罪
1.暴力和取财的时间不同
绑架人质后,并不当场取得财物
暴力胁迫和取财行为均在当场
2.针对的对象
绑架人质后,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危,向第三人索要财物(挟天子以令诸侯,诸侯很担心)
直接向暴力胁迫的对象(即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
在这里,请特别注意,如何理解“向第三人索要钱财”。例如,甲对乙使用暴力,乙打电话给其妻子,说“我交通肇事了,请将10万元钱打入我的账户”,乙当即取出钱交给甲。此种情形下,由于不是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质的安危的考虑,因此,仍然应当认定为是向乙本人索要钱财,定抢劫罪。交付财物的人是否知道人质被绑架的事实。
2010年卷二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
2006年卷二14.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 (C)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抢劫罪和绑架罪
解析:C。
2003年卷二81—84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王某的行为不属于:(ACD)
A.敲诈勒索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
解析:ACD。
82.叶某的行为属于:(D)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解析:D。
83.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BD)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解析:BD。
84.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A)
A.绑架罪 B.故意杀人罪C.抢劫罪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解析:A。
九、拐卖妇女、儿童罪
1.对象:年满14周岁的妇女;儿童。
2.行为方式
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是犯罪既遂。
3.本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010年卷二61.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答案】ABD。
4.犯罪既遂的标准:不以实际卖出为必要。行为人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就属于既遂犯。
[历年真题]
2007年卷二55.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构成拐卖儿童罪 B.构成拐骗儿童罪 C.属于拐卖儿童罪未遂 D.属于拐骗儿童罪中止
解析:BCD。
5.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历年真题]
2002年卷二8.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 )
A.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解析:D。
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主观:出于收买的目的,并且不具有出卖的目的。
2.罪数问题: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2)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是拐卖妇女罪一罪。
3.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3)“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强奸或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
4.如何区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历年真题]
2008年卷二13.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解析:B。
十一、拐骗儿童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1.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拐卖儿童罪是基于出卖的目的;拐骗儿童罪主要是基于收养等目的,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
(2)如果先是基于收养目的拐骗儿童,后来又出卖的,定拐卖儿童罪。
2004年卷二82.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
A.拐卖儿童罪B.拐骗儿童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绑架罪
解析:A。
2.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使用的行为手段必须是以暴力、胁迫。
2008年四川卷二14.甲以从事杂技表演的名义欺骗多名农村儿童。儿童均信以为真,便随甲进城。甲将这些儿童带至大城市,利用儿童从事乞讨活动。其间,甲曾与儿童的家属电话联系,称小孩生活得很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的行为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 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征得了儿童家长的同意,不成立犯罪
解析:B。
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注意两点:
(1)该条并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2)内容是: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也不包括客观上的犯罪行为,仅限于一些轻微的行为,如盗窃几百元,之所以这种行为要以犯罪论处,是因为对象是祖国的希望。
十二、诬告陷害罪
1.保护法益:人身权利说。
2.对象: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因为本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3.客观要件。
4.主观目的: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5.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分
诽谤罪
诬告陷害罪
1.保护法益
他人人格、名誉
他人的人身权利
2.主观方面
损害他人人格、名誉
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3.行为方式
散布捏造的事实,但并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告发;或者说即使告发了,也不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
捏造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其它部门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
4.内容不同
犯罪事实与非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
5.性质不同
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公诉案件
2007年卷二13.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 ( )
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
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5000元
解析:B。
十三、侮辱罪、诽谤罪
1.侮辱行为与诽谤行为。
2.相近似犯罪的区别:
(1)侮辱罪与诽谤罪
侮辱罪
诽谤罪
1.行为方式
可以用口头、文字、暴力诸手段。如用暴力扒光男子的衣服。例如,给女性剃光头。
口头或者文字方式进行,不能使用暴力手段
2.行为内容
可以不用具体事实(如扒光他人衣服),或者使用真实的事实(如他人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这主要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捏造的事实(这主要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
侮辱罪的实施可以不用事实去实施贬低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也可以用真实事实去实施。如将他人的婚外性行为公然宣扬,是为侮辱;而故意捏造他人有婚外性行为的虚假事实并加以散布的,属于诽谤。
3.实施的场合
往往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
可以当众或者当第三者散布,也可以当被害人的面进行
(2)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行为方式
可以用口头、文字、暴力诸手段
使用了强制的手段
2.行为的主观内容
没有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
“不要求行为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是因为即使没有这种倾向的猥亵、侮辱行为也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但至少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3)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
诽谤罪
诬告陷害罪
1.保护法益
他人人格、名誉
他人的人身权利
2.主观方面
损害他人人格、名誉
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3.行为方式
散布捏造的事实,但并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告发
捏造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其它部门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
4.内容不同
犯罪事实与非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
5.性质不同
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公诉案件
3.本罪的性质: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侮辱、诽谤他人导致他人自杀的,不定为故意杀人罪,也不成立侮辱、诽谤罪的结果加重犯。只是可以评价为“情节严重”。
1999年卷二28某甲与某乙系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某乙,某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匿名举报,诬告某乙曾在一歌厅嫖娼,有“陪侍女”某丙为证。公安机关调查时,某丙对此作了虚假指证,某乙因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在公安机关查处某乙的过程中,某甲在公开场合多次渲染某乙嫖娼的“事实”。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诽谤罪 D不构成犯罪
解析:C。
十四、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注意两罪对象的差异:
(1)刑讯逼供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作扩大解释,包括那些有可能过渡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
(2)暴力取证罪:证人。应对“证人”作扩大解释。
2.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3.转化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之所以要转化,因为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刑罚较低。
2005年卷二92.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它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BC。
十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本罪的性质: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包括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2.如何理解“致使被害人死亡”?
