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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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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幼儿伤害事故      的预防及处理*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共6章40条 第一章总则(1-7)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8-15)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15-22)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23-31)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32-36) 第六章附则(37-40)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二、《办法》的法律效力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六、与《办法》有关的法律问题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一、制定《办法》的背景1.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
幼儿伤害事故      的预防及处理*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共6章40条 第一章总则(1-7)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8-15)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15-22)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23-31)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32-36) 第六章附则(37-40)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二、《办法》的法律效力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六、与《办法》有关的法律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一、制定《办法》的背景1.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不健全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清,影响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3.学校缺乏安全责任观念,预防意识薄弱二、《办法》的法律效力1.时间效力:即时生效(即自2002年9月1日《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无溯及力。2.空间效力: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3.层级效力: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1.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2.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1)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学生。(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三)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安全事故的等级分类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一般可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学校责任事故  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包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共性和开放性,他是客观存在的,是供学生使用的,所以它必须是安全的,合乎标准的,由于这些设施不安全和不标准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负全责。 例:1999年10月19日,某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年级拔河友谊赛,因为系在拔河中间用来判断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决,学校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一个直径24毫米的铁螺母,以便使红布条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两个年级的比赛激烈时,拔河绳突然从中崩断,红布条上所系的螺母因惯性甩起,直接飞向高二年级站在第一位的学习刘某的头部,老师们随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受伤程度被定为伤残八级,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4万元。 学校作为学生拔河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范,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对于绑在红布条上的铁螺母有可能伤人的情况,学校应当能够提前预见到,但学校因为疏忽,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铁螺母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学校是具有过错的,这种过错属于过错类型中的过失,与故意相区别。 例:某校高中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时,按照教师的布置在篮球场打篮球,运动中,张某跃起抓住篮球筐致使篮球架与蓝篮球架底部出现锈蚀的部位断裂,篮球架倒塌,将张某砸伤,学校由于对篮球架的安全性没有尽到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发现锈蚀部分,存在危险,因此具有明显过错,承担学生伤害的部分责任。 学生张某在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学校体育设施没有正确使用。在一件伤害事故中单一责任的比较少,往往是多方混合责任。 