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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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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版修订稿)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1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12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4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27第四节城市绿地31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31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31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34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38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40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43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43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44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44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版修订稿)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1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12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4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27第四节城市绿地31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31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31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34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38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40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43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43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44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44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45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50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50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54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55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56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59第五节通信工程60第六节燃气工程61第七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63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65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65第十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68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68第一节防灾系统设置69第二节消防71第三节防洪排涝73第四节人防74第五节避难疏散场所77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82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88第十章附则89附录190附录293附录3108附图A109附图B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范围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在泉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所处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属各县(市、区)以及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3条本市各项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第4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同时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第5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6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7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及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规划咨询等非法定规划。第8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成果内容应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报告等内容的附件。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第9条城市设计的内容应纳入和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题研究工作。第10条总体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3.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第11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2.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3.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4.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5.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6.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7.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第12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7.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工程及其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第13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成果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审批程序报批。第15条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保持一致。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1.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城市居住用地专项规划;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4.城市工业用地专项规划;5.城市仓储用地专项规划;6.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7.城市对外交通专项规划;8.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9.城市园林绿地专项规划;10.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环卫、消防等城市设施专项规划;11.城市防灾设施专项规划;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13.城市水系专项规划;14.全市性宏观城市设计。第16条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其深度要求参照城市总体规划。第17条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进行修编或局部调整。第18条近期建设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1.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2.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3.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4.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5.确定城市绿化设施布局;6.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7.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第19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20条实施计划及规划调整1.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计划(含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等),并组织实施。2.因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第21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单元控规和地块控规两个层次。1.单元控规分为分区单元与基本单元两个层级。分区单元控规控制内容包括“六线”及“三大设施”用地、使用功能、容量与开发强度控制,以及对城市空间、景观风貌、交通等特殊控制要求。基本单元控规控制内容包括进一步落实“六线”及“三大设施”以及社区服务设施的用地、使用功能、开发强度。指标控制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城市空间景观风貌、开发空间、建筑、交通、地下空间等的特殊控制要求。2.地块控规确定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制定地块各项规划内容和指标、近期拟开发、改造的建设用地应编制地块控规。地块控规指标包括地块编号、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建筑退界、停车泊位、出入口方位、用地兼容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引导等,并对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提出指导原则。第22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表和附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等。单元控规层次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单元规划图则和附件。单元控规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以及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等。地块控规层次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地块控规附件包括简要说明、图纸等。第23条除下列情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1.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规划控制区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2.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对控规控制区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3.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4条实施控规修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2.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3.根据论证结论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控规修改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进行控规修改;4.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公布和备案。第25条分单元和地块两个层次编制控规的,经评估,控规的内容无法实施,确需进行局部、技术性调整优化,且尚未达到控规修改情形的,可以实施控规动态维护。控规动态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降低或者更改单元控规确定的“六线”、“三大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等控制要求;2.地块控规的维护应遵循“有增有减、总量控制”的原则,确保规划控制指标在本单元控规范围内各地块之间的综合平衡,并不得突破单元控规确定的净用地面积以及各类用地的建筑总量上限等控制指标;3.不得改变单元控规确定的主导用地性质,用地兼容性应在《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规定的土地兼容性范围之内。第26条实施控规动态维护,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对控规动态维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2.在根据征求意见对动态维护方案进行优化基础上,编制控规动态维护成果草案;3.将控规动态维护成果草案提交局工作会议集体研究批准,其中调整涉及地块控规用地性质(兼容性除外)、控规容积率控制指标的,应将动态维护成果草案提交控规原审批机关批准;4.将经批准的动态维护成果公示并纳入控规管理平台统一实施。第27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28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第29条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会同政府其它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第30条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概念性规划是宏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全市或城市部分区域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性的发展政策和设想,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概念性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论证和原则确定规划区域在城市整体发展中的战略定位;2.论证和原则确定规划区域发展战略目标,确定适宜的人口规模及建设用地规模;3.论证和制定规划区域空间发展战略,包括确定城乡土地利用的规划目标、区域及城市整体发展战略、空间发展模式选择与空间总体发展布局取向、发展时序、功能分区、人口分布和生态绿地系统、制定土地利用的规划政策,以及空间管制措施;4.论证和制定规划区域生态环境发展战略,包括确定生态建设战略目标、生态结构、生态政策区划及控制导则;5.论证和制定规划区域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包括确定交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制定包括空港、海港、铁路、城市快速轨道、高快速道路、物流中心、客流中心等组成的综合交通发展策略;6.论证规划区域景观要素的特征、构成与分布,人文环境特色及其在规划区域物质空间中的体现,建立规划区域景观结构框架体系,制定历史文化保护措施;7.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概念性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第31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城市设计编制可分为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专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篇和单项城市设计三种类型。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重点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编制城市设计专篇。城市一般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内容可按照《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要求执行,也可参照《福建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执行。第32条城市设计的内容与深度的一般要求如下,具体要求按照《福建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执行。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专篇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内容,内容一般包括:确定城市设计目标;地域资源保护、控制和利用;总体城市形象策划、塑造和引导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篇是指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内容。内容包括:现状分析与目标设定;景观风貌控制;界面控制;开发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组织;建筑控制与引导等。单项城市设计,是指针对城市特定地段或特定要素编制的城市设计。内容一般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制定目标、思路;明确功能布局与空间结构;景观风貌控制;交通组织与道路空间设计;开发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组织;界面控制;地下空间利用;建筑控制与引导;公共环境艺术引导;无障碍系统建设引导;重要节点设计;实施策略等。第33条城市设计的编制成果的一般要求如下,具体要求按照《福建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执行。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专篇成果是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包括文本、图件及说明书(或研究报告)三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篇成果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包括文本、图件及说明书(或研究报告)三部分;有条件的可增加三维动画或模型。单项城市设计成果由文本、图件及说明书(或研究报告)组成,尽可能制定“一页纸”(图表结合、图文并茂)管理图则;有条件的可增加三维动画或模型。第34条规划咨询是中、微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以及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开发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确定规划咨询的对象、内容和形式。第35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分析报告。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36条城市用地分类及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第37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原则,划分各类建设用地,确定其使用性质。城市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兼容性的具体要求按《福建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规定执行。第38条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促进交通减量。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39条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其它情况按表1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地块控制指标:1.城市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大城市中心区等特殊地区(“特殊地区”的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2.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3.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建设项目;4.含有建筑高度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5.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第40条工业、仓储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控规导则》规定执行。第41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1 指标 10000㎡以下 10000~20000㎡ 20000~50000㎡ FAR D(%) FAR D(%) FAR D(%) 住宅建筑 1~3层 1.2 40 1.2 40 1.1 38 4~6层 1.9 32 1.8 30 1.7 30 7~9层 2.4 30 2.3 28 2.2 28 10~18层 3.0 23 2.8 22 2.6 20 19层以上 3.6 20 3.5 20 3.4 18 办公建筑旅馆建筑 24m以下 2.1 45 2.1 45 2.0 42 24m~50m 3.3 40 3.3 40 3.2 38 50m以上 5.0 35 5.0 35 4.8 35 商业建筑 24m以下 2.3 55 2.3 55 2.2 50 24m~50m 3.8 50 3.8 50 3.5 45 50m以上 5.2 40 5.2 40 4.8 40注:1.表中“FAR”指容积率(上限)、“D”指建筑密度(上限)。2.表中住宅建筑层数为住宅平均层数,住宅平均层数为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地总面积的比值。3.多种功能混合,参考上表,由规划部门确定论证后确定。第42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用地面积指标的地块,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确因实际建设需要应按规定程序申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准建设,但应优先考虑作为城市公共绿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使用:1.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2.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3.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社区服务中心、开闭所、公厕、清洁楼、中低压燃气调压站等除外)为3000㎡;5.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6.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为5000㎡;7.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43条城市规划建设应按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街道-社区两级配置。根据人口规模,选择使用的街道—社区规模体系。第44条市、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布局宜相对集中,宜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全市文化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80平方米,其中街道文化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0.25平方米,社区级文化设施按照社区综合中心综合建设方式控制。第45条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设置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至2030年全市每千人医院和卫生院床位7.0张,其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每千人医院床位7.2床。