3.行为方式:行为手段上仅限于暴力手段,采用非暴力手段,不能构成本罪。
十六、重婚罪
1.主观上:必须具有重婚的故意,即自己已经结婚,或者明知他人已经结婚而与之重婚的,才构成重婚罪。
注意:相婚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如果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因不具有重婚故意而不构成本罪,只有重婚者构成本罪。
2.事实重婚行为的认定: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3.重婚的类型
(1)第一个婚是法律婚,第二个婚是法律婚。
(2)第一个婚是法律婚,第二个婚是事实婚。
(3)第一个婚是事实婚(必须是1994年以前的),第二个婚是法律婚。
(4)第一个婚是事实婚(必须是1994年以前的),第二个婚是事实婚(1994年前后均可)
1994年以前的事实婚视同法律婚。当然,(3)(4)中如果行为人解除了第一个事实婚的,后续的行为不成立重婚罪。
2002年卷二81-83题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井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请根据案情回答
81.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B.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A与C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B女同意,则A不成立重婚罪
解析:ABCD。
4.不以重婚罪论处的情形:
十七、遗弃罪 虐待罪
(一)遗弃罪——甩包袱
1.主体: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义务来源不限于亲属法的规定,还包括基于职业、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与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2.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
4.没有结果加重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一般在法定刑内处罚。
(二)虐待罪
1.对象: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扩大解释为包括保姆。
2.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上或者精神上摧残、折磨的行为。
3.罪数:
4.结果加重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造成死亡或重伤。
十八、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244条【强迫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立法背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从强迫职工劳动罪中分离出来的。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所增设。
2.罪数问题: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责任事故,同时又构成其它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3. 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4.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的修改。
修改变化之处:
(1)行为方式变化:从“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2)罚金刑从“并处或者单处”修改为“并处”。
(3)提高了法定刑。增加规定了加重档次的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单位。
[历年真题]
2008年卷二61.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ABC。
2003年卷二46.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BC。
十九、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对不同主体的处罚:
(1)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2)对于非首要分子,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对没有实施聚众行为的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定妨害公务罪。
2.对象:已经被他人收买的妇女、儿童。
“如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已被拐骗、绑架但尚未被出卖(未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2002年卷二46.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柯处理?( )
A.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
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解析:AD。
二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侵入。(1)未经允许,擅自进入。(2)合法进入(包括误入),拒不退出。
2.罪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原则上不数罪并罚。
二十一、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10年卷二18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答案】D
第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公共安全”的界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2.本章的故意犯罪,主要是危险犯;过失犯罪为结果犯。本章中的过失犯罪比较多,有一般过失犯罪、业务过失犯罪。
一、放火罪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如果仅仅是针对具体的一个人实施放火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看他在哪放火、爆炸、投毒]
[历年真题]
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11,单)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08年卷二55.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它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BCD。
2.既遂的标准:危险犯,使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将火扑灭,也是放火罪既遂。
3.邪教组织成员自焚的,如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罪。
二、失火罪
1.犯罪成立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
2.过失的对象:行为人对火灾后果是出于过失的。但可以对造成火灾的行为本身是故意的,例如,行为人故意吸烟。
2008年卷二10.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1.对象: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2.性质:危害了公共安全。注意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2008年卷二60.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它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解析:ABCD。
2002年卷二40.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 )
A.盗窃罪 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AD。
3.本罪的既遂:危险犯。
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是否有销售、营利的目的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险方法的种类: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注意,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
(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2003年卷二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4)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5)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2.既遂:造成危险状态。(危险犯)
2007年卷二58.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D)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责任事故犯罪都是过失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解析:BD。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1.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正在使用中”,应当理解为不需要再经过其它检验程序就可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
2.破坏:通常是指对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
3.既遂:危险犯。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它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罪经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将其刑罚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七、劫持航空器罪
1.航空器的范围:在空间飞行的各种航空工具,包括飞机、宇宙飞船、热汽球等。包括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2.注意本罪的绝对确定法定刑——死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3.罪数: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不应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劫持航空器罪数罪并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应认为是劫持航空器罪的手段行为。
4.国际性犯罪,我国也加入了相关的条约,我国有权行使普遍管辖权。(如果仅在国内劫持,不是国际犯罪)
八、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主观方面:必须认识到对象属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否则按认识错误处理。
2.本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关系。
九、交通肇事罪
(一)刑罚适用情况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1.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即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刑的条件,并且逃跑的)
1.因逃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2.其它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说明:行为人仅仅具有造1—2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存在(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故意现场的。不构成犯罪。
4.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罪与非罪适用简表:
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可能存在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
(1)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定共犯)
(2)司机交通肇事后,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等指使行为人逃逸,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4)在偷开汽车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3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005年卷二20.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按意外事件处理
解析:C。
4.主观方面:过失。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不是指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心态。
2004年卷二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解析:B。
(三)交通肇事罪的其它问题
1.“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须具备如下要件:(消极地、不作为地方式致人死亡)
(1)交通事故的当场被害人未死;
(2)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是为了报警、救助被害人
(3)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要求客观层面的就可以了)
(4)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至少有过失。
2007年卷二9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C)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解析:C。
2.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006年卷二11.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B。
3.交通肇事罪的期待可能性: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历年真题]
2008年四川卷二58.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它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B. 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 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D. 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BCD。
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具体分析:
(1)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且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即使转移尸体,只定交通肇事罪,若有逃逸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构成。
(2)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但被告人误以为其没有死亡,将尸体转移并予以遗弃,因主观认识错误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3)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无论被告人是否明知,只要是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4)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但被告人误以为已经死亡,将被害人转移并予以遗弃,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这是2010年三大本中新变化的内容。