例: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 一年级 小学一年级数学20以内加减练习题小学一年级数学20以内练习题小学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人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新人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 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教师立即送往医院,法院认为8岁的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好动是小学生的特点,其无法也不可能预见自己与他人嬉闹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学校由于疏忽了小学生的生理特点,未能谨慎注意到其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体征相近,铁钩的高度正好与学生的眼睛同高度,具有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所以学校对吴某的伤残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为了保证幼儿园的公共设施安全,幼儿园应定期检查安全,不能认为没事就过于自信,而处在有过失过错状态,一般过失的出现都是在一般认为无事时出现的,学校有些设施是有强制性标准的,不能只是用警示来提示注意安全,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幼儿,所以对幼儿园公共设施的安全必须采取客观措施。(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上的管理一定要是规范的,要有多种健全制度,如果管理上出现的疏漏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负全责。(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如因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例:2003年11月22日上午经学校领导批准,班主任吴老师与学校的另两位老师一同组织该校五年级约60名学生到该市海边进行野炊活动,但学校要求不准学生下海游泳,野炊过程中,部分男生向班主任吴老师提出下海游泳要求,刚开始吴某不同意,后经学生再生要求,吴某便同意了学生下海的要求,游泳时周某不慎被海浪卷走,3位老师积极抢救,并报“110”“120”求救,也未能阻止学生周某溺水身亡悲剧的发生,吴老师最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这个事故中,学校有明确规定不准学生下海游泳,吴老师也意识到让11岁的学生下海会有危险,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吴老师作为学生活动的带队老师,不仅没有尽到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反而因为自己的决定过失导致学生溺水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例:某校初中组织拔河比赛,当比赛的一方获胜后,突然同时松开手中的绳子,致使对方的队员陆续倒地,其中多名队员踩压在学生杨某身上,杨某当场死亡,杨某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平时身体健康,此次意外死亡完全是由于学校的组织不利,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负有对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妥善组织安排的职责,学校作为竞赛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假如在比赛前能向学生强调拔河中的纪律和注意事项,悲剧就不会发生,所以学校在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没有尽到适当的警示义务。 学校在组织拔河活动之前,一定要判定周密的活动预案,将活动时间、场地人员等事项进行组织安排,对注意事项,应急处理等问题提前进行策划、考虑部署。并对参加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纪律教育,对注意事项要认真向学生讲清,只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才能使学生伤害事故不发生、少发生,即使有意外,学校也会因为工作无疏漏而免责。(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如果教师是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要负全责的 但有一个前题是学校是知道,如果教师是新来的或是新发病,学校不知道,学校免责。(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是否可以参加某些事情,教师应该采用大家认可方式,或用自己孩子的标准来判断这样做一般就不会出现问题。 例:星期天某小学开展学雷锋活动,组织三年级学生到汽车站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出发前,班主任老师向学生交代了任务,强调了要求,要求大家在活动中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上午到达车站后分头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其中部分女生到二楼擦洗玻璃,学生张某不小心从二楼窗台摔下,班主任和车站的领导及时赶来,将张某送往医院,诊断为小腿粉碎性骨折,事后经调解,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由学校和车站分别给予赔偿。 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和车站都是有一定过错的,学校安排学生参加劳动项目不合适。安排他们去擦二楼的玻璃是明显不当的,没有足够的教师跟随,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危险动作,这也是不当的。 虽然学校的出发点是好的,组织学生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性活动一定要经过精心选择,适合学生智力、体力等情况,要力所能及,在活动中注意保护学生安全,不能带有商业色彩,尽量避免带学生到不适于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活动,一定保证有足够的教师跟随,即要避免学生违纪发生意外,也要防范外界对学生的不良影响和侵害。 例:1994年4月的一天,某小学的校长冯某,教师马某带领部分学生在学校的操场劳动,突然,有学生发现附近山坡上的林场着火了,经冯校长同意,先后共有十几名学生赴火场扑救,校长和老师没有一同前往组织和指挥,在救火过程中,8名学生被烧死,法院认为校长和老师已经够成了犯罪,校长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老师被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本例中,校长和老师身为教育工作者,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他们应当预见到,未成年人在无组织的情况下进行扑火是具有危险性的,但两人却没有加以制止,甚至未去现场指挥,从而造成了严重的伤亡事故,给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若,他们已经构成了严重失职罪,同时学校也应当根据自己教职工的过错,对受害的学生进行相应的赔偿。 未成年学生是社会上的弱者,在发生不可抗力或敌强我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见义勇为只能做无谓的牺牲,但这并不意味着“见义不为”,而是说对未成年学生要强调“见义巧为”。(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例: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但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了体育测验。 本案中,张某死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学校没有过错,所以学校不应当承担负责。 