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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 案例一 2009年以来,五粮液公司通过书面或网络的形式,与全国3200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五粮液白酒的最低价格,并通过业务限制、扣减合同计划、扣除保证金、扣除市场支持费用、罚款等方式对不执行最低限价的经销商予以处罚。2011年,公司给予四川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停止供货的处罚,迫使超市承诺不再低于规定价格销售五粮液产品。2012年,公司对北京、天津、四川等11省市的14家经销商“低价等违规”行为,给予扣除违约金、扣除市场支持费 ...

垄断协议
垄断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案例一 2009年以来,五粮液公司通过书面或网络的形式,与全国3200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五粮液白酒的最低价格,并通过业务限制、扣减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扣除保证金、扣除市场支持费用、罚款等方式对不执行最低限价的经销商予以处罚。2011年,公司给予四川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停止供货的处罚,迫使超市承诺不再低于规定价格销售五粮液产品。2012年,公司对北京、天津、四川等11省市的14家经销商“低价等违规”行为,给予扣除违约金、扣除市场支持费 用等处罚。 案例二    一家名为“眼镜直通车”的眼镜店出现在广州市,并以低价引发了业界的轩然大波(“直通价”一副“现代金属”眼镜架直通价仅10元,市场价则为58元;一副“一米阳光”镜架直通价70元,市场价为250元;一副“波士”钛金眼镜架直通价980元,市场价为2400元等。)。据称开业以来,生意一直较火。然,广州商会提议“集体封杀”,呼吁各会员抵制“眼镜直通车”的供货商。   之后,广东省两家最大眼镜连锁集团撤下了与“眼镜直通车”相同品牌的全部产品,以向供应商退货的方式,要求供应商必须断绝向“眼镜直通车”供货。致使其无法经营。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第13条、14条、15条、46条、56条) 经营者集中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13条第2款)。 一、概念、特点及危害 (1)协议以及决定:不论协议或决定的条款是否达到了构成合同的程度,只要采取了约定的方式并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协议或决定包括口头之约定“工商局规定之第2条”、)。 (2)其他协同行为(合意行为) :限制竞争协议的核心是共谋,因此,除书面和口头形式之外,垄断协议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即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限制竞争协议,但是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 协同行为的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并非易事,因此,往往需要采用合理的推断方式来认定。如市场上多数经营者同时调整价格(如提价或以相同的幅度调价),而市场上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该行为发生的合理性因素(如无供需关系明显变化、服务内容以及质量无明显变化之因素。当然,行为人可以抗辩。“工商局规定之第3条” 《反价格垄断规定》第6条)。 行业协会的信息发布、交换与违法的边界? 垄断协议 横向协议 纵向协议 行业协会 二、行为类型 横 向 协 议 价格卡特尔 生产、销售数量 分割市场卡特尔 限制技术开发卡特尔 联合抵制卡特尔 纵向协议——转售价格限制 固定价格 限定最低价 适用除外类型及条件: 1、改进技术、开发新产品 2、增进效率、统一规格、 专业化生产 3、公共利益 4、中小企业 5、不景气 6、对外贸易(没有限制条款) 条 件 无严重限制 相关市场竞争 使消费者获益 关注第56条(豁免条款) 三、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第46条第1款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垄断协议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该款明确规定主动报告并提交证据,可酌情减免处罚(参考“工商局规定之第11条、12条”)。 2、民事责任 第50条规定,“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即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否包括可合理预见的未来收益损失? ) 无须在反垄断机构认定垄断行为以后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因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过法律最终删除了该草案的规定 ) 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刑事责任 无具体刑事责任。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有效制裁严重限制竞争协议行为的违法者,还应当增设必要的刑事责任条款,对严重限制竞争协议行为的企业直接负责人处以刑事处罚(监禁或罚金)。 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垄断协议”规定的疑惑点: “排除、限制竞争” 是属行为要件还是危害要件的问题。 (1)行为要件:如是行为要件,除第15 条的情形外,第13、14条就属于本身违法,即无需考虑协议的反竞争效果,而只需协议具有反竞争内容。问题:如联合抵制交易的实效性?如一条街上的两家豆浆店统一价格的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市场功能? (2)危害要件:如属危害要件,第13、14条的违法性就应具有反竞争效果。即需要参加协议的经营者的全体在该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地位(草案:压倒多数)。 对此该法无明确规定。建议:把垄断协议的内容 “排除、限制竞争” 改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或加入‘具有实质性的’”(参照第28条)。 4月20日国内民航统一调整、制定运行价(新运价系统)的大致内容: 中航信”(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国内拥有超过6500家的旅行社及58000多台客票销售终端。其股东有东方航空、中国航空、南方航空等几乎囊括国内所有大型航空公司。该公司最重要的一项业务是向航空公司、机场及旅行社提供订票系统及客票扫描系统,) 4月20日发布的实行“新的运价体系”的通知,致使除“春秋航空公司”外的国内所有航空公司的运价上涨1到2成。 旧运价体系(按照2004年国务院批准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1、基准价(也称“运价指导价”:每人每公里平均收费0.75元)+浮动价(上浮价不得超过基准价的25%,下浮价不得超过基准价的45%) 2、以基准价加上浮动价后的价格再打折。如:如北京———上海航线价格是900元。根据民航局的限价规定,航企可以对这个价格上浮25%,所以,北京———上海航线的全价票是1130元。根据这个价格按折扣划分成9折、8折等等(每个折扣会对应一个子舱位,如B舱、M舱,每个舱位的价格固定)。 新运价体系(中航信发布): 仍然是基准价+浮动价,但是上浮价不再打折,仅仅在基准价上打折。 浮动价的打折计算模式被固定: 1-[(1-X)/1.25] (其中X为此前机票折扣) 按此新计算方式,原来打8折的机票,就将变为8.4折;打7折的机票将变为7.6折;打1折的机票将变为2.8折。以前折扣越低的机票,在新的折扣计算方式中涨幅就越大。 评析: 1、违背《反垄断法》。因此次涨价行为是价格同盟,是价格卡特尔,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2、涨价的市场指数欠缺: (1)国际原油价格没有大的变化,成本上升不大。 (2)各航空公司各航班的乘坐率也没有达到100%,没有调控运能不足的压力(即市场供求关系没有发生明显变化)。 (3)服务并没有升级。机票涨价之后的退改签规定变化不大,实在是找不到支持涨价的理由。 (4)我们并不赞成过去某些航空公司间的过渡价格竞争。但卡特尔往往是将企业或行业面临的困难转嫁给消费者,既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又干扰了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 3、危害: (1)限制竞争。 (2)有违公共利益。金融危机已经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的消费信心,各航空公司此时涨价,无疑是让消费信心雪上加霜。 (3)削弱竞争力。交通运输业近几年发展非常迅速,特别是铁路动车越来越多,时间越来越短,航空业的涨价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使自己处于不利的竞争位置。 掠夺性定价 是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虽然暂时表现为低价,但是经营者的上述行为仅是一种策略行为,他期待通过掠夺性定价排挤竞争对手获得垄断地位,进而抬高价格获得垄断利润。 一般说来,认定掠夺性定价除证明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外,尚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经营者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这里的“成本”应该认定为是经营者的个别成本。而不是行业平均成本,因为如果要求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在行业平均成本上确定价格,无异于鼓励企业可以不努力把自己的产品中的个别劳动降到社会平均劳动之下,并打击、磨灭效率搞的优秀企业,从而违背价值规律,损害市场竞争,保护落后企业。并且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2)经营者有收回其损失的可能性。 掠夺性定价的案例: 在美国1993年布鲁克集团诉布朗和威廉姆森烟草公司案中,原告与布——威公司在普通烟市场上展开了价格大战,原告称布——威公司的让利促销行为构成掠夺性定价。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提起掠夺性定价之诉就是指责商业对手不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其目的在于消灭或阻碍竞争,并由此获得相关市场中对价格的控制权。相应的,原告必须证明: 1,被抱怨的价格确实或多或少的低于其成本。 2,竞争对手确实有可能收回因压低价格而必须付出的眼前代价。如果竞争对手根本无法收回代价,那么即使压价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其结果也只能是降低市场上香烟的总体价格水平,给消费者带来实惠。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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