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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八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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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八个建议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八个建议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正勤律师【论文摘要】本文从示范文本、收费标准、教育培训、资质设定、业务开拓、执业保险、协会管理、三方签章等八个方面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提出了建议,供大家参考,以期得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从而使中国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更加健康、更加稳健。【关键词】工程造价、持续发展【前言】乘中国改革之东风,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近年来发展迅猛。目前,全国范围内有近十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九十万造价员,七千多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五十多家高等院校设立了工程造价学科,每年近几十万人...

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八个建议
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八个建议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正勤律师【论文摘要】本文从示范文本、收费标准、教育培训、资质设定、业务开拓、执业保险、协会管理、三方签章等八个方面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提出了建议,供大家参考,以期得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从而使中国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更加健康、更加稳健。【关键词】工程造价、持续发展【前言】乘中国改革之东风,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近年来发展迅猛。目前,全国范围内有近十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九十万造价员,七千多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五十多家高等院校设立了工程造价学科,每年近几十万人报考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考试,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年营业收入超过陆百亿,当今的中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已进入规模化发展的阶段,并显露出蓬勃强劲的发展势头。为了使得本行业这种“稳中求进”的发展势头能“可持续”地延续,“同志们仍需努力”,并且应充分地认识到市场需求和行业能力的匹配是本行业发展的根本前提。同时,笔者认为:正确的行业理念和准确的行业规划将对市场需求和行业能力产生相当的影响,并且会决定二者的契合程度。鉴于此,笔者根据十几年的从业经历,对本行业提出如下八点建议:一、建议修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鉴于:国家工商行政管总局和原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自2002年10月01日开始执行至今已有十年之久的事实。问题:2002年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的诸多内容已与本行业的现状和现行法律规定不相适应。建议:修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使之与本行业的发展相适应并与当今相关法律规定相匹配。理由:首先,就定性角度而言,应明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合同性质,因为不同性质合同,双方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例如:若是委托合同,则双方均享有任意单方解除权;若是承揽合同,则法律允许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若是技术咨询合同,则不存在任意解除权的问题。因此,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合同性质是制定示范文本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其次,关于结构性问题,示范文本中的标准条件所占比例过高,由于本行业的业务类别的多样性,标准条件所占的比例过高则明显阻碍了当事人意思正确合理的表达,不利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而专用条件中的条款设定也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合意的充分体现。再次,关于实体性问题,示范文本也存在某些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况,例如:示范文本标准条件中咨询人责任的第十四条规定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并且,该条款也会因提供格式合同的咨询人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在法律上被认定无效。更为重要的是,该示范文本自2002年10月01日开始执行至今已近十年之久,而这十年是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最迅猛的十年,并且在这期间,我国颁布了大量针对工程造价或影响工程造价的具体法律规定,因此,2002年版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的诸多内容亟待修改。二、建议制定全国性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统一收费标准鉴于:虽然我国部分省市已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业的收费标准,但是,现阶段尚无全国性的行业统一收费标准的事实。问题:不利于规范行业内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本行业全国范围内的平衡发展,也不利于树立市场信誉度,与现阶段本行业的发展状态不匹配。建议:尽快制定全国性的统一行业收费标准,若在操作上需要一定时间,则可由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先行制定一个指导性全国统一行业收费标准。理由:首先,无论从执业人员数量,还是从行业影响,也无论从单位数量,还是从整个的行业收入总额而言,本行业己在建筑市场上具有相应的影响,因此,应当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与本行业市场地位相匹配。其次,由于本合同已发展到全国一盘棋的局面,尤其在本行业发展相对较好的省市的部分著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在全国范围设立分所或与当地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业务合作。制定统一的行业收费标准,这不仅有利于本行业经营者的公平合理竞争,而且也有利于带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共同壮大,同时有利于咨询单位统一管理,最终势必形成全国范围内本行业的均衡发展。再次,执行统一收费标准有利于国有投资项目的造价控制,虽然法律要求监理必须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和价款”进行监督,但是,事实上,对价款的监督往往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或“投资监理”来完成。并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造价的控制具有显著的专业性,因此,虽然对国有投资实施控制可以采取不同的手段,但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造价进行专业的控制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将针对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收费定性为政府指导价无疑对我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制定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有助于树立和提升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市场信誉度和公信力。三、建议在造价师考试及后继教育的教材中增加法律内容的比例鉴于:本行业所指的工程造价绝大多数属于市场价,即:具有明显的契约性,而绝大多数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为工科类学历教育背景,并且,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的事实。