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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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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规则方案计划生育规则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制,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流动,户籍在本市。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获得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

计划生育规则方案
计划生育规则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制,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流动,户籍在本市。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获得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四条区政府各部门、各系统、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管、城建、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湖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料理婚育证明、生育证。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 (六)协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街道、湖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 (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依照下列规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场、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其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各单位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合同。同时接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合同。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 (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二条区直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强化社会宣传。 加强相互协作,区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宣传工作。 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社会公益性宣传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先进经验的推广。区委宣传部要把流动人口计生宣传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要点。 继续开展人口规模、发展趋势、素质结构等重大战略问题的课题研究。区委党校要进一步加强人口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 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的先进经验作为全区人口与计生文艺创作中的题材。区文化广播旅游局要广泛开展流动人口计生宣传活动。 本区流动人口较多的各集贸市场、商城等周边出入口处协助设置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流动人口计生公益广告。区市容局要按照《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协助抓好全区人口与计生户外大型公益性广告的设置工作。 (二)坚持属地化管理。 切实履行好计划生育社会管理职责,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实施行业管理监督的优势。主动参与流动人口计生综合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区综治办要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之中。 区城建环保局要加强对建口部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协调、督查工作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 区公安、工商、卫生、劳动和社会保证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料理有关证照登记、审批、核查工作时要主动配合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将查验情况提供给区人口计生委。 实现流入地与流出地的双向信息沟通,区人口计生委要充分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并加强与区直各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进一步提高信息交换的反馈率、及时率和准确性。 (三)实现市民化服务。 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保证机制。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村委会和社区的管理功能,区民政、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使育龄流动人口普遍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以及性病防治和艾滋病预防知识教育。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密切配合,保证已婚育龄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在编制区、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财政预算时。合理安排流动人口工作经费以及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专项经费。 防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挪用计划生育事业费的行为。区审计局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工作经费及技术服务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维护其合法权益。区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法制、卫生、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就医、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优先、优待政策服务以及法律方面的援助。 把流动人口计生困难家庭列入优先扶持协助对象。区工、青、妇组织要积极参与流动人口计生工作。 (四)接受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 第十四条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 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应当在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 应当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并登记造册。 或者自己的婚育状况发生变化时,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期届满前。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证明可以由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操持: (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现居住地依法料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现居住地料理婚育证明。凭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资料操持,并及时将料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本辖区规定的期限内有效。现居住地操持的婚育证明。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料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 第十八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归还房屋的房主。 第十九条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报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夫妻申请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可以依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为其料理一胎生育证: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料理一胎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请;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了解有关情况,现居住地发证机关料理一胎生育证。凭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资料操持,并及时将料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答复,流动人口申请料理一胎生育证。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第二十三条为流动人口料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由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五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湖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料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 (二)料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现居住地向户籍所在地通报已婚流动人口虚假的避孕节育情况的 (四)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户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方案规定。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方案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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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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