(5)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被告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此种情况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被害人得到救助的难度加大。
十、危险驾驶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1.主体: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注意,《刑法修正案(六)》之前,该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体扩大了,包括任何单位的职工。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从重大责任事故中分离出来了,作为独立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体现了立法者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从严惩处的精神。——即将原来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瞎指挥的人员作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它特别的责任事故型犯罪。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者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并且,客观上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违章作业。
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它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但不包括对安全事故本身负有责任的人员(即不包括行为已经构成相关安全事故犯罪的主体)。
如果发生了没有必要抢救的安全事故(结果不可能加重或者扩大),因为缺乏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成立本罪。
2.在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伤害的,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谎报安全事故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D
十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如何理解持有、私藏。
2.认识错误:
(1)为了盗窃一般财物,但实际上盗窃了枪支,并且藏起来了。成立盗窃罪(既遂)、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该数罪并罚。因为前罪是盗窃一般财物的故意,不能包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
(2)主观上是为了偷枪,但实际上偷到了一般财物,成立盗窃枪支罪(未遂)。
十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注意两类主体的定罪条件不同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就构成犯罪。——行为犯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出租、出借枪支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犯罪。——结果犯
[历年真题]
2000年卷二32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 D、不构成犯罪
解析:D。
2.将枪支质押的行为的定性。——与出租、出借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区别
1999年卷二30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甲、乙均无罪 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
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解析:D。
3.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其它犯罪,而出租出借枪支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02年卷二81-83题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井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请根据案情回答
81.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BCD)
A.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B.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A与C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B女同意,则A不成立重婚罪
解析:ABCD。
82.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BCD)
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解析:ABCD。
83.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BCD)
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
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解析:BCD。
十五、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29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具体各罪概说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生产、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2)虽然没有销售五万元以上,但如果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罪名)
1.本罪成立的标准: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应定罪。
2.注意:如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也可以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0年卷二.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的另外两个修改之处:
(1)罚金刑的规定。原刑法规定罚金数额是按销售金额的比例来计算的,现在去除了这一规定。因为很有可能销售金额非常有限,但是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如果以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判罚金刑,会相当少。
(2)对加重构成作了修改。即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点罪名)
1.本罪的性质:行为犯。
2.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本罪通常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的目的是营利,对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变化之处:
(1)罚金刑的修改。原刑法规定罚金数额是按销售金额的比例来计算的,现在去除了这一规定。
(2)把加重构成的“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最为严重的情节从“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被删除,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
(四)生产、销售劣药罪
1.本罪的性质:实害犯。必须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成立犯罪。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性质:危险犯。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的修改:
(1)罚金刑的修改。原刑法规定罚金数额是按销售金额的比例来计算的,现在去除了这一规定,直接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且删除了原来规定的“并处或者单处”。
(2)对于加重构成作了修改。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注意,该罪原来是结果犯,刑法修正案四将其修改为危险犯。即“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本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性质: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此罪。
二、其它问题
1.关于定罪的标准
(1)只要实施了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2个
(2)以造成危险状态为定罪标准的——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2个
(3)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定罪标准的——结果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4个
2.法条竞合问题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148条所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罚。
2005年卷二66.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当数罪并罚 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解析:BCD。
第二节 走私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本罪与本节中其它走私犯罪之间的关系:兜底条款。即凡是走私的对象不属于其它特别规定的,均构成本罪。
如下两种单向走私:
走私贵重金属、文物的行为的定性?走私贵重金属罪中,仅仅规定了禁止“出口”贵重金属,而没有规定禁止“进口”,因此,违反规定进口贵重金属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相同的还有走私文物罪,刑法仅规定了禁止出口,如果违反规定进口文物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打击的是走私进口的行为,如果是出口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004年卷二10.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
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丙在自己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袋罪的想象竞合犯
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B。
2.以走私论处的形式
(1)变相走私:——将没有交税的货物在境内销售
a. 走私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b. 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间接走私:
第一手购买走私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它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注意向二道贩子、三道贩子购买的,不定罪
(3)推定走私:
(4)假借捐赠走私。
3.主观罪过:故意。
4.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的修改:
(1)明确将多次走私的“蚂蚁搬家”式行为规定为犯罪。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定罪的标准不再使用明确的数额标准,而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取消本罪的死刑。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
(1)[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之处:本款的三罪的死刑被废除。
(3)[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1.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入国内后,又运输、贩卖枪支、弹药的,属于对走私犯罪的赃物进行处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构成非法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罪,而只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文物出境然后将其私自赠送或出售给外国人的,只构成本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被本罪所吸收。
3.死刑的废除。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物品罪的死刑。
三、关于走私犯罪其它几个问题
1.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2.走私罪中的罪数问题:
(1)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了其它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定罪处罚;如果属于不同种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2)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2002年卷二47.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 )
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解析:AC。
(3)武装掩护走私的,以走私罪从重处罚。
2004年卷二17.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
解析:C。
2006年卷二7.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A)
A.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B.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解析:A。
3.走私淫秽物品需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4. 走私特定的物品,如武器、弹药、白银、淫秽物品等,不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为犯罪成立条件。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本罪的客观形式:
(1)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
3.主体:该罪的主体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008年四川卷二62.甲系某股份制电力公司所属某供电所抄表组抄表员。在一次抄表时,甲与某金属加工厂承包人乙合谋少记载该加工厂用电量,并将电表上的数字回拨,使加工厂少交3万元电费。事后甲从乙处索取好处费1万元。关于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
A.贪污罪 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解析:BC。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对行贿人主观上的要求:必须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减免处罚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点与行贿罪相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
