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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ppt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讲义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 林世义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引言  为了加强保护矿产资源,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1986年颁布了《矿产资源法》,1996年进行修改,规定了对非法采矿行为和破坏性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1979年《刑法》第156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入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的刑事罚则部分纳入刑法,设置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2011年2月25日修改《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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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讲义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 林世义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引言  为了加强保护矿产资源,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1986年颁布了《矿产资源法》,1996年进行修改,规定了对非法采矿行为和破坏性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1979年《刑法》第156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入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的刑事罚则部分纳入刑法,设置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2011年2月25日修改《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第343条,删去“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规定,降低非法采矿罪入罪门槛。 引言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条件、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以及价值数额、鉴定机构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依法惩处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活动中,面临两个问题:(1)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地鉴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数额的问题。--技术鉴定(公正、合理)(2)如何组织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问题。--审核确认(依法:法定主体、法定程序)第一课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法理基础 法理基础一、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二、鉴定及其种类三、破坏价值估算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  (一)适用范围及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一、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四条《刑法》第343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47条,将刑法第343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 (1)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2)擅自进人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4)“越界采矿”的行为。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  (二)非法采矿罪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矿业生产的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其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3.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  (三)“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是指:  在矿区乱采滥挖,使整个矿床及依据矿床设计的采矿方法受到破坏,造成矿产不能充分开采;  在储存有共生、伴生有矿产的矿区采取采主矿弃副矿的采矿方法,对应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不采,使矿产不能充分合理利用;  对暂不能综合开采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破坏;  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  不按合理的顺序采矿,采富矿弃贫矿、采厚层矿弃薄层矿、采易采矿弃难采矿、采大矿体弃小矿体而失去大量矿产资源;  不按合理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开采回采率低、采矿贫化率高,与设计指标相差甚多,造成资源浪费;不按合理的选矿工艺,造成选矿回收率低,与设计指标相差甚多,造成资源浪费;  对一些特殊矿产,不按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采矿,造成资源破坏、浪费等等情况。法理基础-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或有用元素的含量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集合体)。其中包括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定义,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矿产资源  边界品位指划分矿与非矿界限的最低品位,即圈定矿体时单个矿样中有用组分的最低品位。边界品位是区分矿石与废石(或称岩石)的临界品位,矿床中高于边界品位的块段为矿石,低于边界品位的块段为废石。  边界品位是矿产工业要求的一项内容,计算矿产储量的主要指标。边界品位是根据矿体的规模,开采加工技术(可选性)条件,矿石品位、伴生元素含量等因素确定的。它是圈定矿体的主要依据。在国外,没有工业品位要求,边界品位是圈定矿体的唯一品位依据。  法理基础-矿产资源边界品位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 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  1.自行鉴定  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二、鉴定的种类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  2.行政鉴定  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   3.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 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联系 (1)它们都是针对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活动。其次,它们所采用的手段都包括检验、鉴别和评定。(2)它们都具有:公正性,鉴定人员与鉴定对象无利害关系;科学性,鉴定人员具有科学资质且整个鉴定具有科学依据;程序性,依据法定程序确定鉴定范围、分析和取舍鉴定材料、做出结论。(3)它们对于各自程序中的案件事实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鉴定同时具有司法鉴定的属性。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  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1)鉴定主体有所不同。行政鉴定主要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部门进行,而司法鉴定则由法院鉴定部门或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部门进行。(2)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鉴定适用于行政程序中,而司法鉴定则适用于诉讼程序中。  (3)作用有所不同。行政鉴定用于认定行政程序中的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则用于认定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事实。    (四)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对各行业或领域中,运用科学理论与技术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总称。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业性检测机构进行的专门性鉴定活动属于技术鉴定的范畴。   其特点是在一方的意志下进行鉴定活动;鉴定材料由一方提供而不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不进行审查。