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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PPT课件*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民事责任民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施行。*《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二、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产生与发展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 1804年制定了《法国民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帝国主义阶段的一部具有典型意义的民法典。 1922年通过的《苏俄民法典》,是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清政府于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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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民事责任民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施行。*《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二、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产生与发展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 1804年制定了《法国民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帝国主义阶段的一部具有典型意义的民法典。 1922年通过的《苏俄民法典》,是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清政府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我国第一个民法草案。 北洋政府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但未正式颁行。 南京国民党政府1930年底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它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民法典。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横向财产关系而非纵向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基于主体的人格利益基于一定的身份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名誉等; 身份关系包括:亲权、配偶权、署名权等。 下列哪些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A、市政府购买一批办公用品B、李经理让秘书为他起草一份文件C、李经理将自己的私人房屋卖给其秘书D、交警对违章司机罚款A、C 程国栋生前留有遗嘱,将自己的两间共27平方米的住房赠与邻居沈某。程的侄子程贵方为此十分生气,在程国栋死后将他的住房旁的一间8平方米的厨房占为己有。沈某为此与程贵方发生纠纷,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厨房的所有权。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住房与附属于住房的厨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的所有权转移时,从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在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传统的民法理论作出判决,确认沈某对厨房的所有权。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生效时间:自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公布一段时间之后再生效。 2、失效时间:新法废止旧法;自动失效;国家机关颁布决议废止。《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3、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领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馆、域外航行的船舶和飞行器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民(重点讲,法人不讲了)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第四节民事主体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一个罪犯他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死亡又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A、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 (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b)、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c)、须经法院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a)、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b)、失踪人所欠的债务、税款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c)、他(她)的配偶如果愿意离婚,可以径直办理离婚手续。 B、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 (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b)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c)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生理死亡相同。被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解除,其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其所负担的人身债务关系消灭。 注意:宣告死亡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这个人已经死了 第二种情况,一个人被宣告死亡的时候,他实际上还没有死;但是在宣告死亡以后不久,他死了。 第三种情况即是这个人在被宣告死亡以后事实上他没有死,而且他又活着回来了。 注意婚姻关系:要分为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配偶没有再婚。 撤销死亡宣告后,他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第二种情况,是配偶已经再婚。 若已再婚,不因撤消死亡宣告而影响第二次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三种情况,配偶已经再婚了,不过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现在又不存在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以后,二人又住在一起了。配偶与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并非可以自行恢复。自行住到一起肯定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 被宣告死亡之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合法收养,收养关系不因撤消死亡宣告而受影响。 因宣告死亡而获得财产的人均应返还。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B、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何谓“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有三个认定标准: 一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程度看; 二是从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后果看; 三是从行为标的数额看。 14岁男孩……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所有的民事活动是否都无效呢?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监护 (1)、概念 (2)、监护的种类: A、法定监护 B、指定监护 C、遗嘱监护 (3)、监护人的监护顺序 A、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a、父母;b、祖父母、外祖父母;c、兄、姐;d、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e、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他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B、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通则》第17条规定: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e、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所在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人;f、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他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案例分析: 李有田夫妇婚后生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三个儿子长大后,先后参加了工作,并都结婚成家。可是李的女儿在读中学时患有精神分裂症。1999年初,李有田的妻子因心脏病突发去世,李有田也因悲伤过度,于2000年3月去世。父母去世后,李家兄弟谁都不愿意担负照顾其妹妹生活的责任。 问: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当所有法定监护人都不愿意担任他的监护人或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对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应依其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之,即只有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由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可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择优确定。指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 2004年8月,小明(8岁)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父母死亡后留下大量遗产,故小明的爷爷、哥哥(20岁)和姐姐(18岁)为抢占遗产,争相要当小明的监护人。由于争执不下,三人申请居委会指定。在居委会指定之前,小明暂时和爷爷住在一起。在此期间,小明在学校打伤小光。 问:(1)对于小光的伤害,谁应负责赔偿? (2)假设小明的父母在死亡之前立遗嘱指定小明的姐姐为监护人,应否获得支持?(3)假设小明有个人财产2000 元,其监护人能否在征得小明同意后,将小明的财产捐给贫困山区?   (1)小光的伤害应由小明的爷爷负责赔偿。如果小明有财产,应从其财产中首先支付。因为此案伤害发生时监护人还没有被指定,小明的爷爷是实际的监护人和顺位在先的法定监护人,应由其承担监护责任。 (2)应该获得支持。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遗嘱监护这一方式,但未成年人的父母用遗嘱为未成年人在法定监护人范围中指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并无不利的,应予承认和保护。 (3)不能。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的意思表示无效。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四、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BCD 2.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ABC例1甲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获准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乙村民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甲向丙借款,丙为确保借款得到偿还,在甲的房屋上设定抵押。例2甲乙订立契约,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三个月。(约定债权关系)例3乙未经甲同意,住进甲的房屋三个月后搬出,其间导致甲的房屋的损坏;丙见甲的房屋损坏,甲又不在,便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法定债权关系)例甲与乙结婚,生育丙,现丙未成年。后甲因车祸死亡。形成: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监护关系,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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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小学语文
上传时间:20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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