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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建议书(丁根云) 万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建议书 丁根云、女、汉族、小学文化;家庭住址:万年县石镇镇南关村66号;电话:13687039303;身份证号:362331197808270529;职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61129600127840;经营者姓名:丁根云;经营范围及方式:水泥、钢材***零售。 经查明:2013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丁根云在石镇镇斋公堂经营钢筋,未依法建立重要商品(钢筋)进、销货台帐。经查,丁根云于2013年年初开始起从鄱阳县饶埠镇的钢筋批发商处购进了上海新屹牌型号分别为3...

行政处罚建议书(丁根云)
万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建议书 丁根云、女、汉族、小学文化;家庭住址:万年县石镇镇南关村66号;电话:13687039303;身份证号:362331197808270529;职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61129600127840;经营者姓名:丁根云;经营范围及方式:水泥、钢材***零售。 经查明:2013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丁根云在石镇镇斋公堂经营钢筋,未依法建立重要商品(钢筋)进、销货台帐。经查,丁根云于2013年年初开始起从鄱阳县饶埠镇的钢筋批发商处购进了上海新屹牌型号分别为3-X-Y-10#、3-X-Y-12#的螺纹钢筋各300根、200根,购进价分别是15元/根、21元/根,放在位于斋公堂的钢筋店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日,上海新屹牌型号分别为3-X-Y-10#、3-X-Y-12#的螺纹钢筋各售掉了200根、100根,售价分别为16元/根、22元/根,获净利润300元。当事人销售钢筋未依法建立经营台帐,不能提供进、销货台帐和上一级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产品检验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未建立健全进货台帐及索票索证制度,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钢筋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品的经营资格,并建立进货台帐的违法行为。 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 1、2013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做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存在经营钢筋未依法建立进、销货台帐的事实; 2、2013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丁根云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重要商品(钢筋)未履行建立进、销货台帐的事实; 3、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合法经营主体和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当事人丁根云销售钢筋未依法建立经营台帐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构成了销售钢筋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品的经营资格,并建立进货台帐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办案人员依据上述调查事实,证据及当事人的态度,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依法责令当事人丁根云改正上述行为,建立钢筋进、销货台帐制度; 2、没收非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2700元,合计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收款单位:中国农业银行万年县支行,帐号:06110104000162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向万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万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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