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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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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按《危险化学品...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令第17号)执行。矿山建设项目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令第18号)执行。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并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央、省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以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投资在5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审查、验收,并可提出审查、验收意见。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㈠在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或备案的管理过程中贯彻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规定;㈡应负责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行政区域内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㈢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㈣在编制(或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查)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总预算内;㈤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并督促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㈠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评价费用、安全装备和设施购置投入费用、安全设备、设施条件检测费用、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等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㈡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安全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安全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安全规范和标准的,应同时编报国内生产配套的安全设施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标准;㈢按规定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将通过评审的预评价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初步设计的参考依据,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㈣初步设计审查前,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安全专篇)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㈤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㈥在生产设备、设施调试运行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对其效果作出评估。同时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设区的市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㈦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并将试运行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㈧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安全设施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㈩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批准的项目,应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㈠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㈡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做出论证;㈢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法规、规范和标准,并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㈣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㈤在施工图设计时,应落实在初步设计审查时通过的安全设施的审查意见。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㈠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㈡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㈢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第十条安全评价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㈠按照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分析、确定建设项目中潜在的职业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安全预防、对策措施;㈡写出评价报告,并将评价报告提供给项目建设单位。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国家监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㈡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㈢根据有关的法规和标准,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安全预评价技术审查意见和职业安全专篇等有关资料和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㈣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安全专项验收;㈤对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予以查处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㈥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应认真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工会和卫生部门的意见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第三章 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㈠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和程度以及对周边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㈡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㈢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㈣预评价结论;㈤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㈠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㈡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评价;㈢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㈣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㈤安全验收评价结论;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未获取安全评价资格的机构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第十六条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第十七条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与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对本单位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第十八条评价中发现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被评价单位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对被评价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必须提出整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评审应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关。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报告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特殊要求的报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备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第二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㈠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且一次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㈢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㈣《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56号)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㈤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中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㈥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㈦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三条 不进行异地建设、厂房改造、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改造、工艺改造,仅以提高效率而增加或减少及更换生产设备,不产生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经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应当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前20个工作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㈡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㈢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㈣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及安全专篇;㈤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预评价报告中安全对策措施或根据《安全专篇》及相关资料提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㈠应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未进行预评价的或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价机构承担的;㈡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的;㈢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的;㈣不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的意见组织施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施工。第三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调试运行或试生产的申请,试运行或试生产时间为一至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运行或试生产期间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作业现场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报告。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提前20个工作日向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㈠竣工验收申请专题报告;㈡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㈢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㈣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㈤试运行或试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劳动条件检测、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检验报告;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文件;㈦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㈧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㈠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㈡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㈢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㈣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㈤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台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㈥不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三十八条 整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验收、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验收或根据现场安全状况指定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或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未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㈡未进行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或申报;未经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㈢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㈣未进行试运行或试生产;或试运行、试生产期间未对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的;㈤逾期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申报;未经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经营的;㈥应进行安全评价而未进行评价的或未将安全评价报告送相应级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㈦对安全评价、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和安全隐患不立即停产、停工、停建、有关设施不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对存在现实危险和安全隐患不采取相应整改对策措施的;㈧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设区的市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未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或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和责任人,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四十三条工程设计单位未按国家的规范、标准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职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处罚条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等样式,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注: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PAGE/NUMP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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