第46条市、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馆、体育馆及配套设施等,布局宜相对集中,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第47条全市公共体育设施人均用地面积分别不低于0.90平方米,其中街道和基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人均室外用地面积不低于0.30平方米,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0~0.26平方米。第48条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人均0.1平方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第49条城市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表2、3的规定。街道级以上(含街道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体系配置表表2 类别 项目 市级配置 区级配置 街道级配置 8-12万人 3-5万人 教育 学前教育 托儿所、幼儿园 ● ● ● ● 初等教育 小学 ● ● ● ● 中等教育 初中 ● ● ● ● 高中 ● ● ● ○ 中等职业学校 ● ● ○ ○ 特殊教育 盲/聋哑学校 ● ○ — — 弱智学校 ● ○ — — 卫生 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 ● ● ● ●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 ● ○ — — 专科医院 妇幼保健院 ● ○ — — 传染病医院 ● — — — 精神专科医院 ● — — — 其他专科医院 ● ● — — 专业卫生服务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卫生监督机构 ● ● —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急救中心 ● ○ — — 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 ●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 — — ● ● 文化 图书展览 图书馆 ● ● ○ ○ 展览馆 ● ○ — — 博物馆 ● ○ — — 科技馆 ● ○ — — 出版物发行网点 出版物发行网点 ● ● ● ○ 文化活动 文化馆、艺术馆(群众艺术馆) ● ●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 — ● ● 广播影视 数字影院 ● ● ○ ○ 广播电视站 ● ● ○ ○ 体育 体育场馆 市级体育中心 ● — — — 县(区)级体育场、馆(含体育馆、游泳馆) — ● — —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 — — ● ●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街道级以上(含街道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表3 类别 项目 一般规模 平均指标 配置要求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人) 用地面积(㎡/人) 教育设施 学前教育 托儿所幼儿园 ≤6班 2000~2700 — 15 按每千人30座计算,每班容纳30座。幼(托)儿园服务半径一般为100~300米。容积率≥0.6,建筑密度20~35%。 9班 2700~3200 — 14 12班 3600~4200 — 13 18班 5200~6000 — 13 中等教育 初中 12班 — — 25.9 中学每班按50人计算,服务半径一般为1000米,容积率≥0.8,建筑密度20~35%。 18班 — — 23.3 24班 25200 — 21.9 ≥30班 30000 — 20 高中 ≤18班 — — 25 24班 30000 — 23.5 30班 37500 — 22.5 ≥36班 39600 — 21.1 中等职业学校 ≤24班 44640 — 62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中学的建设标准须达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 32班 55680 — 58 >32班 — — 54 特殊教育 盲/聋哑学校 18班 36180 — 67 9班 23760 — 83~88 弱智学校校园用地 18班 34020 — 63 9班 42660 — 79 医疗卫生设施 综合性医院 综合医院 200~300床 23400~35100 80 117 一般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医院,1000床以上可参照执行。 400~500床 46000~57500 83 115 600~700床 67800~79100 86 113 800~900床 88000~99900 88 111 1000床 109000 90 109 类别 项目 一般规模 平均指标 配置要求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人) 用地面积(㎡/人) 医疗卫生设施 综合性医院 中医医院 60床 2880~6900 69~72 — 新建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6~1.5之间,改扩建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2.5。 100床 5000~12000 72~75 — 200床 10400~25000 75~78 — 300床 16000~39000 78~80 — 400床 22400~53333 80~84 — 500床 29000~70000 84~87 — 专科医院 妇幼保健院 省级:1000床 110100 126 158 市级:400~500床 46000~57500 122 168 传染病医院 县级:200~300床 23400~35100 120 172 150床 19500 80~82 130 250床 18750 80 125 400床 18000 78~80 120 精神专科医院 70~199床 58(㎡/床) 容积率宜为0.5~0.8。 200~499床 60(㎡/床) 500床 62(㎡/床) 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级 70 — 容积率宜为1.0~2.0。 市级 65 — 县级 60 — 卫生监督机构 省级 不少于4800 40~50 — 市级 不少于2400 — 县级 不少于1200 — 其他医疗卫生设施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5辆以下 1000 — — 10辆 1500 — — 20辆 2200 — — 30辆 2800 — — 40辆 3300 — — 50辆 3700 — — 60辆 4100 — — 类别 项目 一般规模 平均指标 配置要求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人) 用地面积(㎡/人)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人口3~5万人 — 总建筑面积为1400平方米 — 每千人服务人口宜设置0.3~0.6床位,容积率应为1-1.5。 服务人口5~7万人 — 总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 — 服务人口7~10万人 — 总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 — 乡镇卫生院 无床 200-300㎡/院 每千人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1-20床 300-1100㎡/院 21-99床 55-50㎡/床 文化设施 图书展览 图书馆 小型(服务人口5~20万人) 1200~5000 — — 中型(服务人口30~120万人) 4500~13000 — — 大型(服务人口150~1000万人) 11000~80000 — — 展览馆、博物馆 大型 14286 — — 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 中型 10000 — — 小型 5714 — — 科技馆 大型(城市人口200~400万人) 42857 75㎡/万人 — 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 中型(城市人口100~200万人) 21429 75~80㎡/万人 — 小型(城市人口50~100万人) 11429 80~100㎡/万人 — 类别 项目 一般规模 平均指标 配置要求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人) 用地面积(㎡/人) 文化设施 文化活动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含图书阅览室,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6000 — —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可结合中心绿地布置,可不单独占地。 文化馆 大型(城市人口≥50万人) 4500~6500 — — 服务人口不足5万人地区,可不设施独立的文化馆建设用地。 中型(城市人口20~50万人) 3500~5000 — — 小型(城市人口5~30万人) 2000~4000 — — 广播影视 数字影院 按每5万人一块银幕标准规划。可采用附建式建设,设于建筑地面一层,亦可单独占地建设。 广播电视站 出版物发行网点 出版物发行网点 千人拥有出版物发行网点数0.13个。 体育设施 体育场馆 市级体育中心 90000~110000 一场两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区级体育场、馆 18900~27800 用地面积按400~650平方米/千人控制,建筑面积按200~260平方米/千人控制。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 1000~3000人 650~950 室内建筑面积按100~260平方米/千人控制,室外建筑面积按300~650平方米/千人控制。 10000~15000人 4300~6700 第50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两级配置。街道、基层社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街道以8~12万人为宜,社区以0.8~1.2万人为宜;特殊情况的街道可为3~5万人,社区可为3~5千人。第51条街道—社区两级最基本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应按照表4、5、6、7执行。其它营利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依据市场需求设置。街道(8~1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表4 类别 项目 配置数量 每处设置规模 设置建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座 — 20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以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 文化娱乐设施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1座 — 4000~8000 其中应配置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等。宜与商业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绿地等共同形成街道公共活动中心。 文化广场 1~2处 2000~4000 — 结合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设置。 体育设施 社区居民健身活动中心 1座 10000 8000 可与运动场或公园绿地联合设置。 运动场 1处 15000 1500 单独设置。可作为避难疏散场地。 教育设施 小学 24班 按每千人70座计,每班容纳45座 20500 8700 城市普通中小学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①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②学校应具有良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③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0班 25000 10100 36班 29200 12200 48班 38900 16200 初中 24班 按每千人40座计,每班容纳50座 25200 12000 30班 30000 15000 36班 36000 18000 48班 48000 24000 高中 24班 按每千人19座计,每,班容纳50座 30000 12000 30班 37500 15000 36班 39600 18000 48班 52800 24000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老年人服务中心 1处 — 600 宜与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中心、体育中心合设。应包含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送餐等功能。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街道办事处 1处 — 1500~2500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1处 — 1500~2000 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派出所 1处 1500~2000 2000~2500 独立占地。具体结合公安系统内部的基层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进行选址。与交警警务用房合设时,指标宜取上限值。 类别 项目 配置数量 每处设置规模 设置建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市场、工商管理所、税务所等 1个 — 300 宜与街道办事处联合设置,组成综合楼。 公用设施 垃圾收集站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公里 ≮80平方米 垃圾收集站(清洁楼)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应小于8米。提倡集约建设“四合一”环卫设施(“四合一”指清洁楼(垃圾收集站)、公厕、道班房和环卫停车场),分为普通式和压缩式两种,普通式清洁楼服务半径500~800米,压缩式清洁楼服务半径1000~1200米。鼓励设置压缩式清洁楼。提倡将附属式再生资源中转站与清洁楼组合设置。 避灾点 2~3处 容量不小于200人/处。 商业设施 社区商业中心 商圈半径≤3公里,服务人口8~10万人 ≤5万平方米 宜以独立的集中设置为主。应设置在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可结合轨道交通枢纽、沿居住区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设施,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50米。社区商业中心应满足日常综合需求,提供个性化消费和多元化服务,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含生鲜超市)、便利店、药店、图书音像店、餐饮店、美容美发店、洗衣店、沐浴、再生资源回收、家庭服务、照相馆、专卖店、专业店、旅馆、医疗保健、房屋租赁等中介服务、宠物服务、文化娱乐等。注:1.若社区辖区内设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可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2.结合城市空间布局的要求,可将文化娱乐设施和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社会福利保障设施结合形成综合体建筑。旧城区中的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可结合山坡地、公园绿地设置。3.老年人服务中心只提供居家养老的相关服务,其它集中社会化养老设施由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安排。4.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级文体设施的,可考虑不设置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5.商业设施应依据市场需要预留店面。其中以销售生鲜产品等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或生鲜超市),要求如下:1)集贸市场规范化改造:改造后的市场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功能与设施符合集贸市场改造要求;2)集贸市场超市化改造:改造后的超市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生鲜食品经营面积比例不低于50%,功能与设施符合“农改超”标准和规范要求。6.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7.其它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街道(3~5万人)公共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表5 类别 项目 配置数量 每处设置规模 设置建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座 — 14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以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 文化娱乐设施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1座 — 2000~5000 其中应配置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宜与商业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绿地等共同形成街道公共活动中心。 文化广场 1处 2000~3000 — 结合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设置。 体育设施 社区居民健身活动中心 1座 6000 4500 可与运动场或公园绿地联合设置。 运动场 1处 10000~15000 — 可与辖区内的中学联合设置,可作为避难疏散场地。 教育设施 小学 24班 按每千人70座计,每班容纳45座 20500 8700 城市普通中小学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①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②学校应具有良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③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0班 25000 10100 36班 29200 12200 48班 38900 16200 初中 24班 按每千人40座计,每班容纳50座 25200 12000 30班 30000 15000 36班 36000 18000 48班 48000 24000 高中 24班 按每千人19座计,每班容纳50座 30000 12000 30班 37500 15000 36班 39600 18000 48班 52800 24000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老年人服务中心 1处 — 300 宜与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中心、体育中心合设。应包含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送餐等功能。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街道办事处 1处 — 2000~3000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 派出所 1处 1000-1500 800~1000 独立占地。具体结合公安系统内部的基层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进行选址。与交警警务用房合设时,指标宜取上限值。 市场、工商管理所、税务所等 1个 — 200 宜与街道办事处联合设置,组成综合楼。 类别 项目 配置数量 每处设置规模 设置建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公用设施 垃圾收集站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公里 ≮80平方米 清洁楼(垃圾收集站)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应小于8米。提倡集约建设“四合一”环卫设施(“四合一”指清洁楼(垃圾收集站)、公厕、道班房和环卫停车场),分为普通式和压缩式两种,普通式清洁楼服务半径500~800米,压缩式清洁楼服务半径1000~1200米。鼓励设置压缩式清洁楼。提倡将附属式再生资源中转站与清洁楼组合设置。 避灾点 2~3处 容量不小于200人/处。 商业设施 居住区商业 商圈半径≤1.5公里,服务人口3-5万人 ≤2万平方米 宜以独立的集中设置为主。其建设应以生活宜居为原则,选址和经营应便利社区居民的消费,且不应干扰居民生活。居住区商业应满足日常生活必要的商品及便利服务,含菜市场(或生鲜超市)、超市、报刊亭、餐饮店、维修、美容美发店、洗衣店、再生资源回收、家庭服务、冲印店、便利店、药店、图书音像店、家庭服务、照相馆、洗浴、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房屋租赁等中介服务。注:1.若社区辖区内设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可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2.结合城市空间布局的要求,可将文化娱乐设施和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社会福利保障设施结合形成综合体建筑。旧城区中的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可结合山坡地、公园绿地设置。3.老年人服务中心只提供居家养老的相关服务,其它集中社会化养老设施由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安排。4.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级文体设施的,可考虑不设置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5.商业设施应依据市场需要预留店面。其中以销售生鲜产品等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或生鲜超市),要求如下:1)集贸市场规范化改造:改造后的市场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功能与设施符合集贸市场改造要求;2)集贸市场超市化改造:改造后的超市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生鲜食品经营面积比例不低于50%,功能与设施符合“农改超”标准和规范要求。6.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7.其它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社区(0.8~1.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表6 类别 项目 配置数量 一般规模 设置建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社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 社区工作用房(包括服务厅、调解室、计生服务室、公共卫生服务室、捐赠物资存放室、警务室、社会工作者室及社区办公室等用房) 1 — 200~300 新建社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的选址应符合社区规划要求,并满足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地质条件好,供电、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方便居民、便于利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等条件。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地域面积小、人口密度大的社区,其居民活动用房和室外场地可与其他社区合并建设、统一使用。建设规模应以社区人口数量为依据,并以8000人为测算基点。经济发达地区或社区人口数量超过8000人的,可适当增减房屋总建筑面积。 居民活动用房(包括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居民议事室、民间组织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 体育设施 社区室外活动场地 1处 1000 — 独立占地。可考虑与街心绿地、户外健身场地、社区中心广场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老年设施 社区托老及日间照顾 1处 200 宜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合设。应包含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送餐等功能。 教育设施 幼托(幼儿园) 6班 按每千人30座计,每班容纳30座 2000~2700 1800~2500 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幼托(幼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一般为100~300米。根据社区规模及拟规划幼儿园的班级数,亦可2-3个社区合设一所幼托(幼儿园)。 9班 2700~3200 2500~3000 12班 3600~4200 3200~3900 18班 5200~6000 4600~5600 公用设施 公共厕所 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60~100 30~60 旧城区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应小于3米。鼓励和推广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要求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环卫工人作息站(道班房) 1个 20~30 20~30 宜与其它环卫设施合建,室外应有停放环卫小型车辆、工具的地方。 类别 项目 配置数量 一般规模 设置建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公用设施 再生资源回收站 1个 — — 宜与以上两项合设。 