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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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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

周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七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益)。第八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益);(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一条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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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调整、部门之间人员调动时,其所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要履行接交手续,按照新的部门和使用(保管)人重新进行卡片登记或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离单位、退休、在岗期间亡故,其使用、保管的资产应及时办理移交。凭单位报告、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产移交清单,组织、人事、劳动、民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行政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和担保等。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并逐步推行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出租资产进行评估、面向社会公开拍租。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行为的风险控制。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办理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办理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审批手续,分不同情况,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拟投资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五)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办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的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收入缴入财政国有资产收入(益)专户,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一)闲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产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台(件)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以及虽单台(件)账面原值低于5000元,但同类固定资产一次处置账面原值累计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报财政部门审批。低于上述限额的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由主管部门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其处置收入涉及有同级政府投入的部分,应上缴同级财政国有资产收入(益)专户管理,由同级政府批准按规定使用。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一律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其他限额以上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国有资产时,转让方(原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资料:(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资产处置申报表;(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三)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四)技术鉴定结论或非正常损失责任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置换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不受地区、部门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两次以上公告只有一家受让方或经两次以上拍卖仍未拍出的资产,方可进行协议转让。协议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由出让方、财政部门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协商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予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资产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应当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或私下交易。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置换资产成交后,应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单位和社会监督。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及时签订产权转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付款时间、方式、期限等内容,转让价款必须一次付清。产权权属变更须在全部价款付清后方能进行。转让方与受让方凭产权转让合同、价款已付清收据等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收入由市国资办收取后上缴市财政国有资产收入(益)专户,统一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不断探索创新处置模式。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造册,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资产处置后应及时办理账务处理和产权变更。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根据工作需要,由财政部门会同土管部门、监察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评估机构。需要评估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法律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登记的行为,目的是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第四十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第四十二条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网络,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七条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内容:资产购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及年检等资产管理事项。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使用财政部门配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信息系统”软件,并将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相关数据信息输入系统。财政部门通过软件的“核查、登记、申报、查询、分析、统计、审核、处置”等系统功能和网络,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网络化管理,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登记、变动、注销和年检实行网上管理。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搜集相关的资产使用绩效信息,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资产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对资产进行绩效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给予必要的处罚。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市驻外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本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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