3.对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与行贿罪的区别: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罪
相同点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不同点
没有此规定(不构成犯罪)。但收受财物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没有此规定(不构成犯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主体包括单位
不包括单位,单位行贿的,成立单位行贿罪
主体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刑法修正案补充罪名: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该主体是1998年单行刑法增加的,当时国家对外汇管得比较严)。
2.主观方面:过失。
3.本罪的成立条件:应当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4.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四、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二)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1.虚假出资:是指违背规定,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者无足额给付。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时或者加入公司时缴付了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减少公司资本。
[注意问题: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区分]
2005年卷二9.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C
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资罪C.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D.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解析:C。
五、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特别注意:“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是否能构成本罪?不能。国有企业才能构成本罪。刑法中的国有,均是指纯国有,不包括国有控股。
2.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刑法第166条规定的三类行为。(损公肥私)
2005年卷二58.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 )
A.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 B.国有公司的董事
C.国有企业的经理 D.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解析:BC。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1.对象: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2.以伪造货币论处的情形: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3.“伪造”的界定: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
1.持有:是指将假币随身携带或者存放在家中、亲友等处保管。
2.使用:指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
注意: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别:
2009年卷二61.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解析:AC。
2006年卷二12.下列哪一行为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 )
A.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
B.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
C.甲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
D.甲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
解析:A。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171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3年卷二34.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乘警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交纳罚款,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AC)
A.购买、运输假币罪 B.诈骗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 D.赌博罪
解析:AC。
四、变造货币罪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注意变造与伪造的区别。变造是对真正的货币本身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
货币犯罪中几个共通性的问题
1.罪数问题。
(1)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使用伪造的货币,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刑法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并持有的,持有行为被伪造行为吸收。——伪造货币之后通常会出售、运输
(2)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购买假币通常都会使用
(3)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的,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论处(刑法第171条);
(4)出售、运输假币,同时又使用假币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此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牵连关系);——出售、运输假币的人通常并不亲自使用假币,而主要是卖
(5)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出售、购买假币罪,伪造货币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时,即持有假币行为是运输、出售、购买、伪造假币行为的结果行为,应按后罪而不按持有假币罪定罪;
(6)行为人误收数额较大假币,不向公安司法部门报告或交由金融机构等单位处理,故意持有或使用,应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论;——这种情况可以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说明
(7)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区别在于前罪无运输假币故意,而后罪有运输假币故意,不以运输为目的而携带假币应定持有假币罪。
[注意]:上述中不少情形仅以一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所针对的是不同款项,则应当数罪并罚。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其它的假币的,则需要数罪并罚。又比如,张三购买假币1万,捡到假币1万,又使用了这2万元假币的,应以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答案】C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本罪的特点在于,非法以“存款”的形式吸收资金。存款与投资的区别在于:存款的特点是“保本付息”,是一种借贷关系;投资则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的。——个人做了一回银行。
2.对象:是“公众”,即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不包括自己的亲朋好友。
2004年卷二10.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
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丙在自己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袋罪的想象竞合犯
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B。
4.本罪与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的区别:
六、高利转贷罪
1.注意:行为人一开始套取银行贷款的时候,就具有转贷他人获取利益的目的。
2.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在于:
2003年卷二48.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BD)
A.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
B.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C.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D.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
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条是《刑法修正案(五)》增加的罪名。
1.注意:“信用卡”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关系:
八、洗钱罪
1.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1)走私犯罪
(2)毒品犯罪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4)恐怖活动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2.洗钱罪与其它犯罪之间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
洗钱罪与《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尤其是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它们在对象、主体、客观方面均有所不同。
3.洗钱的具体方式: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它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主要是指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005年卷二9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帐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帐提供帐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帐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解析:B。
3.共同犯罪问题。如果事先与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通谋,则洗钱者与上述有关犯罪分子构成有关罪的共犯。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1.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它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浙江的非法集资案女犯吴英,被判死刑)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二、贷款诈骗罪
1.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占有所获取的贷款。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高利转贷罪。
2008年四川卷二93-94甲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担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某日,乙找甲,说要贷款200万做生意,但无任何可抵押财产也无担保人,不符合信贷条件。乙表示若能贷出款来,就会给甲10万元作为辛苦费。于是甲嘱咐该合作社主管信贷的职员丙“一定办好此事”。丙无奈,明知不符合条件仍然放贷。乙当即给甲10万元,其余190万元贷后用于挥霍,经合作社多次催收,乙拒绝归还。请回答93-94题。
93.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是:(AD)
A.受贿罪 B.贷款诈骗罪 C.玩忽职守罪 D.违法发放贷款罪
94.对于乙、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乙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构成行贿罪 C.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丙构成玩忽职守罪
2.本罪的主体:自然人。
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
2005年卷二16.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
A.贷款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解析:B。
2008年卷二11.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
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
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解析:C。
2007年卷二11.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析:D。
三、信用卡诈骗罪
1.客观表现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主要包括如下形式: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之所以不定诈骗罪,理由在于:诈骗罪要求自愿处分财产,被害人将信用卡交给你并不能认为是将财产处分给你了,因为信用卡是通常是有密码的,并且信用卡也仅限于本人使用)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它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透支,经发卡行催收后不归还)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3.罪数
(1)拾取(侵占)、抢夺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因为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2)以非法方式如抢夺、盗窃他人(真实的)信用卡后使用的,不另定信用卡诈骗罪。
注意如下两点:
a.如果本人盗窃信用卡,他人明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对他人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b.如果他人不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冒名使用的,对他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3)不以非法方式获取信用卡,但又实际使用了他人信用卡的,定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5月7日),内容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通过虚假的方式骗领信用卡,然后再恶意透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5)关于信用卡犯罪的其它的规定:
