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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征求意见对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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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征求意见对照稿)附件《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征求意见对照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6年7月 《规程》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工业原料,是国家所有的非再生资源。合理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使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模式,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主要技术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工业技术政...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征求意见对照稿)
附件《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征求意见对照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6年7月 《规程》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工业原料,是国家所有的非再生资源。合理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使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模式,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主要技术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工业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包括国有煤矿在内的所有大、小煤炭企业。 第1条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和地面生态环境,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铁路法》、《水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公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包括:煤矿区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或安全岩柱的留设原则与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开采沉陷对地面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技术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凡煤矿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的上列问题,均应按本规程执行。矿区工农业建设与生产中涉及的压煤与开采影响问题,亦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2条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区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或者安全煤岩柱的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开采沉陷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沉陷区稳定性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煤矿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到上列问题时,均应当按照本规程执行。在矿区内工农业建设与生产中涉及的压煤与开采影响问题时,亦应当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3条建(构)筑物、水体和铁路压煤和主要井巷煤柱的合理开采和采动对象的保护与治理,是煤炭行业和企业的计划、设计、生产、技术、地质、测量和基本建设等各部门的共同职责。煤矿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应根据矿区生产、建设发展需要,由总工程师领导上述部门制定有关开采、保护及治理的规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第3条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压煤及主要井巷煤柱的合理开采和采动对象的保护与治理,是煤炭行业和企业规划、设计、生产、地质、测量及基本建设等部门的共同职责。煤矿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矿区生产、建设发展需要,由企业技术负责人领导上述部门制定有关开采、保护及治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4条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永不可采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道(河流)和疏干或改造(地下含水层)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否则应当留设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第4条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当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受护对象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均应当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可以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道(河流)和疏干或者改造(地下含水层)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以进行开采,否则应当留设保护煤柱。 第5条本规程规定建(构)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在建(构)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构)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5条建筑物下、构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安全采煤的原则是:(一)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筑物、构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者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二)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三)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地面水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6条土地和耕地的破坏与保护是煤矿企业生产建设中面临的量大面广的课题,它直接关系到煤炭生产和农业生产,关系到农民生活和工农关系,政策性很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经过技术经济论证,本着谁损坏,谁修复,恢复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第6条矿区受采动影响土地和耕地的保护与治理,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经过技术经济论证,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与利用的原则,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第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构)筑物。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选择适宜位置,并按本规程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达成协议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煤矿不负责赔偿。 第7条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规定,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选择适宜位置,并按本规程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实施。否则,煤矿企业对开采损害不负责赔偿。 第8条矿区内现有建(构)筑物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由矿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主持与煤炭企业协商选定,防止重复压煤,应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沉陷地作为搬迁新址。 第8条矿区内现有建筑物、水利、铁路、构筑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由矿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主持与煤炭企业协商选定,防止重复压煤,应当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沉陷地作为搬迁新址。 第9条在勘探受水体威胁的矿区或井田时,地质勘探部门应根据勘探区的具体条件和矿井设计实际需要,并参照本规程的相应要求,安排水文地质勘探工作,获得设计开采水体压煤所必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并编入报告。 第9条在具有水患威胁的矿区或者井田,进行地质勘探时,地质勘探部门应当根据勘探区的具体条件和矿井设计实际需要,并参照本规程的相应要求,安排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第10条在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中,应根据矿区(井)的自然、经济、技术和管理条件,对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的压煤开采,以及恢复地面生态环境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因采取专门措施所发生的附加费用应分别计入基建投资和生产成本。 第10条在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中,应当根据矿区(井)的自然、经济、技术、管理条件和受护体的特殊性,对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的压煤开采,以及保护地面生态环境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因采取专门措施所发生的附加费用应当分别计入基建投资和生产成本。 第11条对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压煤量大的矿井,应尽可能在井位选择、开拓部署、巷道布置、开采程序、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开采影响的破坏作用,实现少丢煤、少搬迁及安全生产要求。工业场地布置力求紧凑,少占地、少压煤。煤田上方的主要建(构)筑物要尽量采取抗采动结构措施。 第12条煤炭开采必然伴随着发生围岩及地表移动和变形。各矿区的围岩及地表移动规律及有关参数具有地区特性,获取和积累有关围岩及地表移动的科学数据,是煤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责。每个矿区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上述科学试验与现场监测,综合分析,求取参数,总结规律,用于解决本区的开采沉陷问题。 第11条各矿区的围岩破坏和地表移动规律与开采、地质条件关系密切,各矿区应当开展科学试验与现场监测,综合分析,求取参数,总结规律,用于解决本区的开采沉陷问题。 第13条本规程是依据长壁全部垮落法或长壁分层开采垮落法为主的科学数据与实践经验编制的。对于其他采煤方法或特殊的地质条件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建(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一节建(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 第14条按建(构)筑物的重要性、用途以及受开采影响引起的不同后果,将矿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保护等级分为四级(表1)。表1矿区建(构)筑物保护等级划分保护等级主要建(构)筑物Ⅰ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等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的大型厂房,平炉,水泥厂回转窑,大型选煤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或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大、中型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高速公路,机场跑道,高层住宅楼等Ⅱ高炉,焦化炉,220kV以上超高压输电线路杆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煤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构)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等火车站,长度大于20m的二层楼房和三层以上多层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支线;架空索道,电视塔及其转播塔,一级公路等Ⅲ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等火车站,砖木、砖混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m的两层楼房,村庄砖瓦民房;高压输电线路杆塔,钢瓦斯管道等Ⅳ农村木结构承重房屋,简易仓库等注:凡未列入表1的建(构)筑物,可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等类比其等级归属。对于不易确定者,可组织专门论证,并报省、直辖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审定。 第12条按建筑物的重要性、用途以及受开采影响引起的不同后果,将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保护等级分为五级(表1)。表1矿区建筑物保护等级划分保护等级主要建筑物特国家Ⅰ级保护文物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核电站等特别重要工业建筑物等Ⅰ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的大型厂房等Ⅱ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长度大于20m的二层楼房和二层以上多层住宅楼,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城镇建筑群或者居民区等Ⅲ砖木、砖混结构平房或者变形缝区段小于20m的两层楼房,村庄砖瓦民房等Ⅳ村庄木结构承重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注:凡未列入表1的建筑物,可以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等类比其等级归属。对于不易确定者,可以组织专门论证审定。 第15条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应划定保护煤柱的建(构)筑物有:1)矿井无可靠抵抗地表变形措施的工业场地建(构)筑物,以及远离工业场地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风道等设施。2)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纪念性建(构)筑物。3)目前条件下采用不搬迁或就地重建等方式进行采煤在技术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而搬迁又无法实现或在经济上严重不合理的建(构)筑物。4)煤层开采后,重要建(构)筑物所在的地表可能产生抽冒、切冒、滑坡等形式的塌陷漏斗坑、突然下沉或滑动崩塌,造成对重要建(构)筑物地基严重破坏的。5)建(构)筑物所在的地表下面潜水位较高,采后因地表下沉导致建(构)筑物及其附近地面积水,而又不能自流排泄或采用人工排泄方法经济上不合理的。6)重要河(湖、海)堤、库(河)坝、船闸、泄洪闸、泄水隧道和水电站等大型水工建筑工程。7)高速公路、机场跑道。上述各类建(构)筑物保护煤柱,在其条件符合第28条或第29条规定时,允许进行开采或试采。 第13条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建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煤柱,而对保护等级为特级、Ⅰ级、Ⅱ级建筑物必须划定保护煤柱。 第17条地面受护面积包括受护对象及其周围的围护带。围护带宽度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一般可按表2规定的数值选用。建(构)筑物受护边界应不出现过多的边、角。当建(构)筑物受护面积较小时,应酌情加大其保护煤柱尺寸,以避免在建(构)筑物受护面积内因地表变形叠加而超过其允许变形值(见附录九例9)。表2建(构)筑物各保护等级煤柱的围护带宽度建(构)筑物保护煤柱等级ⅠⅡⅢⅣ围护带宽度(m)2015105 第14条地面建筑物受护范围应当包括受护对象及其围护带。围护带宽度必须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一般可以按表2规定的数值选用。表2建筑物各保护等级煤柱的围护带宽度建筑物保护煤柱等级特ⅠⅡⅢⅣ围护带宽度(m)502015105 第18条设计建(构)筑物受护边界可选用下列方法:1)在平面图上通过受护对象角点作矩形,使矩形各边分别平行于煤层倾斜方向和走向方向;在矩形四周作围护带,该围护带外边界即为受护边界。2)在平面图上作各边平行于受护对象总轮廓的多边形(或四边形);在多边形(或四边形)各边外侧作围护带,该围护带外边界即为受护边界。 第15条建筑物受护范围边界选用下列方法确定:(1)在平面图上通过受护对象角点作矩形,使矩形各边分别平行于煤层倾斜方向和走向方向;在矩形四周作围护带,该围护带外边界即为受护范围边界。(2)在平面图上作各边平行于受护对象总轮廓的多边形;在多边形各边外侧作围护带,该围护带外边界即为受护范围边界。 第19条对于必须留设保护煤柱的建(构)筑物,其保护煤柱边界可按移动角采用垂直剖面法(适用于各类建(构)筑物)、垂线法(多用于延伸形构筑物)、数字标高投影法(主要适用于倾角变化较大的煤层)之一设计。具体设计方法见附录九例1、例2、例3及例12。各主要矿区(井)移动角值及地表变形计算参数见附录五。新矿区移动角值和地表变形参数可按类比方法确定(见附录五)。 第16条对于必须留设保护煤柱的建筑物,其保护煤柱边界可以采用垂直剖面法、垂线法或者数字标高投影法设计。特级建筑物保护煤柱按边界角留设,其他建筑物保护煤柱按移动角留设。 第16条确定建筑物保护煤柱的允许地表变形值采用下列数值:倾斜:i=±3mm/m;曲率:K=±0.2×10-3/m;水平变形:ε=±2mm/m。 第17条地表移动边界角按实测下沉值10mm的点确定,移动角按下列变形值的点确定。倾斜变形:i=±3mm/m;曲率变形:K=±0.2×10-3/m;水平变形:ε=±2mm/m; 第23条当煤层为向斜、背斜和复式向、背斜构造时,应根据建(构)筑物与向、背斜构造的空间位置,用垂直剖面法设计保护煤柱(见附录九例11)。 第18条当煤层为向斜、背斜构造时,应当根据建筑物与向斜、背斜构造的空间位置关系,用垂直剖面法设计保护煤柱。 第24条在设计山区建(构)筑物保护煤柱时,为防止采动滑坡和滑移的附加影响,应采取下列措施:1.位于可能发生采动滑坡和古滑坡地基上的或可能受采动引起陡崖峭壁崩塌危害的建(构)筑物,应首先考虑采取搬迁措施,否则应将可能发生采动滑坡的坡体划入受护范围,或者采取防治采动滑坡的技术措施。坡体采动后是否会产生滑坡可用采动坡体稳定性分析方法结合本矿区积累的实践经验判定。采动坡体稳定性分析见附录十一。2.为防止山体采动滑移附加变形对受护建筑物的影响,当保护煤柱受护边界至煤柱边界范围内地表平均倾角大于15°时,应采用本矿区求得的山区移动角留设保护煤柱,如无本矿区实测资料而采用平地移动角留设保护煤柱时,建筑物上坡方向移动角应减小5°~10°;下坡方向移动角一般应减小2°~3°。 第19条在设计山区建筑物保护煤柱时,为防止采动引起山体滑坡和滑移的附加影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位于可能发生采动滑坡和古滑坡地基上的或者可能受采动引起陡崖峭壁崩塌危害的建筑物,应当首先考虑采取搬迁措施,否则应当将可能发生采动滑坡的坡体划入受护范围,或者采取防治采动滑坡的技术措施。坡体受采动影响后是否会产生滑坡可以用采动坡体稳定性分析方法结合本矿区积累的实践经验判定。