张某和家长为了被学校录取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应承担全部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家长已经告之学校学生的身体存在疾病,学校仍旧安排其参加不适于其进行的体育煅炼,如果学校发现了,又没有及时制止,或者教师发现了学生有一些异常表现,而依然强迫其训练以致发生意外的,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例: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虎上课时突然发病,额头出汗,任课教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小刚和小强送小虎回家,到家时发现锁门,就把小虎放在门口地上,返回学校,后来同村的陶老太太发现小虎闭着眼,嘴鼻发青,就喊同村的郭某抱着小虎去村里的医院看病,但未找到医生,途中遇见小虎的父亲,小虎才被送到乡医院,三天后,又转到市医院,但为时已晚,小虎因食物中毒,并多脏器衰竭而死。教师虽然对突发疾病的小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这种措施是明显不当的,也正是因为这个不当的措施,最终导致学校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应当承担起对其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在学生遇到疾病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救治,任课教师应当认真观察学生,以便及时发现有异常表现的学生,当发现学生身体不适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轻微不适的学生,可以让其暂停一些剧烈的活动,注意观察,对于严重的学生,应当及时将其送到医院,并尽快通知家长。 学校在学生应该得到救助时,学校一定要提供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以不加重伤害后果为前题,要就近送医院治疗。 学校要有救助预案,组织机构,使学生需要救助时能及时顺利地进行。(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例:苗老师是鸡西市师范附小的体育老师,在任教期间曾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张学生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用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张同学又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张同学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张同学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了多家医院,先后花去了各种费用8000多元,事后,张同学的家长将学校、老师一起告上法庭,最后的结论是,苗老师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张同学进行体罚使张同学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苗老师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由学校承担,苗老师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例: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上课时与同学交换球星卡片,被任课的李老师发现并将球星卡片撕碎扔掉,小鹏对此不满,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吧,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沈阳市第四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后来小鹏开始厌恶上学,精神抑郁,被诊断为重度心理障碍,于是小鹏的父母将学校和李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4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小鹏被打后出现的症状是一种短暂的神经症状反应,而不是精神病,认定这种反应是因被打引起的,应由李老师承担责任,李老师赔偿2.7万元,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例:2002年12月14日,某校一年级小学生赵某在上数学课时,因为把答案填错了地方,老师李某拉起了赵某戴着的连衣帽,前后摇动了两下,赵某此时手里反拿着一支长长的铅笔笔尖深深地扎进了自己右眼睑,事后,赵某连续出现呕吐,昏迷的症状,经救治无效,于第二天清晨死亡。事发之后当地司法局出面进行了民事调解并达成协议,由学校赔偿12万元,判李老师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 例3: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因未完成数学作业,上课前被数学老师叫到办公室,随后又把李某交由校长处理,校长对李某进行了一番教育后出去找学生家长,但家长不在家,校长回来后,让李某找数学老师认错后上课即可,李某找到了数学老师承认了错误,老师便让他上课去了,但李某没有动,这时,另一位老师回办公室倒水,见状也让李某去上课,李某还未动,一直到上午放学回家。 当晚李某说腿疼,其父母通知了学校,在某医院住了四天,诊断为儿童意症,后来李某以自己被老师罚站半天造成腿痛不能走路两手抽筋,精神恍惚,耽误学业为由,将教师和学校告上法庭,学校被判有责任予以赔偿,老师是履行自己的职责,视为教育管理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案中数学教师虽然让学生去上课了,但在学生继续站立之情况下,没有再对学生采取相关的措施,这也属于教育不当的表现,所以学校应承担该教师侵权的替代责任。 罚站是不是体罚一般认为20分钟以内不算体罚,因为对学生身体没有构成痛苦,上述案例中,学生站立的时间显然是太长了。(10)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主要表现在课堂上学生疯淘打闹,老师却不管,如果由于老师不作为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有责。 例:吴某、邢某、陈某、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均为8岁)下午上课时,任课教师安排学生活动后离开教室,此时陈某与邢某在座位上互相嬉耍,陈某用铅笔指着邢某的脸说“你脸上有颗痣”邢某随即反过来用铅笔点陈某时,笔尖正好戳到从过道上走过的吴某的左眼,至其左眼穿透伤,经鉴定吴某左眼损伤为十级伤残。 吴某的受伤是因为邢某挥动铅笔造成的,因此,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陈某的嬉戏行为同吴某的受伤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陈某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学校来说,其老师在上课期间脱离课堂,使未成年学生失控,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教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上体育课的另一个班级学生踢球,李某因碰撞和孙某发生冲突,用脚将孙某踢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学校和李某被告上法庭,判决由学校和李某各负担50%的赔偿责任。 