a.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b.如果伪造后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c.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使用行为的性质,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以及骗领信用卡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6)非法在自动取款机上留下“机械故障,请按下列步骤操作……”字样,使合法持卡人意欲领取的款项在按该步骤操作后进入犯罪人先前合法申请的信用卡账户中,被其非法占有的,就只构成诈骗罪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7)信用卡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3年卷二85—88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85-88题。
(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D.江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B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C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答案】A、C、D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D.江某构成盗窃罪
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C
四、保险诈骗罪
1.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形:只要是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并基于此来骗取保险金的,就应当数罪并罚(即牵连犯要数罪并罚的情形)。刑法第198条的两种情形均需要并罚:
2.以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论处的情形
如果是保险公司的员工本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保险金的,以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论处。看该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保险诈骗罪的未遂。
4.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即客户方),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004年卷二5.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
解析:A。
2009年卷二15.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解析:A。
五、金融凭证诈骗罪
1.对象: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
2.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假的凭证。如果行为人是使用真实的金融凭证,如果拿到柜台上取钱,成立诈骗罪;如果拿到机器上使用,成立盗窃罪。(当然,刑法有规定的则另当别论)
六、刑法修正案八对金融诈骗罪的修改
1.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金融诈骗罪刑罚的特别规定)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修改变化之处:取消了第194条(票据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刑法第192条是指集资诈骗罪,而原来刑法第199条规定的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可以适用死刑。
2.对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的规定的修改。
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变化之处:原刑法第200条关于单位犯金融诈骗罪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罚金刑的规定,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1.逃税行为的表现形式: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2.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定罪的标准:
(1)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扣缴义务人:数额较大。
4.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初犯不罚)。
2009年卷二54.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错)
(2)无证经营者只要是经营合法的内容,可以成为逃税罪的主体。
(3)注意偷税与漏税、欠税、避税的区分。
(4)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定逃税罪。(但如果是骗免过路费、过桥费的,定诈骗罪)
(5)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5.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主体
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犯罪目的
意图通过欺骗、隐瞒税务机关,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为目的
意图达到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应纳税款的目的
犯罪客观方面
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1.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之间的关系。
2005年卷二10.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
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B.以偷税罪处罚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解析:D。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牵连犯。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通常情形下,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但情节特别严重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因为后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重处罚。
三、抗税罪
1.转化犯问题。
2008年四川卷二12.个体工商户乙欠缴营业税15万元,当税务人员上门征收税款时,乙组织甲等多人进行暴力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抗拒缴纳,其中甲出手最狠,将一名税务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偷税罪B.抗税罪 C.故意伤害罪 D.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解析:C。
2.主体:自然人。单位领导指挥员工暴力抗税的,以个人犯罪(抗税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 本罪的行为方式只有暴力和威胁两种,没有其它方法。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的修改:取消刑法第205条第2款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死刑。废除对刑法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
1.“虚开”的含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的所有人员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而骗取国家税款的,是本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本罪论处。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论处。
(1)非法购买真的发票后虚开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非法购买后又出售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3)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结论:以后面的行为定罪处罚。
4.司法机关应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根本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则不宜认定为本罪。
2008年卷二59.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解析:ACD。
2003年卷二44.对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下列哪些处理是正确的?( )
A.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B.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罚
C.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D.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解析:ACD。
税收犯罪的罪数问题:
(1)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盗窃罪
(7)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诈骗罪
(1)(2)(3)(4)(5)中以后面的行为定罪。
五、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虚开发票罪。增加虚开其他发票的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1.客观表现形式:
(1)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
(2)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
(3)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相同的商标”如何理解?——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1)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2)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罪与非罪的区分
(1)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2)必须是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4.罪数
(1)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的,不并罚,从一重罪处罚。
(2)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针对的是同一对象,定一罪
(3)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罪并罚。——针对的是不同对象,数罪并罚
(4)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二、侵犯著作权罪
1.主观: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
2.侵犯著作权罪与诈骗罪。
2009年卷二14.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画,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 )
A.按诈骗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
B.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C.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D.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解析:B。
3.罪数问题
(1)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仅定侵犯著作权罪。
(2)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了其它人的侵犯复制品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
2003年卷二5.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B。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1.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后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是以不当方式获得的仍使用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2.法条竞合。
3.性质:侵害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005年卷二94.甲公司拥有某项独家技术每年为公司带来100万元利润,故对该技术严加保密。乙公司经理丙为获得该技术,带人将甲公司技术员丁在其回家路上强行拦截并推入丙的汽车,对丁说如果他提供该技术资料就给他2万元,如果不提供就将他嫖娼之事公之于众。丁同意配合。次日丁向丙提供了该技术资料,并获得2万元报酬。丙的行为构成:(D)
A.强迫交易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侵犯商业秘密罪
解析:D。
2004年卷二52.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B.捡拾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资料而擅自披露,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C.明知对方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购买和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使用采取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解析:ACD。
四、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之间的并罚问题。
(1)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仅定侵犯著作权罪。
(2)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了其它人的侵犯复制品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
2.本罪的性质:目的犯——以营利为目的。
本节之罪中几个共通性的问题:
1.单位可以构成本节中所有罪。
2.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论处。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合同诈骗罪
(一)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1.是否具有法定的合同诈骗行为。
2.签订履行合同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3.钱款的去向。
(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二、非法经营罪
