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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经i—x与法 一王彬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 [摘要】由于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的高度概括性,使人在面对错综复杂的个案时,对合同解 除后的情况处理变得不知所措,歧见丛生.通过对当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主要争议的研究,笔者认为:合同解除依不同 情形或有溯及力或没有溯及力;违约责任不能与合同解除的后果并存;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仅是非违约方的权 利,也是违约方的权利. [关键词】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溯及力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经i—x与法 一王彬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 [摘要】由于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的高度概括性,使人在面对错综复杂的个案时,对合同解 除后的情况处理变得不知所措,歧见丛生.通过对当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主要争议的研究,笔者认为:合同解除依不同 情形或有溯及力或没有溯及力;违约责任不能与合同解除的后果并存;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仅是非违约方的权 利,也是违约方的权利. [关键词】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溯及力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 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 被认为是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基本性规定.一直以来在理论界 有不同的解读.由于该规定的高度概括性,使人在面对错综复杂的 个案时,常常对合同解除后的情况处理变得不知所措.歧见丛生. 在审判实务中也常出现迥异的裁判结果,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两 难.增加适用法律的难度.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说,案件的不可 预见性大大增加.笔者在法律实务中对这一点感受良多.因此.笔 者在这里对人们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主要争议做理论上的剖 析.结合通说.提出这些问题的处理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以期望能达到抛砖引玉 的效果. 一 .合同解除的作用范围 合同解除的作用范围问题,在我国当前学界,这主要是指合同 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从根本上讲.实质是 人们对于合同解除的作用范围做出考量时产生的最直接的问题,是 从时间层面来考量时而产生的问题.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 除的效力及于合同成立之时.此时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已履行的部 份失去法律依据,未履行的部分也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解除 无溯及力则是指合同解除仅对合同未履行的部份有效,未履行的部 分失去法律约束力,而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效力.当事人仍可以保 有已履行的给付. 对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这一问题.历来有不同的学说.一种 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原则具有溯及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 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合同中的非违约方 的利益并制裁违约方;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 力.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不必恢复原状,只是未履行的部 分不再履行.《合同法》颁布以后.根据第九十七条规定.有学者 认为.我国合同法首先承认合同的解除应向将来发生效力.即对于 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其次.我国合同法已承认合同的解除可以 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即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综观前后的这些论述,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在我国,对于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 是或否的答案,无论哪种观点,都承认合同解除既有溯及力的情 形,又有没有溯及力的情形.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的现象,是因为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并未 单独制定合同终止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而是将合同终止一并归并于合同解除制 度.大陆法系中,许多国家立法区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合同一 经解除,当然具有溯及力,即合同一经解除就溯及到合同成立时. 合同终止不具有溯及力,已履行仍具有法律效力,未履行的自终止 之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再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之所以这样 区分立法,是因为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各有其适用的对象.在统一 合同法制定以前,合同法专家建议稿中.明确将合解除与合同终止 相区别.在总则中专门规定了合同解除与终止",其解除与终止 同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与德国立法相一致:在具体的合同中.如 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委托合同使用合同终止而不使使用合同解 除.可惜的是,立法并没有采纳这种观点.考虑到各种合同不同的 特性以及合同解除后的复杂性,我国《合同法》并未单独规定合同 终止制度.合同解除包括合同终止制度,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 力,要由法官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来进行确定. 但是,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视情况而定的处理方式,必然会带 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不仅仅是在理论上造成争议,更严重的使法 律实务中缺少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造成混乱,有违法律指引人们行为的社会功 能.针对这一情况,先后有不同的学者通过研究.试图对合同解除 溯及力适用进行总结.期望能消除这种混乱.有学者将合同区分为 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认为如合同解除.继续性合同原则上 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并对委托合同做出专门 规定,委托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又有学者在此基础进一步总结, 提出合同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在有些情形下应对其加以限 制,如对于一些以使用标的物为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的,如租赁借贷等.以及劳 务合同委托合同以及如果一方在接受履行以后.将标的物转移给 了第三人的情形等,在这些情况下,合同解除不应发生溯及既往的 效力.这些学说可以说是在当前立法即定的情况一种无可奈何的努 力,虽然它在逻辑上并不形成圆满自足的体系,但它列举式的陈述 是明白和确定的.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具有相当积极的作用.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 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第一百六十 六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 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我 国,合同解除的作用范围不仅及于未履行的部份.也及于已履行的 部份,只是这些部分属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也就是说,合同解除 的作用分际的标准不仅仅是是否履行,在有些情形下还包括不完全 履行.这些规定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 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做了比较 灵活的规定"的立法态度.