鉴定结论一般不进行质证,鉴定人只有权利,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   (五)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通过法定方式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所作的权威认定,是具有法定的确定力,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三原则:依法确认,客观、公正、公开,保守秘密。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  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  3.行政确认的的结论不具有处分性(结论依据);  4.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强制效力);  5.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利益相关)。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 (六)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 技术鉴定+行政确认。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实质是为了将矿产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国家(政府机关)以所有者的身份,把实物形态的矿产资源转化为货币形态,而进行的“评估”活动。法理基础-破坏价值的估算 三、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估算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第六条规定: 1.非法采矿造成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2.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指由于没有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导致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法理基础-破坏价值的估算   (一)鉴定基准日确定  提请物价部门出具单价鉴证时,应明确鉴定结论对应的年月日,即基准日。以确定案值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涉嫌违法犯罪作案日(案发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在进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时,若非法采矿行为发生的时间不明确或价格论证困难,可取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非法采矿立案调查日或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日作为鉴定基准日。法理基础-破坏价值的估算   (二)采空区可实测价值鉴定  计算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W:  w=(q1+q2)×(p-c)。  (1)通过采空区实测计算得采出矿产资源量q1,可采用简化方式,采出矿产资源量就等于其对应的采出原矿量q1。  (2)估算用合理方法应采出而因非法采矿破坏无法采出的矿产资源量q2,并根据储量、资源量可信度系数将其换算为鉴定用基础储量,然后根据矿种选用相应的采出原矿量计算公式,计算其对应的采出原矿量q2;当不能有效估算q2时,q2取0。法理基础-破坏价值的估算  (3)通过物价部门获取当地、鉴定基准日的原矿不含税(不含增值税)的坑口价格p。  (4)非法采矿一般为小规模开采,可通过对类似正规小型矿山生产情况调查,或本案和其他类似非法采矿案的询问(讯问)笔录等资料,或通过有关设计手册等,确定直接人工费和直接材料费,两者相加等于可扣除的开采成本c。法理基础-破坏价值的估算  (三)采空区不可实测价值鉴定  由于安全等原因,一些非法采矿形成的采空区不能实测。  采空区不可实测价值鉴定为:收集非法采矿者的矿产品交易单据,查封到或收缴到的矿产品实际数量,本案非法采矿的询问(讯问)笔录等资料,通过分析整理,多角度测算得非法采矿采出原矿量。 鉴定工作第二课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一、相关的法规文件 二、鉴定工作的组织架构 三、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程序  鉴定工作-法规文件一、相关的法规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  2.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履行矿产资源破坏程度鉴定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3〕123号);  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闽国土资[2013]25号)。(原则属地组织,省厅审核确认。明确法定主体资质与多级审查把关);  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国土资文[2014]101号)。   鉴定工作-组织架构二、鉴定工作的组织架构(一)鉴定委员会 (二)省厅鉴定工作办公室(三)省厅鉴定评审专家库(四)地测地勘单位(五)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鉴定工作-组织架构(一)鉴定委员会及鉴定工作办公室   国土资发〔2005〕175号文规定: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成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业务人员担任,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下设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日常工作。 鉴定工作-组织架构(二)鉴定评审专家库  省厅建立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评审专家库。入选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地质勘查、矿山开采、矿山测量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3)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责任心强;  (4)熟悉地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5)具备胜任鉴定工作需要的健康条件,能认真履职。 鉴定工作-组织架构(三)地测地勘单位  受委托的现场勘测、验证专业技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相应资质条件:  1.取得甲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2.取得甲、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 省厅认可并公布的单位名录见25号文附件一。 鉴定工作-程序(四)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组织  我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由技术鉴定和审核确认两部分工作组成,其中,技术鉴定工作由立案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其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确认工作由省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的,由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向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函提出,并协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技术鉴定。 鉴定工作-程序  县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重新鉴定的技术鉴定由原组织技术鉴定工作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省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行组织技术鉴定,但接受委托的单位不能再行委托。 鉴定工作-程序 (五)鉴定工作的委托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工作须由案发地县、市(区)或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委托方,地勘单位为承办方;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的,可通过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 鉴定工作-程序三、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程序(按工作内容)1.前置程序:鉴定资料收集、提取、固定与保全证据材料;(案件调查及报告)2.启动程序:申请鉴定、决定鉴定;3.实施程序:委托鉴定,审查资料、现场勘验、测量绘算、取样送检、咨询单价、制作报告;4.确认程序:确认申请与受理、专家评审及会审、出具结论、      签发、送达。5.后续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38 鉴定工作-程序 依据闽国土资文[2014]101号文,我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实施程序按照工作流程划分为:确定承办单位、开展技术鉴定、编制申请报告、受理评审确认、出具鉴定结论五个环节。包括前述工作第3、4两项,是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鉴定工作-程序-确定承办单位1.技术鉴定的承办单位的选择应考虑区域、资质、技术专长和方便工作等条件,由负责查处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与公布名录中的地勘单位协商确定,并应具体签订技术鉴定委托协议。