(2)为防止山体采动滑移附加变形对受护建筑物的影响,当保护煤柱受护边界至煤柱边界范围内地表平均倾角大于15°时,应当采用本矿区求得的山区移动角留设保护煤柱,如无本矿区实测资料而采用移动角留设保护煤柱时,建筑物上坡方向移动角应当减小5°~10°;下坡方向移动角一般应当减小2°~3°。 第20条用垂直剖面法设计与煤层走向斜交的受护对象保护煤柱时,应符合下述原则:在松散层内采用φ角划直线;在基岩内则分别以斜交剖面移动角β'、γ'代替β、γ角划直线。直线与煤层底板的交点即为保护煤柱在煤层该斜交剖面上的上、下边界。β'、γ'角按下式计算:式中γ、β和δ—分别为上山、下山和走向方向的岩层移动角;θ—围护带边界与煤层倾向线之间所夹的锐角。   第21条用垂线法设计与煤层走向斜交的受护对象保护煤柱时,煤柱在煤层上山方向垂线长度q和下山方向垂线长度l按下式计算:EMBEDEquation.DSMT4式中h—松散层厚度,m;H—煤层到地表的垂深(从受护边界起在松散层中以φ角作直线与基岩面相交,H值为过此交点的煤层深度);α—煤层倾角。其他符号同第20条。   第22条数字标高投影法用于设计延伸形建(构)筑物或基岩面标高变化较大情况下的保护煤柱。该法要求保护煤柱空间体的侧平面(即倾角为φ、β'、γ'的平面)上等高线的等高距应与煤层等高线(或基岩面等高线)的等高距D相同,而相邻两等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d应根据φ、β'、γ'角及煤层等高距D,按d=Dctgφ(或d=Dctgβ';d=Dctgγ')求取。连接保护煤柱侧平面与煤层层面(或基岩面)上同值等高线的交点,即得保护煤柱边界,其具体设计方法与步骤见附录九例3。   第25条由于山区建(构)筑物保护煤柱尺寸较大,压占煤炭资源较多,因而在设计山区保护煤柱时,应对不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评价和分析对比,因地制宜选取最佳方案。   第26条新矿井和生产矿井在设计本规程规定的各类保护煤柱和安全岩柱时,应有相应的图纸(见附录九各例)和文字说明,其内容包括地质、开采技术条件、受护对象概况、留设煤柱的必要性、选取的参数及压煤量计算。 第20条矿井在设计本规程规定的各类保护煤岩柱时,应当有相应的图纸和文字说明,其内容包括地质、开采技术条件、受护对象概况、留设煤柱的必要性、选取的参数及压煤量计算等。 第二节建(构)筑物压煤的开采 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 第27条建(构)筑物受开采影响的损坏程度取决于地表变形值的大小和建(构)筑物本身抵抗采动变形的能力。对于长度或变形缝区段内长度小于20m的砖混结构建筑物,其损坏等级划分见表3。其他结构类型的建(构)筑物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工业构筑物、技术装置、暖卫工程管网等地表(地基)的允许和极限变形值可参照附录三执行。当地表变形值小于或等于该允许变形值时,一般可不采取专门的加固措施或开采技术措施。 第21条建筑物受开采影响的损坏程度取决于地表变形值的大小和建筑物本身抵抗采动变形的能力。对于长度或者变形缝区段内长度不大于20m的砖混结构建筑物,其损坏等级划分见表3。其他结构类型的建筑物可以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 第28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构)筑物压煤允许开采:1)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小于建(构)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2)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超过建(构)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经就地维修能够实现安全采煤,并符合第5条规定的要求。3)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超过建(构)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经采取本矿区已有成功经验的开采技术措施和建(构)筑物加固保护措施后,能满足安全正常使用要求。 第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筑物压煤允许开采:(1)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小于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2)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超过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经维修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3)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超过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经采取本矿区已有成功经验的开采措施和建筑物加固保护措施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29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构)筑物压煤允许进行试采:1)预计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建(构)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经对建(构)筑物采取可靠的加固保护措施或有效的开采技术措施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超过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国内外已有类似的建(构)筑物和地质、开采技术条件下的成功开采经验。3)开采的技术难度较大,但试验研究成功后对于煤矿企业或当地的工农业生产建设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第2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筑物压煤允许进行试采:(1)预计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经过对建筑物采取加固保护措施或者有效的开采措施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国内外已有类似的建筑物和地质、开采技术条件下的成功开采经验。(3)开采的技术难度虽然较大,但试验研究成功后对于煤矿企业或者当地的工农业生产建设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第30条开采建(构)筑物压煤时,应考虑的原则是:除了建(构)筑物本身的允许变形能力大小外,应考虑从开采措施上只采取单一措施或同时采取二种以上综合措施的可能性,以及地下开采措施和地面加固措施相结合的可能性。 第24条编制建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时,对于地表下沉造成的地表积水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控制地表移动变形的井下开采措施或疏排水措施保证安全。   第25条在已有的采煤沉陷区或者未来的采动影响区新建建筑物时,应当进行采动影响下的场地稳定性、拟建建筑物的适宜性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抗采动影响技术措施。 第34条新建抗采动建筑物的场地宜选择地表移动与变形值相对较小的地方,应避开会产生塌陷坑、台阶、裂缝等非连续变形或呈现长期积水的地带。有滑坡危险地区,不得用作建筑场地。 第26条新建抗采动影响建筑物的场地宜选择地表移动与变形值相对较小的地段,应当避开可能会产生塌陷坑、台阶、裂缝等非连续变形或者长期积水的地带。有滑坡等潜在危险的地段,不得用作建筑场地。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小于4mm的裂缝;多条裂 缝总宽度小于10mm 轻微损坏 简单维修 II 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小于15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30mm;钢筋混凝土梁、柱上裂缝长度小于1/3截面高度;梁端抽出小于20mm;砖柱上出现水平裂缝,缝长大于1/2截面边长;门窗略有歪斜 ≤4.0 ≤0.4 ≤6.0 轻度损坏 小修 III 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小于30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50mm;钢筋混凝土梁、柱上裂缝长度小于1/2截面高度;梁端抽出小于50mm;砖柱上出现小于5mm的水平错动;门窗严重变形 ≤6.0 ≤0.6 ≤10.0 中度损坏 中修 IV 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大于30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大于50mm;梁端抽出小于60mm;砖柱上出现小于25mm的水平错动 >6.0 >0.6 >10.0 严重损坏 大修 自然间砖墙上出现严重交叉裂缝、上下贯通裂缝,以及墙体严重外鼓、歪斜;钢筋混凝土梁、柱裂缝沿截面贯通;梁端抽出大于60mm砖柱出现大于25mm的水平错动;有倒塌的危险 极度严重损坏 拆建 注:建筑物的损坏等级按自然间为评判对象,根据各自然间的损坏情况按表3分别进行。 表3为修改后的 第35条新建抗采动建筑物的地基土应满足下列要求:1)地基土上要求均匀一致,土壤承载力不宜过高,对于承载力高的坚硬岩石,密实黏土等地基,要在基础底面下置换300~5OOmm厚的砂层或软土层。当地基土壤承载力差异较大时,应设置变形缝使其成为各自独立的单体;在条件允许时,可通过加强建筑物的刚度和强度实施。2)回填土地基要密实处理,可采用分层压实和整层夯实的方法,密实系数应为0.93~0.96;回填矸石地基应采用分层振压或整层强夯的方法,密实系数应为0.91~0.94。 第27条新建抗采动影响建筑物的地基土要求均匀一致。当地基为承载力高的坚硬岩石时,应当在基础底面下设置一定厚度的碎石垫层、砂垫层或者灰土垫层。当地基承载力差异较大时,应当设置变形缝使其成为各自独立的单体。当地基为回填地基时必须密实处理。 第36条新建抗采动变形建筑物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1)在许可条件下,建筑物长轴应平行于地表下沉等值线。2)建筑物体型应力求简单,平面形状以矩形为宜,避免立面高低起伏,必要时用变形缝分开。3)建筑物承重墙体纵、横方向宜对称布置,内墙穿通,尽量减小横墙间距,宜采用条形基础。4)单、双层建筑物的单体长度不宜大于20m,三层及其以上的建筑物单体长度以20~30m为宜,过长时采用变形缝分开。5)在技术和施工条件许可时,建筑物应尽量选用静定结构体系,并采用轻质高强屋面材料。6)砖混结构建筑物的基础内一般宜设置水平滑动层,同一单体内位于同一标高上。7)砖混结构建筑物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层间、檐口圈梁和立柱,其位置、数量、尺寸和配筋量根据地表变形值的大小计算确定。墙体转角、丁字和十字连接处应沿高度增设拉结钢筋,门窗洞口上、下应增设拉结钢筋。不允许采用砖拱过梁。8)厚煤层分层开采及多煤层开采条件下,建筑物加固设计用地表水平变形值按下式计算:式中εi—第i个分层或煤层开采引起的地表水平变形值,mm/m;n—厚煤层分层开采层数或多煤层层数。9)楼板和屋顶不应采用易产生横向推力的砖拱或混凝土拱形结构。10)室内地坪做法宜在砂垫层上铺设砖、预制混凝土块或钢丝网混凝土板等。11)地下管网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如管接头处设置柔性接头或补偿器、增设附加阀门、建立环形管网、修筑管沟等。环境和气候条件允许时,优先采用地面管网。 第28条新建抗采动变形建筑物设计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筑物长轴应当平行于地表下沉等值线。(2)建筑物体型应当力求简单,单体长度不宜过长,平面形状以矩形为宜,避免立面高低起伏,必要时用变形缝分开。(3)建筑物承重墙体纵、横方向宜分别对称布置,尽量减小横墙间距。(4)砖混结构建筑物应当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层间、檐口圈梁和立柱。墙体转角、丁字和十字连接处应当沿高度增设拉结钢筋,门窗洞口上、下应当增设拉结钢筋。不允许采用砖拱过梁。(5)楼板和屋顶不应当采用易产生横向推力的砖拱或者混凝土拱形结构。(6)地下管网应当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第37条在地震设防地区,砖混结构建筑物抗采动变形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只有在地震烈度7度(含7度)以上的地区,预计地面建筑物受Ⅱ级(含Ⅱ级)以上采动损坏时,才考虑抗震与抗采动变形双重设防。2)考虑到地震与采动同时发生的概率很小,采动影响区的双重设防设计以抗采动为主,进行抗震验算。地震荷载与采动荷载不完全叠加。3)建筑物选址、朝向、平立面形状、平面尺寸等应满足第36条中第1)~4)款的要求。 第29条在地震设防地区,建筑物既要考虑抗采动变形设计,又要考虑抗震设计,以抗采动变形设计为主,进行抗震设计验算。 第39条在建(构)筑物受采动影响期间,还可选用下列措施:1)在地表变形活跃期内,暂时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2)对建(构)筑物和设备及时进行检修和调整。3)对各种管线定期切断,消除附加应力后重新焊接或安装。 第30条在建筑物受采动影响期间,可以选用下列措施减少开采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破坏影响:(1)在地表变形活跃期内,暂时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2)对建筑物和设备及时进行检修和调整。(3)切断管线,消除附加应力后重新焊接或者安装。 第40条建(构)筑物下采煤设计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两个步骤。对于生产矿井,方案设计应在提出开采计划后完成,初步设计则应在方案批准后编制。其基本内容为:一、方案设计1)建(构)筑物特征及其压煤开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可靠性。2)实现建(构)筑物下采煤的各种技术方案,其中包括地表移动和变形预计,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的选择与论证,开采技术措施,对建(构)筑物影响程度的分析与估计。3)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及费用概算。4)方案的综合分析对比和选定。二、初步设计1)开采方法。应包括开采范围、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布置、推进方向、推进速度、开采顺序,有关的巷道布置与生产系统及相关图纸。2)地表移动和变形值预计及对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应阐明选用的计算公式和参数,建(构)筑物所在处有关的地表移动和变形值的计算结果及必要的曲线图,并结合其建筑特征和结构特征、现有状况和使用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公式和参数可参照附录四执行)。3)建(构)筑物加固和保护措施。应包括采前的加固保护措施,加固构件的设计说明书和相关图纸,开采期间及开采后的维修措施。4)地表移动及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站设计。5)设计概算及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价。对于符合第28条、第29条的建(构)筑物下采煤设计,原则上也应按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执行,但允许结合具体情况删减有关的内容。 第31条建筑物下采煤应当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建筑物特征及其压煤开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2)实现建筑物下采煤的各种技术方案,主要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的选择与论证,地表移动和变形预计,建筑物采动影响分析与评价。地表移动和变形值预计应当阐明选用的计算方法和参数选取依据,并提供建筑物所在处有关的地表移动和变形值的计算结果及必要的图表。(3)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及费用概算。(4)方案的综合分析对比和选定。(5)地表移动及建筑物变形观测站设计。 第41条进行建(构)筑物下采煤设计必须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一、技术资料1)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埋藏深度、压煤量、岩石物理力学性质、地质构造、地下潜水位,现有的开采方法、巷道布置、生产系统以及邻区开采情况。2)建(构)筑物概况。建(构)筑物的体型、面积、长度、宽度、高度、层数、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及其埋置深度,松散层的厚度和地基土壤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参数;建筑时间和现有状况,使用要求,周围地形情况;建(构)筑物原设计的有关资料。3)主要管线和重要设备的技术特征、技术要求及其支承或基础埋置方式。4)有关的地表移动参数,老采区活化的可能性及其对地表和建(构)筑物的影响。二、工程图1)井上、下对照图。应包括地形和煤层底板等高线、地质构造、邻近工作面位置及建(构)筑物平面布置。2)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应标明地面标高,建(构)筑物位置,煤层的层数、厚度、层间距、埋藏深度、倾角和地质构造等。3)建(构)筑物的施工图(或竣工图)。应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主要承重构件(梁、柱、屋架、楼板、基础等)的支座联接方式,断面尺寸和配筋,管线接头构造及重要设备基础等。 第32条进行建筑物下采煤设计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技术资料和工程图:1.技术资料(1)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埋藏深度、压煤量、岩石物理力学性质、地质构造、地下潜水位,现有的开采方法、巷道布置、生产系统以及邻区开采情况。(2)建筑物及其地基概况。建筑物的体型、面积、长度、宽度、高度、层数、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及其埋置深度,松散层的厚度和地基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参数;建筑时间和现有状况,使用要求,周围地形情况;建筑物原设计的有关资料。(3)配套的主要管线和重要设备的技术特征、技术要求及其支承或者基础埋置方式。(4)有关的地表移动参数,老采区活化的可能性及其对地表和建筑物的影响。2.工程图(1)井上下对照图。(2)采掘工程平面图。(3)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4)建筑物的施工图(或者竣工图)。 第42条在建(构)筑物下试采时的观测研究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开采前设置地表和建(构)筑物观测站。观测站设置及观测工作参照《煤矿测量规程》有关规定执行。2)在开采前和采动期间对地表裂缝和建(构)筑物的损坏情况及时进行素描、摄影和摄像记录。3)准确测定实际开采厚度、开采面积、采出量、采空区内残留煤柱的位置和尺寸、工作面推进速度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4)试采结束后对各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提出成果,上报有关审批单位。符合第28条规定进行建(构)筑物下采煤或在本矿区多次成功地进行过建(构)筑物下采煤时,可根据需要简化观测内容,只进行局部或单项观测。 第33条在建筑物下开采时应当进行地表及建筑物移动变形观测研究工作。在建筑物下试采时的观测研究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开采前设置地表和建筑物观测站。观测站设置及观测工作参照《煤矿测量规程》有关规定执行。(2)在开采前和采动期间对地表裂缝和建筑物的损坏情况及时进行素描、摄影和摄像记录。(3)准确测定实际开采厚度、开采面积、采出量、采空区内残留煤柱的位置和尺寸、工作面推进速度及其它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试采结束后,对各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提出成果,上报有关审批单位。符合第22条规定进行建筑物下压煤开采或在本矿区多次成功地进行过建筑物下采煤时,可根据需要简化观测研究内容,只进行局部或单项观测。 第31条进行建(构)筑物下采煤需要采取相应的开采技术措施时,根据建(构)筑物及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的不同,可选用下列措施:1)长工作面、双工作面或阶梯状工作面的全柱式联合开采方法,使建(构)筑物位于移动盆地的中央。同时,一般不得在建(构)筑物下方残留煤柱或出现永久性开采边界,以减小建(构)筑物所在处的地表变形值。在开采数个煤层的情况下,可在第一个煤层开采引起的地表移动基本稳定后再开采第二个煤层,从而减少采动叠加有害影响。2)垮落条带法或充填条带法,也可采用水力充填、风力充填或自溜充填等方法。3)限制开采厚度,减少开采煤层层数或控制开采煤量等方法。4)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协调开采方法(包括两个煤层或分层之间以及同一煤层内各工作面之间的协调开采)。5)在开采煤层群时,如果煤层之间的距离允许,可采用上行开采。6)离层带注浆充填方法。7)开采薄煤层时,可采用垒砌矸石带的顶板管理方式。   第32条进行已有建(构)筑物下采煤需对其采取加固保护措施时,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1)预计建筑物将受Ⅱ级损坏时,一般只需要采取简单加固保护措施,如设置地表变形补偿沟、钢拉杆、钢筋混凝土圈梁以及对长建筑物增设变形缝等。