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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word版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及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缺陷来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idu;缺陷;立法完善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立法形式及内容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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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摘􀀁要􀀁夫妻财产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关于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及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缺陷来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idu;缺陷;立法完善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立法形式及内容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广义上理解,它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从狭义上理解,它是指婚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一)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做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具体范围为:(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三)个人特有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是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个人财产的范围为:(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缺陷。1.对􀀁知识产权的收益􀀁的规定不够公平合理。􀀁婚姻法􀀁确定的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要求取得知识产权的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指取得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此也缺乏详细的规定。2.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产生了法律冲突。我国新􀀁婚姻法􀀁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得: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那么该规定与􀀁继承法􀀁的规定明显冲突,客观上是将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二)夫妻个人财产制的缺陷。1.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规定值得完善。由于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不同,可能对于专用生活用品的需求也不一样,如果一方用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专用生活用品,结果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归属于一方所有,这样难免有失平。2.对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归属的规定不够完善。。目前,在我国,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现象是存在的,虽然在此期间夫妻间仍保持着一种身份上的关系,但夫妻的劳动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以及用这些收入购置的财产分别被夫妻各方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分居期间,夫妻对各有收入的来源及多少等大多是由自己个人掌握,另一方很难了解得到。因此,该方面的规定有待完善。(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陷。1.夫妻财产制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原则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夫妻财产的对内效力,我们都已经明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还有待于完善。2.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实践中,夫妻之间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产协议规避债务。法律在这方面应作出规定和限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1.关于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无论其转化为收益的时间是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不影响其收益的性质,因为知识产权创造完成之日,其财产价值就已形成,创造过程中配偶的劳动也因在婚姻期间而凝结在内。至于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未转化为收益的,对方取得的只是分割期待权,并非是财产现实权罢了。2.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笔者建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无形财产规定期待权:离婚后,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形财产在产生价值后一年内,有权对所生成的价值提出分割。2.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属的问题。为了切实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切实保障􀀁继承法􀀁的实施,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继承取得或赠与所得归个人特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有明示的例外。(二)夫妻个人财产制。1.关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属的问题。为了公平保护夫妻双方购置行为和财产利益,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任何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汽车、电脑生产资料等个人生活专用品,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以由生活用品的专用方向另一方补偿相当于专用生活用品价值一半的财产,这样就可以很好的完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2.关于夫妻分居期间财产的归属问题。对此我国学者提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因为虽然此时夫妻双方仍保持着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只是仅保持着一种身份关系。所以,将这些财产应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更有利于处理分居的夫妻财产关系,从而更好地体现公民个人经济地位独立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三)夫妻约定财产制。1.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约定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才能体现其严肃性,避免纠纷。约定一经合法成立,即为有效,如果因某种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消,缔约人应就此达成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协议,经机关公证或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且对原来的约定应当注销或者收回。同时公证与登记制度使夫妻双方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有了法律保证,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也使约定财产的内容有了社会公示效力。第三人在与夫或妻一方进行交易前,有权与交易一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处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进行查询,这样使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障,也使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度更加完善。2.夫妻财产协议应遵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即使是制订民法典,仍然应当对夫妻财产协议应遵行上述原则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夫妻财产协议制度属于民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无论从立法习惯还是守法意识方面讲,这种规定都是必要的。总之,夫妻财产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而且又非常重要的社会现实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与既定的法律制度难免会发生冲突,因而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非常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既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社会的公平。(二)对法定财产制的完善1.对于生产、经营收益的归属,应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理应归夫妻共同所有;(2)一方在婚前生产经营,而收益于婚后获得,由于配偶方与该生产、经营活动无任何关联,所以该收益应归为夫妻特有财产;(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原则上应归其个人所有,但该收益是与配偶方对其在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和承担家庭责任上的帮助是分不开的,因此应给予配偶方财产请求权。2.对于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应区别对待。在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无论其何时转化为现实的收益,均不影响其收益的性质。具体应区分下列情况:(1)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毫无疑问该收益为获得知识产权方的个人财产;(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并且获得收益,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但收益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取得,该收益也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双方应先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获得知识产权方给予配偶方适当的补偿,或使配偶方获得分割期待权。(三)对约定财产制的完善1.夫妻财产约定有效的要件。首先,当事人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当事人意思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真实。只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一致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因有瑕疵而可能导致无效或被撤销。第三,夫妻财产与当事人身份密切相关。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其他任何代理人签订的协议均无效。最后,夫妻财产约定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夫妻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通过某种形式进行公示,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生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经登记和备案后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和第三人都有约束力。3.夫妻对其财产进行约定后,可以变更或废止。当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定协议内容不能适应夫妻生活的需求时,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变更或废止原约定的协议。当然如果原来的协议是在婚姻管理机关达成协议登记的,由婚姻管理机关更改;如原来协议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由公证机关公证其变更或废止的内容方可发生效力。(四)对个人特有财产制的完善1.明确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任何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个人生活专用物品,虽然属于个人使用,但是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尤其是贵重首饰,原则上应排除在个人专用生活用品之外。在分割财产时,可由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金额以该生活用品价值的一半为限。2.增加夫妻特有财产登记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由于缺少夫妻特有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实践中因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归属争议问题常常发生。因此,应在我国《婚姻法》中增设夫妻特有财产登记管理制度,以完善夫妻特有财产制。首先,对于婚前财产,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可以向婚姻管理机关申请进行个人财产登记,载入婚姻登记 档案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教师个人成长档案教师师德档案表人事档案装订标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或者在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共同制作婚前财产清单,并经双方签名后生效。其次,对于婚后所得价值较大的个人特有财产,夫妻可在取得该财产后制作财产清单,双方签字后生效;或者由公证机关制作夫妻个人财产公证。3.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归属问题。无论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应以双方是否投入了时间与精力来区分。如果配偶方对孳息的产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树的果实、对租金的催缴等,此时其已将该物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照护,因此该孳息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无视配偶方的劳动,有违公平原则。如果该孳息的产生与配偶方无关联,如银行的利息等,该孳息应为夫妻的特有财产。(注: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PAGE/NUMP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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