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它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四)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非法经营的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它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例如,食盐、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烟草制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后半部分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主要是地下钱庄行为);
(4)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指:
(1)非法买卖外汇;
(2)非法经营出版物;
(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4)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行为;
(5)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
(6)非法经营彩票的;
(7)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9)用POS机套现。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注意:擅自制作网络游戏外挂出售牟利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009年卷二54.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C.丙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200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构成洗钱罪
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CD。
2009卷二57.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A.甲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B.乙非法组织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C.丙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进出口许可证
D.丁复制、发行盗版的《国家计算机考试大纲》
解析:AC。
三、强迫交易罪
1.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差异:
2002年卷二1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解析:C。
2.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的修改:
(1)提高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增加规定了具体的强迫交易的情形: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本罪的主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2.牵连犯的处罚: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罪论处。
2008年四川卷二9.律师赵某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某公司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意见。赵某在接受该公司的10万元财物之后,提供了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导致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该公司取得上市资格,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受贿罪 B.《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它单位人员受贿罪
C.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D.《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它单位人员受贿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解析:C。
五、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六、虚假广告罪
1.本罪的主体:广告主(产品主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电视台)。(代言人、表演人不成立本罪)
2.罪数问题:
利用虚假广告,推销伪劣商品、进行诈骗,又构成其它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一般定诈骗罪)
3.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诈骗罪完全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利用广告作为诈骗手段,不存在提供给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问题。
2007年卷二10.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B.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
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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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它厂家使用,获利400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
解析:C。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行为方式及对象: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
(二)罪数问题
1.妨害公务罪可以包容轻伤害结果,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2008年卷二17.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侯,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妨害公务罪 D.故意伤害罪
2.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抗拒检查的,原则上要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但请注意,如下两种情形不需要并罚,作为加重情节:
(1)走私毒品过程中抗拒检查的;——是指刑法第347条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抗拒检查的。
2002年卷二47.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 )
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解析:AC。
二、招摇撞骗罪
1.冒充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3.招摇撞骗罪与相类似的犯罪:
(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条);
(2)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008年四川卷二56.甲潜入某公安交通管理局会计室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却意外发现在该局工作的乙的警官证,随即将该证件拿走。随后,甲到偏僻路段,先后向9个驾车超速行驶的司机出示警官证,共收取罚款900元。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潜入会计室盗窃的行为,成立盗窃未遂 B.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D.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解析:AC。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界定。
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以下也属于本罪的对象:
(1)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等凭证和单据。——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3)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它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说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与本罪的,从一重罪处罚。一般认为,非法经营罪是重罪)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实践中伪造或者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因为,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明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但伪造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明必然同时有伪造该高校印章的行为,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因此,该行为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
3.方式:(1)有形伪造。没有权限的人制作。(2)无形伪造。有制作权限的人,越权伪造。
4.牵连、竞合问题。伪造后又招摇撞骗的,择一重罪处罚。
四、聚众斗殴罪
(一)处罚的对象
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
(二)加重处罚的情形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三)转化犯
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性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性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暴力性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控制性
[历年真题]
2003年卷二4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
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它犯罪行为
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解析:AB。
(二)罪数
实施本罪,又实施了具体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三)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变化之处
(1)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区分了“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提高了法定刑,将最高法定刑幅度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了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规定。
(2)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提高。原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刑法。
六、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一)赌博罪的表现形式
1.聚众赌博。
2.以赌博为业。
(二)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主观要件: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三)开设赌场罪
1.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七、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寻衅滋事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修改变化之处:
(1)恐吓他人的,也成立寻衅滋事罪。
(2)对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九、传授犯罪方法罪
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修改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修改变化之处:
(1)将原来的两档次刑罚改为三个档次。
(2)取消本罪的死刑。
教唆犯
传授犯罪方法罪
1.是否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故意
使无犯罪意思的人产生犯罪的决意
将犯罪的方法、技巧传给他人,至于他人是否将去实施犯罪,在所不问
2.侵犯的客体不同
侵害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取决于被教唆犯罪的性质
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3.对象不同
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被传授者是否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并不重要
4.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成立共同犯罪(被教唆者不成立犯罪的除外)
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使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由于二者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不成立共同犯罪
5.适用的罪名和法定刑
按所教唆的罪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
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纯粹是捣乱的目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有具体的目的,定具体犯罪。
2.技术性破坏,定本罪。如果是物理性破坏,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5年卷二63.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
A.甲采用密码破解手段,非法进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
B.乙因与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即擅自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
C.丙通过破解密码的手段,进入某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
D.丁为了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本事,设计出一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
解析:BD。
十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 如果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特定的犯罪的,如盗窃罪……,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2.该罪的对象已经由原来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大到一切计算机系统,对于上述三种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求“情节严重”。
3.牵连犯:如果又获取国家秘密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1.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主要是针对少数民族人语言不通)。
2.发生的阶段:刑事诉讼过程中。
3.定罪的标准:只要实施了作伪证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造成严重结果。