问题:由于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总体缺乏对法律的系统教育,在处理具体的工作中碰到的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可能会影响到工作质量,并且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建议:建议在从造价师考试到后继教育的一系列培训教材中加强法律内容比例,并可以考虑组织一次全国范围的工程造价人员法律培训,中价协可以考虑设立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上岗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从而提高整体造价工程师的法律素养。理由:首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其主要工作所针对的客体是施工承包合同中涉及的工程价款,而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属于市场价的范畴,具有明显的契约性,定量准确的前提是定性正确,造价工程师应当遵循的工作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是“前定性,后定量”,因此,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是保证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的前提。其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机关和最高院往往会颁布一些涉及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因此,造价工程师除了有较扎实的法律功底外,还应及时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最新的司法解释,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再次,从事司法鉴定的造价工程师,不仅要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取舍,并且需要就出具的鉴定结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庭质证,因此,造价工程师除需要具备相应的实体法律知识外,还需要对《民诉法》和《证据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规定的程序性法律内容有所了解。最后,由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自身的法律风险也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项的法律知识培训。四、建议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并新设专项资质鉴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明显带有“脱钩改制”时期的政策痕迹,资质要求过低不合理的事实。问题:注册资质要求的标准过低不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和企业规模化发展;资质仅分甲、乙两级不利于本行业专业化的发展以及业务水平的提高;股东非专业化造成其与专业中介企业的本质属性相违背,从而不利于本行业专业能力提高和社会信誉树立。建议: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要求,并可以考虑新设专项资质,同时,对股东非专业化程度进行必要的限制。理由:首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性质上应定位于“接受委托而提供工程造价专业服务的中介组织”,从理论的角度出发,本行业中的公司性质应提倡人合公司,而不是资合公司,这样才能有助于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有利于其自身对工作质量的注重。因此,笔者曾在几年前提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适时推行合伙制事务所,这样既可以改变“捆绑式改制”带来的某些瑕疵,又可以从制度上吻合这一行业的特点,同时也顺应“依法行政”和“WTO”规则的要求。通过从有限责任到无限连带责任的改变,从人合兼资合到完全人合的改变,使得行业主体从组织结构入手,提高经营者防范风险的意识。其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股东应当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格,并且对工作质量的保证应当强调从业者资格而非倚重经营者资质,因此,现行的保证体系与本行业的特点是不完全吻合的。以现有的股东构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很难做对工作质量的充分的“保证”。再次,即使现阶段推行合伙制事务所时机尚未成熟,行业也完全有必要对原有资质门槛进行调整,在符合注册资本标准的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专业资质,由此在倡导规模化的同时鼓励会员单位的专业化发展,从而满足不同层面的市场要求。五、建议工程造价咨询业建立“全方位工程价款服务”的理念鉴于:虽然本行业的服务范围已从最初的“事后竣工结算”延伸至“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整体性服务,但是,就总体而言,均未脱离受发包人委托对契约性工程造价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框架这一事实。问题:若经营理念仅停留在原有框架内,往往忽视了受承包人委托对契约性工程造价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类型市场,更很难涉及对成本性工程造价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类型市场。建议:建议倡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将接受委托的主体从发包人拓展到承包人,将提供服务的客体从主要针对契约性造价提供专业咨询拓展到对成本性造价提供专业咨询,将提供服务的阶段从主要仅针对工程价款提供专业咨询拓展到对工程合同价款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从而建立“全方位工程合同价款服务”的理念。理由:首先,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专业人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其专业知识独立出具合法的咨询意见,因此,只要不存在利益回避的问题,其委托方理所当然包括承包人。其次,承包人涉及的工程价款,不仅包括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即,契约性工程造价,而且还涉及为取得契约性工程造价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成本,即,成本性工程造价。因此,若能受承包人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服务内容理所当然可以对包括承包人关于成本性工程造价的构成、费用、耗量等内容提供咨询意见,这不仅有利于承包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对社会财富的合理使用也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再次,通常情况下,施工合同价款包括工程价款加上违约赔偿再加上工程索赔款,而施工合同价款中的违约赔偿和工程索赔则往往涉及到专业知识,同时与工程价款有相当的联系,因此,由造价工程师对其计量是比较合适的。从委托主体上进行拓展,从服务内容上进行延深,从而建立“全方位工程价款服务”的理念,无论是对工程造价咨询可持继发展,还是对社会财富最大化利用均有积极的意义。六、建议设立造价工程师执业保险制度并鼓励各会员单位参加商业保险鉴于:虽然在脱钩改制时期,本行业要求脱钩改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投保或提取相应风险基金,但是,事实上,相当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既未投保也没有提取所谓的风险基金,而主动参加商业保险情形更是少之甚少这一事实。问题:由于绝大多数脱钩改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若不进行执业保险,当出现需要对客户进行赔偿的情形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仅以其净资产为限承担责任,则委托方会存在极大的风险。这种困局对本行业树立市场的公信力甚为不利。建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所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投执业险,在此基础上,鼓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商业险,不仅有利于化解本行业的风险,也是对委托人的公平交待。理由:首先,无论从立法上,还是示范文本中,均已明确了作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责任的赔偿制度。