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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税收执法风险与渎职犯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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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税收执法风险与渎职犯罪防范 税收执法风险防范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预防局 培训内容 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概述 税收执法行政败诉风险与防范 税收执法中的渎职犯罪风险与防范 一、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概述 什么是风险?用ISO/IECTR 13335-1:1996中的定义,风险可以解释为: 特定威胁利用某个(些)资产的弱点造成资产损失或破坏的潜在可能性。 什么是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环境以及主观方面原因,导致执法违法或者不当以及行政不作为,从而引起...

课件:税收执法风险与渎职犯罪防范
税收执法风险防范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预防局 培训内容 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概述 税收执法行政败诉风险与防范 税收执法中的渎职犯罪风险与防范 一、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概述 什么是风险?用ISO/IECTR 13335-1:1996中的定义,风险可以解释为: 特定威胁利用某个(些)资产的弱点造成资产损失或破坏的潜在可能性。 什么是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环境以及主观方面原因,导致执法违法或者不当以及行政不作为,从而引起行政复议诉讼败诉,或者由于违反党纪政纪而被追究行政责任,以及因刑事违法行为致使国家税收利益遭受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不良后果的危险可能性集合。 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 1、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税务行政争议,导致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并在诉讼中面临败诉(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被确定履行法定职责;承担国家赔偿等); 2、税务行政执法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甚至面临被检察院以涉嫌职务犯罪尤其是渎职犯罪提出指控;对于纳税人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案件,定性不准确,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移送后不被认定或只有部分被认定,从而引起渎职指控或者导致税务行政争议。 税收执法风险的产生环节 税收执法风险产生于税收征管执法与服务工作的各个工作环节。只要与纳税人利益有关联的环节就存在税收执法风险。比如,税务登记、发票的发售与管理、对纳税人的管理与评估、税款核定征收环节、税款抵扣与出口退税环节、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环节、税务检查与审理环节、处理与处罚环节等等。 (1) 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与管理; (3) 对纳税人的管理与评估; (4) 税款核定、征收环节; (5) 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环节; (6) 民政福利企业的退税; (7) 税收保全、强制环节; (8) 税务检查环节; (9) 处罚环节; (10) …… 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离我们每一个人并不遥远,就在我们身边! 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加大是一种社会进步,又是一种客观存在,使我们税收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税收执法风险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背景 (1)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有利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税务干部执法行为,从而大大推动依法治税。同时,对我们税务干部传统的工作思维提出了重大挑战。税收执法责任制在思路上提出的根本性要求体现为“规范”的思维,这是与“操作”的思维具有革命性的区别,税务行政各项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规范、规则要求。如果不能正确对待这种挑战以及作出必要的转变,这种挑战就会具体演化为执法风险的产生。可以说,税务系统公务员的执法风险是在国家对公务员行为要求规范化、法制化这个大背景下表现出来的局部问题。 (2)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加强。 司法制度的合理设计与完善、司法人员的职业思维能力与法律素养的提高等条件成就与否以及成就的程度,现实状况与法治国家对司法机关角色定位之间存在一段距离,这种距离的存在往往会引发种种法律风险。从理性的角度看,我们将这种法律风险称之为“法治的成本”。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在构建法治蓝图过程中都无法绕开的一段行程,自然也使得税收法治行进在这段行程中。 (3)税务行政执法工作自身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从税务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依据这个角度分析,我国目前税收执法工作的依据存在法律性不强的弱点,或者说,与法律理性和逻辑思维方式之间存在较大的距离。这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尤其是,税收立法的不合理性、不科学甚至违法性的结果,体现在我们具体的税收执法工作中就表现为法律风险的可能产生。 税收执法风险的总体成因 虽然税收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但是,税收法律制度以及相关制度还存在真空与漏洞、矛盾与冲突,解释性文件效力级次低,从而可能导致执法风险。 随着依法治税进程不断推进,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得到明确,纳税人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救济意识越来越强。 不断出台的新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依法行政要求,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的具体成因 观念认识层面:“收税第一”思想、行政权力观、执法程序意识、自由裁量权认识、依赖习惯经验、上级文件以及固有的思维定势 立法与制度层面:法定职责不明确、证据规则不明确、检查取证权力限制、处罚幅度空间大、税收文件冲突 执法能力层面:法律程序运用、取证技巧、涉税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如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等) 组织力量层面:机构设置、征管查部门协调、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来源 1、来自外部的: (威胁) (1)立法层面; (2)制度层面; (3)外部监督 2、源于自身的: (弱点) (1)思想根源方面; (2)执法能力方面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途径 执法风险绝不是一朝一夕的风潮,而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趋势性的现象。因此,对执法风险不能搞“运动式”的防范,而是要从理念、制度、执法能力、工作机制与方式等多个层面加强税务系统公务员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的教育与落实。 第一个层面:税务机关内部 1. 税务人员方面: (1)提高对税收执法环境的清醒认识,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的清醒认识,切实加强依法行政观念; (2)提高具体执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业务素质与执法能力,重视学习涉税相关法律知识;严格遵循税收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3) 进行一定的换位思考。比如,学会用证据思维来组织并开展自己的税务行政执法工作。 2. 税收工作制度方面: (1) 促进立法与制度健全,出台税务行政处罚与税收执法证据规则等部门规章;配合新法律出台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 进一步健全重大案情汇报、集体审议决策制度,健全和落实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制度; (3) 加强执法监督和教育机制,并真正加以制度化;加强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检查活动、互查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4) 进一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法律地位的提升,为税务行政执法创造法律风险缓冲带。 第二个层面:税务机关外部 (1)要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和司法活动规律; (2)要与司法机关进行必要和适度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必要的法律理性共识。 二、税收执法行政败诉风险与防范 (一)有关行政职权行使的败诉风险与防范 税务行政执法权具有强制性、不平等性、扩张性、可交换性、垄断性。税务行政执法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超越法定的行政执法权限;2、不适当地行使或者滥用执法权力。 税收执法不得越权 执法权有别于公民权 执法不得越权 权力行使方式基于法。即,行政执法方式符合法律 税收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权力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还要适度、合理 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 法律的目的 具有正当的动机 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最温和方式(必要性) 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符合行政先例 符合公正比例法则 行使税收优先权的风险与防范 征管法第45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最终通过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冻结存款和通知银行扣缴等执法权实现。因此,必须充分考虑《行政强制法》的规范要求。 税收优先权案例 某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0年2月10日,对该市一家宾馆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宾馆欠缴地方各税124458.90万元,宾馆对有关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3月1日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宾馆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至期限届满,该宾馆未补缴税款。