2)预计建筑物将受Ⅲ级损坏时,应采取中等加固保护措施,即除采取上述简单加固保护措施外,还应增设钢筋混凝土基础梁(包括纵、横向梁及斜梁)、层间及檐口钢筋混凝土圈梁、钢筋混凝土柱等,并可采取一定的开采技术措施。3)预计建筑物将受Ⅳ级损坏时,应采取专门加固保护措施,必要时采取减小地表移动和变形的开采技术措施。4)对于地下管网,除采用临时性地面管网外,也可对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如设置柔性接头或补偿器、增设附加阀门、建立环形管网、修筑管沟等。5)每次开采前和地表移动稳定后,均需对建(构)筑物和设施及时进行检修和调整。   第33条建筑物下压煤开采分高、低潜水位两种类型,区别在于采后潜水位距地表是否小于0.8m或雨季是否长期积水影响房屋正常使用。低潜水位条件下的建筑物下压煤开采以抵抗地表变形为主,可按照第28条、29条、31条、32条实施。高潜水位条件下的建筑物下压煤开采,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或多煤层开采条件下,先开采部分煤层,后垫高地表沉陷区,建造抗采动房屋,再开采其余煤层;或先行垫高建筑场地,建造抗采动房屋,后进行开采;在满足潜水位标高不超限条件下,也可采用充填法开采、条带法开采或覆岩离层带注浆充填法等减沉措施。   第38条在开采沉陷区上方兴建建(构)筑物时,应对地基的长期稳定性进行评价。对浅部老采空区、小煤窑开采区、断层露头区,必须加强勘察、探测工作,并采取措施后方允许兴建建(构)筑物;对在长壁垮落法开采的老采空区上方新建建(构)筑物时,宜适度采用抗残余变形、活化变形的加强保护措施。     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一节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 第34条按构筑物的重要性、用途以及受开采影响引起的不同后果,将矿区范围内的构筑物保护等级分为五级(表4)。表4矿区构筑物保护等级划分保护等级主要构筑物特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落差超过100m的水电站坝体、大型电厂主厂房、机场跑道等Ⅰ高速公路、特高压输电线塔、南水北调隧道、大型水库大坝、输油(气)管道、铸铁瓦斯管道干线;平炉,水泥厂回转窑,大、中型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等Ⅱ220kV以上高压线塔、架空索道塔架、输水(输气)干线、一级公路、重要河(湖)堤、库(河)坝等Ⅲ110kV高压输电杆(塔)、省级一级公路等Ⅳ省级二级公路及其他构筑物注:凡未列入表4的构筑物,可以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类比确定。对于不易确定者,可以进行专门论证审定。   第35条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煤柱,而对保护等级为特级、Ⅰ级、Ⅱ级构筑物必须划定保护煤柱。 第36条构筑物受护范围包括受护对象及其围护带。围护带宽度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应当按表5规定的数值选用。表5构筑物各保护等级煤柱的围护带宽度构筑物保护等级特ⅠⅡⅢⅣ围护带宽度/m502015105   第37条构筑物保护煤柱设计宜采用垂线法或者垂直剖面法设计。特级构筑物保护煤柱应当采用边界角留设,其他保护煤柱按移动角留设。   第38条留设高速公路保护煤柱时,受护对象边界按下列要求确定:(1)路基路面:路堤以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以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脚)为界,路堑以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以坡顶)为界。(2)桥梁及涵洞:桥台、桥墩和涵洞以各自基础最外边缘为界。(3)隧道:以建筑界线为界。   第39条留设高压输电线路下保护煤柱时,受护对象边界以线塔基础外边缘为界。   第40条留设水工构筑物保护煤柱时,受护对象边界按下列要求确定:(1)河堤堤防:以堤基两侧的外边缘为界。(2)各级坝、泵站、水闸基础的外边缘为界。   第41条留设长输管线保护煤柱时,受护对象边界按下列要求确定:(1)地埋管线:以埋线开挖沟外边缘为界。(2)架空管线:以架空管线基础的外边缘为界。   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   第42条构筑物保护煤柱开采应当进行专门开采方案设计,特级构筑物保护煤柱禁止开采。   第43条构筑物下压煤符合建筑物下压煤开采第22条的相应要求时,允许开采。   第44条构筑物下压煤符合建筑物下压煤开采第23条的相应要求时,允许进行试采。   第45条编制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时,对于地表下沉造成的地表积水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控制地表移动变形的井下开采措施或疏排水措施保证安全。   第46条高速公路下采煤,除了满足其压煤开采或者试采相应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路面采后不积水,不形成非连续变形,预计地表变形值符合《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有关规定。(2)高速公路隧道、桥梁与涵洞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高速公路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47条开采影响区新建高速公路抗采动变形设计应当采用下列措施:(1)路基路面尽量采用柔性基层路面。(2)桥梁尽量选用简支梁,其跨度不宜大于30m。(3)涵洞应当采用盖板涵、箱涵或者圆管涵,不宜采用拱涵。(4)隧道需对二次衬砌切割变形缝,并对二次衬砌进行配筋。   第48条高压输电线路下采煤,除了满足其压煤开采或者试采相应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塔基不出现非连续移动变形。(2)高压输电线的采后弧垂高度、张力、对地距离达到高压线运行安全要求的,或者采取措施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3)塔基、杆塔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49条高压输电线路下采煤设计宜采用塔、线调整和减少地表变形相结合的技术措施。   第50条水工构筑物下采煤,除了满足其压煤开采或者试采相应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水工构筑物满足防洪工程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水工构筑物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51条长输管线下采煤,除了满足其压煤开采或者试采相应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长输管线满足安全运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长输管线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采前开挖、采后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52条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路、水工构筑物、长输管线等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要求同建筑物下压煤开采的第31条的相应要求。水工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还应当包括防洪评价和受开采影响的河道治理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53条高速公路、输电线路、水工构筑物及长输管线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1)地质采矿资料和图纸: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埋藏深度、压煤量、岩石物理力学性质、地质构造、地下潜水位,现有的开采方法、巷道布置、生产系统以及邻区开采情况,有关的地表移动参数,老采区活化的可能性及其对地表和建筑物的影响;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2)高速公路技术资料和图纸:行车速度、路基宽度及组成、行车道宽度、坡度、防洪标高、线路标高、桥梁型式、基础、结构、隧道长度、隧道宽度、衬砌结构、围岩等级等;高速公路平面图、纵断面图、路基路面横断面图,隧道衬砌轮廓图,桥梁平、立面图,桥梁、墩、台的结构图等。(3)输电线路技术资料和图纸:输电电压、线塔形式和高度、高压线离地高度、塔基宽度、基础结构等;输电线路平面图、线塔位置图、线塔基础剖面图、线塔结构图等。(4)水工构筑物技术资料和图纸:区域水文、气象资料,最高洪水位、流量、水库容量、堤坝结构形式、基础结构等;流域地形图、水工构筑结构图、基础剖面图、河流断面图等。(5)长输管线技术资料和图纸:管线直径、管壁厚度、管道材质、联接方式、敷设方式、埋设深度、填埋材料和方式、变形要求等;长输管线位置图、敷设结构剖面图等。 第54条在构筑物下开采时应当进行地表及构筑物移动变形观测研究工作。在构筑物下试采时的观测研究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开采前设置地表和构筑物观测站。观测站设置及观测工作参照《煤矿测量规程》有关规定执行。(2)在开采前和采动期间对地表裂缝和构筑物的损坏情况及时进行素描、摄影和摄像记录。(3)准确测定实际开采厚度、开采面积、采出量、采空区内残留煤柱的位置和尺寸、工作面推进速度及其它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试采结束后,对各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提出成果,上报有关审批单位。符合第43条规定进行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或在本矿区多次成功地进行过构筑物下采煤时,可根据需要简化观测研究内容,只进行局部或单项观测。 第三章水体安全煤岩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四章水体安全煤岩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一节水体安全煤岩柱的留设 第一节水体安全煤岩柱留设 第50条近水体采煤时,必须严格控制对水体的采动影响程度。按水体的类型、流态、规模、赋存条件及允许采动影响程度,将受开采影响的水体分为不同的采动等级(表4)。对不同采动等级的水体,必须采用留设相应的安全煤岩柱的措施。 第55条近水体采煤时,必须严格控制对水体的采动影响程度。按水体的类型、富水性、流态、规模、赋存条件及允许采动影响程度,将受开采影响的水体分为不同的采动等级(表6)。对不同采动等级的水体,必须留设相应的安全煤岩柱。 第43条必须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确定安全煤岩柱的水体主要有:1)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既不符合第50条表4中各采动等级水体要求的相应安全煤岩柱尺寸,又不能采用可靠的开采技术措施以保证安全正常生产的。2)在目前技术条件下,只能采用改道(河流)、放空(水库)、疏干(含水层)或堵截水源等办法处理,但在经济上又属严重不合理的水体。3)位于预计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内,且无疏放水条件的砂砾、孔隙强含水层和砂岩、石灰岩裂隙岩溶强含水层、岩溶地下暗河和有突水危险的含水断层与陷落柱等水体。4)位于预计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内,或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与承压水导升带联通,且无疏放条件和可能产生底板突水灾害的水体。5)预计采后矿井涌水量会急剧增加,超过矿井正常排水能力,且水量长期稳定不变,增加排水能力难以实现或排水费用高昂的。6)煤层开采后,地表和岩层有可能产生抽冒、切冒型塌陷、地质弱面活化和突然下沉而引起溃沙、溃水灾害的。7)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及旅游景点的地面、地下水体。上述各类水体的安全煤岩柱,在其条件符合第51条或第52条规定时,允许进行开采或试采。 第56条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必须划定安全煤岩柱的水体主要有:(1)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既不符合第54条表6中各采动等级水体要求的相应安全煤岩柱尺寸,又不能采用可靠的开采技术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的。(2)在目前技术条件下,只能采用河流改道、水库放空、含水层疏干改造或者堵截水源等办法处理,但在经济上又属严重不合理的水体。(3)位于预计顶板导水裂缝带内,且无疏放水条件的砂砾孔隙强含水层,采空区积水,砂岩裂隙、石灰岩岩溶强含水层,岩溶地下暗河,有突水危险的含水断层与陷落柱等水体。(4)位于预计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内,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与承压水导升带联通,且无疏放、改造条件和可能产生突水灾害的水体。(5)预计采后矿井涌水量会急剧增加,超过矿井正常排水能力,或者水量长期稳定不变,增加排水能力难以实现,排水费用高昂的。(6)煤层开采后,地表和岩层有可能产生抽冒、切冒型塌陷、地质弱面活化和突然下沉而引起溃沙、溃水灾害的。(7)对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及旅游景点的水体。 表6矿区的水体采动等级及允许采动程度(修改后)煤层位置水体采动等级水体类型允许采动程度要求留设的安全煤岩柱类型水体下I1.各类地表水体;2.松散地层中富水性强及中等孔隙含水层水体;3.基岩中富水性强及中等含水层水体;4.上层煤采空区积水;5.受保护的重要水源地水体不允许导水裂缝带波及到水体顶板防水安全煤岩柱II1.松散孔隙弱含水层水体;2.固结程度较差的基岩弱含水层水体;3.有疏降条件的松散层水体;4.有疏降条件的固结程度较差的基岩含水层水体允许导水裂缝带波及松散孔隙弱含水层水体及固结程度较差的基岩弱含水层水体,但不允许垮落带波及该水体顶板防砂安全煤岩柱III1.松散层底界面下为稳定的厚粘性土隔水层,松散层中、上部孔隙弱含水层水体;2.已经或者接近疏干的松散层中弱富水含水层水体;3.已经或者接近疏干的固结程度较差的基岩水体允许导水裂缝带进入松散孔隙弱含水层,同时允许垮落带波及该弱含水层顶板防塌安全煤岩柱水体上I1.位于煤系地层之下的巨厚石灰岩强含水体;2.位于煤层之下的薄层石灰岩且具有强水源补给的含水体;3.位于煤层之下的作为重要水源或者旅游资源保护的水体不允许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波及水体,或者与承压水导升带勾通,并有能起到强阻水作用的有效保护层底板防水安全煤岩柱II1.位于煤系地层之下的弱含水体;2.已疏降及改造的强含水体;3.位于煤层之下的无强水源补给的薄层灰岩含水体;4.位于煤系地层或者煤系地层底部其他岩层中的中、弱含水体允许采取安全措施后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波及水体,或者与承压水导升带勾通,但防水安全煤岩柱仍能起到安全阻水作用底板阻水安全煤岩柱表4矿区的水体采动等级及允许采动程度(原稿)煤层位置水体采动等级水体类型允许采动程度要求留设的安全煤岩柱类型水体下I1.直接位于基岩上方或底界面下无稳定的黏性土隔水层的各类地表水体2.直接位于基岩上方或底界面下无稳定的黏性土隔水层的松散孔隙强、中含水层水体3.底界面下无稳定的泥质岩类隔水层的基岩强、中含水层水体4.急倾斜煤层上方的各类地表水体和松散含水层水体5.要求作为重要水源和旅游地保护的水体不允许导水裂缝带波及到水体顶板防水安全煤岩柱II1.底界面下为具有多层结构、厚度大、弱含水的松散层或松散层中、上部为强含水层,下部为弱含水层的地表中、小型水体2.底界面下为稳定的厚黏性土隔水层或松散弱含水层的松散层中、上部孔隙强、中含水层水体3.有疏降条件的松散层和基岩弱含水层水体允许导水裂缝带波及松散孔隙弱含水层水体,但不允许垮落带波及该水体顶板防砂安全煤岩柱III1.底界面下为稳定的厚黏性土隔水层的松散层中、上部孔隙弱含水层水体2.已或接近疏干的松散层或基岩水体允许导水裂缝带进入松散孔隙弱含水层,同时允许垮落带波及该弱含水层顶板防塌安全煤岩柱水体上I1.位于煤系地层之下的巨厚灰岩强含水体2.位于煤层之下的薄层灰岩具有强水源补给的含水体3.位于煤层之下的作为重要水源或旅游资源保护的水体不允许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波及水体,或与承压水导升带勾通,并有能起到强阻水作用的有效保护层底板强防水安全煤岩柱II1.位于煤系地层之下的弱含水体,或已疏降的强含水体2.位于煤层之下的无强水源补给的薄层灰岩含水体3.位于煤系地层或煤系地层底部其他岩层中的中、弱含水体允许采取安全措施后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波及水体,或与承压水导升带勾通,但防水安全煤岩柱仍能起到安全阻水作用底板弱防水安全煤岩柱 第45条水体的边界应区分平面边界和深度边界。如果地表水体底界面直接与隔水层接触,最高洪水位线应为水体的平面边界,而水体底界面即为水体的深度边界。如果地表水体底界面直接与含水层接触或二者有水力联系,则最高洪水位线或上述含水层边界应为水体的平面边界,含水层底界面为水体的深度边界。如果仅为地下含水层水体,则含水层边界应为水体的平面边界,含水层的顶或底界面为水体的深度边界。在确定水体边界时,必须考虑由于受周围开采引起的岩层破坏和地表下沉或受水压力作用以及地质构造等影响而导致水体边界变化的因素。 第57条水体的边界应当区分平面边界和深度边界。如果地表水体底界面直接与隔水层接触,最高洪水位线应当为水体的平面边界,而水体底界面即为水体的深度边界。如果地表水体底界面直接与含水层接触或者二者有水力联系,则最高洪水位线或者上述含水层边界应当为水体的平面边界,含水层底界面为水体的深度边界。如果仅为地下含水层水体,则含水层边界应当为水体的平面边界,含水层的顶或者底界面为水体的深度边界。在确定水体边界时,必须考虑由于受周围开采引起的岩层破坏和地表下沉或者受水压力作用以及地质构造等影响而导致水体边界变化的因素。 第44条水体下安全煤岩柱应按裂缝角和水体采动等级(表4)所要求的安全煤岩柱类型相结合的原则设计。裂缝角可参照附录五选取,如无裂缝角资料时,可用移动角加大5°~10°代替。近水体安全煤岩柱的具体设计方法见附录六和附录九例10。 第58条水体下安全煤岩柱水平方向按裂缝角留设,垂直方向按水体采动等级(表6)要求的安全煤岩柱类型留设。裂缝角应当根据本矿区取得的参数选取,如无本矿区裂缝角资料时,可以用本矿区移动角加大5°代替。 第46条水体安全煤岩柱范围内有导水的地质构造时,应根据其不同的类型,酌情加大其尺寸。 第59条水体安全煤岩柱范围内有地质构造时,应当根据其地质构造类型、导水性等,酌情加大其尺寸。 第47条在水体下采煤时,当同一水体的底界面至煤层间距、基岩厚度、各煤层采厚、倾角及煤层之间岩性差别悬殊时,安全煤柱可分别在倾斜剖面上按不同煤层分组,在走向剖面上按不同采区或工作面分段予以设计和留设。 第60条在水体下采煤时,当同一水体的底界面至煤层间距、基岩厚度、各煤层采厚、倾角及煤层之间岩性差别悬殊时,安全煤岩柱可以分别在倾斜剖面上按不同煤层分组,在走向剖面上按不同采区或者工作面分段予以设计和留设。 第48条在水体下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如果煤层间距大于其下一层煤的垮落带高度,可根据其中煤层厚度最大的一层按上述方法设计安全煤岩柱。如果煤层间距等于或小于其下一层煤的垮落带高度,则以其累计厚度或综合开采厚度设计安全煤岩柱(见附录六)。 第61条在水体下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如果煤层间距大于下一层煤的垮落带高度,可以按上、下层煤的厚度分别设计安全煤岩柱,取其中标高最高者作为两层煤的安全煤岩柱。如果煤层间距等于或者小于下一层煤的垮落带高度,则以其累计厚度或者综合开采厚度设计安全煤岩柱。 第49条河(湖、海)堤、库(河)坝、船闸、水电站、溢洪隧道等大型水工建筑物的保护煤柱可参照第二章的方法设计。受护面积的围护带宽度为15~20m。   第二节水体压煤的开采 第二节水体压煤的开采 第5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水体的压煤允许开采:1)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符合第50条表4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2)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略小于第50条表4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本矿井又有类似条件的近水体采煤成功经验和可靠数据的。3)在技术可能、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能够实现改道(河流)和放空(水库、采空积水区等)的水体或能够实现完全疏干,以及堵截住水源补给通道的松散孔隙含水层水体或基岩孔隙-裂隙、岩溶-裂隙含水层水体。4)地质、开采技术条件较好,并在有条件采用开采技术措施及其他措施后,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能满足第50条表4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5)地质条件允许时,可以在枯水季节进行开采的季节性水体。 第6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水体的压煤允许开采:(1)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符合第55条表6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2)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略小于第55条表6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本矿井有类似条件的近水体采煤成功经验和可靠数据的。(3)在技术可能、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能够实现河流改道,水库或者采空区积水放空,松散孔隙含水层或者基岩孔隙-裂隙、岩溶-裂隙含水层水体疏干、改造及堵截住水源补给通道的。(4)地质、开采技术条件较好,并在有条件采用开采技术措施及其他措施后,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能满足第55条表6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的。