学校的过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课时教师没有及时发现班中学生溜出教室,以致使李某失去监管,二是另一个班级的体育教师没有发现不是本班学生混在班里,发生冲突时又没有及时制止,以致伤害发生。提示: 1、上课前一定要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对缺勤的幼儿问缺勤原因,做到心中有数。 2、如果有幼儿无故没到幼儿园,老师应将情况及时向家长反馈,询问原因。 3、如果上课时教师发现已到园的幼儿园没有上课,应及时查询原因以防止出现意外。 4、教师在上课期间禁止擅自离开教学场地。 5、教师应当细心维护课堂秩序,发现幼儿有打闹等违反纪律和存在危险的情况时要及时提醒和制止。 6、在上课期间,其他教师及各部门不宜叫幼儿出教室。(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可编辑 例:1995年4月28日下午,某中学初二学生孙某的外公像往常一样到学校去接孙某回家,但一直未等到孙某,孙某的父母问讯后急忙赶到学校查询,班主任说下午没有见到孙某前来上课,也没有交过请假条,不知道哪去了。当晚孙某父母报了案,但经过几年的查找,孙某依然不见踪影。2001年9月,孙某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 本案中,学校是有一定过错的,具体表现在班主任发现孙某没有上课,也没有请假时没有及时与家长联系、询问原因、通报情况,以致在下午放学后才由家长发觉孙某失踪,失去了寻找孙某的最佳时机,虽然学校没有直接导致孙某失踪,但在孙某失踪中具有一定过错,影响了对孙某的原时查找,所以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一部分责任。 上案中给我们启示:当学生入学时,班主任一定要记录好学生家长的一些情况,其中包括家长的联系方式以备出现意外情况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还有许多法律约束学校,如果学校有违法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负全责。●学生责任事故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例:某校三年级的学生,9岁,在学校食堂打饭时,不小心将菜汤洒到6年级学生吴某(12岁)身上,吴某恼羞成怒,转身朝李某的腹下部踢了一脚,李某疼得坐在地上大哭起来,闻讯赶来的教师将李某送到医务室进行简单处理后,转到市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阴茎挫裂伤,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李某的家长找到校长要求学校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受伤是由于吴某的暴力行为直接所致,对于这一突发性的危险行为,学校无从预见及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因此不应认定学校具有过错。 对于李某的伤情应当由吴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学校因没有过错而不用承担责任,但这并非意味着所有学生斗殴的事件学校都不承担责任. 具体来讲,学校有可能承担责任的学生斗殴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学校管理混乱,例如学生在打饭打饭或其他活动中秩序混乱,经常发生磨擦,而学校没有进行必要的整顿,以致学生冲突而打架,这里学校应承担的是管理不力的责任。 2、学校的教师对于学生斗殴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以致学生受伤,在这里学校承担的是不作为的责任。 3、教师对于学生反映的有关情况没有及时解决,以致学生矛盾扩大导致的学生斗殴。 4、发生学生斗殴事件后,学校的救治不及时,以致学生的伤情扩大。(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例:语文教师徐某下课后,始终没有离开教室,此时班中的学生刘某,在到讲台交完作业后,回到自己的座位时,身后的同学王某(11岁)突然用脚勾动刘某的凳子,刘某一屁股坐到凳子角上,立刻感到臂部又疼又麻,但刘某并没有向老师反映情况,下午还在学校上课,但第二天去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尾椎骨粉碎性骨折”在同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将学校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审理中认为造成学生刘某尾椎骨粉碎性骨折的直接原因是她的同学王某,王某已满11岁,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他在勾动刘某凳子时,根据其年龄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会伤害到刘某,但王某却故意实施了该行动,因此王某应承担对刘某的赔偿责任,由于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赔偿能力,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在管理教育中,对学生进行了合法的管理和安全教育,而且事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学校客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2:许某与曾某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上午课间时,许某离开其座位外出,曾某则坐在许某的座位上与同学聊天,许某回来后即叫曾某让开,由于曾某与他人聊得起劲而未从许某的座位上让开,许某即推了曾某一下,双方互相推了数下,曾某即拿起课桌上的物理课本向许某打去,碰巧打在许某的左眼上,致许某左眼视网膜脱离,经法医鉴定,许某的眼伤为八级伤残。注意 以下现象都有可能被认定学校在课间管理时有过失: 1、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具有危险性的游戏不加阻止。 2、接到学生违纪的报告后不及时解决 3、没有对学生开展必要的课间安全教育和制定相关的课间管理制度等等。 小资料:如何防止学生在自由活动时受伤 (1)教育学生不要进行暴力或危险游戏,例如双方互持棍棒打闹,投掷石子,用铅笔刀或其他利器在同学面前挥动,攀爬树木等危险物,玩火等等。 (2)坚决禁止如“死亡游戏”等极度危险游戏厅在学生中的传播、蔓延。 (3)教育学生不要进入危险地方玩耍,例如学校内的施工工地,学校防空调,学校废弃的建筑物等等。 (4)课外活动时,不要在教室、楼道玩耍,避免地方狭窄引起事故,下楼时,不要拥挤,人多等会再走。(3)学生或者其监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三方责任事故  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刚才讲的第十条外,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意外事故  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其他分类方法1.学校的责任事故。2.学生的责任事故。3.第三人的责任事故。4.混合责任事故。事故责任的认定 1、一般归责原则(1)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2)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可提供适当的道义上的帮助;(3)第三方责任事故,应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归责原则(1)完全由于学校过错造成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2)因几方过错共同造成的,根据各方过错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按主次承担责任,其中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3)受伤害学生或其他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一)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地处理。。