3月23日稽查局对该宾馆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限其于3月28日前缴清税款。期满后,宾馆仍未缴纳税款。4月22日,稽查局税务人员在依法办理手续后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该宾馆一辆价值近13万元的小汽车,并开至稽查局保管。 5月12日下午,宾馆和市工商银行有关人员来到稽查局,要求稽查局解除对小汽车的扣押。市工商银行的理由是:宾馆已经将该汽车作为抵押,从工商银行取得短期贷款10万元(期限两个月),现在宾馆并未归还贷款本息,因此,汽车所有权属于市工商银行,稽查局无权扣押这辆汽车。稽查局通过调查得知,2010年3月6日宾馆与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将汽车抵押给市工商银行。合同还约定:若宾馆届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则汽车所有权转移至市工商银行。稽查局遂要求宾馆另外提供可供扣押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其他财产,但是宾馆已没有其他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此情况下,稽查局决定不予解除扣押。该宾馆向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讨论问题: (1)宾馆与银行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市工商银行的理由在法律上能否成立?为什么? (3)稽查局决定不予解除扣押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有关法定程序的败诉风险与防范 税务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税收事项审批程序、税款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稽查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税务行政强制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税务执法监督程序等。 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操作中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省略执法步骤、颠倒执法顺序、改变执法方式、超过执法时限等。 税收执法程序错误的后果 被复议或者诉讼撤销的执法行为自始失效。 复议机关撤销程序违法的执法行为后,有权责令被申请人重作。 人民法院撤销程序违法的执法行为后,有权责令被告重作。 复议决定撤销重作的法律后果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诉讼判决撤销重作的后果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处罚告知程序应告知哪些事项? 应当区分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以及外部程序和内部程序(尤其是若干的协调、咨询、备案、立案登记、审理、内部批准等) 西方法制中的实体和程序 西方提倡程序优于实体,包括制定法律和司法实践,即程序至上。如,英美法有“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意思是说,程序早于权利,权利基于程序而产生(判例法传统),权利保障主要依靠程序。此谓“程序至上 ”。 程序公正可能实现,实体完全公正因程序的形式性和概括性而不可能实现 分酒 分房 游行、集会、示威权(扬大学生南斯拉夫大使馆游行代表) 美国加州的一个城市警察局接到报案,说有一个人在某公园的一个废弃垃圾箱私藏毒品,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搜查,打开垃圾箱一看,里面有一个正在睡觉的流浪汉,因而引起诉讼,流浪汉状告某警察局。原因是流浪汉以垃圾箱为家,垃圾箱里都是其生活用品,警察在没有履行搜捕令程序的情况下打开了垃圾箱,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法院予以受理,流浪汉胜诉。 程序重于实体:流浪汉状告警察局 美国法程序规则 程序与决定:米兰达告知(权利)规则四项精神 程序与证据:“毒树之果”规则及实践中的两种做法:(1)都不要(2)砍树取果。思考:偷录、偷拍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遵守行政程序的统一要求 《行政程序法》十大基本程序制度: 1、听证质证制度 6、时效期限制度 2、信息公开制度 7、传唤制度 3、表明身份制度 8、咨询制度 4、说明理由制度 9、公开调查制度 5、回避制度 10、教示制度 《行政强制法》的一般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T18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规程》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2)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3)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4)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思考: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长?三十日还是6个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冻结期限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税务机关实施冻结程序的期限是多长?三十日还是6个月? 催告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 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T35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T36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3 催告程序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T54 严格税收强制措施程序 税收强制程序1:简易税收保全 征管法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严格税收强制措施程序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严格税收强制措施程序 细则第58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严格税收强制措施程序 税收强制程序2:一般税收保全 第38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严格税收强制措施程序 税收强制程序3:特殊税收保全 第55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扣押应遵守时效制度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依照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纳税保证人的强制执行程序 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即,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即,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 对纳税保证人的强制执行程序 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调账检查程序的风险与防范 必要时;有特殊情况的(自由裁量权把握) 遵循批准程序和时效(行政强制检查) 纳税人指责税务人员未完整归还账簿资料的问题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丢失账簿的执法赔偿责任 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 2009年9月10日红方集团公司副总李某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红方集团下属服装公司的合同。合同规定:服装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服装公司每月向集团公司上缴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纳税事宜概不过问。另外,服装公司保证集团公司划拨过去的750名员工的工资每月不低于1450元,其他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服装公司2009年9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按月向集团公司缴纳了2009年10、11、12月的税金30000元。2010年1月13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对服装公司进行了检查,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单独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后来依法下达了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 另外征收分局通过调阅各类账证查实服装公司2009年10~12月实际销售收入为2650000元。1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补缴增值税120000元并限其15日内缴清。服装公司认为与集团公司有合同在先,其每月10000元税金交集团公司后其他纳税概不负责。到税务机关限期届满,服装公司既未办证也未缴税。2月7日征收分局派人从服装公司银行账上强行划走120500元款项。2月10日服装公司依法申请复议。此案如何处理? 使用当场处罚程序的风险 适用简易程序不履行告知义务 简易程序不使用规范的处罚决定书 任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时当场收缴罚款 1、出示税务检查证(表明身份) 2、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当场交付当事人 6、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简易程序; 该告知的不告知或告知不全、不准确; 处罚告知文书与决定文书同时送达; 税务文书送达方式不规范。 税务违法处罚中的风险 没有责令限改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涉嫌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仍旧进行行政处罚的风险 如何避免陈述申辩权的执法风险? 如何避免听取意见带来的执法风险? 如何防范处罚听证的法律风险 正确把握听证范围:较大数额罚款、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履行听证程序:七日前通知、听证公开、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适用回避、当事人可委托代理、申辩质证、制作听证笔录并签章 纳税争议复议担保程序中的风险 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是过期后才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纳税人提出纳税争议的复议申请。这种情形下,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复议担保不作为的风险 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于何时确认担保是否有效才可以避免行政不作为的法律风险? 结论:税务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确认担保是否有效。 