垃圾转运站 — — 当用地规模为0.7~1平方公里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米。 生活垃圾收集点 — —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 开闭所 200~300 ≥500 1.2~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变电室 30~50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路灯配电室 20~40 —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居民停车场(库)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居民存车处 1~2辆/户,0.8~1.2平方米/辆;地下1.5~1.8平方米/辆 宜设于居住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社区委员会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 避灾点 1处 容量不小于100人/处 商业设施 邻里商业 商圈半径≤0.5公里,服务人口1-1.5万人 ≤3000 社区商业设施建设应以生活宜居为原则,选址和经营应便利社区居民的消费,且不应干扰居民生活。邻里商业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含菜店(或生鲜超市)、超市、食杂店、报刊亭、餐饮店、理发店、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便利店、图书音像店、美容店、洗衣店、家庭服务等。注:1.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适用于新城区,旧城区中的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内容可结合现状分开设置,也可不独立占地。旧城区成片更新时社区服务中心应按照新建区标准控制。2.文体设施可结合山坡地、公园绿地设置。3.商业设施应依据市场需求预留店面。其中以销售生鲜产品等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或生鲜超市),要求如下:1)集贸市场规范化改造:改造后的市场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功能与设施符合集贸市场改造要求;2)集贸市场超市化改造:改造后的超市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生鲜食品经营面积比例不低于50%,功能与设施符合“农改超”标准和规范要求。4.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社区(0.3~0.5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7 类别 项目 配置数量 一般规模 设置建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社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 社区工作用房(包括服务厅、调解室、计生服务室、公共卫生服务室、捐赠物资存放室、警务室、社会工作者室及社区办公室等用房) 1座 - 200~300 新建社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的选址应符合社区规划要求,并满足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地质条件好,供电、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方便居民、便于利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等条件。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地域面积小、人口密度大的社区,其居民活动用房和室外场地可与其他社区合并建设、统一使用。建设规模应以社区人口数量为依据,并以8000人为测算基点。经济发达地区或社区人口数量超过8000人的,可适当增减房屋总建筑面积。 居民活动用房(包括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居民议事室、民间组织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 500~700 体育设施 社区活动场地 1处 950~1200 280~400 独立占地。可考虑与街心绿地、户外健身场地、社区中心广场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老年设施 社区托老及日间照顾 1处 100 宜与社区综合中心合设。应包含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送餐等功能。 教育设施 幼托(幼儿园) 6班 按每千人30座计,每班容纳30座 2000~2700 1800~2500 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幼托(幼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一般为100~300米。根据社区规模及拟规划幼儿园的班级数,亦可2-3个社区合设一所幼托(幼儿园)。 9班 2700~3200 2500~3000 12班 3600~4200 3200~3900 18班 5200~6000 4600~5600 公用设施 公共厕所 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60~100 30~60 旧城区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应小于3米。鼓励和推广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要求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环卫工人作息站(道班房) 每两个社区设1个 20~30 20~30 宜与其它环卫设施合建,室外应有停放环卫小型车辆、工具的地方。 再生资源回收站 1个 50 宜与以上两项合设。 垃圾转运站 — — 当用地规模为0.7~1平方公里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米。 类别 项目 配置数量 一般规模 设置建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公用设施 生活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 开闭所 200~300 ≥500 1.2~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变电室 30~50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路灯配电室 20~40 —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居民停车场(库)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居民存车处 1~2辆/户,0.8~1.2平方米/辆;地下1.5~1.8平方米/辆 宜设于居住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社区委员会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 避灾点 1处 容量不小于100人。 商业设施 邻里商业 商圈半径≤0.5公里服务人口1-1.5万人,可3-4个社区合设一处。 ≤3000 社区商业设施建设应以生活宜居为原则,选址和经营应便利社区居民的消费,且不应干扰居民生活。邻里商业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含菜店(或生鲜超市)、超市、食杂店、报刊亭、餐饮店、理发店、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便利店、图书音像店、美容店、洗衣店、家庭服务等。注:1.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适用于新城区,旧城区中的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内容可结合现状分开设置,也可不独立占地。旧城区成片更新时社区服务中心应按照新建区标准控制。2.文体设施可结合山坡地、公园绿地设置。3.商业设施应依据市场需求预留店面。其中以销售生鲜产品等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或生鲜超市),要求如下:1)集贸市场规范化改造:改造后的市场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功能与设施符合集贸市场改造要求;2)集贸市场超市化改造:改造后的超市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生鲜食品经营面积比例不低于50%,功能与设施符合“农改超”标准和规范要求。4.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第四节城市绿地第52条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四类。第53条城市绿地建设标准要求按《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执行。公园绿地相关指标应按相关专项规划内容执行。第54条工业集中区、工业建设用地、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殡仪馆、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周边的防护绿地设置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的要求。第55条防护绿地包括安全卫生隔离带、道路和河流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地、防风林等。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50米;2.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50米;3.海岸防风林带宽度按以下规定控制:泥岸地段不少于100米;沙岸地段应不少于200米;岩岸地段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4.城市垃圾处理场其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300米;5.古树名木应将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作为保护区范围,遇斜杆的古树名木,其保护区为树干外扩7米的区域范围;古树保护区外扩5米的区域为建设控制区,并严禁于3米的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6.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第56条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古城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为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乔木栽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2.种植乔木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第57条在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道路两侧绿化带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绿化带宽度按以下规定控制:1.快速路两侧应各控制30米;2.城市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20米。第58条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又称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按下列规定控制:1.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1)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宜小于50米;2)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低于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较宽道路绿化景观带的宽度;3)主干路与次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低于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主干路绿化景观带的宽度。2.在规划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现有建筑物不得改建和扩建。3.快速路道路绿化景观带和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的绿化计入城市公共绿地,但不计入小区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第59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第60条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特色的滨水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形成透景,使水体、绿带有机地组织在街景中;岸线设计应以整体自然式驳岸为主,局部分段人工式驳岸为辅,结合城市规划合理设计与安排。第61条公共广场用地内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域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第62条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宜向公众开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鼓励实施立体绿化。新建建筑鼓励实施屋顶绿化。第63条居住社区绿地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和《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版)的要求执行。居住社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0.1~0.3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0.5平方米/人;1~5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0平方米/人;3~5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5平方米/人。第64条新建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休(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5%。第65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地下为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福建省城市园林植物种植技术规程对乔木、灌木以及地被的种植要求;对满足植物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指标。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第66条住宅建筑、养老设施建筑、集体宿舍、大学和小学学生宿舍、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等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其它建设项目可能对上述所列项目产生日照影响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第67条日照影响分析复核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多、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影响分析复核报告》,以作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68条居住建筑或影响相邻居住的建筑一般应满足以下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受客观条件限制,特殊情况下经论证可适当减少。第69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一般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下同)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8倍。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大于45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3.按上述两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3米的,则以13米作为控制间距。4.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小于16米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第70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一般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3)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得小于22米。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3.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6米。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米,则视为平行布置。第71条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得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第72条24米以上与24米以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东、南侧时,其间距按照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控制。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西、北侧,平行布置时,按24米以下建筑高度控制,且北侧建筑高度24至60米时最小间距为15米,北侧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时最小间距为18米。第73条平行或垂直布置(见附图A)的居住建筑之间以及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最小间距(见附图B)应符合表8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表8 低、多中高层(在南侧) 高层(在南侧)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南北 东西 有窗 无窗 南北 东西 有窗 无窗 低、多、中高层(在北侧) 12 12 10 9 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 24 15 13 12 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 高层(在北侧) 16 15 13 12 28 20 18 15 注:1、本表中的最小间距指相邻两栋建筑的最窄距离,为保障住宅建筑通风、消防、视觉卫生间距的最小距离。2、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平行布置,大于45度时为垂直布置。3、垂直布置时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m,视为平行布置。4、东西向布置是指建筑主要朝向面走向与南北向夹角小于45度。南北向布置是指建筑主要朝向面走向与东西向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第74条工业、仓储、公用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环保、卫生、通风要求控制;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控制要求上减少10%,同时必须满足消防及各专业规范要求;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导功能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控制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75条非住宅建筑只影响相邻地块的住宅建筑视觉卫生时,建筑间距不得低于按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影响相邻地块的住宅建筑日照、通风时,应同时满足相邻地块的日照要求。第76条挡土墙或护坡与住宅建筑、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要求,其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1)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2)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且必须满足地质灾害评估要求。第77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第78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79条凡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第80条各建筑退让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距要求。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时,必须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建筑以距离用地红线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第81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筑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9控制。次要朝向高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为9米,多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为6米,低层建筑为4米,同时满足日照、消防及建筑施工安全等要求。如用地一侧为宽度10米以上绿化带,则该侧退让绿化带最小距离统一按5米控制。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9 建筑类型及高度 退线距离(m) 低层住宅 6 低层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 其它低层非住宅建筑 5 多层、中高层住宅 9 多层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 其它多层非住宅建筑 8 10~18层住宅 12 24m<H≤60m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 24m<H≤60m的其它非住宅建筑 10 19层及以上住宅 15 H>60m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 H>60m的其它非住宅建筑 12注:建筑长宽比大于1.2时,较长一面为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宽比小于等于1.2时,长宽两面均为建筑主要朝向。2.相邻地块尚未审批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的一半,且不得小于上一条款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3.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按表9中其它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控制。4.工业(园)区内部地块的工业、仓储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为6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工业、仓储与其它地块相邻时,必须按相邻地块性质计算建筑退让距离。第82条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必须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第83条临城市道路的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0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第84条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的一般规定:1.退让用地红线、城市绿线和蓝线最小退距不宜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红线。2.退让城市道路最小退距宜为地上建筑退让的一半,但不小于5米。3.与紫线相临建筑和沿街骑楼形式建筑,其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应与地上建筑退让要求一致。4.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5.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及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第85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表10控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10 道路等级建筑退让距离类型及高度(m) 红线宽度≥30m 红线宽度<30m 低层住宅 6 6 H<10m非住宅建筑 10 多、中高层住宅 8 8 10m<H≤24m非住宅建筑 10 10~18层住宅 12 10 24m<H≤60m的非住宅建筑 19层及其以上住宅 15 12 H>60m的非住宅建筑 第86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建设用地宜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10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宜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两排以上的高大乔木。