(二)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措施1.紧急救援,医疗到位。2.及时报告,争取支持与指导。3.全面安抚,关心到位。4.查找原因,分清责任。5.依法承担经济责任6.报告事故及处理结果,吸取教训。(一)法字的解读A.事故本身的报告报告的等级和部门:轻微伤不用报告。轻伤以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急性中毒事故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形式: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概况、原因、损害、学校救助状况。报告的要求:报告的时间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一般认为伤亡20人以下的应该在6小时以内报告。B.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报告的内容:事故的处理经过、争议及争议的要点、解决方式、赔偿金额、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的教训、改进措施。报告的要求:报告应该按事故的等级进行。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履责的条件: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理)。履责条件2—认为有必要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履责的目的: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或途径1、协商解决。2、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协商——调解——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注意事项协商的基本原则:协商:没有第三人介入(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应该达成协议。协商必须有书面协议,不能承担落户口、找工作等非经济义务。调解的注意事项:  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诉讼的注意事项:只能进行民事诉讼,不能进行行政诉讼。教育行政部门不能有强制性行为。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一)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法律依据1、过错责任(包括混合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构成侵权行的必备构成要件。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如何取证、举证?(略)★混合过错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具有过错,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来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加害方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2.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的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对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方作出的损害赔偿分为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赔偿。其中,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残疾用具费、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则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法院关于事故赔偿的司法解释。(三)处理赔偿经费的注意事项●住院费:住院的票据只能是事发地附近医院,如果中途转院,应该经原来的医院同意,确定出院的要及时出院,不得拖延。●医药费:请专家和法医作出医药费认定,列出所有药品处方,鉴别哪些与治疗有关,有关伤情证明的记录、诊断书、病历,处方等,应该严格甄别。●注意是否在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已经索赔,则不能重复计算。●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专门的计算公式。●未来再次手术费:这是个大头,不可忽视。要有原来的诊治医师的批准意见。●精神抚慰金:只有残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项。其余都没有。要出示司法鉴定。(四)赔偿资金来源●以学校为单位,集资或捐助,成立专项基金,存入银行●以学校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投集体责任险●社会集资捐助。●动员家长为学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责任险。六、与《办法》有关的法律问题(一)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定位问题。焦点中的焦点:“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前流行的说法有两种:A、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学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生是未成年人被委托的监护人。●学校是家长的代理监护人.未成年人。●学校是未成年人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监护人。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二)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方针。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消除安全隐患。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二)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监护关系。二是准行政关系。三是民事关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三)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和生命宝贵意识教育,举办多种形式的自救自护训练(四)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关于校方责任险案例分析谢谢大家**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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