相关法律链接: (法律)征管法88条第1款 (规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结论:超过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税或者提供担保要求复议的,复议机关不应受理该复议申请,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担保。 纳税保全程序中的风险 纳税保全程序包括税收代位权程序和税收撤销权程序 税收代位权程序: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50条) 税收代位程序案例1 2011年3月某市电缆厂与该市某县供电局签订了一份电缆订购合同,2011年6月20日,电缆厂如期将5万米电缆送到县供电局中心仓库,但县供电局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150万元的电缆款。2011年12月9日,因电缆厂欠缴2011年上半年税款73万元,区税务局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未果的情况下欲对市电缆厂成品仓库内的电缆产品实施查封。 当税务人员得知市电缆厂对县供电局尚有150万元的债权后,即于2011年12月12日来到了县供电局,明确告诉县供电局局长:“电缆厂欠缴税款,而你们又欠电缆厂的货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们有权向你局行使代位权,请你们在3日内缴清市电缆厂欠缴的税款73万元。否则,我们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天后,区局从县供电局银行账户中扣缴了电缆厂欠缴的73万元税款。2011年12月19日,县供电局向市局提出复议申请,以区局行使代位权违法为由,要求撤销区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退还已扣缴的税款。 税收代位程序法律关系 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税务机关,原告) 债务人(欠税人, 诉讼第三人) 追索 清偿 次债务人(被告) 税收代位程序中的法律风险 纳税人尚未产生欠税事实 欠税人的债权尚未到期 欠税人未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对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执法越位,未通过诉讼程序行使,错误地对次债务人使用强制执行 税收撤销程序法律关系 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税务机关,原告) 债务人(欠税人,被告) 第三人(诉讼第三人) (受益人、受赠人、买受人) 适用税收撤销程序的条件 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无偿转让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税收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三)有关职务侵权损害的败诉风险与防范 税务行政职务侵权损害风险主要表现为:①税务人员职务行为侵犯纳税人权益,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损害,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②税务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个人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职务行为不得侵犯纳税人税收人权,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抵抗权; 要求保密权; 迟延纳税权; 正当程序权; 诚实推定权; 信赖利益权。 违法检查与抵抗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要求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要求保密权 细则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个人信息数据保护问题 迟延纳税权 税收征管法第31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1条所称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正当程序权利 申请回避 陈述申辩 知情参与 听证质证 要求赔偿 复议诉讼 税务行政侵权赔偿的风险防范 职务行为主体 违法侵权行为 发生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国家不承担税务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与税收征收管理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问题) 不承担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税务侵权赔偿请求程序 赔偿请求人单独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人员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侵权赔偿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有金钱赔偿、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三种。 如果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精神损害赔偿风险 侵犯第三人权益的风险与防范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第三人独立申请复议权) 防范此类执法风险的根本:确信扣押财产必须是税务当事人的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物权法)才能实施。 (四)有关税收法律政策适用的败诉风险与防范 征收税款的法律依据 税收强制的法律依据 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征税依据错误的法律风险 ×年4月湖北省大悟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负责京珠高速公路大悟北段施工的潜江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签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开采工程所需砂石。稽查局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认定该公司开采应税矿产品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于是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申报应纳资源税。潜江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建筑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砂石、粘土不应缴纳资源税,拒绝申报缴纳,也拒绝提供开采砂石的有关资料。 征税依据错误的法律风险 大悟县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到当地政府调查,并走访了其他开采砂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了该公司开采砂石的时间及数量,并取得了该公司开采砂石的有关证据。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开采砂石的行为应当缴纳资源税,且已超过申报期。5月8日,他们对该公司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9000元。年5月18日,稽查局又到县地矿局调查取证。县地矿局认定,该公司开采的河砂属矿产资源中的天然石英砂,河卵石岩性以石灰石为主,据此核定该公司应纳资源税25万元,并通知该公司缴纳,但该公司拒绝缴纳。于是,县地税局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了其应缴税款及滞纳金,该公司不服,将此案起诉到大悟县法院。 征税依据错误的法律风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合法措施得当。但是,强制执行的税款是否应当征收,存在复议前置问题,应当另案审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否应当征税是税务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该案的审理,要求对征税问题进行复议后在一并进行审理。于是,潜江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向孝感市地税局申请对该案进行复议。 征税依据错误的法律风险 复议过程中,县地税局认为该公司开采的河卵石矿质属石灰石,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石灰石属列举名称的矿产品,应当征收资源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珠公路建设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规定,修筑路所用砂石粘土应当按照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税。但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河砂属于天然石英砂,资源税税目中只列举了石英砂,因此,河砂属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经过相关部门确定,河卵石的岩性以石灰石为主。 征税依据错误的法律风险 复议机关认为,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是否征税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湖北省地税局的批复明显越权,不能作为征税依据。对河卵石征收资源税法律依据充足,对粘土、河砂等其他未列举名称非金属原矿征收资源税法律依据不足。因此撤销县地税局的扣缴税款通知,要求县地税局重新核实砂石土的数量后,核定应纳税额。经过重新核实后,县地税局核定原告开挖河卵石应纳资源税3万元,退还了多征的税款。原告撤诉。 减轻处罚有无适用依据的风险? 从轻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规则适用于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吗? ---一般法与特别法 应当依法从轻减轻的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 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违反处罚原则的风险与防范 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不得因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原则 (五)有关证据工作中的败诉风险与防范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风险环节: 取证过程缺乏灵活性,手段呆板,方法和技巧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证据形式单一; 违法收集证据,取证越权或者违反程序从而形成非法证据(利用线人、卧底、乔装等“陷阱取证?暴力取证和偷取证据?); 取证思路封闭和方法不灵活导致未形成证据体系,证据收集不全面; 证据规格不符导致证明力不够; 对证明标准把握不好,证据不足,滥用推定或抽样取证(比如,对偷税的定性或确定偷税数额); 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缺少严格细致的证据审查;行政执法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中不被认定。 对诉讼证据规则不熟悉,收集证据未围绕举证,主要证据问题把握不到位。 税收执法证据风险的成因 目前税务部门查处案件时对证据问题的重视程度总体上尚显不够。