(5)地质、采矿条件允许时,可以在枯水季节进行开采的季节性水体压煤。 第5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水体的压煤允许进行试采:1)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不符合第50条表4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与煤层之间有良好隔水层,或者通过对岩性、地层组合结构及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或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分析,确认无溃水、溃沙或突水可能的。2)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虽略小于第50条表4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本矿区无此类近水体采煤经验和数据的。3)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无足够厚度的良好隔水层,但采用充填法或条带法等开采方法可使顶板导水裂缝带高度或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不达到水体的。4)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虽符合第50条表4中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煤层为倾角大于55°的急倾斜中厚煤层和厚煤层。5)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虽符合第50条表4中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压煤地区地质构造比较发育。 第6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水体的压煤允许进行试采:(1)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不符合第55条表6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与煤层之间有良好隔水层,或者通过对岩性、地层组合结构及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等分析,经技术论证确认无溃水、溃沙或者突水可能的。(2)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略小于第55条表6中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且本矿区无此类近水体采煤经验和数据的。(3)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无足够厚度的良好隔水层,但采取开采技术措施后可使顶板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达不到水体的。(4)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虽符合第55条表6中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压煤地区地质构造比较发育的。   第64条按第56条留设的各类水体的安全煤岩柱,在其条件符合第62条或者第63条要求时,允许开采或者进行试采。 第53条近水体采煤时,必须采用相应的开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根据水体的类型、地质、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可选用下列开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1)保留防砂煤岩柱和防塌煤岩柱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厚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尽量减少第一、二分层的采厚,增加分层之间的间歇时间,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回采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6个月,如果岩性坚硬,间隔时间应适当增加。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时,必须先试验后推广。2)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应采用分小阶段间歇回采,同时加大走向方向连续回采长度的开采方法,且第一、二小阶段的回采垂高(一般15~20m)应小于其余小阶段。严禁超限开采设计开采范围之外的煤量。如果顶底板岩层坚硬、煤质松软易发生抽冒时,则在第二水平甚至第三水平开采时,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3)水体下采煤时,当松散含水层或基岩含水层处于预计顶板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范围内,但煤层顶板与含水层之间有隔水层存在时,应搞好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工作面匀速推进,加强工作面支护,防止工作面顶板隔水层超前断裂;应采用使采掘工作面利于疏排水工作,以及保持水沟畅通等措施,避免工作面作业条件恶化。4)水体下采煤时,如果松散层底部为强含水层,且与基岩含水层有密切的水力联系时,矿井初期应按防水煤岩柱要求确定开采上限和只将总回风巷标高提高,待对底部含水层疏干后再按防砂煤岩柱或防塌煤岩柱要求进行开采。5)在试采条件困难和地质、水文地质资料不足的情况下,可先开采远离水体、隔水层较厚且分布稳定、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或易于进行观测试验的煤层,积累经验和数据后,再逐步扩大试采规模与范围。6)开采石灰岩强岩溶水体压煤时,应在开采水平、采区或煤层之间留设隔离煤柱或建立防水闸门(墙),计算隔离煤柱尺寸时,必须注意使煤柱至岩溶水体之间的岩体不受到破坏;或者在受突水威胁的采区建立单独的疏水系统,加大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或建立备用水仓。在水体上采煤时,可采用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导水断层两盘和陷落柱周围应留设煤柱,断层煤柱留设和设计方法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规定执行。7)在积水采空区和基岩含水层附近采煤,或有充水断层破碎带、陷落柱等存在时,应采用巷道、钻孔或巷道与钻孔相结合等方法,先探放、疏降,后开采,或边疏降边开采。8)当地表水体和松散强含水层下无隔水层时,开采浅部煤层以及在采厚大、含水层水量丰富,水体与煤层的间距小于顶板导水裂缝带高度时,应采用控制裂缝带发展高度的开采方法,如充填法或条带法开采和限制回采厚度等措施。9)近水体采煤时,应采用钻探或物探方法详细探明有关的含、隔水层界面和基岩面起伏变化,以保证安全煤岩柱的设计尺寸。10)近水体采煤时,应对受水威胁的工作面和采空区的水情加强监测,对水量、水质、水位动态进行系统观测和及时分析;应设置排水巷道,定期清理水沟、水仓,正确选择安全避灾路线,配备良好的照明、通讯与信号装置;应对采区周围井巷、采空区及地表积水区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水通道作出预计并采取相应措施。其它安全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65条近水体采煤时,必须采用相应的开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根据水体的类型、地质、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可以选用下列开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1)保留防砂煤岩柱和防塌煤岩柱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0°~35°)及中倾斜(36°~54°)厚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尽量减少第一、二分层的采厚,增加分层之间的间歇时间,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回采间隔时间应当不小于4~6个月,如果岩性坚硬,间隔时间应当适当增加。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时,必须先试采。(2)开采急倾斜煤层(55°~90°)时,采用河流改道,水库、采空区积水放空,含水层疏干、改造以及堵截住水源补给通道等措施。(3)当松散含水层或者基岩含水层处于预计顶板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范围内,但煤层顶板与含水层之间有隔水层存在时,应当防止工作面顶板隔水层超前断裂、切顶和抽冒,做好工作面疏排水工作。(4)如果松散层底部为强含水层,且与基岩含水层有密切的水力联系时,矿井初期应当按防水煤岩柱要求确定开采上限和只将总回风巷标高提高,待对底部含水层疏干后再按防砂煤岩柱或者防塌煤岩柱要求留设后进行开采。(5)在试采条件困难和地质、水文地质资料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先开采远离水体、隔水层较厚且分布稳定、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或者易于进行观测试验的煤层或者区域,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试采规模与范围。(6)开采石灰岩强岩溶水体压煤时,应当在开采水平、采区或者煤层之间留设隔离煤柱或者建立防水闸门(墙),计算隔离煤柱尺寸时,必须使煤柱至岩溶水体之间的岩体不受到破坏;或者在受突水威胁的采区建立单独的疏水系统,加大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或者建立备用水仓。在水体上采煤时,可采用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导水断层两盘和陷落柱周围应当留设煤柱。(7)在积水采空区和基岩含水层附近采煤,或者存在有充水断层破碎带、陷落柱等时,应当采用巷道、钻孔或者巷道与钻孔相结合等方法,先探放、疏降后开采,或者边疏降边开采。(8)当地表水体和松散强含水层下无隔水层时,开采浅部煤层以及在采厚大、含水层水量丰富,水体与煤层的间距小于顶板导水裂缝带高度时,应当采用控制裂缝带发展高度的开采技术措施。(9)近水体采煤时,应当采用钻探或者以钻探为主结合物探的方法详细探明有关的含、隔水层界面和基岩面起伏变化,以保证安全煤岩柱的设计尺寸符合规定。(10)近水体采煤时,应当对受水威胁的工作面和采空区的水情加强监测,对水量、水质、水位动态进行系统观测和及时分析;应当设置排水沟或者专门排(泄)水巷道,定期清理水沟、水仓,正确选择安全避灾路线,配备良好的照明、通讯与信号装置;应当对采区周围井巷、采空区及地表积水区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水通道作出预计并采取相应措施。其他安全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54条近水体采煤设计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两个步骤进行。对于生产矿井,方案设计应在提出开采计划后完成,初步设计则在方案设计批准后编制。其基本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方案设计1)水体特征、地质采矿条件及压煤开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2)实现近水体采煤的各种技术方案,其中应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的选择与论证,开采技术措施,水体受采动影响程度的分析与预计。3)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及费用概算。4)方案的综合分析对比和选定。二、初步设计1)开采方法。应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布置,开采顺序、开采厚度、推进方向和推进速度,以及有关的巷道布置与生产系统。2)采区和矿井涌水量预计。其预计方法可参照附录七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3)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和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及发展特征的预计,安全煤岩柱的设计方法见附录六。必要时应对地表和岩层的移动与变形进行预计,预计方法见附录四。4)井上、下防排水工程。应包括井下排水设备、排水系统,井下探放水工程,地面防排水工程。5)井下安全措施。一般应包括保证安全煤岩柱尺寸的采掘措施,避灾路线及通讯信号等。在石灰岩强岩溶水体附近采煤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备用水仓、疏水路线及防水闸(墙)等的设计。6)井上、下水文地质长期观测网,岩体破坏、采掘工作面矿压及地表移动观测站设计。7)设计概算及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价。 第66条近水体采煤必须进行开采方案设计,经审批后实施。开采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压煤开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2)近水体采煤的各种技术方案,主要包括水体特征分析,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选择与论证,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及发展特征预计,水体受采动影响程度分析与涌水量预计,必要时进行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预计。(3)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及费用概算。(4)方案的综合分析对比和选定。(5)井上、下水文地质长期观测网设计。(6)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观测设计。(7)必要时进行地表移动观测站设计。 第55条完成近水体采煤设计,需根据水体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程图。一、技术资料1)地表水体的水域、水深、水位动态、流量、流速、大气降雨量、补给水源及渗漏途径;地表洪水及防洪、排洪渠道系统。2)采空区、旧巷积水区的范围、水量,老采区的开采层数及范围、采空区积水的水源及其动态特征,与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及上、下煤层,本煤层其他采空区和积水区之间的水力联系。3)河(湖、海)堤、库(河)坝的材质、断面、标高、建造时间、施工质量、浸水深度及其与采区位置的对应关系。4)松散层的成因类型;含水层、隔水层的组合结构及沉积特征;含水层的厚度、富水性(单位涌水量、渗透系数)、颗粒级配、含黏量,在天然状态下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其在采动影响下可能产生的变化;隔水层的厚度、颗粒级配及塑性指数(液限、塑限)。5)基岩含水层和隔水层的组合结构和沉积特征,岩层裂隙、岩溶、断层和陷落柱的发育与分布规律,富水性、水质、水量、水位动态及其在天然状态下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和在采动影响下可能产生的变化;隔水层的厚度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岩石结构特征和矿物成分,地质断裂构造特征、断层、陷落柱的隔水性和导水性,穿透含水层钻孔的封孔质量;基岩面标高,风化带深度,古风化壳及其含水性评价。6)成煤时代,煤层稳定性,可采煤层层数、厚度、层间距、倾角、埋深及矿井开拓、排水系统。7)本矿井(区)或类似条件下的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采掘工作面矿压,地表移动与变形实测数据,地表塌陷、溃水、溃砂或突水等资料。8)本矿井(区)的充水性特征,涌水量及其构成。如果现有资料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进行补充调查和勘探。二、工程图1)井上、下对照图。应包括水体的平面、剖面位置,地形及标高,煤层露头,采区周围开采情况及采动影响范围,地表下沉积水范围及煤层底板等高线。2)地质及水文地质图。应包括矿井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剖面图、地质柱状图,主要含水层(组)水位(压)等值线图,主要含水层、隔水层等厚线图、顶板或底板等高线图,煤层顶板及基岩面等高线图等。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井田,需增加区域水文地质图、岩溶分布图、矿区地下水化学图、富水性分布图、断层两盘含水层对接补给关系图等。3)矿井排水系统图。4)矿井充水性图。5)矿井水动态(水量、水位、水质)与各种因素(如降水量、开拓巷道长度、回采面积)相关分析曲线图。 第67条近水体开采方案设计,根据水体的具体情况应当具有下列有关技术资料和工程图。1.技术资料(1)地表水体的水域、水深、水位动态、流量、流速、大气降雨量、补给水源及渗漏途径;地表洪水及防洪、排洪渠道系统。(2)采空区、旧巷积水区的范围、水量,老采区的开采层数及范围、采空区积水的水源及其动态特征,与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及上、下煤层的水力联系;本煤层其他采空区和积水区之间的水力联系。(3)松散层的成因类型;含水层、隔水层的组合结构及沉积特征;含水层的厚度、富水性(单位涌水量、渗透系数)、颗粒级配,在天然状态下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其在采动影响下可能产生的变化;隔水层的厚度、塑性指数及液性指数。(4)基岩含水层和隔水层的组合结构和沉积特征,岩层裂隙、岩溶、断层和陷落柱的发育与分布规律,富水性、水质、水量、水位动态及其在天然状态下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和在采动影响下可能产生的变化;隔水层的厚度、岩性;岩石物理力学性质,岩石结构特征和矿物成分;地质断裂构造特征、断层、陷落柱的隔水性和导水性;穿透含水层钻孔的封孔质量;基岩面标高,风化带深度及其含水性评价。(5)成煤时代,煤层稳定性,可采煤层层数、厚度、层间距、倾角、埋深及矿井开拓、采掘、排水系统。(6)本矿井(区)或者类似条件下的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采掘工作面矿压参数,地表移动与变形参数,地表塌陷、溃水、溃砂或者突水等资料。(7)本矿井(区)的充水性特征,涌水量及其构成。如果现有资料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和勘探。2.工程图(1)井上下对照图。(2)采掘工程平面图。(3)地质及水文地质图。(4)矿井排水系统图。(5)矿井充水性图。(6)矿井水动态与各种因素相关分析图。 第56条进行水体压煤试采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观测研究工作。试采中的观测研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试采区巷道和工作面充水性,全矿井涌水量动态,分煤层、分水平、分采区、分工作面、分涌水点的涌水量定期观测及水质化验分析。2)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松散层、基岩和风化带含水层水)动态长期观测。观测工作在采前至少进行一个水文年。地表水的观测内容主要为水位标高、水质化验、流量等;地下水的观测内容主要为各含水层的水位标高、水质化验、流速及水力联系、补给通道等;此外,还应收集或观测气象资料(阵雨量、蒸发量等)。3)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与承压水导升带厚度和分布形态及特征观测研究。4)采掘工作面矿压、地表移动与变形观测,地表裂缝的素描与摄影、录像记录。5)开采厚度、开采面积、工作面垮落高度与特征、推进速度、老顶初次与周期来压、顶板及煤柱稳定性和各项开采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6)岩溶地区可溶岩层上方地表塌陷范围、塌陷坑分布状况和可能的塌陷监测;岩溶陷落柱分布范围、含水情况等。7)地表下沉盆地积水区范围、水深及水量观测。8)采空区积水的水位、水量及补给、排泄情况观测。9)采掘工作面地质异常超前探测。试采结束后,应对各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逐级上报。对多次成功地进行过水体压煤开采且掌握了规律和数据的矿井,上述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第68条进行水体压煤开采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观测研究工作。进行水体压煤试采时,观测研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试采区巷道和工作面充水性,全矿井涌水量动态,分煤层、分水平、分采区、分工作面、分涌水点的油水量定期观测及水质化验分析。(2)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松散层、基岩和风化带含水层水)动态长期观测。观测工作在采前至少进行一个水文年。地表水的观测内容主要为水位标高、水质化验、流量等;地下水的观测内容主要为各含水层的水位标高、水质化验、流速及水力联系、补给通道等;此外,还应收集或观测气象资料(阵雨量、蒸发量等)。(3)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与承压水导升带厚度和分布形态及特征观测研究。(4)采掘工作面矿压、地表移动与变形观测,地表裂缝的素描与摄影、录像记录。(5)开采厚度、开采而积、工作面垮落高度与特征、推进速度、老顶初次与周期来压、顶板及煤柱稳定性和各项开采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6)岩溶地区可溶岩层上方地表塌陷范围、塌陷坑分布状况和可能的塌陷监测:岩溶陷落柱分布范围、含水情况等。