因此,就现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组织形式而言,只有尽快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保险制度,才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避免风险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对委托人的尊重和公平。其次,基于树立行业信誉的需要。所谓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保险制度指是由保险公司承保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方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在国内有注册会计师执业保险制度、律师执业保险制度等,但尚未制定造价工程师执业保险制度,由于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造价工程师公司的注册资金或个人的所有财产,因此,只有主动并积极地投保,才能体现勇于承诺、落实责任的行业态度,本行业的信誉和公信力才能正真建立。再次,尽快建立造价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也是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需要,并且,这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建筑业发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另外,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客户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利益,促进建筑市场、保险市场的繁荣,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七、建议协会加强对会员权益保护的同时规范行业风气的建设鉴于:行业协会的功能与政府机构的职能界线不清晰,与保护会员权益和规范行业风气建设相比,行业协会往往更注重技术规范和业务培训等工作这一事实。问题:对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尤其是经脱钩改制的工程造价单位来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当受到的委屈或困惑时,“家”(行业协会在本质上属于会员单位的家)的支持和关爱是很需要的。因此,要建立这种协会文化,其“家规”的形成与“家长”及时整肃有相当联系。建议:行业协会在继续将行业规程制定的更加系统化和科学性的同时,加强对会员权益的保护工作,将协会的本质特性更加凸显出来。在协会这一大家庭里,对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会员及时明确地予以肯定,并且对不利行业发展的行为应旗帜鲜明地予以否定。理由:首先,当前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绝大多数是由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性质属于私营的中介机构,因此,会员单位之所以自愿参加协会的动机是一种“找家的感觉”需要,当在外面受委屈时,有倾诉的地方;当在受到不公的情况,家里人会给予支持。因此,协会的第一要务是保护会员的利益,即利用协会的力量尽可能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其次,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所谓“自律”,就是市场参与人的自我约束、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自觉克服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协会应加强建立预期利益的价值体系。要使各单位意识到,只有整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才是各个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立足之本,与行业长期的整体发展而言,各个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短期个体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从而产生合作与自律的积极性。再次,建立客观公正的信誉信息约束机制。不仅对行业中的优秀品质予以正面褒奖,而对不良行为给予客观的评价,从而建立起重视声誉,恪守道德,遵守法律的良好竞争环境。八、建议取消部分省市关于竣工结算“三方签章”的规定鉴于:部分省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仍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价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之前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审价审定单》上签章规定的事实。问题:有三方签章的规定,不利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独立出具审价报告,而且,使得造价工程师可能误认该三方签章的行为可以免责,从而有可能放松对工作质量的要求。建议:取消工程竣工结算由“三方签章”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独立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在一定的误差范围内对其正确性负责。理由:从结果看,若认可以上目的成立,则就势必得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永远不会对其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报告》中的瑕疵承担责任(若有一方在在《工程审价审定单》盖章,原则上,不会出现《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报告》)的结论。而这一结果显然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而且也与相关规定直接抵触;从原则看,咨询业应当遵循“以独立为形式、以科学为手段、以公正为目的”的宗旨,若认可以上目的成立,首先直接与咨询业的“独立性原则”相违背,同时,也与“科学性”和“公正性”原则相抵触的。从主体资质和资格看,若认可以上目的成立,势必得出:由专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具体编制,由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出具的报告瑕疵由支付报酬的委托方“卖单”显然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从表现形式看,三方签章是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要求而签署的,因此,三方签章的《工程审价审定单》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所以,免责的抗辩理由在法律上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不存成立。从实际案例中看,以上目的也是不能实现的,法院通常对咨询单位据此提出的免责主张不予支持。德国历史学家卡尔·冯·萨维尼曾经说过“对自己的过错不付代价的规范,是不合理的规范”。因此,无论从法律原则、法律规定,还是从咨询业应遵循的原则的角度出发,三方签章均不能免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自身工作瑕疵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张正勤律师从业简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具有中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等资质,是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研究会会员等资质。张正勤律师曾有教师的经历,并在建筑业中从业了十几年,现是从事建筑业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除了提供专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外,张正勤律师在业务培训、法律讲座、专题演讲等具有一定的经验。经常被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研究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及各省市行业协会等单位邀请进行演讲,近两年演讲次数近百场。主要著作:1、《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2、《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2011年度中国建筑出版社优秀图书奖)3、《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大全》张正勤律师工作地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镇宁路9号九尊大厦十六楼。电话:(021)52393188邮编:200050,手机:139********,电子邮箱:zhengqinzhang@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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