第87条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10米以上。第88条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S(见右图)进行退让控制,控制距离按表11。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11 道路等级S(m)道路等级 红线宽度≥30m 15m≤红线宽度<30m 红线宽度<15m 红线宽度≥30m 20 15 9 15m≤红线宽度<30m 15 10 8 红线宽度<15m 9 8 7第89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第90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15米第91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1.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20米,铁路支线和专用线不少于15米;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的,与轨道的距离应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4.在铁路两侧修建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务院2004年第430号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5.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不得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第92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退让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或高架路段上部结构外边线不少于30米。第93条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骑楼宽度不宜小于3米且不大于5米,净高不宜小于4米。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第94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95条各城市特殊地区内建筑高度应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设计、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其它区域内建筑高度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高度要求控制。第96条在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的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必须按保护规划执行。第97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98条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2.8米,但不宜大于3.2米。当住宅层高大于上述规定且小于5.4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层高大于5.4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室内净高应严格遵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1年版)等有关规定;户内贮藏室(含衣帽间)层高不应小于2.2米,且该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内使用面积的5%;跃层式居住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内使用面积的15%。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和面积的限制。第99条办公建筑的主体建筑标准层层高宜在3.4~5.0米。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8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第100条酒店建筑的标准层(客房)层高宜在3.0~4.5米,同时满足酒店星级标准的设计要求。酒店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不大于6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第101条位于建筑底层,开间小于15米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的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宜超过5.4米,同时建筑设计应满足消防的相关要求,如层高超过5.4米(含5.4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非建筑底层的,层高不宜超过4.5米,如超过4.5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整体经营大型商场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6米,层高超过6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因商场经营特殊需要,确实需要单层层高超过6米的,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经组织专项论证后确定。第102条工业建筑(特殊工艺流程需要的除外)层高不得低于4.0米,不得超过8米。当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第103条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13的规定,鼓励地下停车,并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住宅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10%作为小区公共停车位不得出售,并宜在地面设置。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第104条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应符合表13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指标规定表13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标准车位数(小型汽车) 标准车位数(自行车) 备注 旅馆 一类 每套客房 0.5-0.7 0.4 星级宾馆(四星以下取0.5) 二类 0.3 0.5 其他宾馆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4.0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标准车位数(小型汽车) 标准车位数(自行车) 备注 办公楼 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3.0 市、区级和涉外机关办公 2.0 4.0 其他办公 0.8 4.0 商业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8.0 底层店面按1车位/间配建 体育馆 一类 车位/百座 4.0-6.0 30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二类 3.0 30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影剧院 电影院 车位/百座 3.0-3.5 30 剧院 4.0-6.0 25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1.5 5.0 医院 市级及以上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1.5 5.0 独立诊所 2.0 5.0 游览场所 旅游区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6.0 1.0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 城市公园、绿地 3.0 5.0 一般城市公园 交通建筑 火车站 车位/千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2.0-3.0 4.0 该部分交通设施配建指标也可以通过组织专项交通论证确定,但不得低于本表标准 码头 3.0 4.0 机场 10.0 1.0 客运广场 4.0 4.0 住宅 一类低层建筑 车位/户 1.5 2.0 新区取高限 单户建筑面积150m2以上(含150) 车位/户 1.2-1.5 1.0 单户建筑面积90m2-150m2(含90) 车位/户 1.0 2.0 单户建筑面积90m2-45m2(含45) 车位/户 0.8 2.0 单户建筑面积45m2以下 车位/户 0.5 2.0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9 2.0 农贸市场(生鲜超市)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2.0 8.0 农贸市场取上限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5.0 工业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0.4 5.0-8.0 技术密集型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取上限。仓储物流设施配建指标应组织专项交通论证确定。 学校 幼儿园 车位/100名学生 0.8 2.0 小学 车位/100名学生 1.0 30 中学 车位/100名学生 1.0 60-80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车位/100名学生 3.0-4.0 60-80 注:1.本表要求配建停车位均为标准小车位。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2.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至0.2车位。成套的单身公寓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为每户0.2车位。3.如配建的停车位无法达到招拍挂设置要求或技术规定标准,原则上要求在地块内必须充分利用地下做三层以上地下停车库,或专项论证。4.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倍控制;地下车库预留机械停车空间的,该部分车位应集中设置并加大车位前通道宽度,预留机械停车进出库空间。第105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要求为:建筑面积10万㎡以下的小区,按照不少于计容建筑面积4‰,但最小不少于50㎡,且不大于计容建筑面积6‰配置;建筑面积超过10万㎡的,超过部分按照2‰且不大于4‰增配。第106条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用房,应按地面商业相应配套要求进行配建。利用地下室作为公共停车场(库),可不缴纳配套费;作为私人停车场(库),应缴交相应配套费。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第107条本规定中景观廊道指的是由城市自然河道、生态廊道、城市主要道路、景观性道路、步行街、景观视线走廊等自然和人工所形成的实体廊道和视线廊道;界面指的是围合廊道空间、广场、公园、生态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以及滨水、沿山建(构)筑物界面。属于以上所界定界面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第108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以及滨水、沿山建(构)筑物的界面设计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重点设计,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影响城市景观的附着物。第109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整体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河道两岸及沿海的滨水建筑,应当保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以及层次感和富有变化的整体天际线形态;沿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构)筑,还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并不影响公园景观。第110条滨水塔楼的最大面宽宜控制在60米以内;滨水面建筑总面宽与滨水面用地面宽比值宜控制在50%-60%,并且该控制与塔楼最大面宽的控制及建筑高度与面宽的控制要求同时生效。第111条在景观视廊的空间范围内不应有建筑或严重遮挡视线的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沿山、滨水面用地面宽等的现状条件及景观点位置,选择观景视点、设置开放空间和景观视廊;景观视廊的宽度为25米。第112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沿山、滨水用地情况及公众的可达性和认知度等现状条件,对用地内的观景视点与作为背景的山体、水域所形成的景观视廊和风道予以保护。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第113条从高层区到低层边缘区应采取合乎条理的建筑高度轮廓级差,并与周边环境共同形成和谐的空间尺度关系。第114条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围合性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街道空间,其围合界面建筑物高度与街道宽度(包括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的高宽比值宜控制在介于1:1至1:1.25。2.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其围合界面建筑物高度与广场宽度(包括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的高宽比值宜控制在1:2.5至1:4左右。第115条街道空间裙楼尺度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1.街道宽度小于或等于29米(包括建筑退让距离),且主体建筑高度大于45米,其相对应裙楼高度宜为12-15米,并应同时满足沿街建筑高度与退让控制要求,以及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要求。2.街道宽度等于或大于30米(包括建筑退让距离),且主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相对应裙楼高度宜大于16米,且不建议设置沿街小型店面,并应同时满足沿街建筑高度与退让控制要求,以及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要求。第116条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宜小于4.0米,进深不应小于8.0米。第117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表11)规定的基础上,低、多层建筑退让宜增加4m,中高层建筑退让宜增加6m,高层建筑退让宜增加10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的连接点算起)。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第118条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及沿街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第119条沿街住宅建筑面宽宜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如平行道路布置,其与道路垂直投影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80米。2.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54米,如平行道路布置,其与道路垂直投影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70米。3.建筑高度大于54米,如平行道路布置,其与道路垂直投影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的建筑高度执行。第120条新建住宅、写字楼等塔楼建筑高宽比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3.2: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2.主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3.0: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第121条在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风格、形体及立面设计、装饰装修等必须与已确定的控制性规划、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中城市空间环境景观的要求相符合,并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122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第123条居住、文教体卫建筑宜设置公共开放空间,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124条居住建筑景观应符合以下要求:1.沿街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按照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执行。滨水、临景观山体和紧邻城市重要开敞空间的居住建筑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60米。2.建筑高度50米以下及山体周边的居住建筑一般应采用坡屋顶形式。3.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应避免零星插建。4.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5.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6.10层以上居住建筑(含10层)不得在外墙或阳台外设置花池。10层以下居住建筑在外墙或阳台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标高0.6米以上,且花池宽度不得大于0.6米,花池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如需超上述规定设置花池的,须专项认证。第125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应符合以下要求:1.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2.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界面的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3.独立设置的配电站(室)、泵房应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4.在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不宜修建围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围墙形式为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5.沿街建筑立面的雨水管、空调室外机、空调滴水管、广告牌等其它构造物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其中各类沿街排水管应暗装,如需设置屋顶水箱、机房冷却塔等外露建筑时,应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建筑物临城市道路的窗、阳台、走廊等不得设置显形防盗网,如需设置须设在玻璃窗内,临城市道路的住宅不宜设沿街阳台,如确需设置时阳台应予封闭或设宽度不超过80cm的装饰性阳台。6.城市主要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太阳能设施、锅炉房、烟囱、垃圾道不得临街布置。景观建设不得影响第三者的合理生活环境,设计中应特别注意光污染和热污染。建筑物的临街面(水体)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属保密、古迹、文物安全需要须建围墙的,应为透空围墙。第126条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修缮改造,参照泉州市政府颁布的“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改建实施意见”执行。第127条旧城风貌区宜保持原有城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旧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以下规定:1.建筑外观应保持传统风貌样式,骑楼翻修、改建应按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保护。2.新建低层商业建筑的山墙无窗且完全按原有传统风貌复原时可连接建造,但应符合消防要求。3.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许可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及阳台、雨篷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第128条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及周边环境的修缮改造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定。第129条在泉州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物外墙面不宜将柠檬黄色、绿色、蓝色、紫色等城市非主流建筑色彩作为大面积外墙主色调使用;建筑物屋顶不宜采用蓝色系列,采用坡屋顶形式的,宜使用红色系列色彩;同时在项目规划设计时应有色彩设计专篇,对重点控制区应单独编制“色彩设计专项规划”。第130条在古城风貌建设控制区及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色彩应以泉州地方建筑砖红色为主色调,浅白花岗岩石色为辅,砖红色宜占总色调的60%以上,建筑墙面鼓励做“出砖入石”效果,建筑第五立面应尽量采取全坡屋顶,屋顶铺砌材料采用红色陶瓦,外墙红色部分宜采用清水砖砌筑,浅色部分宜采用白石等泉州传统建筑材料,应加强对建筑物的墙面划分,窗套、栏杆、檐口等细部构造设计。第131条位于城市新区的新建建筑形象应有较现代的建筑风格和独特个性,在建筑设计上,应处理好细部和整体的关系,主要墙面的建筑色彩,红色或暖色宜占总色调的20%以上,原则上不提倡整幢建筑物呈全白色调,以体现传统建筑特色。位于旧城风貌建设控制区与城市新区结合部(风貌协调区)的新建建筑,应部分延续旧城区的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红色或暖色宜占色调的40%以上。第132条重要建筑应有鲜明的建筑特征,而且应做好室外环境的建筑小品、绿化布置、夜景工程等环境景观专项设计。第133条广告设置应符合省、市有关规定要求。户外独立式广告应编制专项规划,其它类型广告设施应与周围景观协调,整洁美观,保证安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广告设施;2.城市纪念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3.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严禁设置广告构造物;4.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广告设施等应统一规划、设置;5.需要设置广告的建设项目在建筑工程方案报批时应提供广告设施位置及尺度大小;6.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其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不得低于3米,如占用车行道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5米。7.新建建筑物在进行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广告、标志物等设置的位置、形式、灯光照明等,并应在方案图中示出。第134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专项规划进行实施,雕塑选址及用地范围不应影响城市交通。2.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第135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各级公路进入中心城市规划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快速路宜按3.5~3.75米设置,主、次干路宜按3.25~3.5米设置。渠化交叉口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车道宽度,一般为3.25~3.5米。第136条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2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第137条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各级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第138条城市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1.主干路—次干路交叉口的进口道拓宽6.5m以上,出口道拓宽3.5m以上,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长度对城市主干路采用8~120m,次干路采用70~100m;出口道展宽段长度控制60m以上;出口道与港湾式公交站结合作一体化设计。2.次干路—次干路交叉口进、出口道应拓宽3.5m以上,进口道展宽段控制50~70m,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m以上;出口道与港湾式公交站做一体化设计。