(一)确定承办单位 鉴定工作-程序-确定承办单位2.技术鉴定委托协议文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要求、案件基本情况及收费标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发地、涉案人、非法开采时间、范围、矿种、被开采的矿产品处置及立案查处情况等内容。 鉴定工作-程序-确定承办单位3.实施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工作(勘验、测量、检测分析、价格鉴证、报告编写等)所产生的非行政费用,原则上由县、市(区)立案查处单位同级的该矿种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参照省厅提供的指导价格商定。 鉴定工作-程序-开展技术鉴定(二)开展技术鉴定1.地勘单位承接任务后,应在3日内委派2-3名以上地质矿产类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专家鉴定小组,其中组长应具有地质矿产类高级技术职称,对资源破坏现场进行勘测验证,估算被破坏价值量并编写《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   鉴定工作-程序-开展技术鉴定(二)开展技术鉴定  2.委托方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配合并参与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对非法开采范围的指界、留取工作开展现场的影像资料及协调当地物价部门出具单价鉴证等工作。  3.地勘单位对技术鉴定报告的科学性负责,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专家鉴定小组初步形成的技术鉴定报告进行内部审查认定,提交的技术鉴定报告由承办单位签名盖章。 鉴定工作-程序-编制申请报告(三)编制申请报告  1.委托方应对技术鉴定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重点是鉴定范围是否正确,鉴定结果与掌握的案件基本情况是否吻合。形成向省厅申请确认和出具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的函。  2.申请确认函应载明技术鉴定结果,须将《技术鉴定》及有关案件调查材料一并报送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办公室。 鉴定工作-程序-编制申请报告3.申请确认函的相关要件:  ①委托方关于对技术鉴定报告确认的申请书  ②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  ③编写技术鉴定报告的地勘单位总工办审查意见书  ④《案件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包括:立案批准书、询(讯)问笔录等;若有制止非法开采通知书、行政处罚通知书、获取的销售凭证(复印件)等,应一并附上。  ⑤当地物价部门对该矿产品价格的认证书(坑口价)  ⑥测量的专项报告及相关图件  ⑦化验(测试)报告 鉴定工作-程序-受理评审确认(四)受理评审确认  1.受理  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报告及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和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告知书。经审查不同意受理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或材料。 鉴定工作-程序-受理评审确认  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知的对象; (2)申请确认的鉴定报告名称; (3)告知的结论; (4)理由或原因; (5)须补充的内容或材料; (6)告知的单位、时间并盖章(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件专用章或执法处章代)。 鉴定工作-程序-受理评审确认 2.评审  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后,根据鉴定的矿种,在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专家库”中,指派2-3名专家组成鉴定评审小组负责审核工作,并指定其中一名为组长。  评审专家接受任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鉴定内容独立进行评审,并形成个人意见,评审组长应综合参考评审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鉴定工作-程序-受理评审确认评审事项包括:  (1)送审材料是否齐全;  (2)鉴定报告章节安排是否合理,附图、附表是否齐全;  (3)鉴定方法是否科学、范围是否准确、各项参数的选择和确定是否合理;  (4)破坏矿产资源储量计算的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方法和运用公式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5)对物价部门提供的价格证明作形式审查,注意价格证明与要求提供的内容是否相符。 鉴定工作-程序-受理评审确认   实地勘验  评审专家组认为需要到现场实地勘验的,应向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实施,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评审专家应回避与违法嫌疑人单独接触,因工作需要的,应申请相关的行政执法人员陪同。   鉴定工作-程序-受理评审确认 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组意见,应明确该报告是否同意通过,若不同意通过,需要修改补充的,应列出具体问题,提交承担技术鉴定的地勘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同时报告鉴定委员办公室。重新提交鉴定报告时,应同时附上修改说明。技术鉴定报告结论发生变化的,技术鉴定承办单位应重新出具初审意见,委托方应重新申请确认和出具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的函。 鉴定工作-程序-受理评审确认 评审意见  专家意见不一致并需要统一认识的,专家组组长应召集有关专家进行讨论和开展技术咨询,讨论和咨询后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报告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由鉴定委员会裁定并记录存档。  评审专家在接到经修改的报告后,按照上述原则,对该报告进行再次评审。评审通过的,应形成最终评审意见书。 鉴定工作-程序-受理评审确认3.确认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评审专家通过的鉴定报告予以审查并提出意见,对认定可以提交鉴定委员会审的报告,及时安排上鉴定委员会会议审议。  鉴定委员会集体审议时,须三分之二以上会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会,若委托他人参会,会后应本人签字。审议由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 鉴定工作-程序-受理评审确认  一是听取鉴定办、专家组审查情况 汇报 关于vocs治理的情况汇报每日工作汇报下载教师国培汇报文档下载思想汇报Word下载qcc成果汇报ppt免费下载 ,并对有关材料、数据、鉴定过程与方法进行审查;  二是鉴定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并讨论;  三是鉴定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多数票通过鉴定结论。  会议结束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集体会审会议记录上签名。  鉴定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 鉴定工作-程序-出具鉴定意见(五)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会审会议的汇总意见对鉴定材料及时进行补充订正。经鉴定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的,即行办理出具鉴定结论批示件,鉴定结论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准后,由省厅出具鉴定意见。  未能通过的技术鉴定,要说明意见及理由。 鉴定工作-程序-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格式  封面是:1.鉴定意见书;2.编号;3.项目名称;4.申请鉴定单位;5.组织鉴定单位;6.鉴定日期。  内页正文是:1.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情况的简要说明;2.专家鉴定小组鉴定意见;3.省厅审查意见;4.专家鉴定小组成员名单(含单位、职称、职称证书编号)。 鉴定工作-程序-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书送达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书》直接或邮寄交予申请确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方为公安、司法机关或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申请确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送达。作为涉嫌犯罪证据的,由立案查处的行政主管部门随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鉴定工作-程序-出具鉴定结论 时限规定  省厅自受理之日到出具鉴定结论,不计退补材料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如遇重、特大案件,经鉴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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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小学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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