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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均称“用人单位”);(二)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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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均称“用人单位”);(二)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履行劳动合同项下义务,保障职工享有劳动合同项下的劳动权利。职工应履行劳动合同,按照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各级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二)职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就培训、保密、福利待遇等相关条款依法进行约定。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可采用签订专项协议的形式明确。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在用人单位服务期间所签订的各种专项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劳动合同续订协议。专项协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补充(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学习培训协议、内部退养(居家休息)协议等。用人单位应使用**集团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如因具体情况需要对文本进行变更,应将变更后的合同提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审阅后方可签订。职工相关个人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必要时,用人单位可要求职工就相关情况提供证明。第三章劳动合同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劳动合同书》自用人单位盖章、职工签字后生效。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职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第八条签订《劳动合同书》前,对于从**集团以外的单位招用到**集团的职工,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其与原就业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或其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应当如实告知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职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学历、知识技能、职业资格、健康状况、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安全生产条件、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方式告知。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告知,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的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如未设立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如无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对于形成的规章制度或重大决定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向职工公示:(一)召开或分级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并让职工签到;(二)组织或分级组织全体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职工在签到表上签名;(三)印制发放宣传手册,人手一册,职工签收确认。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书》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用人单位核实拟招用人员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书》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职工本人签订。职工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签。(一)**集团法定代表人与其高层管理人员,授权代表,各职能部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二)**集团所属各级独立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其高层管理人员,授权代表,各职能部门职工(或本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三)以上各级独立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同级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书;(四)各级授权代表与该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的职工,经用人单位与其协商,可订立三年及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执行。第十五条职工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职工不愿续订劳动合同或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在**集团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累计满十年的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职工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责任等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约定由职工承担违约金。第二十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职工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职工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二十一条职工享有劳动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诉讼权、参与民主管理、获得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第二十二条职工应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义务、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义务、遵守职业道德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守商业秘密、参加社会保险和损害赔偿等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职工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第二十四条职工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归用人单位所有,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也不得利用用人单位和本人的工作、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谋取经济利益。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享有对职工依法进行管理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及职工的福利待遇,向职工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期间工资以及病假、事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按国家及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支付。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与工资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应付税款和费用,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职工代扣并向相关机构代缴。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出具《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注明变更的事项及变更的时间,并自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职工进行协商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一)职工在**集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下属单位之间变动的;(二)职工退养或居家休息的(居家休息协议到期视为自动转为退养协议);(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经批准转产、整顿、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六)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做出变更的;(七)除上述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外,用人单位和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变更条件,当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可以变更。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四条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应解决如下问题,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一)对相关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协议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返还借用公款、退还公物的;(三)依据培训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向用人单位退还培训费的;(四)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于事实认定后十五日内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或者按职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被证明不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职工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九条职工在**集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之间变动关系的,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新的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连续计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试用期已满的,不再约定试用期。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解除单位的同级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的;(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包括拘留、拘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其劳动合同自动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支付工资、不提供福利待遇、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一)职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职工的损失,可由职工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二)职工被释放,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满,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的罪名不成立的,自获释或期满之次日起,其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职工应在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职工上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向职工提出书面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履行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任何一方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日终止劳动合同并于终止日前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和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职工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职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向职工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当日)签订、在2008年1月1日后(含当日)存续并解除的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经济补偿,依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经济补偿,按当时有关国家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当日)签订、在2008年1月1日后(含当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依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计算经济补偿的起始日为2008年1月1日(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无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依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应该按照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追究赔偿责任:(一)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九条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妥善完成工作交接。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并有权依法从职工的离职结算款(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支付的款项)中作相应扣除。用人单位应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证明书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程序,但协商解除及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三十日内将档案转交至市相关部门。因职工过错导致未能及时转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一切后果由职工自行承担。第七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五十一条在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向**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由争议一方(或双方)依法向所属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职工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由职工依法要求赔偿;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依法要求赔偿,直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五十三条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的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向职工追缴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缴赔偿金。职工拒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属辖区内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追缴。各用人单位如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尽快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报告,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备案。**集团人力资源部可以对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处理提出指导性意见。第八章关于劳动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集团或独立法人单位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经**集团或独立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授权代表,其与**集团或独立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样具有全权处理本单位或职权范围内的劳动合同执行事宜。第五十五条**集团授权**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及劳动合同备案。未经备案的劳动合同,不纳入**集团在籍职工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负责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中止履行、文书的送达等)。第五十六条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的,如用人单位索取判决书和劳动教养执行书有困难的,可与**集团综合治理部门联系到司法、公安部门索取有关材料。**集团综合治理部门每年一月末前,将**集团上年度该等职工名单以书面形式报**集团人力资源部。第五十七条对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混乱,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不及时,或职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单位故意拖延或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给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八条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协议)。集体合同(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用人单位的同级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经**集团职代会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确定。第六十条**集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履行法定程序,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第六十一条本办法中的“日”系指公历日。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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