(7)地表下沉盆地积水区范围、水深及水量观测。(8)采空区积水的水位、水量及补给、排泄情况观测。(9)采掘工作面地质异常超前探测。试采结束后,对各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提出成果,上报有关审批单位。对多次成功地进行过水体压煤开采且掌握了规律和数据的矿井,上述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五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一节铁路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一节铁路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57条铁路的保护等级可分为四级(表5)。表5铁路保护等级保护等级铁路等级I国家一级铁路II国家二级铁路III国家三级铁路IV工矿企业专用铁路(一级、二级、三级)注:对工矿企业(如特大型矿井)专用铁路的一级线路中年通过量、行车密度、速度及客运等指标达到国家三级铁路标准的可划为Ⅲ级保护等级。 第69条铁路的保护等级分为五级(表7)。表7铁路及其主要建(构)筑物保护等级划分保护等级铁路等级特国家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及其车站等Ⅰ国家一级铁路、一等车站等Ⅱ国家二级铁路、二等车站等Ⅲ三级铁路、三等车站等Ⅳ四级铁路、四等车站等注:凡未列入表7的铁路配套建(构)筑物,可以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等类比其等级归属。对于不易确定者,可以组织专门论证审定。铁路配套建(构)筑物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参照第二章和第三章 第58条必须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确定保护煤柱的铁路线路和与其配套的建(构)筑物为:1)国家一级铁路。2)国家二级铁路。3)国家三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小于6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小于80。4)工矿企业专用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小于4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小于60。5)铁路隧道。6)全长大于20m的铁路桥。7)一、二级铁路线上的一、二等铁路车站。8)目前条件下采用改道或不留设煤柱方法处理在技术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的铁路线路或其他建(构)筑物。9)有严重滑坡危险而又难以处理的铁路线路。上述各类铁路保护煤柱,在其条件符合第63条或第64条规定时,允许进行开采或试采。 第70条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铁路及其主要建(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煤柱,而对于下列情况的铁路线路和与其配套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划定保护煤柱:(1)保护等级为特、Ⅰ、Ⅱ、Ⅲ、Ⅳ级铁路、铁路隧道、全长大于20m的铁路桥及配套的建(构)筑物。(2)有严重滑坡危险而又难以处理的铁路线路。(2)保护等级为Ⅲ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小于6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小于80。(3)保护等级为Ⅳ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小于4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小于60。(4)铁路隧道。(5)全长大于20m的铁路桥。(6)目前条件下采用改道或者不留设煤柱方法处理在技术上不可能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铁路线路或者其配套的建(构)筑物。(7)有严重滑坡危险而又难以处理的铁路线路。 第59条留设铁路保护煤柱时,受护面积的设计:路堤应以两侧路堤坡脚外lm为界,路堑应以两侧堑顶边缘为界,在两侧界线以内的范围为受护对象。然后沿受护对象边界按表6的规定向外留设固护带。表6铁路保护等级的围护带宽度保护等级围护带宽度(m)保护等级围护带宽度(m)Ⅰ20Ⅲ10Ⅱ15Ⅳ5 第71条铁路保护煤柱受护范围按下列要求确定:(1)路堤应当以两侧路堤坡脚外1m为界加围护带;(2)路堑应当以两侧堑顶边缘为界加围护带;(3)围护带宽度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按表8规定的数值选用。表8铁路保护等级的围护带宽度保护等级特ⅠⅡⅢⅣ围护带宽度/m502015105 第60条保护煤柱一般应在线路的横剖面上按垂直剖面法设计。铁路与煤层走向斜交时,使用斜交剖面移动角(β'和γ'),其计算方法及煤柱的具体设计方法见第20条和附录九及例8。 第72条特级保护铁路煤柱按边界角留设,其他铁路保护煤柱按移动角留设。保护煤柱宜采用垂线法或者垂直剖面法设计。 第61条属于铁路车站的建(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可参照第二章类似的建(构)筑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2条为了减少保护煤柱的压煤量,在设计矿区专用铁路线时,应充分考虑铁路线路与煤层的位置关系,必要时可使线路局部绕道。 第73条为了减少保护煤柱的压煤量,在设计矿区专用铁路线时,应当充分考虑铁路线路与煤层的位置关系,必要时可使线路局部绕道。 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 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   第74条特级保护铁路煤柱禁止开采。 第6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铁路压煤允许采用全部垮落法进行开采:1)国家三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6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80。2)工矿企业专用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4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60。3)本矿井在铁路下采煤有成功经验和可靠数据的。 第7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铁路压煤允许采用全部垮落法进行开采:(1)三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6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80。(2)四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4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60。(3)本矿井在铁路下采煤有成功经验和可靠数据的。 第64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铁路压煤(指有缝线路)允许采用全部垮落法进行试采。1)国家一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15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200。2)国家二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10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150。3)国家三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40,小于6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60,小于80。4)工矿企业专用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20,小于4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等于40,小于60。5)本矿井在铁路下采煤有一定经验和数据的。铁路压煤试采,除自营线路外,应事先征得铁路主管部门同意。 第76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铁路压煤(指有缝线路)允许采用全部垮落法进行试采。(1)国家一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5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200。(2)国家二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0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50。(3)三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40,小于6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60,小于80。(4)四级铁路: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20,小于4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40,小于60。(5)本矿井在铁路下采煤有一定经验和数据的。铁路压煤试采,除自营线路外,应当事先征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 第65条在铁路下采煤时,即使采深采厚比符合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但其最小深度中的基岩厚度必须大于垮落带高度。 第66条铁路下采煤需要采用相应的开采技术措施时,根据铁路的保护等级、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可选用下列开采技术措施:1)符合第63条允许开采技术条件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可采用单一长壁或倾斜分层长壁采煤方法,并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2)符合第64条允许试采技术条件的缓倾斜、倾斜煤层,也可采用单一长壁或倾斜分层长壁采煤方法,并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3)对采深采厚比小于第63条、第64条规定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在技术上可能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充填法或条带法开采或试采。4)对急倾斜煤层,如果铁路穿过煤层露头或其附近,必须根据煤层顶底板岩性、覆岩破坏规律,采取相应的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保证地表不出现突然下沉。一般应采用工作面沿走向推进的采煤方法及全部垮落、人工强制放顶或充填法管理顶板,不得采用工作面沿倾斜推进的采煤方法,尽量减少一次回采的阶段高度,严禁超限开采设计开采范围外的煤量。如果顶底板岩石坚硬,煤质松软易于发生抽冒和切冒时,则此规定除适用于第一水平外,同样适用于第二水平和第三水平的开采。5)在急倾斜煤层条件下,如果铁路不穿过煤层露头及其附近,其允许开采或试采的条件基本上与开采缓倾斜、倾斜煤层相同。 第77条铁路下采煤应当采取相应的减少开采影响的技术措施,对采深采厚比小于第75条、第76条要求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在技术上可能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开采或者试采;对急倾斜煤层,必须根据煤层顶底板岩性、覆岩破坏规律,采取相应的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保证地表不出现突然下沉。 第67条铁路下采煤时,应对受采动影响的铁路进行及时的维修。对于国家铁路线的维修标准和要求应参照铁道部《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线路设备大修规则》等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工矿企业专用铁路的维修标准和要求可参照原煤炭工业部《煤炭工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996年)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78条铁路下采煤时,应当对受采动影响的铁路进行及时的维修。对于铁路线的维修标准和要求应当按照铁道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68条铁路压煤开采设计一般应包括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两个步骤。对于生产矿井,方案设计应在提出开采计划后完成,初步设计则应在方案批准后编制。其基本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方案设计1)铁路特征及其压煤开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2)实现铁路下采煤的各种技术方案。其中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的选择与论证,开采技术措施、行车安全措施及铁路的维修方法。3)开采技术方案及维修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和费用概算。4)方案的综合分析对比和选定。二、初步设计1)开采方法。应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布置、推进速度和开采顺序,以及有关的巷道布置及生产系统。2)地表移动与变形值预计。应阐明选用的计算公式和参数,铁路所在处地表的下沉、下沉速度、横向移动及水平变形值计算结果及曲线图。3)铁路路基及其上部建筑的维修方法与维修周期。4)铁路其他建筑物的加固与维修。5)维修组织形式及人员、材料等计划。6)铁路及地表移动观测站设计。7)设计概算及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价。 第79条铁路压煤开采应当有开采方案设计,在方案批准、并征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方案设计应当包含下列基本内容:(1)铁路特征及其压煤开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2)实现铁路下采煤的各种技术方案,其中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的选择与论证,开采技术措施、行车安全措施及铁路的维修方法。(3)地表移动与变形值预计,包括选用的计算公式和参数,铁路所在处地表的下沉、下沉速度、纵向和横向移动及水平变形值计算结果及曲线图。(4)铁路路基及其上部建筑的维修方法与维修周期。(5)开采技术方案及维修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和费用概算。(6)方案的综合分析对比和选定。(7)铁路及地表移动观测站设计。 第69条铁路压煤开采设计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1)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倾角、埋藏深度、开采范围、压煤量、上覆岩层性质、地质断裂构造位置及落差、流沙、溶洞、老采空区的空间位置、活化的可能性及其对地表和线路的影响等。工程图有:井上、下对照图,地质地形图,地质剖面图及钻孔柱状图等。2)被采动铁路的技术特征。铁路等级、股道数量、运输量、每昼夜列车通过对数、最高行车速度、最小行车间隔时间、线路路基及上部建筑物的构成,线路标高、变坡点、坡度以及线路直线段、曲线段和缓和曲线段的位置。曲率半径、曲线长度、道岔、信号和通讯设备及线路周围地形等。工程图有:线路平面图和纵、横剖面图等。3)铁路其它建筑物的技术特征。例如对于铁路桥,应标高桥梁及桥墩、台的结构、材质、建筑年月、过水断面、桥下最高洪水位及流量等。工程图有:桥梁的平面位置图,桥梁、墩、台的结构图,支座构造图等。 第80条铁路压煤开采方案设计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1)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倾角、埋藏深度、开采范围、压煤量、上覆岩层性质、地质断裂构造位置及落差、流沙、溶洞、老采空区的空间位置、活化的可能性及其对地表和线路的影响等。工程图有: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质地形图,地质剖面图及钻孔柱状图等。(2)受采动影响铁路的技术特征。铁路等级、股道数量、运输量、每昼夜列车通过对数、最高行车速度、最小行车间隔时间、线路路基及上部建筑物的构成,线路标高、变坡点、坡度以及线路直线段、曲线段和缓和曲线段的位置。曲率半径、曲线长度、道岔、信号和通讯设备及线路周围地形等。工程图有:线路平面图和纵、横剖面图等。(3)铁路其他建(构)筑物的技术特征。对于铁路桥,应当标明桥梁及桥墩、台的结构、材质、建筑年月、过水断面、桥下最高洪水位及流量等。工程图有桥梁的平面位置图,桥梁、墩、台的结构图,支座构造图等。 第70条在铁路下试采时,必须对线路进行相应的巡视及观测研究工作。在符合第63条规定进行铁路下采煤时,或本矿井多次成功地进行过铁路下采煤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只作局部或单项观测。铁路线路观测的主要内容有:线路下沉量、下沉速度及纵、横向水平移动等。其他各项观测研究工作及铁路车站建筑物的观测研究工作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试采结束后,应对各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 第81条在铁路下试采时,必须对线路进行相应的巡视及观测研究工作,并在试采结束后,对各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提出成果,上报有关审批单位。在符合第64条规定进行铁路下采煤时,或本矿井多次成功地进行过铁路下采煤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只作局部或单项观测。铁路线路观测的主要内容有:线路下沉量、下沉速度及纵、横向水平移动等。其它各项观测研究工作及铁路车站建筑物的观测研究工作按第33条和第5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井筒与工业场地及主要巷道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六章井筒与工业场地及主要巷道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一节立井与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一节立井与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73条立井按深度、用途、煤层赋存条件及地形特点划分为五类:第一类深度大于和等于400m或穿过煤层群的主、副井。第二类深度小于400m的主、副井及各类风井、注砂井。第三类穿过急倾斜煤层及其顶、底板的立井。第四类穿过有滑移危险的软弱岩层、软煤层及高角度断层(断层面延展至基岩面)的立井。第五类位于有滑移危险的山区斜坡处的立井。 第82条立井按深度、用途、煤层赋存条件及地形特点划分为六类:第一类深度大于和等于400m或者穿过煤层群的主、副井。第二类深度小于400m的主、副井;各类风井、注砂井。第三类穿过急倾斜煤层及其顶、底板的立井。第四类穿过有滑移危险的软弱岩层、软煤层及高角度断层(断层面延展至基岩面)的立井。第五类位于有滑移危险的山区斜坡处的立井。第六类各类暗立井。  第78条暗立井保护煤柱边界应按下述原则设计:暗立井井口水平的受护面积应包括井口、提升机房、车场及硐室护巷煤柱的宽度S(见图3及第83条)。将暗立井井口水平的受护边界投影到天轮硐室顶板标高水平,并在走向和倾斜剖面上均以移动角法设计(图4)。第71条留设立井保护煤柱时,地面受护面积应包括井架(井塔)、提升机房和围护带。立井和暗立井围护带宽度定为20m。立井保护煤柱按第74条规定设计;暗立井保护煤柱按第78条规定设计。第72条设计工业场地保护煤柱时,地面受护面积应包括受护对象加围护带。工业场地受护对象是指工业场地内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工业厂房和服务设施,如主、副井,井架(井塔)、提升机房、装煤系统、任务交待室、办公楼、选煤厂、灯房、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机修厂等。工业场地围护带宽度一般定为15m。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用移动角法设计。 第83条必须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划定立井(含暗立井)和工业场地保护煤柱。 第84条立井和工业场地保护煤柱受护范围按下列要求确定:立井和工业场地保护煤柱受护范围按下列要求确定:(1)立井地面受护范围应当包括井架(井塔)、提升机房和围护带。立井围护带宽度为20m。(2)暗立井井口水平的受护范围应当包括井口、提升机房、车场及硐室护巷煤柱和围护带(见图1,护巷煤柱宽度S的计算见第93条)。暗立井围护带宽度为20m。(3)留设工业场地受护范围应当包括受护对象和围护带。工业场地受护对象是指工业场地内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工业厂房和服务设施,如主井、副井、井架(井塔)、提升机房、装煤系统、办公楼、选煤厂、灯房、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机修厂等。工业场地围护带宽度为15m。图1暗立井保护煤柱设计方法 第74条立井保护煤柱一般采用垂直剖面法设计。第一类保护煤柱以边界角法设计。当立井包括在工业场地以内时,接第72条规定以工业场地受护面积设计其保护煤柱。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时,应以前者为保护煤柱最终边界。