(主观方面原因) 长期受 “手懒”不良积习的影响,有时甚至连案件的基础性证据资料都不去收集,只关注纳税人的陈述与自认,在收集证据方面“能省则省”的观念与做法仍然存在。进一步的原因在于:依旧认为纳税人不敢告我们税务局的,并且习以为常。 税务系统具有法律职业思维的专业税务人员相对缺乏。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相对比较重视证据材料的取得,但是,往往缺乏证据保存、判断和审查的意识与能力,原因是比如,究竟证据如何取得才会符合规格而被采纳,究竟证据应采集到何种程度才具有实质证明力而被采信?总体上讲,税务行政执法取证的尺度与标准比较混乱。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证据法理论与实务规则的学习与研究探索,提高法律思维、证据思维的能力与水平。 制度方面原因 目前统一证据法立法尚未出台:(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行政证据法以及统一证据法的起草) 税务行政执法具体证据制度不够系统、明确:诉讼法律、司法解释、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有所规定,但都比较间接。 执法取证环境差,取证阻力大,导致实践中取证难; 取证思路封闭和方法不灵活导致未形成证据体系,证据收集不全面; (一)举证迟延 2月18日,某县国税局以发票违规为由对某制砖厂作出罚款8000元的决定。制砖厂认为处罚畸重,于3月8日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于3月18日将起诉状副本、载明被告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应诉通知书等送达县国税局法定代表人签收。 由于县国税局具体经办发票违章案件的税务人员出差,整个案卷材料拿不出来,直到4月4日,县国税局才将其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提交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国税局本应于3月28日前举证,而直到4月4日才向法院提交其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法院判决县国税局撤销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讨论问题: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二)证据突袭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9条: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1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建议:针对证据相对不足的潜在争议案件,做好证据扫尾工作。 (三)新的证据 某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B市C公司取得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虚开的嫌疑,稽查人员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向B市发函,得到证实,确认属于虚开,并取得纸质的证明资料。随后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认为该公司上一年度也有4份从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这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25万元不予抵扣,并在履行相应告知和听证程序后,对A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12.5万元。 A公司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县国税局只能对A公司从B市C公司取得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处理(固有证据定为虚开),而另外4张上一年度从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为虚开,不宜处罚,判决撤销相关处罚决定内容,并要求重新作出处理。县国税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县国税局对A公司另外4份从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重新展开调查,并取得证据,证明也属于虚开。据此,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上诉人(县国税局)的处罚决定。 问题:本案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分析: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一审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 结论:县国税局在二审期间提供了一审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但不构成“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以此撤销一审判决是错误的。 什么是新的证据? (四)无力反驳 辩论式案例: “五城同创”指挥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行终字第90号判决书。审判长:周茸萌;代理审判员:李昕;主审法官:施建红) 法庭上的举证尴尬 2009年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物资贸易公司设有真假两套帐,偷税数额较大。7月8日,稽查局派人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稽查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当办税会计打开资料时,稽查人员发现,主管会计神色慌张的从柜子上层抽出一本帐簿,飞快地将该帐簿塞进自己的抽屉里。稽查人员认为那本帐簿有问题,要求主管会计拿出来。虽经再三劝说,主管会计仍不把那本帐交出来。在一位稽查人员与会计交涉时,另一位稽查人员乘机拉开抽屉,取出了那本帐。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取真假两套帐的手法,从2008年1至12月,共隐瞒销售额214.5万元,偷税36万元。稽查局按照程序,除令其补缴税款外,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三倍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对稽查局的处罚感到承受不了,经多方交涉,稽查局依然没有改变处罚决定。于是,该公司以稽查人员检查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为由,将稽查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庭上的举证尴尬 该公司的主要理由,一是在进行税务检查前,稽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二是稽查人员未经同意拉开主管会计的办公抽屉,超越了税务检查权限,为非法搜查行为。面对该公司的上述两条指控,稽查局没有证据证明稽查人员已出示了税务检查证;稽查局承认稽查人员拉开了主管会计的办公抽屉,但不认为是非法搜查,而是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问题探讨:你认为稽查局会败诉吗?如果会败诉,其主要原因是什么?纳税人指控稽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稽查局没有证据证明稽查人员已出示了税务检查证.面对这种情形,你认为应该如何应对? (六)有关复议工作中的败诉风险与防范 复议初步审查受理工作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复议期间证据收集与审查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复议决定撤销责令重作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复议决定文书教示程序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复议调解与和解程序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复议与涉税刑事审判协调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税务稽查案件复议处理中的风险来源:①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②复议机构以依据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③复议机关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而被申请人无法重新取得证据;④复议机关认为适用依据错误而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而该决定对纳税人更加不利;⑤复议调解与和解程序带来的渎职(不征少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 复议机关受理环节风险 将形式审查误当实质审查,会导致错误地不受理案件。 形式审查决定是否案件受理: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期间、申请范围、复议管辖、起诉审查、法定前置必经程序审查。 实质审查决定如何案件处理:执法主体是否适格;事实、证据、理由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税务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执法行为有无明显不当。 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风险 某县税务局派检查人员到本县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查实该公司偷税11.42万元。公司认为没有偷税。检查后,县税务局便履行法定程序,于8月11日依法作出并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责令公司于8月26日前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及罚款。 8月15日公司缴纳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及罚款,同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某市税务局提交复议申请。8月19日,市税务局对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复议期间,县税务局出于慎重办案、弄清事实之考虑,重新派人三次到公司核查情况。市税务局也多次下户检查,取得重要的证据资料。12月15日,经过复议,市税务局综合采用以上证据,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并送达公司。 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法律风险防范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审查、不答复 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复议决定、不答复 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复议担保的效力性、不答复 (七)税务行政应诉本身的风险与防范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被告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延期举证必须申请。诉讼期间被告自行取证无效。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否则,诉讼代理人就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告如何摆正应诉心态 被告如何进行应诉答辩 被告如何进行质证和证据补充 被告如何进行交叉提问 被告如何进行焦点问题辩论 (一)被告如何摆正应诉心态 1、不排斥。 