“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事由。是指因伪证导致被害人被无辜定罪或轻罪重判;或者使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或者重罪轻判。
4.共同犯罪问题:
如是证人受他人威胁、贿赂、引诱、教唆作伪证的,不成立伪证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定罪处罚,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
5.如果证人根据自己的回忆作了陈述,即使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也不成立犯罪。
6.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
(1)主体: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
(2)前者是就关键事实作假;后者是就整个事实造假。
[历年真题]
2004年卷二7.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C)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二、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一)妨害作证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证人,不是刑事诉讼中狭义的证人,而是包括被害人、鉴定人在内。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区分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并不排除刑法将被害人、鉴定人视为证人
)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前;不同于打击报复证人罪。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发生的阶段: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
2.帮助的对象和内容: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成立犯罪)
本罪所针对的证据是实物证据;而妨害作证罪针对的是证人证言。
3.本罪的主体:
(1)不包括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理解。
另外,共犯者毁灭、伪造自己与其它共犯者有关的共同证据的,不构成本罪。
(2)不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该行为的,成立刑法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司法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2007年卷二64.王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陈某照此办理。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被无罪释放。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王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该罪仅存在刑事诉讼中)
B.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实行犯,而非教唆犯)
C.李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 (伪证罪)
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脱逃罪的主体不符合,窝藏罪)
解析:BCD。
2003年卷二11.律师王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伪证罪 B.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C.妨害作证罪 D.帮助伪造证据罪
解析:C。
罪名
时空条件
主体
行为方式
伪证罪(305条)
刑事诉讼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辩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限于律师)
(1)毁灭、伪造证据;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者作伪证
妨害作证罪(307条第1款)
各类诉讼
一般主体
(1)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
(2)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第2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三、窝藏、包庇罪
1.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和应当知道。如果确实不知,则不构成本罪。
2007年卷二61.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3.窝藏与包庇的区分:
2009年卷二6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 ( )
A.甲帮助强奸罪犯毁灭证据
B.乙(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C.丙明知实施杀人、放火犯罪行为是恐怖组织所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D.丁系歌舞厅老板,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情节严重
解析:CD。
2008年四川卷二19.甲在经过某偏僻路口时,发现其好友乙抢劫了丙的财物,且由于乙先前的暴力行为,导致丙流血过多,陷入昏迷状态。甲赶忙对乙说:“你惹麻烦了,快找个地方躲躲,走得越远越好。”甲还将自己远房亲戚的姓名、住址提供给乙,并给乙3000元。乙于是坐火车投奔甲的亲戚。甲、乙分别离开现场,3小时后,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抢劫罪 B.故意杀人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窝藏罪
解析:D。
4.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的区分。
(1)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
包庇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行为方式
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
帮助当事人实施了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包括帮助犯罪的人实施了毁灭罪迹罪证的行为
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它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包庇罪。
2.帮助对象
犯罪的人
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也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3.过程
刑事诉讼
各类诉讼
5.刑法中关于包庇类犯罪的特别规定:
(1)第362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包庇罪定罪处罚。——这种行为本身不成立包庇罪,因为包庇的对象通常要求是犯罪的人。
(2)其它特殊类型的包庇罪
如刑法第294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05条(伪证罪)、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妨害作证罪)、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单纯知情不举,不成立窝藏、包庇罪,但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安全机关其调查有关情况、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历年真题]
2006年卷二63.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解析:ABCD。
2005年卷二12.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
A.非法持有毒品罪B.窝藏、转移赃物罪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解析:C。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刑法修正案六对此条的修改
1.将本罪的对象扩大:犯罪所得的赃物→→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注意:如果的掩饰、隐瞒本人所得的赃物,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2.行为方式扩大:窝藏、转移、收购
或者代为销售的→→增加了“其它方法”。(其他方法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包括犯罪分子把东西送给你)
(二)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三)对象
“他人的犯罪”:并不意味着本犯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成立条件,在本犯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年幼者而不具有可谴责性的场合,对其利用盗窃、抢劫、抢夺等方法所获得的财物仍然应当认为是赃物,可以成为本罪对象。
(四)主体:自然人+单位。
2009年卷二63.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解析:CD。
五、脱逃罪
1.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2006年卷二61.对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脱逃罪? ( )
A.犯罪嫌疑人在从甲地押解到乙地的途中,乘押解人员不备,偷偷溜走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到外地经商,直至管制期满未归(并没有被关押)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组织多人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秘密逃跑(组织越狱罪)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8名犯罪分子采取暴动方法逃离羁押场所(暴动越狱罪)
解析:BCD。
2004年卷二58.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 D.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解析:BCD。
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界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还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这种扩大解释加大了对赖账不还的打击范围和力度。
2.主体:执行义务的主体、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
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之间的牵连关系: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客观行为
只限于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包括任何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2.主体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
3.时间
整个诉讼过程中
法院的判决、裁定进入执行程序之后
4.犯罪故意
不要求特殊目的
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目的
4.转化犯:暴力抗拒执行的,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暴力抗拒执行的,不需要以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而暴力抗拒就是本罪的定罪要求之一,没有必要再作为妨害公务罪论处)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
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蛇头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罪数问题
1.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形:犯本罪,同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妨害公务行为的定性
(1)通常的妨害公务行为,仅作为加重情节。
(2)如果妨害公务的行为特别严重,如杀害、伤害检查人员,则已经不是妨害公务罪所能包容的了,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与本罪数罪并罚。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如下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4)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
2.如下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其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主观上是出于过失。例如,因为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等各种原因,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者导致被运送人自伤、自杀等)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二)罪数问题
1.数罪并罚。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妨害公务行为的定性
(1)通常的妨害公务行为,仅作为加重情节。
(2)如果妨害公务的行为特别严重,如杀害、伤害检查人员,则已经不是妨害公务罪所能包容的了,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与本罪并罚。
三、骗取出境证件罪
1.本罪性质:是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行为,但刑法将该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此,就不能再以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刑法第320条的规定也可以作如此理解。
2.本罪的目的: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使用。
3.该罪的成立,要求有现实的或者可能的组织者为前提;并且,以现实的或者可能的被组织者的行为具有偷越国(边)境性质为前提。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倒卖文物罪
1.对象: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2.定罪的要求:情节严重。具体而言: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无法追回等严重后果的;倒卖珍贵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等。
3.主观:故意,且具有牟利目的。
4.盗窃珍贵文物又出卖的,应数罪并罚。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修改变化之处:废除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死刑,此外,由于第328条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依照第328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的,故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也废除死刑。
三、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324条【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没有此罪)