第二类保护煤柱以移动角法设计。第三类在煤层倾斜剖面上以λ角设计保护煤柱的下山方向边界,在煤层走向方向上以δ角设计保护煤柱的边界。第四类除应按本条前三类规定留设保护煤柱外,还应按第75条规定另加防滑煤柱(见附录九例5)。第五类为了防止滑坡引起井筒破坏,一般应在井筒所在斜坡的上、下坡两侧加大煤柱尺寸,具体方法参照第24条规定。 第85条立井保护煤柱应当采用垂直剖面法设计。第一类立井保护煤柱按边界角设计。当立井包括在工业场地以内时,按第83条要求以工业场地受护范围设计其保护煤柱。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当以前者为保护煤柱最终边界。第二类立井保护煤柱按移动角设计。第三类立井保护煤柱按移动角设计,保护煤柱的下山方向边界以底板移动角设计。第四类立井保护煤柱除应当按本条前三类规定设计保护煤柱外,还应当留设立井防滑煤柱(见第86条)。第五类立井保护煤柱除应当按本条前三类规定设计保护煤柱外,为了防止滑坡引起井筒破坏,一般应当在井筒所在斜坡的上、下坡两侧加大煤柱尺寸(见第19条)。第六类立井保护煤柱应当将暗立井井口水平的受护范围边界投影到天轮硐室顶板标高水平,然后按移动角设计(见图1)。 第75条立井防滑煤柱(图1)的下边界应根据煤层埋藏条件按下式计算确定:式中HB—开采多个煤层时应留设防滑煤柱的深度,m;——开采多个煤层时发生滑移的临界深度(从保护煤柱的上边界算起),Hs值按附录九例5中附表9-3确定,或参照本矿区经验选取;n—开采煤层层数;H上—按一般方法设计保护煤柱的上边界垂深。当立井穿过煤层群时,第一煤层防滑煤柱按上述原则确定留设深度。其余各煤层的防滑煤柱下边界设计方法是,过上层煤防滑煤柱下边界点(在煤层倾斜剖面上),以γ角作直线,该直线与各煤层底板的交线即为其防滑煤柱的下边界(见附录九例5)。 第86条设计立井防滑煤柱时,防滑煤柱的下边界应当根据煤层埋藏条件按下式计算确定(见图2):图2立井防滑煤柱设计方法式中HB——开采多个煤层时应留设防滑煤柱的深度,m;——开采多个煤层时发生滑移的临界深度(从保护煤柱的上边界算起),m(Hs值参照本矿区经验选取;n——开采煤层层数);H上——按一般方法设计保护煤柱的上边界垂深,m。当立井穿过煤层群时,第一煤层防滑煤柱按上述原则确定留设深度。其余各煤层的防滑煤柱下边界设计方法是:过上层煤防滑煤柱下边界点(在煤层倾斜剖面上),以上山移动角作直线,该直线与各煤层底板的交线即为其防滑煤柱的下边界。 第76条立井保护煤柱附近有落差大于20~30m的高角度断层穿过时,或立井井筒受断层切割时,应考虑采煤引起断层滑移的可能性。此时应根据具体条件适当加大煤柱尺寸,使断层两翼均包括在保护煤柱范围内(图2)。 第87条立井保护煤柱附近有落差大于20m的高角度断层穿过时,或者立井井筒受断层切割时,应当考虑采煤引起断层滑移的可能性。此时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加大煤柱尺寸,使断层两翼均包括在保护煤柱范围内(见图3)。图3受断层影响的立井保护煤柱设计方法 第77条设计立井保护煤柱时,如果煤层倾角为45°~65°,为保护井筒免受煤层底板的采动影响,井筒至煤柱下边界的距离L(沿煤层倾向)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长度(图3)。L=A3HT式中A3—与煤层倾角有关的系数,按表7选取;HT—井筒与煤层交点处的垂深,m。表7系数A3值α45°55°60°65°A30.250.400.550.70 第88条设计立井保护煤柱时,如果煤层倾角为45°~65°,为保护井筒免受煤层底板的采动影响,井筒至煤柱下边界的距离L(沿煤层倾向)不应当小于按下式计算的长度(见图4)。L=A3HT式中A3——与煤层倾角有关的系数,按表9选取;HT—一井筒与煤层交点处的垂深,m。表9系数A3值煤层倾角45º55º60º65ºA30.250.400.550.70图4井筒免受煤层底板采动影响示意 第72条设计工业场地保护煤柱时,地面受护面积应包括受护对象加围护带。工业场地受护对象是指工业场地内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工业厂房和服务设施,如主、副井,井架(井塔)、提升机房、装煤系统、任务交待室、办公楼、选煤厂、灯房、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机修厂等。工业场地围护带宽度一般定为15m。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用移动角法设计。 第89条工业场地保护煤柱按移动角设计。 第79条在设计新矿井工业场地保护煤柱时,除应考虑移动角值外,还可根据具体条件,考虑工业场地平面形状、场地内建(构)筑物、布局,并对部分建(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提高其抵抗变形的能力,以尽量减少保护煤柱的压煤量。 第90条在设计新矿井工业场地保护煤柱时,除应当考虑移动角值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条件,考虑工业场地平面形状、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布局,并对部分建筑物和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提高其抵抗变形的能力,以尽量减少保护煤柱的压煤量。 第80条如果工业场地内的建(构)筑物位于有松散含水层的地区,则应根据松散层因排水疏干后发生压缩而引起的附加地表沉降值,对建(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有关松散层压缩引起的地表沉降可参照《工程地质勘察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第91条如果工业场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有松散含水层的地区,则应当根据松散层因排水疏干后发生压缩而引起的附加地表沉降值,对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节斜井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二节斜井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81条斜井保护煤柱从受护边界起以移动角法设计。受护面积应包括井口及其围护带,斜井井筒和井底车场护巷煤柱(透地面的斜井包括绞车房,暗斜井包括绞车硐室)。井口围护带宽度定为10m,井口围护带只在井筒的底板一侧。车场护巷煤柱是指为斜井井底巷道所留的巷道两侧煤柱。车场护巷煤柱尺寸应符合第83条规定(见附录九例6、例7)。 第92条斜井保护煤柱根据受护范围按移动角留设;斜井受护范围应当包括井口(含井口绞车房或者暗斜井绞车硐室)及其围护带、斜井井筒和井底车场护巷煤柱。井口围护带在井筒的底板一侧留设10m。车场护巷煤柱是指为斜井井底巷道所留的巷道两侧煤柱(护巷煤柱宽度S的计算见第94条)。 第82条对位于单一煤层底板或煤层群底板岩层中,且与煤层倾角相同的斜井,应根据斜井至煤层的法线距离(图5)、煤层厚度及其间的岩性参照表8确定是否留设煤柱。当该法线距离大于或等于表8中的数值时,斜井上方的煤层中可不留设保护煤柱;当该法线距离小于表8中的数值时,斜井上方的煤层中应留设保护煤柱。该保护煤柱的宽度可参照第83条第1款的方法设计。(表8与右侧表10相同) 第93条对位于单一煤层底板或者煤层群底板岩层中,且与煤层倾角相同的斜井,应当根据斜井至煤层的法线距离(见图5)、煤层厚度及其间的岩性(参照表10)确定是否留设煤柱。当该法线距离大于或者等于表10中的数值时,斜井上方的煤层中可以不留设保护煤柱;当该法线距离小于表10中的数值时,斜井上方的煤层中应当留设保护煤柱。该保护煤柱的宽度可以参照第94条第1款的设计。表10斜井上方煤层中留设保护煤柱的临界法线距离岩性岩石名称临界法线距离h/m薄、中厚煤层厚煤层坚硬石英砂岩、砾岩、石灰岩、砂质页岩(6~10)M(6~8)M中硬砂岩、砂质页岩、泥质灰岩、页岩(10~15)M(8~10)M软弱泥岩、铝土页岩、铝土岩、泥质砂岩(15~25)M(10~15)M注:M为斜井上方各煤层的厚度。 第83条对位于单一煤层或煤层群的最上一层煤中,且与煤层倾角相同的斜井,在斜井两侧的本煤层及其下部各个煤层中都应留设保护煤柱。1)煤层中的斜井保护煤柱宽度按下式设计计算(图6),或按实测资料取煤层中固定支承压力带的宽度设计(一般为20~80m)。图6斜井或巷道煤柱设计方法煤层(倾角小于35°时)中的斜井保护煤柱宽度S为:S=2S1+2a式中S1—斜井保护煤柱的水平宽度(m),可按下式设计计算:a—受护斜井或巷道宽度的一半,m;H—斜井或巷道的最大垂深,m;M—煤厚,m;f—煤的强度系数,Rc—煤的单向抗压强度,MPa。2)如果煤层底板岩层的强度小于上覆岩层压强或其内摩擦角小于25°时,允许加大按上述方法设计的斜井煤柱宽度的50%。3)当煤层倾角大于35°时,斜井或巷道煤柱宽度可参照本矿井(区)经验数据或用类比法设计。4)斜井或巷道下方煤层中的保护煤柱从护巷煤柱边界起,以岩层移动角法设计(图7)。 第94条对位于单一煤层或者煤层群的最上一层煤中,且与煤层倾角相同的斜井,在斜井两侧的本煤层及其下部各个煤层中都应当留设保护煤柱。(1)煤层中的斜井保护煤柱宽度按实测资料取煤层中固定支承压力带的宽度设计或者按下式计算(见图6)。图6斜井或巷道煤柱设计方法煤层(倾角小于35°时)中的斜井保护煤柱宽度S为:S=2S1+2a式中S1——斜井保护煤柱的水平宽度,m,可以按下式计算;;a——受护斜井或巷道宽度的一半,m;H——斜井或巷道的最大垂深,m;M——煤厚,m;f——煤的强度系数,Rc——煤的单向抗压强度,MPa。(2)如果煤层底板岩层的强度小于上覆岩层抗压强度或者其内摩擦角小于25°时,允许加大按上述方法设计的斜井煤柱宽度的50%。(3)当煤层倾角大于35°时,斜井或者巷道保护煤柱宽度可以参照本矿井(区)经验数据或者用类比法设计。(4)斜井或者巷道下方煤层中的保护煤柱从护巷煤柱边界起,按移动角设计(见图7)。(图7与左侧图7相同) 第84条对位于煤层群最下一层煤中,且与煤层倾角相同的斜井,应在斜井两侧留设护巷煤柱,其宽度计算方法同第83条第1款规定,其上部煤层中是否留设保护煤柱,按第82条规定执行。 第95条对位于煤层群最下一层煤中,且与煤层倾角相同的斜井,应当在斜井两侧留设护巷煤柱,其宽度计算方法同第94条第1款要求,其上部煤层中是否留设保护煤柱,按第93条要求执行。 第85条对与煤层倾向一致的穿煤层斜井和与煤层倾向相反的反斜井,其保护煤柱可根据斜井与煤层的上、下位置关系设计。当斜井位于煤层下方时,按第82条规定执行;当斜井位于煤层上方时,按第83条第4款规定执行。斜井穿煤层部分的护巷煤柱设计方法,则按第83条第1款规定执行。 第96条对与煤层倾向一致的穿煤层斜井和与煤层倾向相反的反斜井,其保护煤柱可以根据斜井与煤层的上、下位置关系设计。当斜井位于煤层下方时,按第93条要求执行;当斜井位于煤层上方时,按第94条第4款要求执行。斜井穿煤层部分的护巷煤柱设计方法,则按第94条第1款要求执行。 第三节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三节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86条当平硐、石门穿过煤层时,平硐、石门保护煤柱可按下述方法设计(图8)。1)对倾角小于或等于35°的煤层,穿煤点上方的平硐、石门保护煤柱的水平投影长度b,可按下式计算确定:式中h—穿煤点上方保护煤柱的相对垂高,m;M—煤层厚度,m;α—煤层倾角;p—常数,为57.3°。2)对倾角大于35°的煤层,平硐、石门上方煤柱相对垂高一般可取为10m。3)如果煤层底板为厚度大于20m的坚硬岩层(如石英砂岩等)时,平硐、石门上方可只留设3~5m煤柱作为护巷煤柱,而不留设平硐、石门保护煤柱。4)穿煤点下方的平硐及石门保护煤柱设计方法可按第83条第4款规定执行。 第97条当平硐、石门穿过煤层时,平硐、石门保护煤柱可以按下述方法留设(见图8)。(1)对倾角小于或者等于35°的煤层,穿煤点上方的平硐、石门保护煤柱的水平投影长度b,按下式计算确定:式中M——煤层厚度,m;h——穿煤点上方保护煤柱的相对垂高,m;α——煤层倾角,°;ρ——常数,为57.3°。(图8与左侧图8相同)(2)对倾角大于35°的煤层,平硐、石门上方煤柱相对垂高一般取10m。(3)如果煤层底板为厚度大于20m的坚硬岩层(如石英砂岩等)时,平硐、石门上方可以只留设3~5m煤柱作为护巷煤柱,而不留设平硐、石门保护煤柱。(4)穿煤点下方的平硐及石门保护煤柱设计方法可以按第93条第4款要求执行。 第87条大巷及上、下山位于煤层中时,其护巷煤柱宽度可按第83条第1款规定执行。 第98条大巷及上、下山位于煤层中时,其护巷煤柱宽度可以按第94条第1款要求执行。 第88条大巷及上、下山位于煤层顶板岩层中时,其保护煤柱设计方法及宽度可按第83条第4款规定执行。 第99条大巷及上、下山位于煤层顶板岩层中时,其保护煤柱设计方法及宽度可以按第94条第4款要求执行。 第89条大巷及上、下山位于煤层底板岩层中时,其保护煤柱设计方法可按第82条规定执行。 第100条大巷及上、下山位于煤层底板岩层中时,其保护煤柱设计方法可以按第93条要求执行。 第90条上、下山穿过煤层时,其保护煤柱宽度可按第78条和第86条规定执行。 第101条上、下山穿过煤层时,其保护煤柱宽度可以按第84条和第97条要求执行。 第四节立井井筒保护煤柱的回收 第四节立井井筒保护煤柱的回收 第91条各生产矿井在安全情况允许条件下,必须回收即将报废立井的保护煤柱。 第102条各生产矿井在安全情况允许条件下,必须回收即将报废立井的保护煤柱。 第92条即将报废矿井的井筒保护煤柱和工业场地保护煤柱,应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和利用本井筒回收,需要采用非正规方法和另建新井筒或增加其他工程才能回收的,必须在专门设计中论证。 第103条即将报废矿井的井筒保护煤柱和工业场地保护煤柱,可以利用本井筒回收;需要另建新井筒或者增加其他工程才能回收的,必须在专门设计中论证。 第93条回收井筒保护煤柱时,应根据井筒与所采煤层的空间关系,地质、水文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采用相应的开采方法和安全措施。1)当所采煤层被井筒穿过时,一般应首先在煤层内切断井壁,代之以可缩性木垛圈,并采用充填方法开采井筒周围的一个正方形或矩形块段,然后用主工作面从井筒煤柱的一侧边界向另一侧回采或对称开采。主工作面一般可采用充填方法管理顶板或条带法开采;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全部陷落方法管理顶板。2)当所采煤层在井筒下面时,如井底及其巷道、硐室至煤层的垂距大于裂缝带高度,可采用长工作面或阶梯工作面由井筒煤柱一侧向另一侧回采或对称开采;条件不利时,应采用充填法或条带法开采。3)当所采煤层(块段)在井筒一侧时,一般应保留防偏煤柱,并采用对称方法开采,即在井筒煤柱范围内的煤层走向方向上,按采厚、面积或产量的等量对称开采;条件不利时,应采用条带法或充填法开采。4)开采井筒煤柱的防护措施有:(1)在所采煤层上方的井壁内加木砖可缩层。(2)在井筒罐道接头处加可伸缩接头。(3)在排水、压风管路接头处加可伸缩接头。(4)在电缆固定点之间留可伸缩余量。(5)必要时要备有安全出口。(6)对井壁、井筒装备进行及时检查和维修。 第104条回收井筒保护煤柱时,应当根据井筒与所采煤层的空间关系,地质、水文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采用相应的开采方法和安全措施。 第94条立井井筒保护煤柱回收设计应包括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两个步骤,其基本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方案设计1)回收井筒保护煤柱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2)回收井筒保护煤柱的各种技术方案。3)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4)方案的选择。二、初步设计1)开采方法。应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布置、开采顺序、推进方向、推进速度等。2)井筒、井筒装备、井筒保护煤柱范围内主要巷道、硐室及地面建(构)筑物所在地表的移动与变形值预计。3)建(构)筑物、井筒及其装备的加固保护和维修措施。应包括采前的加固保护措施、加固构件的设计说明书和施工图;开采期间及采后的维修措施,加固与维修材料和费用预算。4)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价。5)各种观测站设计。 第105条井筒保护煤柱回收应当进行开采方案设计,经审批后实施。开采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回收井筒保护煤柱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2)回收井筒保护煤柱的各种技术方案。其中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的选择与论证、开采技术措施、井筒变形影响预计与评估、井筒安全措施及维修方法。(3)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和费用概算。(4)方案的综合分析对比和选定。(5)地表与井筒移动观测方案设计。 第95条完成井筒保护煤柱回收设计必须具备如下技术资料和工程图。一、技术资料1)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埋藏深度、压煤量,所采煤层与井筒的空间关系,所采煤层中及其上、下的巷道、硐室分布情况,岩性、断裂构造、岩层含水性、井筒保护煤柱外已开采情况。2)井筒及其装备概况。井深、井壁、井径、罐道、罐道梁、提升设备、井筒内管路、电缆、梯子间、井架(井塔)及井口房的技术特征、安装、布置方式、使用现状及必要的设计说明书。3)建(构)筑物概况。同第41条的规定。二、工程图1)井上、下对照图,地质剖面图及建(构)筑物施工图同第41条规定。2)井筒剖面图。应包括井壁结构、围岩性质及含水层分布等。3)通过井筒及工业场地的地质剖面图。4)井筒横断面图及井筒装备布置图。 第106条完成井筒保护煤柱回收设计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技术资料和工程图。1.技术资料(1)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埋藏深度、压煤量,所采煤层与井筒的空间关系,所采煤层中及其上、下的巷道、硐室分布情况,岩性、断裂构造、岩层含水性,井筒保护煤柱外已开采情况。(2)井筒及其装备概况。井深、井壁、井径、罐道、罐道梁,提升设备、井筒内管路、电缆、梯子间、井架(井塔)及井口房的技术特征、安装、布置方式、使用现状及必要的设计说明书、施工总结。(3)井筒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概况。2.工程图(1)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质剖面图。(2)含井壁结构的井筒剖面图。(3)通过井筒及工业场地的地质剖面图。(4)井筒横断面图及井筒装备布置图。(5)井筒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 第96条回收井筒保护煤柱时,应在地面、井筒内及巷道内进行观测工作:1)地表及建筑物的移动与变形观测。2)井筒保护煤柱范围内的各种巷道移动与变形观测。3)井筒及其装备的移动与变形观测。应包括井筒的水平位移和垂直变形,井壁应力和变形,罐道水平间距和垂直变形,罐道梁变形,管道垂直变形等。4)各种构筑物、重要设备及其基础的移动与变形观测。应包括井架偏斜、天轮中心线水平移动、绞车与电动机大轴及基础的移动与变形观测。 第107条回收井筒保护煤柱时,应当在地面、井筒内及巷道内进行变形监测,并在井筒保护煤柱开采结束后对资料进行系统分析与总结。地面、井筒内及巷道内进行观测工作包括:(1)地表及建筑物的移动与变形观测。(2)井筒保护煤柱范围内的各种巷道移动与变形观测。(3)井筒及其装备的移动与变形观测。应包括井筒的水平位移和垂直变形,井壁应力和变形,罐道水平间距和垂直变形,罐道梁变形,管道垂直变形等。(4)各种构筑物、重要设备及其基础的移动与变形观测。应包括井架偏斜、天轮中心线水平移动、绞车与电动机大轴及基础的移动与变形观测。 第五节斜井保护煤柱的回收 第五节斜井保护煤柱的回收 第97条各生产矿井在安全情况允许条件下,必须回收即将报废斜井的保护煤柱。 第108条各生产矿井在安全情况允许条件下,必须回收即将报废斜井的保护煤柱。 第98条回收斜井保护煤柱时,应根据斜井井筒与所采煤层的空间关系,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采用相应的开采方法和安全措施并提高回收率。1)当斜井井筒位于煤层底板岩层内时,可参照跨巷回采经验进行回收。2)当斜井井筒位于煤层内时,应采用自下而上逐段回采、逐段报废井筒的方法回收。3)当斜井井筒位于煤层群的上部煤层内或顶板岩层内时,离井筒的垂距小于导水裂缝带高度的煤层,可采用条带法或充填法回收;离井筒的垂距大于导水裂缝带高度的煤层,可采用全部垮落法回收。4)当斜井穿过煤层或为反斜井时,位于斜井上方的煤层,可参照跨巷回采经验回收;位于斜井下方的煤层,可参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5)回收斜井保护煤柱时,应在地面和井筒内进行观测工作。 第109条斜井保护煤柱回收,应当进行专门开采方案设计,经审批后实施。开采方案设计应当根据斜井井筒与所采煤层的空间关系、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采用相应的开采方法和安全措施,并应当在地面和井筒内进行相关观测工作。 第六节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回收 第六节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回收 第99条各生产矿井在安全情况允许条件下,必须回收即将报废的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和护巷煤柱。 第110条各生产矿井在安全情况允许条件下,必须回收即将报废的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和护巷煤柱。 第100条回收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煤柱时,应根据其所在位置,实行跨采(巷道在煤层下面)或巷下采煤,一般采用由远而近、逐段回收、逐段报废的方法。 第111条回收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煤柱时,应当根据其所在位置,实行跨采(巷道在煤层下面)或者巷下采煤,一般采用由远而近、逐段回收、逐段报废的方法。 第六章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工作的管理 第七章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工作的管理 第101条煤柱留设、压煤开采设计、采动损害鉴定必须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具有资质的技术部门进行。在遇有分歧的情况下,上级资质单位可对下级资质单位的设计、鉴定组织有关专家作出修改、建议或提出最终评审意见。 第112条煤柱留设与变更、压煤开采设计必须由煤矿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完成,并由其组织论证、审批。 