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实在欠缺 必要性,并使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容更加繁杂.理由如下:首先,这 使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解除制度更加不 一 致,增加了法律国际交流的难度.要知道.我国并没有近现代法 律体系的历史传承,几乎所有的立法来源于对外国法律特别是大陆 i商场现代化》2006年I1月(上旬刊)总第484期o 经i斋与法 法的移植.本来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合一规定为合同解除的做 法.已经与大陆法系的传统不相一致.进一步规定数物中一物或数 物也可以适用合同解除的做法.更加与大陆法的传统格格不入在 体例上让人感觉别扭.其次.我们知道.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 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据此. 在数物交付中有物不符合约定以及分批交付标的物中有批次不符合 约定的情形下.通过违约责任已经可以很好的对非违约方进行救济 了,其中"退货"的违约责任方式实际可达到与解除的方式完全相 同的结果,完全没有必要再在这之外设置其他的制度进行处理.因 此.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 定实属画蛇添足.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在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情形下.我们对违约责任应如何处理7 或者说.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否能与违约责任共存7 一 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的后果与违约责任能共存.其理由表述 有以下几种第一.违约责任因违约行为而产生.一旦产生就已客 观存在.不应该因合同解除而排除适用.如同一位母亲生一个儿 子.母亲虽亡.其子却并不因之消灭.这种表述以现实的生活实例 作比喻.很具有逻辑性.甚为有理.第二.在产生违约金的情形下. 有观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不成立.无 效或者被撤销时.违约金条款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违约金责任 也随之消灭.当然.违约金条款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例如因一方 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这种表述 只涉及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以违约金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为理由,得 出合同解除与约定违约金并存的结论.理由并不充分.但这种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却得到广泛的认同.笔者曾多次看到在合同解除的情 形下法院仍支持违约金请求的判例. 另一种观点是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不能并存.笔者也是持这种 观点.理由如下:第一,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势不两立. 不可共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 行……等违约责任."而合同解除的目的是要摆脱合同的约束.未 履行的不再履行.如果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也就意味着 合同解除与继续履行就可以并存.那么.当事人应该是履行还是不 履行呢显然.这样处理让人无所适从.第二.合同解除是违约责 任之外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 解决如下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 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通过合同解除制度.当事人得以摆 脱合同的束缚.获得救济.这种情况显然非违约责任所能胜任.也 就是说,在合同违约的情形下.当事人实际可以自行衡量是解除合 同还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一旦选择了解除合同.就当然排除 了违约责任的适用.第三.非违约方的损失可以通过赔偿损失予以 补偿.认为违约责任应该可以同合同解除并存的人有一个很大的担 心就是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损失如何补偿的问题.所以就提出了合 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存的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其实,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还 有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非违约方的损失完全 可通这些途径得到补偿. 三,对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的一点理解 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损失.也即通常所说的损害赔偿.历来有债 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说和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说两种观点.法国民 《商场现代化》2006年11月(上旬刊)总第484期 法的立法采取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说,而瑞士民法的立法采取信 赖利益之损害赔偿说.在我国.目前主流的观点采取的是信赖利益 之损害赔偿说.综观各家学说.在谈到损害赔偿一般都是讲对非违 约方的救济.这就给人这样一个印象:合同解除后,能请求损害赔 偿的人一定是非违约方.不能是违约方.真的是这样吗?笔者通过 研究发现.这一论断要成立.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合同 解除后只有非违约方有损失.而违约方没有损失.但这不符合实际 情况.因为.在合同解除时可能有当事双方履行不对等的情况.在 违约方履行较多时.就可能出现违约方因合同解除遭受损失的情 形.试举一例说明.甲将一房租于乙.租期三个月.房租到期后支 付.但约定甲须在头一月内在房内安装宽带供乙使用.否则乙有权 解除合同.结果甲未按约安装.乙遂在头一月末了行使解除权解除 合同.因此乙不用再支付甲房租.此时,违约方甲的房子让乙白住 了一个月.利益显然受损. 既然存在违约方遭受损失的可能,那么.其损失要不要弥补? 有人也许会认为,既然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其 因此而遭受损失实属咎由自取.不应弥补.笔者以为不然.首先.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不同于违约责任的救济制度.旨在使权利人摆脱 合同的束缚而得到解脱.并通过赔偿损失等手段补偿其信赖利益的 损失,并非使其获得这之外由于合同解除时双方已履行的不对等. 违约方受损非违约方受益的额外利益其次,虽然损失是由违约 方问接造成,但在非违约方的信赖利益得以补偿的情况下,不补偿 违约方.有失公平的民法原则.因为,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并不以根本违约为必要.有可能出现约定无关紧 要的违约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也就可能出现违约方因小过错而导 致自己大损失的情况.这时,不对违约方予以救济.难以说得过去. 所以,笔者认为.既然违约方的损失也需要救济.那么.合同解除 后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仅是非违约方的权利,也是违约方的权 利. 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大陆法系的国家由于立法态度的差 异.观点也不尽相同,但相信在其各自国内的法律适用中与其立法 态度一定保持一致.而我国合同法》对这个问题采取了过分灵活 的规定.相关的法律条文也过于简略.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极 大.造成法律确定性的丧失.这实为一大遗憾.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房绍坤着: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302页 [2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0年版,第465页 【5】宁踢坡:《合同解除溯及力探讨——兼论合同终止》.当代法 学,2005年第8期第78页 【4】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第377页 【5】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0年版,第465-466页. [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杜 1999年版,第162页 [7】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第440页 【8】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 , 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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