税务机关对待税务行政诉讼的态度,首先应当是不排斥。因为:第一,这是当事人的一项合法权利;第二,这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第三,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第四,有利于推动税收立法以及法律宣传。 2、高度重视。 税务机关对待税务行政诉讼应当高度重视。这是由于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纳税人及其代理人法律意识和水平的提高,税法的复杂,法官对税法的不了解等原因所决定的。 3、领导应亲自出庭并参与协调。 总局文件的要求 对案件的重视 对法庭、对方的尊重 有利于案件的沟通与协调 4、慎重选择诉讼代理人。 (1)具有深厚的税法理论功底 (2)熟悉税收执法实践业务 (3)具有灵活的沟通能力 (4)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5)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6)具有敏捷的思维与快速反应能力 (7)具有坚韧沉着的精神 (8)具有谦虚低调的态度 (二)被告如何进行应诉答辩 为什么要认真答辩:主要是由于法律本身规定、对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尊重、表明态度以及陈述观点的需要。 如何答辩:注意具有针对性以及尽量简洁。表述要求是清楚明白、适度灵活;表述技巧是勇于出击、化解被动。 在民事诉讼中,答辩期之外,法院通常给予另外的举证期限。不提交答辩状的,只要在举证期内举证即可。 税务行政诉讼中,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同一个期间。税务机关可以不提交答辩状,但必须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应当准备、提交哪些应诉资料:主要有答辩状、证据目录、证据(包括违法事实、程序合法性、处罚公正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包括执法主体资格及案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税收实体法的依据、税收程序法的依据)。 (三)被告如何进行质证和补充证据 1、质证时间:证据交换、庭审 2、质证思路: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3、质证注意事项:最高院《证据规定》第36、39、40、41、42、43、46、48条的有关规定 4、不予质证的情形:第一,纳税人在行政程序中因税务机关要求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第二,纳税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情形。第三,纳税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 (四)被告如何进行交叉提问 针对诉请的交叉提问 针对法律依据的交叉提问 针对证据的交叉提问 (五)被告如何进行焦点问题辩论 辩论内容:主要围绕焦点问题展开以及注意用证据说明论点。一般是指包括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或者处罚适当等内容。 三、税收执法中的渎职犯罪风险与防范 (一)关于涉税渎职犯罪案件的现状与特点 1、逃税罪(偷税罪) 2、抗税罪 3、逃避追缴欠税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 5、增值税发票犯罪 6、普通发票犯罪 涉税犯罪 1、税收渎职犯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 渎职犯罪 出口退税罪) 税收职务犯罪 2、其它渎职犯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 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 当前税务系统税务人员犯罪的主要特点: 1、在税务系统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中涉税渎职犯罪比较严重。 2、在涉税渎职犯罪中玩忽职守罪以及滥用职权占有很大的比例。 3、追求不法经济利益、收受或索取贿赂,仍然是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动机。 4、内外勾结,帮助或者伙同纳税人进行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 * 据了解,在2009年7月到2010年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5841件6664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4881件,5556人 。 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税务系统税务涉税渎职犯罪共439起,其中滥用职权罪76起,玩忽职守罪255起,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79起,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25起、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起。 根据以上统计,玩忽职守罪占整个涉税渎职犯罪的58%。 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 1、涉税渎职犯罪呈整体上升趋势,国税系统多于地税。 2、涉税渎职案件多发在基层税收征收管理一线(基层分局)和税务稽查部门。 3、税务管理部门渎职犯罪呈上升的趋势,发生在流转税和出口退税管理领域较多。 4、自然人犯罪,串案犯罪现象严重。 5、作案具有持续性,涉案金额相对较大。 * 税务人员对渎职犯罪的模糊认识 1、只要不往自己口袋装钱或者装物,就不会构成犯罪。 2、犯罪都是存心去做的故意行为,只要不是“有意识而为之”,就不会构成犯罪。 3、渎职罪主要是针对“作为”的过错定罪,如果无作为或不作为,就能明哲保身,就不会构成渎职犯罪。 (二)主要涉税渎职犯罪案例分析 1、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案之一:税务人员擅自截留税费 高春才,原系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国税局葛渔城分局局长。 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高春才多次违反规定,越权收税并擅自截留税费。经查明: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高春才擅自决定截留本分局代征的教育费附加共104818.94元;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又擅自征收按照规定已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68174.01元,并且全部截留;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高又将分局代地税部门征收的城建税95022.16元截留了92989.91元。以上费用征收和截留后被高春才用于本单位开支。 2007年7月25日,高春才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22日被提起公诉,10月18日,法院认定高春才滥用职权罪名成立。 滥用职权案之二:河南一科长付出惨重代价 河南三门峡市国税局科长卢友壮作为税务干部多次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三家空壳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变更、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票种核定等事项,导致1190份增殖税专用发票被虚开、涉及金额1.2亿,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921万元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 2008年12月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卢友壮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滥用职权罪的特点是: 1、超越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违法处理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2、造成了重大损失,超过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3、主观上明知危害结果会发生,但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高春才滥用职权案中,其擅自征收所在单位无权征收的税款,又将税款截留不上交,既违法,又违反规定,虽然截留的钱款没有落个人腰包,而是用在了本单位的开支上,但是其行为本身已经违法,是渎职行为。 高春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累计达26万余元,已经符合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第四条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因此,高春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2、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案之一: 税收征管员明知未办理税务登记即非法投入生产却放任不管玩忽职守 张宏旺,原系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地税局城区税务分局税收征管员。2004年4月开始,张宏旺按照单位分工,负责管理怀安县渡口堡乡经营户的税收征管工作。2005年8月,张家口涉黑组织头目李建安在怀安县渡口堡乡开办了拓鑫选矿厂,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非法投入生产。张宏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了拓鑫选矿厂的情况。但张宏旺因惧怕李的势力,恐遭打击报复,放弃管理职责,未按照税务规定向该选矿厂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相关的税务文书,也未向其主管领导及相关领导进行汇报,致使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非法进行生产,偷税2714592.6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09年5月31日,宣化区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张宏旺立案侦查。 玩忽职守案之二:税务局长发现发票使用异常仍予批准玩忽职守案 周惠民,原系保定市新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场分局局长。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周惠民在对保定市冀华废旧金属回收站使用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审核过程中,在发现该站使用发票异常的情况下,仍批准给该站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八次,共计140本3500份,致使该站的夏建国及该站受聘人员刘福来以每张70-80元不等价格卖给多家冶炼企业,共计2267份,虚开金额 224433702.76元,致使这些企业已向国家抵扣税款22443370.28元。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2005年10月25日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周惠民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河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中“验旧购新”制度执行,给国家造成8125184.76元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周惠民因犯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罪的法律特征 1、行为违反职责。 