第102条保护煤柱的留设和变更权限:(1)国有煤矿保护煤柱的留设,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2)乡镇煤矿保护煤柱的留设,由辖区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3)保护煤柱储量按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4)经批准后的保护煤柱不得随意变更,必要时应重新报批。(5)城镇及村庄保护煤柱经批准后,煤矿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将受护范围通知城镇乡村政府。(6)煤炭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自行留设临时性保护煤柱,但煤矿企业闭坑前必须回收。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未及时回收保护煤柱,而形成孤立块段,严重浪费煤炭资源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煤炭法》、《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113条煤柱留设与变更、压煤开采涉及煤矿企业以外其他方受护体安全问题的,应当按不同保护等级进行分级论证、审批:特级保护的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和监管,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保护的由所在地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和监管(三级和四级保护的也可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委托市级组织审批和监管)。压煤开采设计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回采,压煤开采(试采)结束后必须编制技术总结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存档。 第103条压煤开采的批准权限:1)下列建(构)筑物、水体、铁路的压煤开采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批准,报国务院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1)国家一级、二级铁路和一等、二等火车站。(2)高速公路,机场跑道。(3)对全矿井安全有严重威胁的地表各类水体。(4)大范围的条带法开采。(5)县(含县)级以上城镇、医院、中学及千人以上工厂。(6)开采跨省区的江、河、湖、海煤炭资源,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主持审查批准。2)下列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的压煤开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证:该企业已取得压煤开采成功经验的,其开采设计经矿务局(公司)组织审查通过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1)主要井巷及工业场地。(2)工、矿企业专用铁路。(3)村庄(含迁村开采方式)。(4)对采区安全生产有严重威胁的水体。(5)乡镇工厂、企业、事业单位。 第104条压煤开采的申报、审批手续和监管工作:1)压煤开采的方案设计应在施工前至少半年,由矿务局(公司、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设计、生产、技术、测量、地质和科研部门制定。2)根据第104条的规定,向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查批准(或批准)。3)压煤开采的方案设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矿(或矿务局、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根据方案设计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4)压煤开采设计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作为采区开拓准备和回采的依据。5)新建矿井保护煤柱的留设及压煤开采,按本规程的规定报批。6)乡镇煤矿的压煤开采设计,经辖区的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7)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代其负责对压煤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8)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执行本规程的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的煤柱留设和压煤开采设计,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第105条受采动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为非煤矿企业产权的,应事先通知其产权单位,并适当补偿其维修费用。井田上方受采动影响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煤矿企业不承担任何维修、补偿责任。凡越界开采各类保护煤柱,造成各类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甚至关闭矿井的处理。 第114条受采动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为非煤矿企业产权的,在112条基础上应当在开采前告知其产权单位,并根据开采结束后的损害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在已经合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受采动影响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等,煤矿企业不承担任何维修、补偿责任。 第106条由于开采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压煤而增加的生产、维修、防护和科研试验经费,应根据其经济评价情况,分别由专项费用解决或计入煤炭生产成本。 第115条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压煤回采率,由于压煤开采而增加的生产、维修、防护、补偿及科研试验经费,由专项费用解决或者计入煤炭生产成本。 第107条凡能安全采出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压煤的单位,应对直接从事该项工作的矿长、总工程师、有关业务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及标准由采出单位根据采出量及自身效益确定。 第116条凡能安全采出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压煤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该项工作的有关业务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及标准由采出单位根据采出量及自身效益确定。 第七章沉陷区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地治理、利用 第八章沉陷区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地治理、利用 第一节开采沉陷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开采沉陷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108条开采沉陷的环境影响评价是矿区(井)开发中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分析和评定开采沉陷对土地、水系和地面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针对影响情况提出防护和治理措施。 第117条开采沉陷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分析和评价开采沉陷对土地、水资源、生态环境、地面建(构)筑物等环境因子的影响程度,针对影响情况提出防护和治理措施。 第109条在新建、改建及扩建矿区(井)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专门的章节评价开采沉陷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提出专门的开采沉陷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和施工。开采沉陷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由有国家煤炭主管部门授予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118条在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有开采沉陷对环境的影响评价内容。 第110条开采沉陷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程序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设计文件制定的评价大纲,先定开采沉陷预测方法并进行沉陷预测;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依据有关环境标准进行开采沉陷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保护措施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送审、报批。 第119条开采沉陷对环境的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矿区所在地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状况分析。(2)根据开采规划的分时段开采沉陷预测。(3)地表沉陷对各环境因子影响的分析评价。(4)相应的保护、治理、监测措施。(5)社会经济损益评估。 第115条在分析开采沉陷对耕地的影响时,重点分析沉陷区积水面积和深度、地表坡度变化、地表裂缝对灌溉、种植的影响。 第120条开采沉陷对耕地的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耕地及其农田水利等配套设施基本状况。(2)开采沉陷对耕地及其农田水利等配套设施受损程度分析。(3)耕地保护、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 第113条在分析开采沉陷对水体的影响时,应说明对主要水体的开采沉陷影响程度、最优的防治对策;对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及防治措施;地表积水的可能性、范围、影响及防治方法;矿井水患的可能性及对策;防治水体受开采沉陷影响的费用估算。 第121条开采沉陷对地表水体的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地表水体的规模、用途、质量状况。(2)开采沉陷对地表水体与维护设施的影响及防治对策。(3)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及防治措施等。 第122条开采沉陷对含水层的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水文地质条件与含水层现状。(2)开采沉陷对含水层结构、水位、水质的影响与防治对策。(3)村庄、城镇等地下取水、供水的影响及防治措施。 第112条在分析开采沉陷对地面建(构)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各主要建筑群产生的地表移动和变形的性质、大小、时间及特殊问题等;确定最优防治对策;估算保护所需的费用。 第123条开采沉陷对地面建筑物的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筑物特征、用途、抗变形能力分析。(2)建筑物所在位置的地表移动和变形量值预测。(3)开采沉陷对建筑物的影响程度分析与防护对策。 第114条在分析开采沉陷对铁路、公路及管线的影响时,除分析对其影响状态外,还应注意对特殊构筑物、特殊地段的影响分析(如桥梁、堤坝、隧道、高路堤、深路堑、山体滑坡等),防治技术措施参见本规程有关条款内容。 第124条开采沉陷对铁路、公路及管线的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构筑物的用途、抗变形特点。(2)开采沉陷对构筑物纵向、横向地表移动和变形量值预测。(3)综合防治措施与监测方案。 第111条开采沉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包括的内容为;前言;项目的一般情况;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现状;评价区地表沉陷现状及其处理情况;开采沉陷预计;地表沉陷对各环境因子的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结论。   第二节沉陷区的土地治理与利用 第二节沉陷区的土地治理与利用 第116条对有条件的矿区,在地质勘探和矿井规划、设计阶段,应对矿区(井)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类型、土壤类型及植被覆盖情况进行调查与统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矿区(井)土地复垦规划。 第125条在地质勘探和矿区规划、矿井设计阶段,应当对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土壤质地及植被覆盖情况进行调查与统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矿区土地复垦规划。 第117条对有条件的矿井,在矿井设计与生产过程中,应预先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土地沉陷情况作出评价,以利于保护土地资源。 第126条在矿井建设与生产过程中,应当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土地损毁情况作出预测与评价,进行土地复垦适宜性分析,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118条土地复垦规划的编制应在土地资源调查和煤炭开采对环境等的影响作出科学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并与矿井建设、煤炭生产、矿区生态保护、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建设规划和矿区固体废弃物处置与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127条土地复垦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应当在土地资源调查和煤炭开采对环境等的影响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并与矿井建设、煤炭生产、生态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建设规划和固体废弃物处置与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119条矿区土地复垦工程技术措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沉陷区复垦土地的标高应充分论证,考虑合理的防洪、排涝及农作物生长要求。第120条矿区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式有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禽畜养殖、建筑场地、休闲娱乐场所、林果种植等多种形式。有条件时,应尽量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业用地,并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对原荒芜的丘陵地等可因地制宜确定复垦后土地的用途。煤矿企业应尽量利用复垦的土地作为矿山建设、村庄搬迁、煤矿“三产”和生活用地。在井田范围内大规模蓄水养殖时,应对其影响井下的安全性作出评价。 第128条土地复垦应当遵循“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的原则进行规划,优先复垦耕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并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对原荒芜的土地等可以因地制宜确定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在井田范围内大规模蓄水养殖时,应当对井下开采进行安全影响评价。   第129条土地复垦应当遵守相关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堆存,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121条沉陷区用作电厂贮灰场时,应对灰水是否会溃入井下、影响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作出评价,灰场建筑物与附属设施应采取抗采动措施,并对灰场贮灰高度和贮灰结束后的土地利用进行合理规划设计。 第122条采用矸石充填沉陷区的方式应根据排矸工艺、矸石回填后的土地用途等综合确定。回填用于建筑场地时,要根据建筑物的类型选择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法和施工工艺;回填用于种植时,应构造合理的土壤剖面,覆土厚度应满足土地复垦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130条矸石充填沉陷区的复垦方案应当根据排矸工艺、矸石回填后的土地用途等综合确定。复垦地用于建筑场地时,要根据建筑物的类型选择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法和施工工艺;用于种植时,应当构造合理的土壤剖面,覆土厚度应当满足土地复垦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123条沉陷区用矸石回填处理后作为建筑场地时,充填物含碳量不宜大于12%,含硫量不宜大于1.5%。当二者大于上述值时,应采取防自燃措施。 第131条沉陷区用矸石回填复垦时,充填物含碳量不宜大于12%,含硫量不宜大于1.5%。当二者大于上述值时,应当采取防自燃措施。 第124条矿区土地复垦工程完成后,应经测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回填厚度、覆土厚度、土方工程量及复垦区域地形等进行验收测量,提交验收图纸与验收报告并存档。 第132条土地复垦工程完成后,应当经测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回填厚度、覆土厚度、土方工程量及复垦区域地形等进行验收测量,提交验收图纸与验收报告并报审批单位与煤矿企业存档。 第125条为及时掌握矿区土地沉陷规律及沉陷地的复垦情况,矿务局(公司)、矿应建立土地统计工作制度,定期计算土地破坏率及土地复垦率等指标。 第133条煤矿应当进行开采沉陷、土地损毁与复垦的监测统计工作,并定期计算土地破坏率及土地复垦率等指标。   第三节煤矿开采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   第134条在煤矿开采沉陷区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时,必须进行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   第135条煤矿开采沉陷区拟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分为稳定、基本稳定、不稳定三种程度。对于稳定建设场地,可以采取简易抗变形结构措施;对于基本稳定的建设场地,可以选用抗变形结构措施、采空区治理措施或者两者的结合;对于不稳定的建设场地,应当避免进行建设,或者采用采空区处理措施,保障建设场地稳定性。   第136条进行开采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时,应当收集下列资料:(1)煤层开采的范围、层数、时间、采煤方法和开采煤层的地质、水文地质、采矿条件等。(2)矿区地表移动、覆岩破坏观测资料。(3)建设场地自然地理资料。(4)拟建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特征、拟采取的基础类型、允许变形指标及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第137条对于开采范围、采煤方法不清楚的采空区,应当进行开采范围及采空区现状的勘查。   第138条进行开采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开采沉陷区采动影响和地表残余影响的移动变形计算。(2)覆岩破坏高度与建设工程影响深度的安全性分析。(3)地质构造稳定性及邻近开采、未来开采对其影响的分析。(4)建设工程荷载及动荷载对采空区稳定性的影响分析。(5)对于部分开采的采空区,还应当分析煤柱的长期稳定性、覆岩的突陷性及地面载荷对其稳定性的影响。(6)对于山区地形,应当进行采动坡体的稳定性分析。(7)其他(如地表裂缝、塌陷坑、煤柱风化、地质构造等)对建设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分析。(8)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   第139条对需要进行采空区处置的建设场地,需编制单独的采空区治理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地质采矿条件、工程概况、治理的目的和范围、治理方案、工艺流程、治理标准及控制、变形监测方案等内容,治理方案需经论证实施。   第140条对采空区治理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指标达到设计标准时,方可以进行工程建设。   第141条对开采沉陷区的建设场地,应当在建设中和建设后进行场地的变形监测。 第八章压煤开采的经济评价 第八章压煤开采的经济评价 第126条为了分析压煤开采的经济效果,应在压煤开采方案技术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经济评价和社会评价。