3.支路在交叉口处进、出口道宜拓宽3.5m以上,进口道展宽段控制50m以上,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m以上,供左右转机动车辆使用。4.次干路—支路交叉口拓宽方式可按本条中的2、3条执行。第139条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第140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第141条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市区公交停靠站间距宜按300~600米控制;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停靠站。有条件时,应与对外客运站(场)相结合,合理设置公交首末站;3.立交道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严禁设置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4.新建主、次干路及快速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公交专用道除外),支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尽量采用港湾式,港湾式停靠站长度不应少于2个公交车停车位。5.公交站点应靠近过街人行设施设置。第142条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项目宜只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出入口(消防专用道除外,但消防专用道不得破人行道路缘石);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并宜远离交叉口;临快速路、主干路的建设项目不得直接在主车道上设置出入口,相邻建筑应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2.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原则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6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米(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起)。第143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泉州市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2.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道上,则应设专用平行辅道与主干路相连。3.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组织出入交通。4.出入口至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出入口至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要求。5.50~1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必须采用双车道;10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6.地面停车场出口净宽单车道不小于5米,双车道不小于7米。第144条城市主干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公交专用道:1.路段单向机动车道4车道以上(含4车道),断面单向公交车流量大于90辆/高峰小时。2.路段单向机动车3车道,单向公交客运量大于4000人次/高峰小时,且公交车流量大于100辆/高峰小时。3.路段单向机动车2车道,单向公交客运量大于6000人次/高峰小时,且公交车流量大于150辆/高峰小时。第145条城市道路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绿地设置、道路绿化景观带控制及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控制应符合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2.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绿化植物应控制高度,宜选择低矮灌木或不遮挡路灯、交通标志的乔木;3.道路绿化与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管线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既要保证树木有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又要保证市政公用设施与地下管线有合理的位置。第146条市政道路应按照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叉口距离及行人过街需求合理布置人行过街设施,人行过街设施应与周边公交车站、居住社区、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大楼等人流集散点紧密结合。快速路行人过街设施间距宜为500~800米,主干路宜为250~300米,次干路宜为150~300米。商业、文化娱乐等设施密集的路段应根据需要加密。第14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1.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到18000人/小时,或交叉口的一个进口横穿道路的人流量超过5000人/小时,且同时在交叉口的一个进口或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1200标准车/小时;2.行人横穿市区封闭式道路或快速路或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5米;3.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标准车/小时,或过街行人超过5000人/小时;4.大型商场、医院、学校、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流相对密集的场所可设专用过街设施。第148条路段人行横道长于25米或双向机动车道超过6车道时,应设置路中安全岛,交叉口人行横道长于30米或双向机动车进、出口道超过8车道时,应设置路中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1.5米。第149条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满足行人活动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2.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要求。3.人行天桥净宽不宜小于3.5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5米;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集散区。第150条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单位出入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隧道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2.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城区用地条件特别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机取代轮椅坡道。3.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连续的盲道。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公交停靠站及须改变行进方向的位置均应设提示盲道。第151条在商业繁华地区,大型超市、会展中心、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建筑或大型居住小区附近,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出租汽车候车专用场(道)和社会车辆停车场。居住人口达到2~3万规模的区域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公交首末站和公交枢纽站用地面积按下表控制。公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表14 项目 用地面积(㎡) 公交枢纽 8000~15000 首末站 主要 3000~5000 一般 1000~3000第152条城市人行道上的各种地面设施(如:消火栓、电话亭、广告灯箱等)、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等应统筹安排,不得影响步行交通和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第153条具有城市供水水源功能的水库、河流必须严格执行《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方案》的有关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设置排污口,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水体内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禁止在水库流域范围内开山采石以及一切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活动。第154条在城市水源引水渠道和输水干管两侧必须严格保护,加强绿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两侧的建(构)筑物外壁至南、北高干渠渠岸外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60米(小于6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事先组织环评并专门向北渠管理部门报批);距离城市其他长距离密闭输水干管两侧不得小于10米。第155条城市输水干管原则不得少于两条,配水管网宜为环状管网。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第156条城市自来水厂生产区、单独设立的供水泵站或清水池,其外围的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0米,在绿化防护带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厕所、污水坑和污水干管。第157条严禁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引用水管网连接,严禁自备水源与城市自来水管网连接。第158条城市中水系统必须保持其系统的独立性,禁止与城市自来水系统连接,严禁使用中水的设备和器具与城市自来水管道系统连接。第159条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1.市政道路上的给水管要设预留口,预留口间距一般采用120米左右,预留口管径一般采用150毫米-200毫米;若沿线用地已开发建设的,可根据项目规模、位置合理预留管径和管位;2.市政道路应按要求设置市政消火栓,有消防给水任务的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市政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第160条优先建设城市污水收集排放系统,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第161条在受地形条件或地理位置限制,没有敷设或暂时没有敷设城市污水管道的地区,其生产、生活污水应自行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第162条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地区,工业废水的排放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相关规定方可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不符合规定水质标准的,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标准后方能排入。第163条医院机构的水污染物排放,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和环保部门管理要求执行。第164条城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般地区采用1~3年一遇;城市主干道、立交桥、下穿通道,应采用3~5年一遇;商业中心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广场、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车间和重要仓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地区采用3~5年一遇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宜采用规定的上限。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10年一遇或以上标准。第165条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实施。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规划设计。第166条市政道路上的排水管道要设预留口,预留口间距一般采用90米~120米。污水管预留口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雨水管预留口管径不宜小于600毫米。第167条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考虑中水处理系统和污泥处理用地。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第168条城市各电压等级变电站选址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避开重要军事设施、机场领(导)航台、通信机楼等及易燃、易爆区。与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台的防护距离应符合表15的要求:城市变电站与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的防护距离表15 频段电压 110kV 220kV 500kV VHF(Ⅰ、Ⅲ) 1000m 1300m 1800m第169条城市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用地规模按表16、17控制,结构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城市变电站宜采用户内或半户外式结构;城市中心区110千伏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220千伏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结构;用地紧张或景观有特殊要求时,鼓励变电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或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建设地下或半地下变电站。110kV变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16 变压等级(kV) 主变容量(MVA/台) 用地面积(㎡) 常规户外式 户外GIS 半户外式 户内式 110/10(35) 40~63/3~4 4500~5500 4000~5000 2500~3200 3000~3600注:上述用地一般指变电站围墙内用地,不含高压进出线用地。220~500kV变电站建设用地指标  表17 变压等级(kV) 主变容量(MVA/台) 结构型式 用地面积(㎡) 500/220 750~1500/2~4 户外式 100000~160000 220/110及220/110/10 180~240/3~4 常规户外式 20000~35000 220/110及220/110/10 180~240/3~4 户外或半户外GIS式 8000~20000 220/110及220/110/10 180~240/3~4 户内GIS式 5000~8000注:上述用地一般指变电站围墙内用地,不含高压进出线用地。第170条城市中心区新建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造为电缆敷设;除城市中心区外新建110千伏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敷设、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式。城市新建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采用电缆敷设。第171条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系统,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或山体架设,应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高压电力架空线时,应采用占地较少的钢管杆(塔)或紧凑型铁塔。第172条输电线路不得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不得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宜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若确需建设应征求电力部门同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一般情况下,城市各级电压的架空线路导线边线每侧向外延伸的距离按表18控制。架空线导线边线外侧延伸距离表18 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500 导线边线外侧延伸距离(m) 5 10 10 15 20注:用地紧张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线路导线边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应满足《城市电力规划规程》相关规定。第173条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等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及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规范、规定。第174条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防护距离必须符合表19的要求。架空电力线路防护距离表19 电压等级(kV) 离开导航台(m) 离开定向台(m) 35 300 500 110 700 700 220~330 1000 700 500 1500 700 发电厂和有高频设备的单位 2000 2000第175条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区的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散发可燃性气体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第五节通信工程第176条通信机楼应能够提供固定电话、数据通信及移动通信等综合服务,通信机楼布局应由专项规划确定,用地规模应按表17控制。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机房、基站天面及室内分布系统应由多家营运商共建共享,机房建筑面积不宜超过60平方米。通信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表20 等级 用地面积(㎡) 核心枢纽通信机楼 8000~10000 县、区级通信机楼 5000~8000 一般机楼 3000~5000 邮政局(分局) 3000~6000 市级广电中心 8000~15000 县城广电中心 5000~8000第177条邮政局所设置应满足《邮政普遍服务标准(2009)》的要求,邮政局(分局)用地规模应按第一百七十六条中表20控制。城市邮政支局、邮政所宜采用附建式建设,设于建筑地面一层;县城邮政支局根据实际情况宜单独占地建设。邮政支局建筑面积宜400~1500平方米、邮政所建筑面积宜150~200平方米。第178条城市广播电视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第一百七十六条中表20控制。城市广电分前端(或分中心)机房宜采用附建式建设,设于建筑地面一层,建筑面积宜150~200平方米。县城分前端(或分中心)机房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占地建设。第179条通信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种通信线路(含广电线路)应采用埋管敷设方式;2.通信管道所需管孔(含横穿)应配合道路同步建设;3.通信管孔数量,除应满足各通信终端用户需要外,尚应预留1-2孔作为备用管孔(由政府财政投资),最少孔数不宜少于6孔;4.通信管道应采用“共同沟共同井”方式设计,不得单独设井。第六节燃气工程第180条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城区,每1万服务人口应设置一个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宜布置在供气区域中心附近;Ⅲ级瓶装供应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500~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200平方米。在管道气供应能够覆盖的范围内,应逐步取消液化气供应站点。第181条市区市政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中压一级系统。第182条城市燃气管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不得在下述场所敷设:高压走廊;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堆场。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2.高压A和高压B级管网宜布置在市区外缘,避开居民点。3.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且应采取保护措施。4.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路。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时应加套管;穿越城市主要干道时应敷设在套管或地沟内。第183条设计压力大于1.6MPa、小于等于4.0MPa的室外燃气管道宜沿城市绿化隔离带或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第184条城市燃气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储罐外壁与区内、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第185条天然气门站应布置在市区的边缘或郊区,门站的用地应按规划统筹安排。门站的消防设施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186条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规定。第七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第187条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的新建或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原则上新建或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应破路埋管,沥青路面十年内不应破路埋管。第188条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必须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并应与道路绿化和地面杆线相互协调,合理配置城市地下地面空间资源。各种工程管线的井盖应与所在位置的地面铺装相协调。第189条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埋设位置宜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给水及燃气管道宜优先布置在人行道;当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埋设工程管线有困难时,可将雨、污水管道等埋设在机动车道下,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快车道下不宜埋设工程管线。第190条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敷设位置应相对固定,其主干管应布置在分支管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也不宜从一个管位转到另一个管位。第191条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管线的平面布置可根据道路管线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192条当电力、电信、燃气管线只在道路一侧布置时,给水、电力管线宜布置在东、北侧,电信、燃气管线宜布置在西、南侧。第193条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道路宜两侧同时布置给水和燃气管道;红线宽度不小于50米的道路宜两侧同时布置排水管线。第194条红线宽度不小于15米的新建道路宜每隔150~200米预留一条横穿道路的工程管线综合管沟。第195条在城市道路下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沟敷设,有条件的可建设城市管线综合廊道,尽量减少城市地下空间的占用。各种电信管线、有线电视管线和各种数字传输线路均应统一安排,原则采用同沟同井。第196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交叉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2.可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3.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4.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5.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6.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7.