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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床重点专科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疾病防治的主要载体,是医疗卫生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加快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对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提高公众健康保障水平,支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专科管理水平和建设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6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

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床重点专科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疾病防治的主要载体,是医疗卫生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加快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对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提高公众健康保障水平,支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专科管理水平和建设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6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床重点专科,是指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后认定,在医疗技术、平台建设、专科管理、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方面综合优势明显,技术特色突出,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通过建设有望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进入国家临床重点专(学)科行列的专科。 第四条 建设临床重点专科旨在通过重点建设和科技攻关,培养一批高层次学科领军人才和学科骨干;建设一批科研平台及重点实验室,取得一批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一批临床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推广一批卫生适宜技术;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和全科医师培训基地。 第五条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管理原则。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专科建设需要,成立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评审专家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管委会负责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审定工作,负责项目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建设相关的重大事项议定;管委会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评审专家组负责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和技术指导工作;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专科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管委会根据专科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统一受理”等原则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 学科带头人为担任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国抗癌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专科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常委以上。 2. 所在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或三级妇幼保健机构。 3. 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质量和工作绩效好。 4. 专科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5. 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每个专科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和至少两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骨干。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及其他在编人员不再参与其他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和考评。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职能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逐级上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 重点专科评审分资格审查、技术评估两阶段。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阶段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员根据申报条件及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技术评估。 第十二条 技术评估按照“依靠专家、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相应专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或《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通过集中答辩、现场实地评估等方式对申报专科综合能力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第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遵循回避和保密的原则,从《福建省医药卫生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与学科带头人有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专家予以回避。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 第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申报专科评估得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和医疗资源布局等情况择优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专科及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在福建省卫生厅网站对拟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专科及建设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方可确定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及单位。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是专科建设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管委会、建设单位、学科带头人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专科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对重点专科负有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是专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重点专科建设,从行政、人事、经费、后勤保障等方面对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予以全力支持。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对其建设、发展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档案,对重大变动事宜及时登记并上报。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专科建设的组织实施,享有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的自主权,严格执行专科建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定期(每年9月底)报告专科建设进展,经费使用情况等各项工作,及时报告专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在实施中,不得随意调整学科带头人和 合同书 印刷合同书下载家教网家教中介合同家教中介合同书搬运合同书搬家公司合同书 的有关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管委会制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重点专科建设进行绩效评价,采取会议评估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中期评价和终末验收。 第二十条 重点专科应重视专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填报年度专科建设情况,如实上报有关专科建设数据。对未按要求填报年度信息,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终末验收,未能按合同规定完成建设任务和指标的专科,管委会将予以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决定通报批评或撤销建设资格,未使用完的省级财政补助建设经费予以冻结。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列入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的重点专科,其建设经费由省财政核定。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单位要以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重点专科专项经费(包括省级财政补助和单位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关键设备购置、人才培养和创新性技术研发与推广等。其中关键设备购置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对建设经费(包括配套经费)的管理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和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在年度检查和项目验收时,要出具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科建设周期为五年。专科建设工作完成后,学科带头人应及时整理学术和技术资料,撰写总结,将专科建设验收书及相关材料递交管委会办公室申请验收。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满六个月内完成,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依据建设合同书进行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学科带头人汇报和现场核实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形成综合评分和验收意见。管委会根据专家综合评分结果,对专科建设成绩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验收视为不合格: 1. 专科综合评分位于所有专科的后10%,且建设任务、目标完成不到60%。 2. 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专科建设承担单位、学科带头人和任务书内容等。 3. 经费管理不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 4. 超过建设周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建设任务,并事先未作说明和申请延期的。 5.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及存在科研不端行为,违反医学伦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三年内不能再次申请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三年内不能申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项目。 第二十七条 重点专科建设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专科建设单位和学科骨干对外发表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时,必须标明“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助”字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在国外期刊发表论文时要用同义外文(Sponsored by key Clinical Specialty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Program of Fujian,P.R.C)标明。 第二十八条 专科建设完成后三年内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专利、成果转让和以其为基础的研究项目进一步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或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以及该项目受奖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年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和奖励,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原则上从已列入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规划中的专科中遴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中医类别)建设项目遵循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省卫生厅中医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 8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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