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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田灭火规范(试行)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保护煤炭资源,保护环境,使煤田灭火工作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煤田火灾灭火规范》(下称《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煤田火灾的治理。煤田火灾,系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的、影响煤田开发、储量损失大、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生产安全的大面积火灾。第三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省、区范围内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厅长(局长、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监察本《规范》的贯彻与执行。第四条有煤田...

煤田灭火规范(试行)
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保护煤炭资源,保护环境,使煤田灭火工作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煤田火灾灭火规范》(下称《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煤田火灾的治理。煤田火灾,系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的、影响煤田开发、储量损失大、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生产安全的大面积火灾。第三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省、区范围内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厅长(局长、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监察本《规范》的贯彻与执行。第四条有煤田火灾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必须建立灭火专设机构,专设机构的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第五条有煤田火灾的省、区,必须对省、区内的煤田火区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火区 档案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教师个人成长档案教师师德档案表人事档案装订标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制订灭火规划。第六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根据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规划的要求,确定控制或熄灭的治理目标。第七条确定治理的火区,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提出灭火方案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论证。第八条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编制灭火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灭火专设机构根据批准的‘‘初设”,负责组织编制煤田灭火施工设计,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十条灭火施工,必须严格按灭火施工设计执行,并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如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有煤田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本《规范》解释权属能源部第二章火区勘察第十三条火区勘察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地质工作较差,地质地理条件复杂的火区,必须首先进行初步勘察,根据初勘结果进一步进行详勘。凡有地质详查报告,且提交时间在十年以内者或急需开发建设的煤田火区,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最终分别提交勘察报告。第十四条火区初勘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广泛收集前期地质勘探资料和生产矿井情况,初步掌握火区概况和地质概况;二、查明火区分布位置、面积、燃烧程度、燃烧状况、发火原因、燃烧历史及燃烧损失煤炭储量;三、了解含煤地层时代、地层层序、地质构造形态和主要构造;四、掌握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煤层分布范围及着火煤层层数和层位;五、了解煤质特征与煤种:六、了解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系地质、地貌特征及水文地质概况;七、了解水源、电源和土源等情况。火区初步勘察报告书的编写,参照附录一。