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并且有条件可以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按职务要求认真完成,具体表现为:①马马虎虎,粗心大意;②草率应付、敷衍塞责;③虎头蛇尾,不恪尽职责;④不调查研究,盲目指挥;⑤懈怠渎职,拖延搁置,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造成了重大损失,超过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4、主观上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重大损失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重大损失后果的发生。 张宏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一个两难困境:一方面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不履行职责要负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履行职责却存在很大的困难,可能会受到打击报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宏旺能将情况向单位领导汇报,由单位研究处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组织人员出面处理税务登记工作,就不会出现因脱管造成的税收流失现象。张宏旺自作主张,一不对违法行为作处理,二不把问题向领导汇报,不履行有条件履行的职责,造成的损失自然要归责到张宏旺头上,其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追究。张宏旺是因为不履行职责而犯罪,而周惠民是因为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犯罪。周惠民对工作马马虎虎,只求形式上过得去,对发现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现象不关心,未采取措施,致使违法行为失去控制,造成税收损失,同时也造成了自己的犯罪。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案例:税务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许国远,原系诸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股股长。 2004年6月18日,方松巨与诸暨华越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华越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方松巨挂靠华越公司,以华越公司的名义开发诸暨市区东昌路1#3#5#住宅楼项目,该项目发包给以方松巨自己为项目经理的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05年8月正式竣工。 2007年9月,诸暨市地税局根据省局统一安排,对全市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秩序专项整治,11月至12月间,时任诸暨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股股长的许国远和工作人员夏林双对华越公司方松巨开发的东昌路住宅项目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许国远发现有钢材、水泥等“三材发票”列支成本,并怀疑建筑成本过高。方松巨获悉后,多次向许国远求情,并在2007年12月送给许国远人民币5万元和中华香烟2条,许予以收受。事后,许国远即对东昌路住宅楼项目账面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并根据账面情况计算出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未将本应因重复列支而须剔除的“三材发票”予以剔除,导致少收企业所得税576858.2元。 2008年,许国远因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分别被判刑。其中,因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滥用职权罪?) 实践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出于私情私利,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纳税人非法减税或免税; 2、通过篡改、虚填税收单据,不征、少征应征税款; 3、伪造虚假证明,捏造已缴税假象,使纳税人全部或部分逃避纳税义务; 4、对隐瞒、掩盖真实经营情况的纳税主体,故意不审查、不纠正,使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应缴税款。 本案中,虽然许国远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但是,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罪的普通条款,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渎职罪的特殊条款,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A397/2)的原则,许国远的行为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定性,而不是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 至于“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司法认定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税务机关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少征税款,或者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出现的不征少征税款,以及因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等情况下,因无徇私之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划清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主观上的故意还是过失) 划清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以主体是否是税务人员作为标准。非税务人员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造成不征少征税款的,应追究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划清本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注意有关共犯情形(如,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缴税款罪等) 注意本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渎职罪的特殊条款,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对此不定为滥用职权罪。)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案 程龙海,原系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地税局干部。2003年10月至2005年12月,程龙海利用担任武陵源区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发票专管员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采取虚假记帐或不记帐的方式先后从区地税局领取发票1079本,并自2004年3月至2006年2月私下将这些发票大量提供给纳税关系人使用,以收取税款名义将纳税关系人所缴纳的税款据为已有,并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12万元。 2007年1月,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决程龙海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国税局干部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案 孙兵,原系北京市昌平区国税局征管科干部。2000年9月至10月间,孙兵在征管科负责向“北京联中鑫商贸有限公司”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在该公司没有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审批手续、无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向该公司出售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1605份,有265份被该公司经营者郑加文虚开,其中55份被抵扣,抵扣税额8094698.87元人民币。在此期间,孙兵收受郑加文贿赂款人民币24.5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孙兵有期徒刑八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特点: 1、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以及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故意实施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徇私舞弊的行为,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对明知是不符合条件的人仍为其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这种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为徇亲友私情,有的为了得到某种利益而亵渎国家赋予的职责等等。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 至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司法认定 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主体、故意) 注意划清本罪与诈骗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等犯罪的界限,并注意有关共犯情形 注意划清本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界限(行为发生具体阶段、作为不作为形式) 注意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5、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税务稽查局局长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案: 华峰,原系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长。