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第197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如开闭所、变电室、污水处理站、小区清洁楼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198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有关市政配套设施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计说明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外部市政设施现状分析;2)道路竖向与交通组织分析;3)用水、用电、通讯、燃气及排水设计标准与总量;4)市政配套设施及内部管线与城市管线接口;5)防洪及雨水、污水排放。2.设计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市政设施现状图;2)道路竖向与交通组织图;3)市政配套设施方案图;4)管线综合设计图。第199条建筑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如开闭所、变电室、通信交接箱、蓄水池、化粪池、燃气调压器及各种地下管线等),必须在该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原则不得占用建筑退让道路空间。第200条相邻地块的建筑工程,鼓励共建消防通道、出入口、开闭所、变电室、消防水池、泵房、消火栓和地下管线等配套设施。第201条相邻建筑工程共建的附属项目必须与先建的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202条当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块安排有公共变电所、开闭所等市政配套设施时,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应在主体建筑物内安排相应的市政配套设施,并应满足市政配套设施对建筑的有关要求。第203条10KV开闭所和变电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户内式,原则不得设置在地下室;2.开闭所和变电室净高不宜小于3.9米,变电室的面积应能满足远期发展要求,一般为130~160㎡;附建式开闭所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3.0.4KV公用配电室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50米;变压器台数一般为2台,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250KVA,新发展的永久性居民区应设室内变电所(街区变)供电,一般不再采用杆架式变压器或箱式变压器;4.10KV开闭所的最大转供容量不宜大于10000KVA,且宜与10KV变配电所合建。第204条电信光接点用户接入单元(ONU)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科研机构、大学校园、政府机构和住户超过100户的居住建筑等,应按光纤到楼(FTTB)考虑,主体建筑内应设置光接点设备间。2.居住小区应按每1000个信息点(包括电话接口,计算机网络接口等)设置一个光接点设备间。3.电信光接点设备间应与计算机网络接口设备、智能化接口设备等统筹考虑,光接点设备间不宜与变配电室相邻。4.光交接设备间的面积一般为20~40㎡。第205条有线电视终端容量超过500户的,应在建筑物内设置一个子分前端机房。每个小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子分前端机房。电视子分前端机房宜设在地面一层,可与电话光接点设备间合并,但不宜与变配电室相邻。有线电视终端超过50户的,应设置一个放大器箱。有线电视管理站(即子分前端机房)建筑面积宜30~40平方米;有线电视光节点机房建筑面积宜10~15平方米。机房宜设在地面一层,可与通信机房或通信交接间等合并建设。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第206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按《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环卫设施。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第207条城市街道应按步行10-15分钟距离要求设置公共厕所;建成区道路如设置独立式公共厕所有困难时,可设置附建式公共厕所,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第208条新建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原则不得少于100㎡。独立式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设计和建造,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第209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且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单独设置的大、中型垃圾转运站与周边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0米。转运站应采用封闭的建筑形式,并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第210条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按《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执行,小型转运站每2~3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可与公厕、环卫工人作息站(道班房)或停车场合建。第十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第211条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不可逆转性,地下项目的建设应在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指导下有序进行,并与地上空间的开发相结合,保证功能与空间的连续性、已建设施的安全性以及新旧设施的兼容性。地下空间具有独特的抗震、抗风、抗爆及防化等防御功能,是建设人防及防灾工程的优先选择。地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城市人防及防灾规划、规范要求,兼顾平战双重功能。地铁和地下商业街等主要地下通道宜通过人口密集区并连通重要的人防工程设施。第212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坚持以下原则:1.分层分区利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将不同功能或相互关联较少的设施置于不同的竖向层次和区域;二是根据城市不同时期对地下空间利用的不同需求,将开发重点控制在不同的竖向层次。城市地下空间应坚持人、物分离,由上至下的竖向分层次序为:有分配(接纳)功能的市政管线层;人员活动频繁的空间层(商业、娱乐、轨道交通人员集散层和人行地道等);少人或无人的物用空间层(存车、储物、物流及设备等)。2.综合利用原则:将同一地区地上地下空间的多种功能综合考虑,整体开发,有利于土地价值的充分体现。例如,将地铁线站位选择在土地使用或商业发展上有潜力的区域,使彼此客流相互利用,既可以带动该地区土地的升值,又有利于增加地铁车站的客流量,促进二者的共同发展。3.公共优先原则:作为地面空间的延伸资源,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优先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如安排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和服务设施等项目。4.分期建设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在长期规划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分期实施,优先考虑有效地解决近期突出的城市问题,如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的安排。根据土地价值、使用功能及建设条件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区域和时期进行开发。第213条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1.建筑物内应设有弱电井;2.居住小区应按光纤到户(FTTH)考虑,每户室内设置一个光纤家居箱,家居箱到弱电井预埋管的管径为φ20,同时应布放一路电源线至家居箱内。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第一节防灾系统设置第214条设置市级与区级两级防灾指挥中心,针对不同的灾害情况制定具体的分工、协调与指导预案。第215条防灾指挥中心的选址应有严格的规定,确保灾害发生时防灾中心的相对安全,可以正常开展工作;防灾中心周围的开发建设与自然环境状况也应有严格的规定,应满足防灾中心一定的安全间距要求与自然环境要求。采取相关住宅保障措施,保证防灾中心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应对。第216条建立快速可靠的情报收集与传递系统。为保证灾害时各种有线电话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仍能正常地收集与传递情报,防灾指挥中心与公安、消防、医院、各级政府、国家各机关团体、部队、各基础设施机关(自来水、煤气、电力、道路交通)、广播电视等单位,以及各单位与单位之间均建立防灾行政无线网络。第217条建立完善的灾害应急避难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避难场所(临时避难所、正规避难所)、避难道路、避难路线指示系统以及应急临时住房。第218条建立完善的救灾物质储备系统、医疗救治系统、救灾通道与物质运输系统和志愿者救灾参与系统。救灾物质储备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水储备、食品储备、药品储备、生活必需品储备。医疗救治系统主要是指灾害定点医院体制与医疗救护所体制。救灾通道与物质运输系统主要包括停机坪与救灾道路系统两方面。志愿者救灾参与系统主要是指对救灾志愿者的集散及活动场地进行统一规划布置。第二节消防第219条消防站布局应当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执勤消防车到达责任区边缘为标准。一级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二级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执勤消防车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特勤消防站承担有辖区消防保卫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第220条消防站应当设置在责任区适中位置和便于执勤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第221条消防站车库门应当面临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第222条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小于50米。第223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地区,消防站应当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或侧风处,其边界距离上述危险单位一般不宜小于200米。第224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表21规定:消防站用地面积标准表表21 消防站类型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5600 2700~4000 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3800 1800~2700 特勤消防站 5600~7200 4000~5600第225条室外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消防登高扑救作业面一侧的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米,且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米,转弯半径不小于13米。消防车道上方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2.尽端式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多层住宅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2×12米、二类高层住宅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5×15米、一类高层住宅及商住楼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8×18米;3.街区内的消防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平行消防通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160米;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4.占地面积超过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占地面积超过1500㎡乙、丙类库房,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食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的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储罐区以及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通)车道。第226条城市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得小于100mm;城市道路上的给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200mm;城市配水管道上每5个消火栓至少设置一个检修阀门;2.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得有碍行人通行;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消火栓距储罐外壁不应小于15米;4.当城市消火栓不能满足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流量和间距要求时,应根据所需消防用水流量和消火栓间距要求,在建筑物周边增设相应数量的室外消火栓。第227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三节防洪排涝第228条城市滞洪区宜与城市公园绿地相结合,水体岸边的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城市设计特殊节点除外)。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侵占有效调蓄水体。第229条有排涝功能的排水口宜集中设置,并应采取防倒灌措施,以防止潮(洪)水倒灌。第230条城市防洪防潮堤岸应与城市绿化和道路相结合,堤边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第231条城市排洪沟渠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洪沟(渠)应尽量利用天然沟道并结合城市道路走向,因用地规划必须改道时,应确保水流顺畅。2.排洪沟应尽量顺直,减少弯道。排洪沟方向改变时应顺接不得急转弯,断面改变时应设渐变段,避免水流突变产生涡流、壅水和冲刷。3.排洪沟的设计断面必须满足排洪要求。对上游有水库的排洪沟,应同时满足水库泄洪需求。4.排洪沟宜采用明沟。5.除修建道路、桥涵外,排洪沟上不得修建任何与防洪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232条排洪明沟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洪明沟宜与城市绿化相结合,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2.明沟两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3.明沟断面宜采用复式断面,复式明沟上部宜植草皮,并与岸边绿化相结合。第233条排洪暗渠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口前宜设置沉砂池和拦污栅,以减少渠内淤积,设置拦污栅应保证排洪沟的过水流量;2.进口处应设置安全设施,以免洪水期发生安全事故;3.暗渠设在机动车道下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0.7米;4.为便于检修和清淤,应根据具体情况,每30~50米设一座检查井。第234条截洪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区后山坡长度大于100米或者虽然坡长小于100米,但坡度大于30°且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时,应设置截洪沟;2.截洪沟边距切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3.截洪沟排放口宜分散就近布置。第235条变电站站址标高应按规范设置相应的防洪(潮)标高,达不到防洪防潮标准的应采取工程措施满足防洪防潮标准要求。第236条室外地面标高在100年一遇潮水位以下或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以及室外地面标高虽然高于100年一遇潮水位和20年一遇洪水位,但低于周边地面标高易于集水的开关站和配变电所,其设置位置应在地面首层或以上(独立的地下工程除外);室外地面标高于100年一遇潮水及20年一遇洪水位,且不处于易集水的低洼地带的开关站和配变电所,其设置位置宜在地面首层或以上。第237条设于地下室的开关站和配变电所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地下室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应设在地下一层;2.只有一层地下室时,开关站和配变电所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地下室标高0.8米以上;3.地下室排水设施必须有双电源和备用泵,且设备必须处于经常良好状态,并必须有专人管理和健全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4.地下室必须有良好的通风、防渗、防潮措施。第四节人防第238条在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按城市防空地下室总面积的12%的比例规划和配套建设人防公共工程。同时,做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注重兼顾城市人民防空要求。第239条除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房外,不得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口部前后20米,左右15米的安全范围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第240条凡在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以及人民防空重点镇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梁底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第241条地下商业街和其他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应有防护等级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30%。第242条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第243条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不应小于100米。第244条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第245条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直通地面,各出入口应布置在进出方便、安全和空气流通的位置,设置成不同的朝向,并宜保持最大距离;2.直通地面出入口宜设置在附近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之外;当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在倒塌范围以外时,口部应有防堵塞措施。第246条防空地下室(含分期建设)总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工程和新建建筑小区各种类型的多个单体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以上的工程应设置内部电站,并按规定构建多功能防护体系,以满足区域防护功能需要。第五节避难疏散场所第247条避难疏散场所的布点结合城市用地布局与人口分布。分为紧急避难疏散场所、固定避难疏散场所、中心避难疏散场所。第248条按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0㎡,规划紧急避难震疏散场所,每处面积不小于0.2hm2,服务半径宜为500m;按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0,规划固定避难疏散场所,每处面积不小于1.0hm2,服务半径宜为2-3km;中心避难疏散场所可结合大型城市公园、体育场馆、广场等设置,每处面积在20hm2以上,服务半径宜为5km。第249条防灾据点结合高层、超高层建筑物及大型公共建筑设置,在进行高层、超高层建筑物及大型公共建筑的设计及施工时,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进行防灾据点的设置。第250条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居民住宅附近的小公园、小花园、小广场、专业绿地、高层建筑物中的避难层(间)以及抗震能力强的公共设施。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主要功能是供附近的居民临时避震疏散,也是居民在住宅附近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起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第251条固定避震疏散场所: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广场、操场、体育场、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等。(长期)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其内部灾时搭建临时建筑或帐篷,是供灾民较长时间避震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重要场所。第252条防灾据点:抗震设防高、有避震疏散功能的建筑物,如体育馆、人防工程、居民住宅的地下室、经过抗震加固的公共设施等。防灾据点具有紧急避震疏散场所或(长期)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防灾机能。防灾据点的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可通过研究确定,且不应低于乙类建筑的要求。第253条中心避震疏散场所:规模较大、功能较全的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其内一般设抗震防灾指挥机构、情报设施、抢险救灾部队营地、直升飞机场、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第254条避震疏散场所的安全要求:用作避震疏散场所的场地、建筑物应保证在地震来临时的抗震安全性,避免二次震害带来更多的人员伤亡;避震疏散场所还应符合城市防止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防灾要求。第255条避震疏散场所应避开地震活断层、岩溶塌陷区、矿山采空区和场地容易发生液化的地区以及地震次生灾害(特别是火灾)源,不在危险地段和不利地段规划建设避震疏散场所。第256条避震疏散场所应选在不会被地震次生水灾(河流决堤、水库决坝)淹没,不受海啸袭击;地势平坦、开阔的地带。南方地区建设避震疏散场所还应避开烂泥地、低洼地以及沟渠和水塘较多的地带。第257条避震疏散场所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工厂与仓库、高压输电线路、有可能震毁的建筑物;有较好的交通环境、较高的生命线供应保证能力以及必需的配套设施,应设防火隔离带、防火树林带以及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设突发次生灾害的应急撤退路线,有伤病人员及时治疗与转移的能力。防灾据点应当有更高的抗震设防能力。第258条避震疏散场所的基本设施保障能力建设依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第259条应进行避震疏散场所各种工程设施的抗震能力评价。第260条应进行防止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的防灾要求评价。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第261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第262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章规定实施竣工规划核实。但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大修工程、城市雕塑工程、广告工程和夜景工程的竣工验收除外。第263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公用管线工程、交通工程三种类型。第264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整改。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组织整改之后,方可再次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第265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泉州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组织实地竣工测量,形成实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第266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竣工总平图:建筑工程用地红线、高程、主要出入口、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等的平面位置、间距、退距、尺寸;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2.