第十五条火区详勘必须达到如下要求:一、详细查明火区平面分布位置、面积、燃烧深度、燃烧状况、发火原因、燃烧历史及燃烧损失煤炭储量;二、详细了解含煤地层及其地质构造;三、准确掌握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煤层分布范围及着火煤层层数和层位;四、详细掌握煤质特征和煤种;五、详细了解自然地理气象条件、第四系地质、地貌特征及水文地质情况;六、详细了解生产矿井的分布及开采情况;七、详细查明水源、电源和土源情况。火区详细勘察报告书的编写,参照附录一。第十六条采用物探法(自然电场法、磁法及红外测温法)勘察火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测火区位于物探测区中央,保证探测结果轮廓完整,四周有一定面积的正常场作背景;二、物探基线平行于火区走向,并位于交通方便、地势平坦的正常场内,火区走向不稳定时,基线亦应随之改变、但不宦过频,且与火区总走向保持基本一致;三、物探测线垂直于基线(即垂直于火区走向),测线长度以火区宽度为依据,但其两端必须有3~5个测点位于正常场内;四、测网密度,火区初勘阶段,线距100~200m,点距10m,详勘阶段,线距100m,急倾斜煤层点距>5m,缓倾斜煤层点距10m;五、火区初勘阶段,磁法探测的精度应使均方差为1O~20nT,详勘阶段小于10nT,自然电场法的探测精度,不论初勘或详勘,皆要求正常场内同一点的两次观测误差小于或等于5mV,异常场内误差不大于10mV。物探探火的野外作业,严格遵守物探工作规程参照附录二。物探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物探勘察报告(包括文字说明书和相应的图纸;物探剖面图;物探平面剖面图、物探探火分析解释成果图等)。第十七条采用钻探探火,只用于火区详勘阶段,应遵守如下规定;一、在详细勘察阶段,物探成果必须由钻探验证,取有代表性的物探线做为钻探勘探线,每个物探测区至少要布设1~2条钻探线,每条线上至少布设2~3个钻孔;二、钻探深度依据物探测得的火区燃烧深度再延深10%;三、钻探冷却液应使用清水;四、钻探过程中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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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内空洞的起火深度,突然冒烟、冒气的深度及漏水深度等异常情况;五、每个探火孔分别进行质量评级验收参照见附录八;六、钻探作业遵守地质钻探操作规程。钻探工作结束后,提交钻探成果报告。第三章灭火设计第十八条煤田灭火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安全的原则,同时,考虑治理后煤田的开发和利用。第十九条煤田灭火设计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三个阶段:一、方案设计,必须在具有可靠的详细勘察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后定案;二、初步设计,应根据方案设计的审批意见编制,经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初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省、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国家计委或有关部委审定列项;三、施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并经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审批后实施。第二十条煤田灭火方案设计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火区的自然地理、交通、地质、地层、构造等情况;二、火区燃烧状况;三、生产矿井及废弃矿井情况;四、确定灭火目标;五、根据火区的特点及就地取材灭火的难易程度,就两种以上的灭火方案进行比较;六、推荐最佳方案,提出投资估算。第二十一条煤田灭火初步设计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火区地理、气象、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煤层、煤质及小煤矿开采情况;二、根据不同地理位置及燃烧状况分割火区块段,并详细描述各块段的火灾特征、燃烧煤层层数、燃烧而积和深度等情况;三、根据火区各块段的不同情况,就选择的灭火方法、施工工艺及选择依据进行论述;四、灭火工程布局的详细论述;五、分火区块段准确计算出各单项灭火工程量以及全部灭火工程量;六、计算出各项辅助工程的工程量(简易公路工程、供电线路工程、供水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工区设施工程等),并评述工茎流程;七、根据灭火工程量及辅助工程量,以及上级规定的灭火工期,计算出施工所需的各种机械设备数量,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八、编制施工程序,施工进度及劳动组织计划;九、布设灭火效果监测网,确定监测手段,并提出技术要求;十、分块段提出预期灭火目标;十一、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十二、编制灭火工程投资概算;十三、绘制灭火工程施工图纸。煤田灭火初步设计的编制,参照附录四。第二十二条煤田灭火施工设计,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分火区施工工艺流程图及单项工程施工图;二、灭火钻探工程平面图及剖面图;分火区选出的1~2个有代表性的钻孔预想柱状图,详细标出其技术要求(孔径、孔深、孔斜度、所穿煤层、终孔层位、终孔后下套管的要求等);三、污水、污浆工程工艺流程图,标明每个污水、污浆钻孔、地表裂隙、小窑井口、鱼鳞坑等作业位置,污水、污浆方法的技术要求及工程量等;四、供水、供电系统工程按工程类别分别绘制施工图;五、砂土复盖工程复盖层等厚图,标明复盖区的几何尺寸、复盖厚度、工程量等;六、简易公路施工图,标明路面宽度、坡度、曲率半径、挖填方工程量等;七、文字说明书,详细叙述各火区各项灭火工程施工顺序、施工质量要求、进度及工期以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编制年度计划。