1999年年底,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郑州市第二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这个厂的厂长金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时任稽查局局长的华峰,先后给华峰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华峰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 2000年8月,郑州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1998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郑州第二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华峰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其后,华峰因群众举报被抓获归案。 本案中,华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郑州市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涉嫌偷税罪时,却收受他人贿赂,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其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01年,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定,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局长华峰,因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特点是: 1、“不移交”是指不向司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的判断应以行政案件涉嫌触犯《刑法》为标准, 2、税务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主观表现是,对税务执法过程中查办的案件,明知构成犯罪而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甚至放纵犯罪分子。 3、本罪在立案时对犯罪对象的要求,只需要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对象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仅依行政法律已无法调整,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无需证明该案件的确切危害程度、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 至于“情节严重”的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 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以行为人是否具有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故意(徇私动机)区分罪与非罪 所谓徇私,即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往往表现为贪图钱财、女色、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者为了徇其他私情私利。若是对案件性质认识错误,或者因工作失误不移交的,不能构成本罪。 2、以不移交刑事案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区分罪与非罪 注意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 (三)税务人员渎职犯罪风险的成因 客观方面: 一是我们税务系统一些内部规定和工作要求脱离了税收工作的实际,给税收执法造成很大风险。 二是税制的缺陷和税收政策本身的漏洞以及税务部门内部的各种制度还不够完善。使税务干部无所适从,难以正确执行到位。 三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经济成份日新月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税务干部对应税对象和应税收入难以及时全面监控,税收管理难以及时跟进到位。 四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对法律理解的偏差。 * 主观方面: 一是学习不够,税务干部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部分税务干部不精通法律法规,不熟悉税收会计,不完全掌握税收政策,不了解企业情况,不具备适应实际的工作能力,从事税收征管难免出现税收漏洞。 二是责任心不强,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确实有少数税务干部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 三是习惯做法和思维定势的影响。 四是主观故意,甚至贪财枉法,徇私舞弊,故意损害国家利益。 * (四)如何防范涉税渎职犯罪风险 * 1、完善税法体系,不断修订和完善现行税收各项制度,规避制度风险 提高税法层次。建议将各暂行条例修订升级,上升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减少执法风险。 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不断修订和完善现行各项税收基层工作制度。 * 2、强化四个意识,规避现实风险 强化法治意识,在深化依法治税中规避风险。 强化服务意识,在优化纳税服务中降低风险。 强化责任意识,在严谨工作中化解风险。 强化学习意识,在规范操作中防范风险。 3、加强监督,确保规范执法 落实执法责任制,以制度规范执法。 分解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实行过错追究、加强考核评议。公开办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 强化执法监督,以监督规范执法。首先,强化事前监督。其次,强化事中监督。第三,强化事后监督。 * 4、优化外部环境,降低执法风险 大力加强对全社会的税法宣传,提高纳税遵从度,减少执法阻力。 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加强联系。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协调。 行政争议风险的防范:重点解决规范税收执法方面的问题 渎职犯罪风险的防范:重点解决司法协调的问题 贪污、受贿类犯罪的防范:重点解决税务人员思想根源上的问题 税务人员自身的防范措施 注意证据方面的自我保护(结合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认识和掌握涉税渎职犯罪的构罪标准,针对犯罪的构成要件(重点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要件)和追诉起点(立案标准)进行抗辩,避重就轻。 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领导人员责任与直接经手人的责任。(集体审议) 友情提醒 没事经常沟通,争取社会理解; 凡事集体研究,形成组织意见; 有事书面记录,注意保留证据; 出事切莫慌张,正确运用法律。 税务检查权的范围 检查帐簿凭证报表资料 检查商品货物其他财产 责成提供文件证明资料 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检查单据凭证有关资料 查询存款帐户储蓄存款 越权导致税务检查不合法 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酒家有偷税行为。为获取证据,该地税局派税务人员王某等四人扮作食客,到该酒家就餐。餐后索要发票,服务人员给开具了一张商业零售发票,且将“饭菜”写成了“烟酒”。当税务人员问是否可以打折时,对方称,如果要白条,就可以打折。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又来到该酒家,称“我们是市地税局的,有人举报你们酒家有偷税行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法对酒家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中,该酒家老板不予配合。检查人员出示了前一天的就餐发票,同时当着老板的面强行打开吧台抽屉,从中搜出大量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经核实,该酒家擅自印制收据并非法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偷逃营业税等地方税收58856。74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处理:补税58856。74元,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处以9000元的罚款。当日,该市地税局向该酒家下达了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该酒家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证检查的法律后果 ×年8月,某市国税局一分局的税务稽查人员对某纳税人专项检查,发现纳税人自开业以来,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增值税。为此,稽查人员曾多次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但李某置之不理。9月8日,分局对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9月23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但李某逾期仍未办理。于是,分局作出决定,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对其逾期未申报的行为按偷税处理,并核定其开业以来应纳增值税11278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分局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了相关手续,由市国税局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交李某。李某因不服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偷税处理决定,在依法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于10月25日,向市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 无证检查的法律后果 复议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对市国税局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维持市国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于11月10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市国税局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税局作出的偷税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得当,但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时,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属滥用职权,判决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税务行政处罚如何告知? 经调查取证获取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全部事实依据(案卷排他性要求) 当事人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范 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 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标准 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责令当事人改正 责令当事人改正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法第23条)以及征管法第60条? 结论:没有下达责令限期改正税收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不影响处罚决定程序的合法与否和处罚是否无效。 