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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计划生育补贴XX计划生育补贴   XX计划生育补贴是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规定。各省市的计划生育补贴根据该省市的情况制定,下面我们就以《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为例来看下XX计划生育补贴情况。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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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计划生育补贴   XX计划生育补贴是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各省市的计划生育补贴根据该省市的情况制定,下面我们就以《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为例来看下XX计划生育补贴情况。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XX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补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在XX年4月15日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退回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一)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   (三)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效的《光荣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八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XX年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九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   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在XX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另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奖励扶助金:   1.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   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在XX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   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XX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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