压煤开采通常比普通开采难度大,所需的直接费用要多,但压煤开采是在原有的井巷基础上进行的,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利用原有的资产,故有可能以较小的新增投入取得较大的新增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142条为了分析压煤开采的经济效果,应当在压煤开采方案技术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第127条压煤开采企业经济评价使用“采”与“不采”对比法,用附录十二中的公式进行增量计算,以增量净收益和增量净现值评价指标判断被评价资源开采的经济合理性。 第143条压煤开采企业经济评价使用“采”与“不采”对比分析法评价压煤资源开采的经济合理性。压煤开采的经济评价应当选择多个可行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以确定最佳方案。 第130条压煤开采要选择多个技术方案进行比较,以利于选择最佳方案,但最终方案的确定要以与不采方案对比计算出的增量净收益和增量净现值为准。 第128条使用“采”与“不采”对比法进行增量计算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1)当压煤开采的效益和费用能与原有系统分开计算时,可直接采用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计算增量净收益(△R)和增量净现值(△NPV)(用附录十二中的附表1计算)。2)当与原有系统的效益和费用不易分开时,可先分别计算含压煤开采在内的整个新系统的效益和费用以及不开采该压煤原系统的效益和费用,然后求其差额,再计算增量净收益和增量净现值(用附录十二中的附表2计算)。 第129条进行“采”与“不采”对比时,必须注意:①对“不采”,即原有系统的效益与费用必须以对未来的实际情况的预测为依据,不能用现状数据代替;②“采”与“不采”两种情况下的效益和费用的计算范围,计算期(n)应保持一致,计算期的选取应以“采”所影响的期限为准。 第131条压煤开采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方法:1.静态评价方法当计算期n≤3年时,可以采用增量净收益(△R)指标进行评价。当△R≥0时,该资源可采;△R<0时,该资源不可采。2.动态评价方法当计算期n>3年时,要采用增量净现值(△NPV)指标进行评价。1)对原系统产出无影响时,当△NPV≥0时,该资源可采;△NPV<0时,该资源不可采。2)对原有系统产出有影响时,当△NPV≥0时,该资源可采;△NPV<0时,如果不能直接判断该资源有无开采价值,还需要再计算被评价资源与原有系统产出为零时的增量净现值指标(△NPV'),即:当△NPV<0且△NPV'<0时,该资源没有开采价值,应放弃开采。当△NPV<0而△NPV'≥0时,该资源有开采价值,但不宜目前开采,应推迟到必须开采时再采(△NPV'仍用附录十二中的附表2计算)。   第132条压煤开采社会效益评价内容:1)采出的煤量和因试采成功后可解放的煤量;2)由于增加储量和延长矿井(采区)服务年限所带来的社会效益。 第144条压煤开采社会效益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因开采压煤而多采出的煤量和试采成功后可以解放的煤量对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和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2)因增加煤炭资源储量而延长矿井(采区)服务年限,增加就业岗位所带来的社会效益。 第九章附则 第十章附则 第133条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压煤量大的矿务局(公司)、矿,应根据本规程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报省、直辖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134条本规程自2000年5月26日起执行。(85)煤生字第785号《关于颁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决定》同时废止。 第145条本规程自2016年月日起执行。煤行管字(2000年)第81号《关于颁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135条本规程由国家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146条本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附录1本规程专用名词解释保护煤柱:为了保护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而在其下方按一定规则和方法设计和保留不采的煤层和岩层区段。建筑物(铁路、水体)压煤:建(构)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下)需要采取一定技术措施才能开采的或者保留不采的煤炭,简称“三下”压煤。防水安全煤岩柱:为确保近水体下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开采上(下)限至水体底(顶)界面之间的煤岩层区段,也称防水安全煤(岩)柱。防砂安全煤岩柱:在松散弱含水层底界面至煤层开采上限之间设计的用于防止水、砂溃入井巷的煤岩层区段,也称防砂煤柱。防塌安全煤岩柱:在松散粘土层或者己疏干的松散含水层底界面至煤层开采上限之间设计的用于防止泥砂塌入采空区的煤岩层区段,也称防塌煤柱。岩层移动:因采矿引起围岩的移动、变形和破坏的现象和过程。地表移动:因采煤引起的岩层移动波及地表而使地表产生移动、变形和破坏的现象和过程。地表下沉盆地:由采煤引起的采空区上方地表移动的范围,通常称地表移动盆地或地表塌陷盆地。一般按边界角或者下沉10mm点划定其范围。盆地内土地受影响的程度及对农作物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盆地的大部分不影响农作物耕种,其受影响的程度与采厚、采深、采煤方法和盆地积水等因素有关,影响农作物绝产的主要是盆地内的积水区。地表移动与变形:一般指在采煤影响下地表产生的下沉、倾斜、曲率、水平移动和水平变形。地表移动参数:反映地表移动与变形特征、程度的参数和角值。主要是:下沉系数、水平移动系数、边界角、移动角、裂缝角、最大下沉角、开采影响传播角,充分采动角、超前影响角、最大下沉速度角和移动延续时间等。此外,不同计算方法还有其特定参数。下沉系数:水平或近水平煤层充分采动条件下,地表最大下沉值与采厚之比。水平移动系数:水平或近水平煤层充分采动条件下,地表最大水平移动值与地表最大下沉值之比。边界角:在充分或接近充分采动条件下,移动盆地主断面上的边界点与采空区边界之间的连线和水平线在煤柱一侧的夹角。移动角:在充分或接近充分采动条件下,移动盆地主断面上,地表最外的临界变形点和采空区边界点连线与水平线在煤壁一侧的夹角。裂缝角:在充分或接近充分采动条件下,移动盆地主断面上,地表最外侧的裂缝和采空区边界点连线与水平线在煤壁一侧的夹角。最大下沉角:非充分采动时,地表下沉盆地倾斜主断面上实测地表下沉曲线的最大下沉点(或倾斜为零的点)至采空区中心连线与水平线在下山一侧的夹角。开采影响传播角:充分采动时,倾向主断面上地表最大下沉值与该点水平移动值比值的反正切。充分采动角:在充分采动条件下,根据地表移动盆地的主断面上实测下沉曲线,取下沉盆地平底边缘点至采空区边界的连线与煤层在采空区一侧的夹角。超前影响角:工作面推进过程中,采空区走向方向地表达到充分采动或接近充分采动后,在走向主断面实测下沉曲线上,位于工作面前方地表下沉10mm的点至当时推进中的工作面位置连线与水平连线在煤柱一侧的夹角。最大下沉速度角:工作面推进过程中,地表达到充分采动后,在走向主断面实测下沉曲线上,具有最大下沉速度的点至当时工作面位置的连线与水平线在采空区一侧的夹角。移动延续时间:从地表移动期开始到结束的整个时间(以下沉10mm时为移动期开始,以连续6个月下沉值不超过30mm为地表移动期结束)。围护带:设计保护煤柱时,在受护对象的外侧增加的一定宽度的安全带。允许变形值:建(构)筑物不需修理能保持正常使用所允许的地表最大变形值。充分采动:地表最大下沉值不随采区尺寸增大而增加的临界开采状态。非充分采动:地表最大下沉值随采区尺寸增大而增加的开采状态。超充分采动:地表最大下沉值不随采区尺寸增大而增加的,且超出临界开采的状态。半无限开采:假设开采工作面从某处已采到无限远处,而在其正交方向为充分采动的一种理想化开采状态。垮落带: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的岩层范围。导水裂缝带:垮落带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断裂,且具有导水性,能使其上覆岩层中的地下水流向采空区。这部分导水断裂岩层的范围称导水裂缝带。顶板保护层:设计水体下采煤的安全煤岩柱时,为了安全起见所增加的岩层区段。它位于导水裂缝带与水体底界面之间。底板阻水带:煤层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以下、底部含水体以上具有阻水能力岩层的范围。松散层:指第四纪、新第三纪未成岩的沉积物,如冲积层、洪积层、残积层等。水体顶界面:地表水体或者地下含水体(层)的顶部界面。水体底界面:地表水体或者地下含水体(层)的底部界面。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煤层底板岩层受采动影响而产生的采动导水裂隙的范围,其深度为自煤层底板至采动破坏带最深处的法线距离。底板承压水导升带:煤层底板承压含水层的水在水压力和矿压作用下上升到其顶板岩层中的范围。含水层顶部充填带:岩溶石灰岩含水层顶部被泥砂等沉积物充填了的岩层区段。综合开采厚度:对于近距离煤层,当下层煤的垮落带接触到或完全进入上层煤范围内时,为计算导水裂缝带最大高度,由相应公式求得的开采厚度。带压开采:在具有承压水压力的含水层上进行的采煤。防滑煤柱:在可能发生岩层沿弱面滑移的地区,为了防止或者减缓井筒、地面建(构)筑物滑移而在正常保护煤柱外侧增加留设的煤层区段。防偏煤柱:回采立井井筒煤柱时为了防止或者减少井筒偏斜而留设的煤柱。开采上限:水体下采煤时用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确定的煤层最高开采标高,一般为回采工作面回风巷的顶板。条带式采煤法:为了长期支撑上覆岩层和一定程度地减少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而采取的采一条、留一条的开采方法,一般有充填条带法和垮落条带法。全柱式开采法:在一个煤层的建(构)筑物保护煤柱全部面积内布置一个长工作面或者多个工作面组成的长工作面同时开采的方法。抽冒:在浅部厚煤层、急倾斜煤层及断层破碎带和基岩风化带附近采煤或者掘巷时,顶板岩层或者煤层本身在较小范围内垮落超过正常高度的现象。切冒:当厚层极硬岩层下方采空区达到一定面积后发生直达地表的岩层一次性突然垮落和地表塌陷现象。土地破坏率:每采万吨煤导致土地破坏的面积。采动滑移:地下开采引起的山区地表附加移动。采动滑坡:地下开采引起的山坡整体性大面积滑动或者坍塌。附录2本规程用词说明1.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说明,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用“必须”;反面词一般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当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用“应当”;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当”或者“不得”。(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以”。2.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规程或者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者“符合……”。非必须按所指的规程或者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附录3地表移动影响计算1.地表移动影响范围与量值(1)地表移动影响范围可以通过移动角量参数或者移动变形计算值确定。(2)地表移动量值包括下沉、倾斜、水平移动、水平变形、曲率。2.地表移动与变形的计算地表移动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典型曲线法、负指数函数法、概率积分法和数值计算分析法等,最为常用的方法为概率积分法。3.地表移动影响时间的确定(1)地表点下沉10mm时为移动期开始的时间。(2)地表点连续6个月下沉值不超过30mm时,可以认为地表移动期结束。(3)地表移动延续时间可以根据最大下沉点的下沉与时间关系分为初始期、活跃期和衰退期。a)初始期:移动开始(下沉10mm)至移动活跃时(地表下沉速度每月大于50mm(每天大于1.7mm));b)活跃期:地表下沉速度每天大于1.7mm的持续时间;c)衰退期:从活跃期结束到移动稳定(连续6个月下沉不超过30mm)。(4)地表移动影响时间可以根据地表移动延续时间和开采时间综合确定。4.地表移动计算参数的确定(1)地表移动计算参数需依据开采区域的地质采矿条件确定。对已有实测资料的矿区,应当首先参考本矿区的计算参数;无实测资料的矿区,可以参考类似地质采矿条件矿区或者依据岩性条件按表3-1选定。(2)当采动程度较小时,地表移动计算参数中下沉系数和主要影响角正切应当进行调整。(3)条带开采、充填开采和地表残余变形计算需要调整计算参数。表3-1岩性与预测参数相关关系表 覆岩类型 覆岩性质 下沉系数 水平移动系数 主要影响角正切 拐点偏移距/m 开采影响传播角/(º) 主要岩性 单向抗压强度/MPa 坚硬 大部分以中生代地层硬砂岩、硬石灰岩为主,其它为砂质页岩、页岩、辉绿岩 >60 0.27~0.54 0.2~0.4 1.20~1.91 0.31~0.43H 90º-(0.7~0.8)α 中硬 大部分以中生代地层中硬砂岩、石灰岩、砂质页岩为主,其它为软砾岩、致密泥灰岩、铁矿石 10~60 0.55~0.84 0.2~0.4 1.92~2.40 0.08~0.30H 90º-(0.6~0.7)α 软弱 大部分以新生代地层砂质页岩、页岩、泥灰岩及粘土、砂质粘土等松散层 <10 0.85~1.00 0.2~0.4 2.41~3.54 0~0.07H 90º-(0.5~0.6)α附录4近水体采煤的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1.水体下采煤的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1)水体下采煤的安全煤岩柱留设与设计1)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防水安全煤岩柱的目的是不允许导水裂缝带波及水体。防水安全煤岩柱的垂高(Hsh)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导水裂缝带的最大高度(Hli)加上保护层厚度(Hb)(附图4-l),即:如果煤系地层无松散层覆盖和采深较小时,还应当考虑地表裂缝深度(Hdili),见附图4-2,此时如果松散含水层富水性为强或者中等含水层,且直接与基岩接触,而基岩风化带亦含水,则应当考虑基岩风化含水层带深度(Hfe),见附图4-3,此时2)防砂安全煤岩柱。留设防砂安全煤岩柱的目的是允许导水裂缝带波及松散弱含水层或者已疏干的松散强含水层,但不允许垮落带接近松散层底部。防砂安全煤岩柱垂高(Hs)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垮落带的最大高度(Hk)加上保护层厚度(Hb)(附图4-4),3)防塌安全煤岩柱。留设防塌安全煤岩柱的目的是不仅允许导水裂缝带波及松散弱含水层或者已疏干的松散含水层,同时允许垮落带接近松散层底部。防塌安全煤岩柱垂高(Ht)应当等于或者接近于垮落带的最大高度(Hk)(附图4-5),即Ht≈Hk。附图4-1防水安全煤柱设计附图4-2煤系地层无松散层覆盖时防水安全煤柱设计附图4-3基岩风化带含水时防水安全煤岩柱设计附图4-4防砂安全煤岩柱设计附图4-5防塌安全煤岩柱设计4)急倾斜煤层(55°~90°)由于安全煤岩柱不稳定,因此上述留设方法不适用。(2)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高度的计算覆岩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高度应当依据开采区域的地质采矿条件和实测数据分析确定;对无实测数据的矿区,可以参考类似地质采矿条件矿区的实测数据、水体下开采成功经验或者依据覆岩类型按附表4-1、附表4-2中的公式计算。近距离煤层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高度的计算,必须考虑上下煤层开采的综合影响。附表4–1厚煤层分层开采的垮落带高度计算公式 覆岩岩性(单向抗压强度及主要岩石名称)(MPa) 计算公式(m) 坚硬(40~80,石英砂岩、石灰岩、砾岩) 中硬(20~40,砂岩、泥质灰岩、砂质页岩、页岩) 软弱(10~20,泥岩、泥质砂岩) 极软弱(<10,铝土岩、风化泥岩、粘土、砂质粘土) 注:ΣM——累计采厚;公式应用范围:单层采厚1~3m,累计采厚不超过15m;计算公式中±号项为中误差。附表4–2厚煤层分层开采的导水裂缝带高度计算公式 岩性 计算公式之一(m) 计算公式之二(m) 坚硬 中硬 软弱 极软弱 注:ΣM——累计采厚;公式应用范围:单层采厚1~3m,累计采厚不超过15m;计算公式中±号项为中误差。(3)保护层厚度的选取保护层厚度应当依据开采区域的地质采矿条件及保护层的隔水性综合确定。对已有水体下开采成功经验的矿区,应当首先参考本矿区的成功经验;无水体下开采成功经验的矿区,可以参考类似地质采矿条件矿区的成功经验或者按附表4-3、附表4-4中的数值选取。附表4-3防水安全煤岩柱保护层厚度(不适用于综放开采) 覆岩岩性 松散层底部黏性土层厚度大于累计采厚/m 松散层底部黏性土层厚度小于累计采厚/m 松散层全厚小于累计采厚/m 松散层底部无黏性土层/m 坚硬 4A 5A 6A 7A 中硬 3A 4A 5A 6A 软弱 2A 3A 4A 5A 极软弱 2A 2A 3A 4A注:;——累计采厚;n——分层层数;适用于缓倾斜(0º~35º)、中倾斜(36º~54º)煤层。附表4-4防砂安全煤岩柱保护层厚度 覆岩岩性 松散层底部黏性土层或弱含水层厚度大于累计采厚/m 松散层全厚大于累计采厚/m 坚硬 4A 2A 中硬 3A 2A 软弱 2A 2A 极软弱 2A 2A注:;——累计采厚;n——分层层数;适用于缓倾斜(0º~35º)、中倾斜(36º~54º)煤层。2.水体上采煤防水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设计防水安全煤岩柱的原则是,不允许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波及水体,或者与承压水导升带沟通。因此,设计的底板防水安全煤岩柱厚度(hs)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导水破坏带(h1)和阻水带厚度(h2)之和(附图4-6(a)),即:如果底板含水层上部存在承压水导升带(h3)时,则底板安全煤岩柱厚度(hs)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导水破坏带(h1)、阻水带厚度(h2)及承压水导升带(h3)之和(附图4-6(b)),此时如果底板含水层顶部存在被泥质物充填的厚度稳定的隔水带时,则充填隔水带厚度(h4)可以作为底板防水安全岩柱厚度(hs)的组成部分(附图4-6(c)),则附图4-6底板防水安全煤岩柱设计示意图附录5煤矿开采损坏建筑物补偿办法建筑物补偿费计算公式:式中A——建筑物的补偿费,元;B——计算基数。系指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的建筑物补偿单价,元/m2;C——建筑物折旧率,按附表5-1确定;Di——建筑物受损自然间的补偿比率,按附表5-2确定;Ei——受损自然间的建筑面积,m2;n——建筑物受损自然间数。表5-1建筑物折旧率 建筑物年限/年 <5 5~10 11~15 16~20 21~40 >40 折旧率/% 0 5~15 16~25 26~35 36~65 >65说明:当地有具体规定,按当地标准选用。附表5-2砖混结构建筑物补偿比例 损坏等级 建筑物可能达到的破坏程度 损坏分类 结构处理 补偿比例/% Ⅰ 自然间砖墙壁上出现宽度1~2mm的裂缝。 极轻微损坏 粉刷 1~5 自然间砖墙壁上出现宽度小于4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10mm。 轻微损坏 简单维修 6~15 Ⅱ 自然间砖墙壁上出现宽度小于15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30mm;钢筋混凝土梁、柱上裂缝长度小于1/3截面高度;梁端抽出小于20mm;砖柱上出现水平裂缝;缝长大于1/2截面边长;门窗略有歪斜。 轻度损坏 小修 16~30 Ⅲ 自然间砖墙壁上出现宽度小于30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50mm;钢筋混凝土梁、柱上裂缝长度小于1/2截面高度;梁端抽出小于50mm;砖柱上出现小于5mm的水平错动;门窗严重变形。 中度损坏 中修 31~65 Ⅳ 自然间砖墙壁上出现宽度大于30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大于50mm;梁端抽出小于60mm;砖柱上出现小于25mm的水平错动。 严重损坏 大修 66~85 自然间砖墙壁上出现严重交叉裂缝、上下贯通裂缝,以及墙体严重外鼓、歪斜;钢筋混凝土梁、柱裂缝沿截面贯通;梁端抽出大于60mm,砖柱出现大于25mm的水平错动;有倒塌的危险。 极严重损坏 拆除 86~100说明:当地有具体补偿比例规定,按当地标准选用。_1530433189.unknown_1530433197.unknown_1530433201.unknown_1530433203.unknown_1530433205.unknown_1530433206.unknown_1530433207.unknown_1530433204.unknown_1530433202.unknown_1530433199.unknown_1530433200.unknown_1530433198.unknown_1530433193.unknown_1530433195.unknown_1530433196.unknown_1530433194.unknown_1530433191.unknown_1530433192.unknown_1530433190.unknown_1530433181.unknown_1530433185.unknown_1530433187.unknown_1530433188.unknown_1530433186.unknown_1530433183.unknown_1530433184.unknown_1530433182.unknown_1530433176.unknown_1530433179.unknown_1530433180.unknown_1530433177.unknown_1530433174.unknown_1530433175.unknown_1530433173.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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