结论:国税发[2004]108号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徇私舞弊不依法移送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对收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涉税款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缴入国库,违者要严肃处理。 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征管法88条3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与未诉状态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他经营者或者权利人的职工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刑法: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 欠税公告中应注意防范侵犯当事人商业秘密 纳税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或者不愿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对自己的隐私自由支配,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和用于公开的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主要包括三类: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私人空间)。 个人隐私范围 私人信息包括病历、身体功能缺陷、财产状况、被强奸记录、宗教信仰、个人日记信息等; 私人活动包括夫妻性生活、正常社会交往、婚外恋等; 私人空间包括个人身体隐私部位、住址及居室等。 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153: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11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税收执法回避 征管法第12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细则第8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扣押财产不能侵犯第三人权利 交易方(乙企业,卖方) 货物(存放A地) 扣押财产 税务局 纳税人(甲企业,买方)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的对象是甲企业,乙企业为行政程序第三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外的主体。 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民法通则第72条) 诚信行政与信赖保护理念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取得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听证)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中的信赖保护 强制执行措施引发的赔偿案 甲企业与该企业职工李某签订合同,将某车间租给李某生产经营,由李某按期付租金给甲企业。李某承租该车间后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以甲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1月,其主管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李某一年来的账册进行了检查,发现此间李某共偷逃地方税收计125670元,遂于2月15日对李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李某接到决定书后,将资金和货物转移后出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税款。4月5日,该县地税局对甲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缴纳李某欠缴的125670元税款。甲企业以自己不是纳税义务人为由拒绝缴纳李某欠缴的税款。4月25日,该县地税局向甲企业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限期内,甲企业仍未缴纳税款。5月20日,经局长批准,该县地税局对甲企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甲企业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一辆小汽车,在该企业仓库保管,并责令企业有关人员看管。5月25日汽车被盗。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于6月20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税务机关撤销县地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并赔偿企业被盗汽车。 调取帐簿丢失引发的赔偿案 10月5日,某县国税局税务所干部陈某,到个体工商户杨某的副食门市部进行税务检查,杨某对陈某出示的税务检查证存在疑义而发生争执并拒绝提供账簿。后经该镇派出所干警劝解,杨某将10本账簿拿出。检查人员在未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的情况下直接将账簿带回。次日,陈某因保管不善将调取的10本账簿全部丢失。后来,杨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账簿上有10余万元的债权凭据为由,请求确认县国税局扣押账簿违法,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2万元。 杨某账簿中记载债权凭据,属非有价证券,并且债权凭证的丢失,也不必然导致债权的丧失。县国税局丢失杨某记载有债权凭据的账簿是事实,但杨某在债权凭据丢失后是否已经导致债权丧失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按债权数额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判驳回其赔偿请求是正确的。 解除税收保全引发的赔偿案 2008年1月,某县地税局在对一家企业2007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当期隐匿租金收入5万元,偷逃税款1.5万元。检查人员同时发现,该企业拟将经营地外迁,正转移商品、货物。鉴于此,检查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果断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扣押了该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税款。三天后,检查人员决定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商品。但在归还扣押商品的途中,由于雨天路滑,不幸发生车祸,所扣押商品全部报废。县财产保险公司对此案进行了理赔,并全额赔偿了该企业的经济损失。 该企业随即、后向县地税局提出了请求赔偿的要求。该企业认为,由于县地税局未依照法律及时解除扣押,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应对这次车祸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应给予赔偿。同时,由于县地税局的扣押对其单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县地税局应赔偿其商誉损失两万元。 收集证据不全面的法律风险 某私营企业地处偏远,无证无照,从事废旧钢铁收购加工,常夜间生产,其收购和销售对象皆为个人或私营企业,不须使用发票,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没有发现。2007年10月,根据举报某稽查局对其实施了检查,发现该企业没有账证。业主孙某拒不交出其生产销售记录,稽查人员也无法查到。于是,稽查人员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业主承认,在2007年1~9月期间,采用销售不开发票等手段,共销售经其简单加工的废旧钢铁计36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表示,自己不懂税法,愿意补缴税款,接受处理,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孙某口供笔录,对高某作出了补税21600元、罚款43200元的处理。孙某缴税后要求稽查局少罚点。孙某的要求未得到满足,遂将稽查局告上了法庭。孙某提出,稽查局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滥用处罚权,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对此,稽查局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反驳,除询问笔录外,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收集证据不全面的法律风险 在税案调查中,稽查人员应善于查找,捕捉,识别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证据,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上述案件,稽查人员在无法从该厂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从外围摸查。比如,用电量的证明、购货方的证明、生产工人的证明等证据。对确实无法核实其销售的,也可以通过一定方法核定应纳税款。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原涪陵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员吴健、地税局稽查局稽查一科科长牟双林、稽查员邵建明、刘健分别被法院以受贿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8年至10年有期徒刑。法院审理查明,从1996年6月至2004年2月,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刘健四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履行税收稽查、征收过程中,采取向被稽查、征收的单位及个人明示或暗示的手段,一人出面受贿,共同分赃,共同犯罪金额达29.1万元。另外,他们还徇私舞弊,在收受他人好处费后,少征、不征税款21.3734万元。 玩忽职守罪 河南4名国税干部监管不力损失三百万税款被起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出,马锦舟、殷喜春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物联煤炭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的一科科长李全成(另案查处)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147万余元损失。李涛、张永汉在尉氏县国税局大桥税务所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正大煤炭有限公司杨四伟(另案查处)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145万余元的重大损失。 税务行政败诉风险 越权或者滥权 违反法定程序 执法依据错误 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不作为 职务侵权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分酒 分房 游行、集会、示威权(扬大学生南斯拉夫大使馆游行代表)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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