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第四章灭火施工第二十四条煤田灭火施工工作由煤田灭火专设机构组建相应的区(队)具体实施;区(队)管理机构由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主管工程师组成;下设施工员、安全质量管理员及统计员等;第二十五条区(队)主任(队长)直接指挥灭火施工,对工程计划的完成、施工质量、灭火效果和施工安全负责;副主任(副队长)协助主任(队长)作好分担的工作。主管工程师负责灭火施工中的技术工作。第二十六条灭火钻探、注水、注浆、砂土复盖、挖除火源和爆破等作业及灭火工程测量,必须遵守相应的作业规程和规定参照附录五。第五章火区监测与管理第二十七条灭火专设机构必须设立火区监测专业组,全面负责火区监测工作,并对火区状态作出阶段和最终评价。第二十八条已确定近期治理的火区,监测工作必须在灭火施工前三个月、灭火施工期间定期监测,全面掌握火区动态,指导灭火施工进程;灭火工程验收后,继续定期监测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以考查灭火效果。第二十九条火区监测应同时采用温度法、气体分析法。亦可辅以物探法,作好原始记录,并编制监测成果图表(平面或剖面等温线图及各参数值随时间变化趋势曲线图)。第三十条每次监测成果资料,至迟七天内报主管工程师审定;作出相应评价和结论后,上报专设机构总工程师,年终报煤炭厅(局、公司)备查。第三十一条火区内的定期观测孔,应呈十字形布设,受条件限制时可呈线性布设;观测孔控制半径一般取25~50m,受条件限制时,最大不得超过100m。第三十二条定期观测孔必须下套管,煤层位置下筛管,管口配置可拆卸的管帽,不测温采样时封严。第三十三条砂土复盖灭火时,观测管可直接埋设在自燃煤层露头或火区裂隙带内,埋设1.0m以上,底部没0.5m的筛管,用钻机钻设观测孔时,孔位应选在煤层燃烧带内,终孔位置根据情况可在煤层顶底板或破碎带顶部。第三十四条测温元件必须定期校正,误差应小于±1℃。第三十五条用钻机钻设的定期观测孔观测时,测温元件应从上往下分梯度定深测温或找出最高温度点测温,该点的深度即为定期测温或采样的深度;埋设的定期观测孔,孔底深度即为定期测温和采样深度。第三十六条使用惰性温度计测定温度的时间应不少于1h,使用热敏电阻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测定温度时,温度读数稳定时间不得小于2min;孔内出现异常温度时,必须连读测定三次,误差不得超过±1℃。第三十七条采气样时必须先用孔内气体冲洗采样器和气样皿至少三次,观测孔处于进气状态不得采样。第三十八条火区气样分析应使用气相色谱仪,其操作应参照附录六的规定;从采样至分析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h,火区气体成分发生突变时,必须连续分析三次以上。第三十九条利用物探手段监测火区时,应使火区居于测区中央,测区的范围应保证观测结果的轮郭完整,其周围有一定面积的正常场作背景;测网密度保持100×5m2或100×10m2。,每个测点应设固定标记,每次观测必须测点对中。第四十条磁法监测时,对同一点每次观测仪器高度应保持不变,磁法均方差应小于±10mt,自然电场法误差,异常段限差小于10mV,非异常段限差小于5mv。物探法监测煤田火区时应参照附录二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以控制为治理目标的火区,经测温、取样化验分析表明,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始可认为火区已经控制:一、地表着火征状基本消失,火势被抑制、减弱、燃烧范围呈缩小趋势,裂隙区、塌陷区填平、小窑井巷口全部封堵,受火区影响的邻区解除威胁,可正常生产作业;二、观测孔内的气体温度呈持续下降趋势;三、观测孔内的一氧化碳浓度呈持续下降趋势,氧气浓度亦逐渐下降,并隐定在10%以下;四、气体温度、一氧化碳浓度和氧气浓度持续下降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第四十二条以熄灭为治理目标的火区,经测温、取样化验分析表明,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始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一、地表着火征状消失;二、观测孔内气体温度呈持续下降趋势,并稳定在70℃以下;三、观测孔内一氧化碳浓度呈持续下降,并稳定在100ppm以下;四、观测孔内氧气浓度呈持续下降,并稳定在7%以下。五、火区内磁异常值基本稳定在一个数值上;六、火区内自电异常值很弱,且有逐渐消失趋向;七、观测孔内气体温度,一氧化碳、氧气浓度,必须全部呈持续下降趋势,持续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个别孔监测结果超过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指标时,其占火区面积不得超过10%。第四十三条煤田灭火工程全部结束一年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参照附录七)申请验收,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按相应的火区治理目标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呈报国家主管部门组织全面验收。第四十四条验收后的火区,由所在省、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严加管理,未经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严禁动用灭火工程设施和私自开采作业;对随意动用灭火工程设施和无证开采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责令其恢复灭火工程设施原状,并依法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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