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5年卷二62.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某日,市政府领导带某国博物馆代表团来参观。甲当即决定将本馆收藏的一件战国时期的青铜奔马赠送给市政府,作为新落成的市政府办公大楼的装饰;同时,将一件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赠送给该外国博物馆代表团。另外,甲还偷偷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B.私赠文物藏品罪C.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D.盗窃珍贵文物罪
解析:AC。
五、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医疗事故罪
1.主体:医务人员。
2.定罪的标准: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三、非法行医罪
1.本罪的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2.本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3.定罪标准:情节严重。
4.加重处罚事由: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5..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发生过程
合法行医
非法行医
犯罪主体
具有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人
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主观方面
过失
故意
客观方面
是结果犯,只有造成就诊人死亡、伤残才构成犯罪
要求情节严重,但不要求造成就诊人死亡、伤残
2005年卷二15.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构成非法行医罪B.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C.构成医疗事故罪D.不构成犯罪
6.其他问题:
(1)本罪属于职业犯,行为人必须有以非法行医为职业的目的,偶尔一两次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并且没有以非法行医为职业的主观目的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2)本罪被害人的承诺无效,因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注意]:该罪貌似故意犯罪,实为过失犯罪。
五、强迫卖血罪
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2003年卷二6.某镇医院医生贾某在为患者输血时不按规定从县血站提取,而是习惯于直接从献血者身上采血后输给患者。住院病人于某因输了贾某采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发生不良反应死亡。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 C.医疗事故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A。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之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实施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以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二、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一)几个应注意区分的概念
1.盗伐与滥伐的区分
盗伐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
滥伐的对象:自己所有或者经管的林木,但没有按照规定来采伐。
(对于国家集体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据为己有的,由于该林木不是自己所有,因此属于盗伐。)
但还是请注意两个例外的规定:
(1)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滥伐(注意,如果改变许可证的地点,属于盗伐。因为此种改变地点,可能没有人监督你砍伐,很容易侵犯林木的所有权,所以,构成盗伐林木罪)
(2)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数量较大的。——滥伐(理由:既然双方发生争议,砍走的一方很可能是其所有的林木;再者,这属于老百姓常发纠纷,应从宽处理)
2.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应定盗窃罪:
(1)盗窃他人已经砍倒的树木。
(2)砍伐他人村前屋后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
2003年卷二8.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
A.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D.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B。
(四)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如何认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成立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2002年卷二3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形(有证据证明确属受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 )
A.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B.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
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D.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解析:ACD。
三、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变化之处:将本罪的入罪条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删除,即本罪从结果犯转为行为犯。这意味着只要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贩卖、制造。
(1)走私的内容还包括:
a.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
b.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
(2)贩卖:指有偿转让毒品(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即“卖”、“为卖而买”)包括出售毒品、为出售而购买毒品、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要求营利目的。(为供本人吸食而购买的,不属于贩卖)
2008年卷二65.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B.贩卖毒品罪以获利为要件,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C.甲属于无偿转让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D.甲只是帮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解析:ABCD。
2006年卷二62.甲、乙通过丙向丁购买毒品,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B.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D.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解析:BCD。
(3)制造
(4)运输。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有关联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例如,行为人仅仅是购买毒品自己吸食,从甲地带到乙地的,不属于运输。
2.毒品数量、纯度的计算。
3.是否“明知”是毒品的认定
4.加重处罚的情形:
5.从重处罚的情形: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6.贩卖假毒品的,如何处理:
7.刑法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贩卖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关系
2010年卷二60.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答案】ABCD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1.本罪的认定:
(1)只有在其它毒品犯罪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无法查证的情形下,才能以本罪论处。
(2)因实施其它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不另定本罪。
(3)本罪有数量的要求。
2.吸食毒品者的处罚: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免除处罚的事由: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可以免除处罚。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56条)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前提条件是:
(1)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且被判过刑
(2)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即毒品犯罪)
2007年卷二16.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海洛因,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80克海洛因。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枪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80克海洛因。此后半年内,因没有找到买主,陈某一直持有80克海洛因。半年后,陈某将80克海洛因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王某虽然是陈某抢劫的被害人,但其行为仍成立贩卖毒品罪
B.陈某持仿真手枪取得毒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持枪抢劫
C.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导致其过量吸食进而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D。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一)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强迫卖淫罪中强奸被害人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
性质:原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但刑法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三)认定
1.“组织”一词的认定:组织卖淫罪虽有“组织”一词,但与共同犯罪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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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组织”一词意义不同。因为,被组织的对象即卖淫人员从事的卖淫活动本身不是犯罪,卖淫人员也不是共同犯罪人,因此组织卖淫的组织者不是她们的“首要分子”。
2.卖淫:既包括男性、女性,也包括同性。
2009年卷二54.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正确)
3.罪数:组织卖淫罪能够包容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历年真题]
2004年卷二89.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 )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
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选择性罪名)
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
解析:ABC。
三、传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
1.嫖宿幼女罪的主观罪过: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004年卷二8.1998年11月4日,甲到娱乐场所游玩时,将卖淫女乙(1984年12月2日生)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甲的行为属于:( )
A.奸淫幼女罪B.强奸罪C.嫖宿幼女罪D.应受治安处罚的嫖娼行为
解析:C。
2.传播性病罪的主观罪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
其它规定:
1.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第362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定窝藏罪、包庇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关于淫秽物品的理解:
2.主观上:故意。并且须以牟利为目的。
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属于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
[历年真题]
2010年卷二64.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
A.网站建立者
B.网站直接管理者
C.电信业务经营者
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答案】ABCD
2004年卷二60.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解析:ABCD。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主观方面:两罪均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2.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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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乙没有任何损失,就是甲骗了丙,成立诈骗罪。
�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46页。
� 注意:被害人的恐惧是来源于行为人自己将要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对被害人不利的行为。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第三者实现,也在所不问;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 2010年司考指定用书,第157页。
�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69页。
�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89页。
� 收购赃物既包括买入后自用,也包括买入后给他人使用。
� 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06页。
� 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见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注意:2009年司法解释又改了,要同时引用该两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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