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体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标高等;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避难空间、停车场(库)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设置的位置和规模。3.测量成果表:建设用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室内外高差、建筑总高度、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分层的建筑面积和层高;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占地总面积、计容总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单列)、绿地总面积、停车场(库)面积(或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的对照列表;社区用房、物管用房、设备用房、避难层、停车场(库)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设置的位置和规模的对照列表。4.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中标注的建筑编号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标注的建筑编号一致。各项数据应全面、准确,测量基点、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规划审批要求一致。第267条公用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管线工程实测竣工平面图:标示管线实际竣工平面位置、管线特征点、塔(杆)位特征点和沿线的现状地形;2.管线点成果表:载明管线类别、图幅号、管线点号、材质、非金属管线金属示中线附设情况(有无)、管线点类别、平面坐标、高程、压强或者电压、埋设方式、规格、埋深、排水井底埋深、电缆根数、光缆条数、总孔数、已用孔数、连接方向;3.管线特征点差值对照表:载明特征点的点号、实测距离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距离差值、实测覆土深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覆土深度差值;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它技术要求的实施情况。第268条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平面布置、坐标、标高(包括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2.道路附属设施(含桥梁、立交、地道等)的位置、尺寸;3.桥梁、立交、地道等净空尺寸。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它技术要求的实施情况。第269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1.平面布局。核查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2.建筑单体。核查各建筑物的层数、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立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3.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4.配套工程。核查社区用房、物管用房、设备用房、避难层、停车场(库)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5.临时建设。核查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6.其他规划要求。第270条公用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1.核查管线管径、埋设深度、管线位置和走向、塔(杆)位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2.核查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3.其他规划要求。第271条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1.核查平面布置、中心线、宽度、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2.核查纵断面、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3.桥梁与立交的形式、净空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4.其他规划要求。第272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一般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设范围为单元组织核实。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规模较大确需分期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且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工程已实施建设完成,符合分期投入使用要求的,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分期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组织竣工规划核实的,在最后一期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按本章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第273条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是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建设工程竣工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计容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高限。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1.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2.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累进计算的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第274条实测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是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高限。实测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1.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3米;2.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4%;3.100米以上部分为0.2%;累进计算的实测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8米。第275条建设项目的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和实测建筑高度误差在本章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1.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要求,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规划要求的情况;2.建筑高度误差不能造成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第276条建设项目的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实测建筑面积给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277条泉州市古城区规划管理,古城核心区、文物古迹、传统民居风貌保护按照《泉州市古城保护整治规划—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执行。第278条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定中山路是泉州古城“三片一线”保护的重要地段,其建筑风格体现了泉州多种文化融合的特色,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经过整治,其浓郁的传统历史文化街区的地位更加突出。为了保护整治成果,保持传统商业街的活力,现就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定如下:1.立面、骑楼保护规定1)不得在中山路建筑退台、屋顶加盖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杂物。2)建筑立面必须保持整修后的原状,不得随意更改或破坏。3)建筑物外立面不得设置广告灯箱,用户广告招牌统一安装在骑楼内壁柱之间、紧靠店门的上方,并在高度和宽度上维持现有尺寸。若特殊需要,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点,并经市政公用事业局批准。4)不得在临街立面上装铁罩、拉电线、装给排水管、空调机管等。空调室外机及空调管应置于沿街视线不及的地方。5)中山路沿街建筑的排水原则上采用整修后的形口排水方式,若特殊情况需设置排水立管的,应安装在店面内,并从店面内埋暗管穿过骑楼到路两侧暗沟内,高度应在盖板下。6)中山路骑楼柱不得随意油漆和涂抹,不得钉挂任何杂物。7)中山路骑楼吊顶、内壁柱、地面不得破坏或更换材料、改变颜色及尺寸。8)中山路两侧行道树由市园林管理处管理养护,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砍伐或破坏。2.危房翻建规定1)中山路需翻建的危房,必须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后才能申请翻建。2)危房翻建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才能动工翻建。3)危房翻建原则上不能拆除原立面,特殊原因需拆除者,必须经文物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且新立面应保持与原立面的连续,其尺度、柱式、材料、细部、施工技术等应与原建筑一致。4)翻建建筑物的体型、层高、层数应保持与原建筑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层数不得超过三层,违章建筑应进行拆除,不得翻建。5)翻建的建筑物骑楼尺度、吊顶、灯饰、内壁柱、地面的材料尺寸、高度、颜色、质感等均应保持原状。3.维护、维修规定1)中山路建筑的维护、维修、卫生清理由业主或租户负责。建筑物或骑楼装饰物有微小受损时业主或租户应及时按原样修复。沿街立面、骑楼、店面应保持整洁、卫生。禁止占用道路和骑楼摆摊设点或经营大排档。2)中山路建筑立面损坏超过原面积10%或需屋顶翻修,应由业主向文物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并备案后才能进行。3)中山路骑楼吊顶、灯饰、内壁柱、地面等若有损坏或脱落需修补时,由业主或租户按原有的材料尺寸、高度、颜色、质感进行修复。4)中山路两侧的管线暗埋于骑楼吊顶内,其安全防护及维护、维修由各管线部门负责。需在吊顶内维护或接线,应先拆除预设的活动吊顶,然后逐个拆除其它吊顶,完工后按原样恢复、固定。违反本规定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279条“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规定清源山、紫帽山、大坪山、桃花山和晋江、洛阳江是构成泉州山水城市特色的自然环境基础,也是泉州历史文化名城重要的自然风景名胜游览区。为了加强“四山两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把泉州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的山水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1.“四山两江”保护范围1)清源山国家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包括九日山、灵山,东起华侨大学,西至九日山的庙下村,南起大坪山,北至大阳山,总面积62平方公里。景区保护范围按规划确定的一、二、三级保护区和界定的外围保护地带实施管理。2)紫帽山保护范围:包括五仑山、大山、杨贵山、林厝山、庄厝山、龙首岭、乌石山、济公山,东至蔡庄、亭店、双坑一带,南至前店、杨贵山西麓、林厝山北麓、紫湖畜牧场、顶溪园、东边一带,西至丘店至前埔公路以东,北至丘店、草亭寺、树兜养猪场、赤土、蔡庄一带,面积27平方公里;园坂、张园、塘头、楼下、曾岭以北为控制范围,面积7平方公里,总计34平方公里。3)大坪山、桃花山保护范围:包括大坪山、国公爷山、大桃花山、小桃花山,东至洛阳江,西至大坪山西麓,南至疏港路,北至大坪村,总面积9平方公里。4)晋江流域保护范围:包括东、西溪支流和东、西溪交汇口至入海口干流,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为两岸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护堤地和堤岸外延200米内地带及面江、面海的一重山为保护控制范围。5)洛阳江流域保护范围:惠女水库、官洋溪、黄塘溪染厝至324国道洛阳桥闸,两岸之间(无堤防的为两岸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和堤岸外延200米内地带及面江、面海的一重山为保护控制范围。2.“四山两江”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山体、水体、河道、林木植被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标志性建筑、园林绿地、堤防设施等人文景物及所处的空间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四山两江”保护范围内实行封山育林,禁止进行破坏性开发建设,各项建设均应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3.在清源山、紫帽山、大坪山、桃花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1)严禁破坏、损毁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岩体、岩洞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基础设施。2)严禁擅自开山采石、采沙、采土。3)严禁乱倒建筑渣土、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或乱排污水、废液。4)严禁新建坟墓,对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尤其是主景区的原有坟墓分区分期清理、外迁(保护性、纪念性陵墓除外),恢复山体地貌。5)禁止擅自砍伐林木、乱挖野生植物、破坏植被、毁林造田、猎捕野生动物和随意采集动植物标本等破坏生态行为。村民的自留山不得出卖转让、建房、建厂(窑)、采矿、采石,应按法规造林绿化。6)严禁新建、扩建、翻建有污染环境的工厂企业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仓库,原有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应在限期内分期分批外迁,改造或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7)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有碍景观环境、视线走廊的建筑物、构筑物,经批准的建筑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城市环境风貌相协调。在清源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同风景和游览无关的项目和设施。8)属控制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并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查批准。4.在晋江、洛阳江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1)严禁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设置排污口,严禁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2)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向两江排放未经处理或虽已治理但未达标的工业污水、废液或倾倒弃土、弃渣等固体废弃物,现有工厂企业排放污水未达到环保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3)严禁在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和防洪堤禁区内乱挖河沙、围垦造田、堆放物料、建坟筑墓、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4)禁止擅自砍伐林木,随意开山采石、采沙、采土和开荒造田。5)严禁在城市规划区江段两岸新建、扩建、翻建有碍景观及视线走廊的建筑物、构筑物,原有碍景观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搬迁。5.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城镇建设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应报泉州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清源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重要区域详细规划须经省住建厅审查后报住建部批准。6.在保护区范围内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清源山总体规划进行的各项建设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逐级报批,涉及到环境、水资源、森林、林地、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和河道管理的,须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规划“一书两证”,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清源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须先经清源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和风景区管理处审查同意后,再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特殊需要建设项目,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泉州城市规划区内属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须经当地县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泉州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7.“四山两江”的保护管理以属地为主,所涉及区(县、市)政府和市住建、规划、土地、环保、文化、水利、林业、交通、矿管、城监、公路及铁路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根据本通告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应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和保护管理工作,保证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的实施。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保护“四山两江”生态景观环境、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9.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各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失职部门依法追究经办人员责任和领导责任。第280条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现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第十章附则第281条本规定是实施泉州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第282条本规定实施前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仍按原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地区的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执行实施。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定期进行增补。本规定若有重大修改必须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审批。附录1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规定中制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附录2术语、名词解释1.规划控制线:主要包括用地规划红线、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电力规划黑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紫线、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黄线等。2.征地面积: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3.建筑用地面积(建设实用地面积):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建设用地面积。4.道路规划红线(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5.河道规划蓝线(河道蓝线):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6.绿地规划绿线(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7.电力规划黑线(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线路用地规划控制线。8.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9.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10.建筑控制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11.建筑线(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12.容积率:一般情况下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13.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14.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15.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层数为1层至3层。16.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米且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的层数为4层至6层。17.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18.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的层数为等于或大于10层。19.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20.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21.公寓式酒店: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属旅馆建筑。22.酒店式公寓: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属住宅建筑。23.商住建筑:指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24.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25.骑楼:指沿城市道路、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设置,公共开放,提供社会公众通行的,有顶盖、立柱、无围护结构的建筑走廊空间。若城市规划需要,骑楼可设置在人行道上。26.联幢住宅:指三幢以上墙体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组成的建筑。27.双拼住宅:指二幢一侧墙体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组成的建筑。28.单幢(独立式)住宅:指四周不与其他住宅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建筑。29.封闭阳台:指对阳台的临空面进行全封闭围合的阳台。30.坡地建筑地下室:依地形而建,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等于房间层高的1/2。31.坡地建筑半地下室:依地形而建,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等于房间层高的1/3但小于1/2。32.平地建筑地下室: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房间层高的1/2,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于1米。33.平地建筑半地下室: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房间层高的1/3但小于1/2,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大于1米且小于1.5米。34.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35.