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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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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山东高速四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公司干部管理工作机制,实现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战略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参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中层干部,包括公司部门正副职、及各项目领导班子副职、项目各部门...

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山东高速四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

中层干部选拔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公司干部管理工作机制,实现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战略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参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中层干部,包括公司部门正副职、及各项目领导班子副职、项目各部门正副职干部。

    第三条  中层干部选拔、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逐级提拔、过程管理的原则。

    (五)年轻储备、注重培养的原则。

    (六)权责统一、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素养,有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和经营管理决策部署。

    (二)思想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光明正大,言行一致,严以律己,团结同志,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风,群众基础较好且认同度高。

    (三)工作作风扎实。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爱岗敬业,工作扎实,实事求是,勇于开拓,成绩突出。

    (四)业务素质过硬。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具有能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

    第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选拔公司部门正职级,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担任公司中层副职两年及以上。

    (三)选拔公司部门副职级,一般应具有公司基层干部任职两年及以上。

    (四)选拔项目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因工作特别需要的干部,可破格提拔。

第三章 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及选拔任用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的中层干部管理体制。

    (一)公司领导班子对所有中层干部进行统一管理,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中层干部进行调整和交流。

    (二)项目财务部门正职按照集团任命文件执行。

    (三)项目副职以上管理人员由项目推荐,报公司审批。

    第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坚持民主推荐、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四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公司领导班子制定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聘任方案。

    第九条 民主推荐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和推荐范围等情况,拟定民主推荐方案,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后组织实施。

    (二)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和有关人员(或全体管理人员及部分生产人员代表)参加的会议,宣布推荐岗位(或职务)、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等情况,拟定竞争上岗方案,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后组织实施。

    (二)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和有关人员(或全体管理人员及部分生产人员代表)参加的会议,公布竞争上岗岗位(或职务)、参加竞聘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和具体要求等,进行必要的动员。

    (三)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公布符合条件的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名单。

    (四)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和有关人员(或全体管理人员及部分生产人员代表)参加的竞争上岗测评会,进行公开竞争上岗演讲,组织填写民主测评票(可按中层以上干部、普通管理人员分别统计)。

    (五)根据竞争上岗答辩和民主测评情况,产生候选人。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原则上由公司内部产生,特殊岗位可由社会招聘。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十二条 考察选用中层干部,要按照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要求,全面考察德、勤、能、绩、廉,尤其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考察选用中层干部,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准确、历史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四条 考察中层干部的基本程序

   (一)由公司领导班子和人事管理部门组织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就考察工作方案征求意见。

   (二)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

   (三)同公司党委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四)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 对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考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个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历史、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向公司监察部门了解情况。

第六章 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组织考察程序结束后,由公司领导班子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集体研究,做出任免决定或提名候选人。

    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班子讨论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全体到会。到会领导对任免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并表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的程序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经理或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对拟提拔任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公司领导进行民主讨论。

   (三)以公司领导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中层干部的任职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决定拟任的干部,在项目任职的,应在所属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公司机关任职的,应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纪委、人事部门受理、核实。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试用期制度,机关任职干部试用期为一年,项目任职干部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按任职通知时间计算。试用期满考核需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为半年;试用期满或延长期满考核称职或基本称职的,任职时间自试用期算起;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或延长期满考核不称职的,免除其职务,不承认其任职。试用期岗位工资标准按照正式任职岗位工资减100元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同级调动不适用试用期规定。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向1亿元以上的项目同级调动属于提拔,应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主要领导或由其委托人事工作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同本人谈话,组织廉政考试,并将谈话记录及廉政考试卷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存档。

第八章 干部的考核、奖惩和运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委负责对中层干部的奖惩、考核等工作,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包括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和日常考核。考核通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考核谈话及查看有关记录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中层干部调整、任免、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随时免职或解除职务。

第九章 交流、回避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司范围内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公司中层干部有以下情况时进行交流:

    (一)因工作需要调整的。

    (二)为培养锻炼干部,丰富干部工作经验,提高管理水平的。

    (三)在一个岗位或部门工作满5年的。

    (四)因公司发展新建项目配备干部的。

    (五)任职回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二十七条 中层干部交流任职的组织实施

    (一)中层干部的交流任职由公司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队伍整体情况及各分部(项目)中层干部结构情况,结合干部选拔、调整情况分阶段进行。

    (二)各项目之间中层干部的交流,经各分部(项目)领导班子商定后报公司审核同意,由各分部(项目)办理有关交流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委成员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条 健全中层干部退出机制,完善干部免职(解聘)、辞职、离岗、退休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职(解聘):

    (一)达到离岗或退休年龄的。

    (二)因违规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三)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的形式代替集体研究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研究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三十三条 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有效监督:

   (一)党支部及监察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

   (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中的违纪行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三)公司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人事管理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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