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36.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附录3计算规则一、建筑高度计算1.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屋面建筑:建筑高度自室外设计地面算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设计地面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设计地面算至屋脊顶。(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的,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当建筑位于文物、建筑控制区、特殊保护区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算建筑总高度。(4)建筑主体结构外或屋顶作柱(墙)梁等框架处理的,水平面积之和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的,需备注计入建筑总高度。2.涉及视线走廊规划控制和视线分析的,按建(构)筑物的最高点计算建筑总高度。3.其他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距离、文物保护等),建筑高度计算按相关规定执行。4.在需依据建筑高度确定建筑间距、后退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距离时,平屋面挑檐屋面建筑的建筑高度应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檐口挑出宽度小于0.5米的,按0.5米计算;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建筑高度应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檐口挑出宽度小于0.5米的,按0.5米计算。二、建筑间距计算及控制要求1.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2.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3.在确定由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非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时,可按各自不同建筑高度计算其间距;在确定退台式的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时,应按其顶层屋面建筑高度计算其间距。4.用地红线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与用地红线外的旧屋毗邻区建筑的间距计算,可不按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但应符合消防间距的有关规定。5.同一建设用地内,两相邻建筑底层同为架空层的,其间距计算可不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南北向布置的建筑,北侧建筑底层为架空层的,计算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其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古城区域除外)。6.建筑的山墙面连续宽度大于20米,但其山墙面与相邻建筑投影重叠部分的山墙面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则其山墙面与相邻建筑间距可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三、建筑容积率计算1.单层建筑物的容积率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或保温隔热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计入容积率面积。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容积率面积;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容积率面积,有保温隔热层的算至保温隔热层外沿。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高度超过2.10m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计入容积率面积。5.地下室、半地下室,无论其使用功能,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室外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按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按其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若半地下室作为公共停车、居民休闲绿化等公共用途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除住宅外的其它建筑半地下室计入建筑层数;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室外地面不得采用人工堆土的手法故意提高室外地面标高。位于地上属于地下室的排风井、采光井以及出入口的楼梯间,按地下建筑计算建筑面积,通向地下室的车道,其坡道下方回填无建筑空间的,或设计为不可利用的建筑空间的,或车道下方直接为地下二层建筑空间的,该车道对应的地面一层有盖部分作挑空处理,车道有盖部分只计一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中。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不计算面积;设计作为公共用途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计算为不计容面积;设计不作为公共用途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按柱子外围计入计容面积。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容积率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无论是否有柱、是否封闭,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房屋内天蓬(指房屋内屋面整体设计为永久性透明顶蓬覆盖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二层以上的中空部分不计算容积率面积。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计算容积率面积。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容积率面积,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容积率面积。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11.建筑物外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不对公共开放的挑廊、檐廊,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容积率面积,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有上盖无柱或无围护的挑廊、檐廊,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其中无围护结构的底层无柱檐廊廊道须形成台面高出地坪0.15以上米且廊道和上盖宽度均在1.20米以上,按上盖和台面宽度较小者的外沿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房屋内走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建筑物底层消防通道、人行通道、挑廊、走廊、檐廊、骑楼作为公共开放或公众通行的部分按不计容积率面积计算。12.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入容积率面积。13.建筑物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建筑物屋面有顶板无柱无围护结构的走廊不计入容积率面积;有顶盖有柱或有两面以上墙围护的,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容积率面积。房屋内的回形楼梯之间、或上下行楼梯之间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上层及以上的中空部分,不计入容积率面积。16.建筑物出入口上方设置的遮雨、遮阳的上盖,当上方为建筑时,下方空间视为门廊;当为专设盖板时,则视为雨蓬。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面积。凸出式门廊两根以上柱时和凹入式门廊独立柱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建筑面积,其他形式门廊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面积。无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最上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上层楼梯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下层楼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室外斜坡道参照室外楼梯的算法计算建筑面积。楼梯、斜坡道下方设计加以利用,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18.房屋内标注“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入户阳台、绿化空间”等类似建筑空间,且具有阳台结构形态和阳台使用功能,均按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容积率面积。住宅阳台、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宜大于住宅非阳台建筑面积的15%,小于住宅非阳台建筑面积15%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超过15%部分按超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公共阳台高度超过两层的,不计算容积率面积。上下层不同大小设置的阳台,当上部盖板小于本层围护结构时,本层阳台按上部盖板水平投影面积为准计算容积率面积;同一开间位置下大上小阳台间隔设置的阳台,本层阳台均按本层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为准计算容积率。公共露台、晒台、天面上檐口、阳台、挑楼的屋投影面积部分不入容积率面积;在非公共露台、晒台、天面上檐口、阳台、挑楼的屋投影面积部分,上盖水平投影宽度超过1.0米,按阳台的计算方法计算容积率面积。非住宅建筑阳台参照住宅阳台计算容积率面积。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面积。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容积率面积。22.建筑物外墙外侧结构柱,不应理解为垛,应计算容积率面积。外包结构柱的装饰柱不计入容积率面积。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若其与室内相通,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容积率面积。若与室内不相通的,不计算容积率面积。24.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不计入容积率面积,同时须满足架空部分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6.0米,作为非公共空间使用时需计入容积率面积。底层为架空层的,门廊和门斗及与梯间和门厅相连的作为通道的空间,当无墙体围护时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非底层架空层均按自然层计算容积率面积。25.有类似住宅使用功能的酒店式公寓等建筑和包含有住宅使用功能的综合楼,在计算花池(宽度不大于0.6米)、凸窗、附属构筑物、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容积率面积时按照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执行。不包含居住功能的办公、商业、酒店等建筑,在计算花池(宽度不大于0.6米)、凸窗、附属构筑物、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容积率面积时参照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执行;集中设置附属构筑物,不应大于本层套内使用面积的3%。26.建筑物内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及作为其它功能使用的夹层、技术层,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按规定设置的避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定计入容积率面积。27.建筑物只允许客厅或大厅等公共空间的挑空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室或卧室等私人空间设计挑空的,挑空部分按自然层计算容积率面积。跃层式住宅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于本套套型建筑面积的15%。超过15%部分按超出部分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的限制。28.点式住宅户型(每个单元3户及以上)或大进深板式住宅(进深达3个柱网跨度以上),设计用于建筑通风采光需要挑空(或凹进)处理,每套住宅原则上控制在1处以内,单层挑空(或凹进)面积控制在该层建筑面积8%以内。超过一处的挑空(或凹进)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面积。未经泉州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屋顶或建筑主体结构外作柱(墙)梁等框架处理的,以柱外围计算容积率面积。29.住宅建筑中每套居室附设于外墙用于安放空调、供暖等设备的附属构筑物投影面积合计不得超过0.9A,附属构筑物不得封闭,且凸出外墙净宽不得大于1.0米。(A指住宅建筑中卧室、客厅、餐厅的房间数量总和,如两房两厅其A取值为4,附属构筑物投影面积不得超过3.6平方米),总面积大于本规定确定的总面积,超过部分按超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容积率。宽度在0.3米以内的出挑装饰性线条可不计为附属构筑物,且不计入建筑面积。30.居住建筑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高度不得大于2.2米,且窗台底面距本层楼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45米。飘窗净高超过2米及以上的,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计算面积。②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不得大于0.6米;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面宽长度不得大于设置凸窗的开间的面宽的2/3。③上下两层凸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④其它不符合凸窗设置要求的均不视为凸窗,该空间应计算建筑面积。31.下列项目不应计入容积率面积:1)住宅建筑按规定设置的物业管理用房。2)没有设置窗户且不能进入使用的闷顶层不计算容积率面积。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勒脚、附墙装饰柱、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无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室外挂梯。底层室内楼梯踏步伸出墙外的部分。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9)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地下消防水池。10)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不与建筑上人楼梯间相连的观景塔等一些观景建筑设施。11)城市公共通道(含空中人行廊道)、建筑物之间用于公共交通需要的廊道、建筑公共开放空间。32.下列情况虽不计入容积率面积,但仍应将面积值以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部分在备注栏单列注明并描述:骑楼、过街楼通道的面积;架空部分不计入容积率面积值的部分;地下室、不计容积率半地下室面积;消防通道面积;公共廊道面积;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附属构筑物;不计入容积率的花池等。33.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后、单体审批前的容积率计算工作和竣工验收前的竣工测量中面积计算工作均按此方法进行,为保持同一项目的延续性,同一工程的竣工测量中的面积计算方法与该项目审批时的容积率计算方法要一致。四、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基底面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独立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骑楼、悬挑不落地的阳台、平台、过道、雨篷等均不计算。五、绿地面积计算1.居住用地的绿地计算居住用地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满足我市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指标。(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4)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2.其它用地的绿地计算参照居住用地的绿地计算规则计算。3.草坪砖停车绿地面积计算:草坪砖停车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采用植草砖地面停车场地。其绿地面积计算折算系数,见下表: 绿化类型 要求 折算系数 草坪砖停车场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 50% 林荫式草坪砖停车场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且每两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阴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100%6、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2.8米,但不宜大于3.2米。当住宅层高大于上述规定且小于5.4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层高大于5.4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的限制。2.办公办公建筑的主体建筑标准层层高宜控制在3.4—5.0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且小于8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3.商业与店面位于建筑底层,开间小于15米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的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超过5.4米(含5.4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非建筑底层的,层高超过4.5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底层店面的建筑层高是指室内地面标高至上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整体经营大型商场标准层层高超过6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因商场经营特殊需要,确实需要单层层高超过6米的,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经组织专项论证后确定。4.酒店酒店建筑的标准层(客房)层高宜在3.0-4.5米,同时满足酒店星级标准的设计要求。酒店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不大于6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等按相关规范控制。4.工业建筑(厂房)工业建筑(特殊工艺流程需要的除外)层高不得低于4.0米,不得超过8米。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七、建筑层数计算除住宅外的其他建筑半地下室计入建筑层数;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层高2.20m及以上的架空层和设备层、避难层应计入建筑层数,小于2.2m不计入建筑层数。八、建筑工程日照分析1.国家规范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及可能对其产生日照影响的其他建筑必须满足日照分析要求。2.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多、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3.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包括:1)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包括单元式农居),老年公寓,独立式及连排式农居,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2)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4.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1)在高层建筑有效日照时间段内的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按拟建高层高度2倍的扇型阴影范围确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00米半径扇型阴影范围。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3)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4)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5)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5.满足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或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2)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4)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5)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6)宿舍及单身公寓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6.日照分析次序、方法具体要求如下:1)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明确遮挡影响。2)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7.日照分析具体参数要求如下:1)地理位置:泉州市区,东经118°37′,北纬24°54′。2)有效时间段:大寒日北京时8:00-16:00;冬至日北京时9:00-15:00。3)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得小于10分钟。4)采样时间间隔:不超过1分钟。5)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8.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端点为计算基准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作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5)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阳台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9.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5)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资料。6)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5款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集。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10.日照分析结论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数;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3)附图①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②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③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11.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附图A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1.建筑平行布置与垂直(1)平行布置(2)垂直布置2.建筑东西向布置与南北向布置判断(1)南北向布置(2)东西向布置附图B建筑间距示意图1.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示意2.垂直布置建筑间距控制示意用地面积建筑类型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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